1、 1 中国南方 航 空股份有 限 公司 董事会常 务 委员会议 事 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 范 和 完 善 中 国 南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下 简 称“公 司”)的 公 司 治 理,落 实 公 司 董 事 会 职 能,提 高 董事会决策 质量和 决策效率,依据公司章 程、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 则 和 上市公司 相关法 律法规要 求,结 合公司经 营发展的需 要,公 司董事会 设立董 事会常务 委员会(以下简 称“常务委 员会”),并制定本 规则。第二条 常 务 委 员 会 是 董 事 会 下 设 专 门 机 构,对 董 事 会负责,根 据董事 会的授权 对公司 重大
2、交易、重大 投资、与日常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重 大 事 项 进行 决 策 以 及 监 督 检 查 董 事 会决策事项 的执行 情况。第 二章 人 员组成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和全体执行董事组成。第四条 常 务 委 员 设 主 任 委 员 一 名,由 董 事 长 担 任,负责召集常 务委员 会会议和 活动。第五条 常 务 委 员 会 委 员 任 期 与 董 事 会 一 致,任 期 届 满可以连任。委员 在任期内 不再担 任执行董 事职务 的,自动 失 2 去委员资 格,经 股东大会 批准的 执行董事 自动成 为常务委 员会委员。第 三章 职 责权限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 负责
3、行使以下 职权:(一)根 据公司 董事会的 授权,审议并决 定以下 与公司经营管理 有关的 事项(不含上 市 地证券交 易的规 则规定的 关联交易):1、审 批 公 司 及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单 项 人 民 币 2000 万元(不含)-人民 币 5 亿元(含)的重 大预算外 开支项 目(国家政策性因 素除外);2、审 批 公 司 非 全 资 子 公 司 单 项 金 额 人 民 币 2000 万元(含)以 上 的 年 度 预 算 外 开 支 项 目 的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议案(国家 政策性 因素除外);3、审 批公司 及全资子 公 司单 项金额人 民币 1000 万元(含)
4、-人 民币 5 亿元(含)资 产 减值财务 核销项 目,不含已履行出售、报废 等审批流 程而相 应核销的 资产减 值准备;4、审批公司 年度计划 总额外 单项追加 人民 币 1 亿元(不含)-人 民币 10 亿元(含)的固 定资产投 资项目;5、审 批 公 司 子 公 司 年 度 计 划 总 额 外 单 项 追 加 人 民 币 2 亿元(不 含)-人 民币 10 亿 元(含)的固定 资产投 资项目的股东 大 会、董事 会议案;6、审 批 公 司 单 项 资 产 账 面 净 值 人 民 币 5000 万 元(不含)以上的 固定 资产报废、出售 等处置事 项,不 含飞机、发 3 动机和航 材;7、
5、审批公 司子公 司单项资 产账面 净值人民 币 5000 万元(不含)以 上的 固定资产 报废、出售等处 置事项 的股东 大 会、董事会议 案,不 含飞机;8、审 批 公 司 及 公 司 子 公 司 及 其 下 属 合 并 范 围 内 公 司 涉及的收购、改制 重组、兼 并、设 立新公司、参股、出让全 部或部分股 权(股 份)等投 资或资 本运作中 交易金 额小于人 民币 10 亿元的 项 目。公司 子公司 已被授权 的事项,按授权 情况执行;9、审 批 已 设 立 直 接 持 股 的 投 资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未 增 加 的增资、注册资 本 金减少、合资 期 限变动、放弃 优 先购买权
6、(不含对方股 东集团 内股权转 移)事 项(不含 子公司 控股地位 发生变化事 项)。审批公司 对直接 持股的投 资公司 增资中因 增加股权(股份)比例的交 易金额 在人民 币 10 亿 元以内的 事项;10、审批其 他股 东持有公 司子公 司的股权 进行抵 押、质押事项;11、审批清 理整 合公司内 部过多 层级、过多 数量 子公司的方案,审批公 司内部业 务结构 调整方案;12、审批 公司及 公司子公 司年度 风险投资 计划和 额度、授权方案 以及计 划或额度 外风险 投资项目(包 括 且不限于 期货、期权、股票 等 可交易性 金融资 产投资),审批 人 民币 5 亿元(不含)-人民币 1
7、0 亿元(含)的风险投 资事项;13、审 批公司 及 子公司对 其下属 全资子公 司进行 担保事 4 项;14、审批 人民 币 5 亿元(不含)-人民币 10 亿 元(含)的飞机和 备份发 动机购买、经营 租赁、出 售、捆绑 交易事项,其 中 购 买 和 租 赁 金 额 为 拟 签 合 同 金 额,出 售 金 额 为 账 面 净值,租赁 需审批 范围不含 合并报 表范围内 公司转 租项目;15、审批 人民 币 2 亿元(不 含)-人民币 10 亿 元(含)的飞机和 发动机 重大改装 项目;16、审批净 值人 民币 1 亿元(不含)-人民 币 10 亿元(含)航材的出 售;17、审批 单批次 账
8、面净值 人民币 2 亿元(不 含)-人民币 10 亿(含)航 材的报废、租赁 事项;18、审 批 涉 及 金 额 人 民 币 5000 万 元(含)-人民币 5亿元(含)的重 大法律纠 纷案件 诉讼及处 理方案;19、决定公 司内 部管理机 构的设 置(包括且 不限 于总部机关、营 销委、驻场单位、分公 司、基地、营业 部、办事 处的设置);20、根据 需要听 取公司、公司子 公司工作 汇报;21、根据 需要听 取公司委 派或推 荐至投资 公司的 董事、监事和其 它高级 管理人员 的日常 工作汇报。(二)协 调、监 督并检查 董事会 决议的执 行情况;(三)定 期向董 事会报告 常务委 员会工
9、作 情况;(四)履 行公司 章程规定 或者董 事会授权 的其它 职责。第 四章 工 作机构 5 第七条 公 司 董 秘 局 为 常 务 委 员 会 日 常 办 事 机 构,负 责常务委员 会日常 工作联络 和会议 组织工作,履行 以下职责:(一)负责筹备 常务委 员会会议;(二)协调和征 集常务 委员会会 议审议 事项;(三)负责常务 委员会 会议文件、决议 的准备及 签署;(四)负责常务 委员会 决议的发 放及保 管;(五)负责常务 委员会 会议记录 的整理、签署及 保管;(六)负责 协助常务 委员会 做好合规 运作以 及与董事 会工作的衔 接。第八条 常 务 委 员 会 审 议 事 项 有
10、 关 部 门 或 有 关 单 位 负 责相关上报 材料的 准备和提 供。第九条 公 司 办 公 厅 负 责 协 助 董 秘 局 做 好 常 务 委 员 会 的行政、服 务和保 障工作。第 五章 议 事规 则 第十条 常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由 主 任 委 员 召 集、主 持,也 可由主任委 员指定 一名委员 召集、主持。第十一条 主 任 委 员 或 二 分 之 一 及 以 上 委 员 可 提 议 召 开常务委员 会会议。第十二条 常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列 席 人 员 应 包 括:总 法 律 顾问、董事会 秘书,监事会主 席、监事,主任 委 员 指定的其 他人员。第十三条 公 司 董
11、秘 局 应 于 会 议 前 至 少 三 个 工 作 日 将 常务委员会 会议通 知送达常 务委员 会委员及 列席人 员。6 常务委员 会会议 通知应包 括以下 内容:1、会议日期 与地点;2、拟审议的 事项;3、会 议 召 集 人 主 持 人、临 时 会 议 的 提 议 人 及 其 书 面 提议;4、会议表决 所必需 的会议材 料。特殊情况下,口头会 议通知 至少应包 括上述 第 1、2 项内容,以 及情况 紧急需要 尽快召 开 常务委 员会会 议的说明。第十四条 常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由 二 分 之 一 及 以 上 委 员出席方可 举行。第十五条 常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12、 当 由 常 务 委 员 会 委 员 本 人出席,因 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签 署授权书 面委托 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 表决。第十六条 常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审 议 事 项 由 公 司 有 关 部 门 或有关单位 主要负 责人作汇 报。第十七条 常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决 议 的 表 决 由 参 加 会 议 的 委员以记名 书面方 式投票表 决。会 议实行一 事一表 决,一人 一票制,表 决分为 同意、反 对和弃 权,与会 委员应 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 其一。第十八条 常 务 委 员 会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委 员 二 分 之 一以上通过 方为有 效。第十九条 常 务 委
13、员 会 会 议 在 保 障 委 员 充 分 表 达 意 见 的前提下,可以采 用传真或 书面传 签方式进 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委员表 决签字。7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 会 决 议 与 董 事 会 决 议 具 有 同 等 法 律效力。第 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 条 本 规 则 条 款 中 所 述“公 司”指 中 国 南 方 航 空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公 司 子 公 司”指 中 国 南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下属直接 持股的 全资和控 股子公 司。第二十二 条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决 议、记 录 应 有 参 加 会议的委员 签字,由董秘局 保存,保存期限 为十年。第二十三 条 本规则由董 事会 负责解释。第二十四 条 本规则经董 事会 审议通过 后生效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