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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26中远海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1712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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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证券代码:600026 证券简称:中远海 能 公告编号:2017-072 中远海运 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 37,792,000 A 0.937%(一)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能源”、“公司”)是 中 国 远 洋 海 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从 事 油 品 和 天 然 气等能源运 输的专 业 化公司,其前身 为中 海发展股 份有限 公 司,于 1996年 7 月 26 日 成立。公司股票 于 1994 年 11 月 11 日于香 港联 交所上市,并于 2002 年 5 月 23 日于上 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股票 简 称

2、:“中国海能”,股 票 代 码:01138HK,600026。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中 国 沿 海 地 区 2 和全球的 成品油 及 原油运输,中国进 口液化天 然气运 输。主要经营 模式为利 用 自有船 舶 为货主提 供定期 租 船和航次 租船服 务,此外也有 通过向银行、融资租 赁方、其他 船东光 租和期租 船舶后 向 货主提供 定期租船和航 次租船 服 务。(二)近三年主 要业绩 情 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016 2015 2014 13,005,566,308.82 17,577,535,025.15 12,333,820,377.94 1,922,512,721.42

3、1,153,614,404.50 310,965,556.34 936,944,143.67 666,353,724.02 55,138,569.78 2016 2015 2014 27,413,089,453.28 31,707,215,839.35 21,832,639,222.12 58,021,823,220.44 85,579,797,706.90 65,750,401,623.91 2016 2015 2014/0.4768 0.2902 0.0913/0.2324 0.1676 0.0162%3.18 2.25 0.26(三)公司董事 会、监 事 会、高管 层构成 1、董事会构

4、成 公司董事 会由十 一 名董事构 成,分 别 是:董事 长黄小 文、董事刘汉波、董事 陆俊山、董事冯波 鸣、董 事张炜、董 事林红 华、独立董 事王武生、独 立董事 阮永平、独 立董事 叶承智、独 立董事 芮萌、独立 董 3 事张松声。2、监事会构 成 公司监事 会由四 名 监事构成,分别 是:监事会 主席翁 羿、监事陈纪鸿、职 工监事 徐 一飞、职 工监事 安 志娟。3、高级管理 人员构 成 公司现任 高级管 理 人员十人,分别 是:总经理 刘汉波、党委书记陆俊山、副 总经理 杨世成、副 总经理 秦炯、总会 计师项 永民、副总 经理罗宇明、纪委书 记屠士明、副总经 理孙晓艳、副总经 理赵金

5、文、总法律顾问 李倬琼。二、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 目的 随着国企 改革政 策 推进以及 公司重 组 整合的逐 渐完成,为 了在内部建立起 更为市 场 化、更加丰 富的激 励体系,进 一步完 善中远海 运能源的法人 治理结 构,促进公 司建立、健全激励 约束机 制,充分调 动公司中高层 管理人 才 及核心技 术人才 的 积极性,有 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经营者 个 人利益结 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 同关注 公 司的长远 发展,推动 中远海 运能 源中长期 目标的 达 成,根据 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以 及其 他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 件和 公司 章程,制订本股票 期权激 励 计划。4

6、三、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 及标的股票 来源 本 计 划 的 股 票 来 源 为 中 远 海 运 能 源 向 激 励 对 象 定 向 发 行 的 人 民币普通股 股票。四、拟授出的权 益数量 中远海运 能源本 次 拟向激励 对象授 予 股票期权 37,792,000 股,涉及的标的 股票种 类 为人民币 A 股 普通 股,约占 本激励 计 划公布时 公司股本总额 40.32 亿 股的 0.937%。五、激励对象的 范围及 各自所获授 的权益 数量(一)激 励对象 的 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 划激励 对 象根据 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 章、规 范性文件 和 公司 章

7、程 的相 关规定,结 合公司 实 际情况而 确定。(二)激 励对象 的 范围 根 据 国 资委 规定,“股 权 激 励对 象原 则上 限 于 上市 公司 董事、高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对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和 持 续 发 展 有 直 接 影 响 的 核 心技 术 人员 和管 理 骨干,不得 随意 扩 大范 围”。中远 海 运能源 本 次授 予股票期权 的激励 对 象共计 137 人,占 2016 年底 公司总 人数 的 4.1%,5 人员范围 包括:1、中远 海运能 源董事 会中 中远海 运集团 委派 董事,按国家 有关规定中央 企业领 导 人员除外,共 3 人。2、中远

8、海运能 源高 层管理人 员,担任 职工监事 的高管 人 员除外。包括公司 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 理、总会计 师、纪 委书记、总 法律顾问共 10 人。3、中远 海运能 源核心 技术 人员和 管理骨 干,即对公 司经营 业绩和持续发 展有直 接 影响的关 键管理 和 技术骨干,共 124 人。包括:中远海运能 源总部 部 门级、处 室经理 级 干部 59 人;三 家主 要子公司 高管 14 人、部 门级干 部 51 人。具 体人员 组成如下:(1)中 远海运 能源 总部部门 级干部共 24 人,担任 职工监 事 的管理人员除 外;处 室 经理级干 部共 35 人。(2)中远海 运能 源 2

9、家主要 直属油 轮公司(即上海 油 运、大连油运)高 层管理 人 员、关键 岗位人 员 和核心业 务骨干 共 53 人,包括2 家公司 高层管 理人 员 9 人,部门级 干 部 44 人。(3)中远海 运能源 所属 LNG 公司(即 上海 LNG)高层管 理人员 5 人,部门级 干 部 7 人。(三)激 励对象 获 授的股票 期权分 配 情况 本 激 励 计 划 授 予 的 股 票 期 权 在 各 激 励 对 象 间 的 分 配 情 况 如 下 表 6 所示:序号 姓名 职务 授予股数 占本次授予总量的比例(%)占股本总额的比例(%)1 刘汉波 总经理 475,000 1.257%0.012%

10、2 陆俊山 党委书记 475,000 1.257%0.012%3 杨世成 副总经理 427,000 1.130%0.011%4 秦炯 副总经理 427,000 1.130%0.011%5 项永民 总会计师 427,000 1.130%0.011%6 罗宇明 副总经理 427,000 1.130%0.011%7 屠士明 纪委书记 427,000 1.130%0.011%8 孙晓艳 副总经理 427,000 1.130%0.011%9 赵金文 副总经理 427,000 1.130%0.011%10 李倬琼 总法律顾问 380,000 1.006%0.009%11 冯波鸣 非执行董事 392,000

11、 1.037%0.010%12 张炜 非执行董事 392,000 1.037%0.010%13 林红华 非执行董事 326,000 0.863%0.008%7 激励对象 人均授予 股数 授予股数 合计 占本次授 予总量的 比例(%)占股本总 额的比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共 13 人 417,615 5,429,000 14.365%0.135%其他激励对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 14 人 377,000 5,278,000 13.966%0.131%部门长级员工,共 75 人 265,000 19,875,000 52.590%0.493%总部处室经理级员工,共 35 人 206,

12、000 7,210,000 19.078%0.179%小计,共 124 人 260,992 32,363,000 85.635%0.803%授予合计,共 137 人 275,854 37,792,000 100.000%0.937%以上百分 比计算 结 果为四舍 五入的 数 据 注:1、公司 单独或 合计 持股 5%以 上的主 要 股东或实 际控制 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未 参与本激 励计划。2、上述 任何一 名激励 对象 通过全 部有效 的股 权激励 计划获 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 超 过公司总 股本 的 1%。公司全 部有效 的 激励计划 所涉 及 的 标 的 股 票 总 数 累 计 不

13、 超 过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时 公 司 8 股本总额的 10%。3、中层 管理人 员及核 心骨 干人员 的姓名、职 务信息 将公告 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指 定 网站。(一)行 权价格 股票期权 的行权 价 格为 6.05 元,即公 司董事会 按照本 计 划规定的程序确 定满足 行 权条件后,激励 对 象可以每股 6.05 元 的价格购 买公司向激 励对象 增 发的公司 股票。(二)行 权价格 的 确定方法 本次股票 期权的 行 权价格为 下列价 格 的较高者:(1)股 权激励 计划 草案及摘 要公布前 1 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即 6.02 元;(2)

14、股权激 励计划 草案及摘 要公布 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 价,即 6.04 元;(3)股 权激励 计划 草案及摘 要公布前 1 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即 6.01 元;(4)股权激 励计划 草案及摘 要公布 前 30 个交易 日公司 A 股股票平均收 盘价,即 6.05 元;(5)公司 A 股股票 单位面值(1 元)。股票期权 行权前 如 公司发 生 资本公 积 转增股本、派发 股 票红利、9 股份拆细 或缩股、配股、派息 等除权、除息事宜,相应 行权价格 将参照进行相 应调整。七、锁定期、行 权期安 排 在授予日 后的 24 个 月为锁定 期,激 励 对象根据

15、 本计划 持 有的股票期权将 被锁定,不得行权。锁定期满 后在公 司 和激励对 象满足 相 关业绩条 件的情 况 下,可根据下述安 排分期 行 权,行权 日必须 为 交易日: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满两周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3%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满三周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3%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满四周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8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4%当期行权 条件未 达 成的,股 票期权 不

16、得行权或 递延至 下 期行权,由上市公 司注销 相 关期权。激 励 对 象 个 人 生 效 的 期 权 数 量 根 据 上 一 年 度 个 人 绩 效 考 核 结 果进 行 调 节,实 际 生 效 的 期 权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个 人 本 次 获 授 权 益 总 量 的 10 1/3。八、授予权益或 生效的 条件(一)授 予条件 1、公 司层面 授予条 件(1)授予前 一个财 务年度,公司业 绩 达到以下 条件: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 加权平 均 净资产现 金回报 率(EOE)不低于 15%;EVA 需完成国 资委下达 给集团 并 分解到本 公司的 目 标。由于公 司 2016 年中 完

17、成重大 资产重 组 后,已出 售本公 司 持有的中海散货 运输有 限 公司 100%股权,后 续年度经 营业绩 将 不再包含 散货业务,为确保 与 后续年度 的可比 性 和一致性,上述 EOE 指标以剔除 散 货 业 务 后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加 权 平 均 资 产 现 金 回 报 率 为 核算依据。(2)本公司 未发生 以下任一 情形:最 近 一个 会计年 度财 务会 计报 告被 注册 会计 师出 具否 定 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 意 见的审计 报告;最 近 一个 会计年 度财 务报 告内 部控 制被 注册 会计 师出 具 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 示 意见的审 计报告;上市后最

18、近 36 个月内 出现过 未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 分 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 股权激 励 的情形;11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2、激 励对象 层面授 予条件(1)根 据绩效 考 核办法,股票期 权 授予前一 个财务 年 度,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 核 结果达到 合格或 合 格以上;(2)激 励对象 未 发生按第 二章规 定 不得参与 本计划 的 情形。(二)生 效条件 公司和激 励对象 满 足以下条 件,股 票期 权方可按 照生效 安 排进行生效:1、公 司 层面 生效条 件(1)在 各生效 年 度的前一 财务年 度,公司业 绩达到 以 下条件:第一个

19、行权期,生 效年度的 前一财 务 年度归属 于上市 公 司股东的加权 平均净 资 产现金回 报率(EOE)不低 于 16%,较 2017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不低于 4%,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标 杆公司的 75分位水平;第二个 行权期,生 效年度的 前一财 务 年度归属 于上市 公 司股东的加权 平均净 资 产现金回 报率(EOE)不低 于 17%,较 2017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不低于 5%,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标 杆公司的 75分位水平;第三个 行权期,生 效年度的 前一财 务 年度归属 于上市 公 司股东的加权 平均净 资 产现金回 报率(EOE)不低 于 18%,较 2017 年营业

20、收入复 合增长 率 不低于 5.5%,且上 述指标均 不低于 标 杆公司的 75分位水平;12 EV A 需完成国资 委下达给 集团并 分 解到本公 司的目 标。若在本次 授予计 划 的有效期 内,公 司实 施公开发 行或非 公 开发行等可能对 公司净 资 产及净资 产现金 回 报率带来 影响的 行 为,则在 计算各生效期 的净资 产 现金回报 率时应 剔 除该等行 为所带 来 的影响,并相应调整生 效期各 年 度考核条 件中有 关 净资产现 金回报 率 的考核指 标,调整方案 视具体 情 况由董事 会审议 通 过后实施。如公司业 绩未达 到 上述条件,则所 有激 励 对象相 应生效 期 的股

21、票期权作废,并由 公 司注销。公司董事 会有权 根 据公司战 略、市场 环境等相 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水 平进行 调整和修 改。所有 相应调整 和修改 需 报国务院 国资委备案。(2)本 公司未 发 生以下任 一情形: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 意 见的审计 报告;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 示 意见的审 计报告;上市后 最近 36 个 月内出现 过未按 法 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 分 配的情形;法律

22、法 规规定 不 得实行股 权激励 的 情形;中国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他情 形。2、激 励对象 层面生 效条件(1)根据 公司的 绩 效考核办 法,股票 期 权生效前 一个财 务 年度,13 激励对象 个人绩 效 考核达到 合格或 合 格以上;(2)激励对 象未发 生按第二 章规定 不 得参与本 计划的 情 形。当生效期 的任一 年 度有一个 或一个 以 上生效条 件未达 成 的,该部分股票期 权作废,由公司注 销。九、股权激 励计划 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行权期 和禁售期(一)本 激励计 划 的有效期 本 次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有 效 期 为 从 授 予 股 票 期 权

23、 之 日 起 的 7年。若无特殊 情况,在 达成授予 业绩条 件 的情况下,每次授 予距离上一次授予 的间隔 时 间不得 短 于两年。公 司未来开 展股权 激 励计划授 予的 具 体 激 励 范 围 及 激 励 水 平 由 董 事 会 届 时 确 定 审 议 并 履 行 相 应 报 批程序。(二)本 激励计 划 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 本计划 经 股东大会 审议批 准 后,由公司 董事会 确定。授予日应自 公司股 东 大会审议 通过本 计 划之日 起 60 日 内确 定。授予 日必须为交 易日。届 时 由 公 司 召 开 董 事 会 对 激 励 对 象 就 本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激 励

24、对象获授股 票期权 的 条件是否 达成进 行 审议,公 司独立 董事 及监事会 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律 师事务所 应当对 激 励对象获 授股票 期 权的条件 是否达成出 具法律 意 见。公司 董事会 对符 合条件的 激励对 象 在本激励 计划经股东 大会审 议 通过后 60 日内 授予 股票期权,并完 成 公告、登 记 14 等相关程 序。(三)本 激励计 划 的锁定期 和行权 安 排 在授予日 后的 24 个 月为锁定 期,激 励 对象根据 本计划 持 有的股票期权将 被锁定,不得行权。锁定期满 后在公 司 和激励对 象满足 相 关业绩条 件的情 况 下,可根据下述安 排分期 行 权,行权

25、日必须 为 交易日: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满两周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3%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满三周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33%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满四周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8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4%当期行权 条件未 达 成的,股 票期权 不 得行权或 递延至 下 期行权,由上市公 司注销 相 关期权。激 励 对 象 个 人 生 效 的 期 权 数 量 根 据 上 一 年 度 个 人 绩 效

26、考 核 结 果进 行 调 节,实 际 生 效 的 期 权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个 人 本 次 获 授 权 益 总 量 的1/3。(四)本 激励计 划 的禁售期 15 禁售期是 指对激 励 对象行权 后所获 股 票进行售 出限制 的 时间段。本激励计 划的禁 售 规定按照 公司法、证券 法 等 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 公 司章程 执行,具 体规定如 下:1、激励 对象为 公司董 事和 高级管 理人员 的,其在任 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 超 过其所持 有本公 司 股份总数的 25%;在 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 转让其 所 持有的本 公司股 份;2、激励 对象为 公

27、司董 事和 高级管 理人员 的,将其持 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 在 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 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 司 所有,本 公司董 事 会将收回 其所得 收 益;3、在本激 励计 划的有 效期内,如 果公 司法、证券 法 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 公司章 程 中对公 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 人 员持有股 份转让 的 有 关规定 发生了 变 化,则这 部分激励对象 转让其 所 持有的公 司股票 应 当在转让 时符合 修 改后的 公司法、证 券法 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 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十、权益数 量和权

28、益价格的调 整方法 和程序(一)股 票期权 数 量的调整 方法 自 本 计 划 公 告 日 起,若 在 行 权 前 本 公 司 发 生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份、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 或缩股、配股等事 项,应 对股票期 权数量进行相 应的调 整。调整方法 经股东 大 会授权后 由董事 会 依据相关 法 16 律法规决 定,原 则 上调整方 法如下:1、资 本公积 金转增 股份、派 送股票 红 利、股票 拆细 Q Q0(1 n)其中:Q0为调整 前 的股票期 权数量;n 为每股的 资本公 积 金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 利、股票拆 细的比 率(即每股 股票经 转增、送股 或拆细后增 加

29、的股 票 数量);Q 为调整 后 的股票期 权数量。2、缩 股 Q Q0 n 其中:Q0为调整 前 的股票期 权数量;n 为 缩股比 例(即 1 股本公司股票 缩为 n 股 股票);Q 为调整 后 的股票期 权数量。3、配 股 Q=Q0 P1(1+n)/(P1+P2n)其中:Q0为调整前 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 为配 股的比 例(即配股的 股数与 配 股前公司 总股本的比);Q 为 调 整后的股 票期权 数 量。4、增 发 公司在发 生增发 新 股的情况 下,股 票 期权数量 不做调 整。(二)股 票期权 行 权价格的 调整方 法 自本计划 公告日 起

30、,若在行权 前本公 司有派息、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份、派送 股票红 利、股票拆 细或缩 股、配股等 事项,应对行权 价格进行相应 的调整。调 整方法经 股东大 会 授权后由 董事会 依 据相关法 律 17 法规决定,原则 上 调整方法 如下:1、资 本公积 转增股 本、派送 股票红 利、股票拆 细 P P0(1 n)其中:P0为调 整前的 行权价格;n 为 每股 的资本公 积金转 增 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 票拆细的 比率;P 为调整后 的行权 价 格。2、缩 股 P P0 n 其中:P0为调 整前 的行权价 格;n 为 缩股比例;P 为调 整 后 的 行权价格。3、派 息 P P0-V 其中

31、:P0为调 整前 的行权价 格;V 为 每股的派 息额;P 为 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4、配 股 P=P0(P1+P2n)/(P1(1+n)其中:P0为 调整前 的行权价 格;P1为 股权登记 日当日 收 盘价;P2为配股的 价格,n 为 配股的比 率(即 配 股的股数 与配股 前 公司总股 本的比);P 为调整 后的行权 价格。5、增 发 公司在发 生增发 新 股的情况 下,股 票 期权行权 价格不 做 调整。(三)股 票期权 授 予数量和 行权价 格 的调整程 序 18 中 远 海 运 能 源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依 据 本 计 划 所 列 明 的 原 因 调整股票期 权的授

32、 予 数量和行 权价格。董 事会根据 上述规 定 调整授予 数量和行权 价格后,应及时公 告并通 知 激励对象。公司应 聘请律师 就上述调整是 否符合 管理办法、公 司 章程 和 本计划 的 规定向董 事会出具专业 意见并 公 告。因其他原 因需要 调 整股票期 权的授 予 数量、行 权价格 或其 他条款的,应经 董事会 做 出决议并 经股东 大 会审议批 准。若有激励 计划调 整 的情形发 生,公司 独立董事、监事会 应当就变更后的方 案是否 有 利于上市 公司的 持 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 显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 利 益的情形 发表独 立 意见。公 司应当 聘请 律师就上 述调整是否

33、符合 上 市公司股 权激励 管 理办法、公司 章 程 和本 计划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向董 事会出 具 专业意见 报告书,并及时公 告。十一、公司 授予权 益及激励对 象行权 的程序(一)公 司董事 会薪 酬与考核 委员会 负 责拟定股 票期权 激 励计划草案,薪 酬与考 核 委员会已 建立完 善 的议事规 则。(二)股票 期权激 励计划草 案提交 董 事会审议,成为激 励对象的董事已回 避表决。(三)本 计划经 国务 院国资委 审核批 准 及可能需 要的其 他 适用的监管批准(如有)后,并经公 司股东 大会审议 通过后,并且符合 本计划的考核 规定,公 司 在规定 时间内 向 激励对象

34、授予股 票 期权。授予 日必须为交 易日,并 符合规定。19(四)公司 股东大 会在对股 票期权 激 励计划进 行投票 表 决时,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 计 划向所有 的股东 征 集委托投 票权,并且 公司在提 供现场投票 方式时 提 供网络投 票的方 式。(五)股 票期权 授 予、激励 对象的 行 权程序 1、股 票期权 的授予 程序(1)薪酬与 考核委 员会提出 授予方 案;(2)董事会 审议授予 方案,并 根据本计 划确定授 予日和行 权价格;(3)监事会 核查授予 股票期权 的激励对 象名单是 否与股东 大会批准的计 划中规 定 的激励范 围相符;(4)公司于授 予日 向激励对 象发出 股

35、 票期权 授予通 知 书,通知激励对 象被授 予 股票期权 的日期、数量、行权 价格和 生效安排 等相关信息;(5)激励对象 在 3 个工作日 内签署 股票期权 授予通 知 书,并将其中一 份原件 送 回公司;(6)公司与激 励对 象签订 股票期权 授予协议 书,约定 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7)公司根 据激励对 象签署协 议情况制 作股票期 权计划管 理名册,记载激 励对象 姓名、授予 数量、授予日、股票 期权 授予协议 书及股票 期权授 予 通知书 编号等 内 容;(8)公司董 事会根据 国资委、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登记 结算公司的有 关规定 办 理实施授 予的相 关 事宜,对 授予情 况

36、进 行 相关信 息 20 披露,并 通过集 团 将授予情 况上报 国 资委备案。授予股票 期权,公司 需在股东 大会审 议 通过本计 划且本 计 划规定的 授 予 条 件 实 现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董 事 会 对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股 票 期权。2、股 票期权 的行权 程序(1)在 每个行 权日前,激 励对象 在行使 权益 前,董 事会应 当就股权激励 计划设 定 的激励对 象行使 权 益的条件 是否成 就 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 应 当同时发 表明确 意 见。律师 事务所 应当 对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 的条件 是 否成就出 具法律 意 见。(2)薪 酬与考 核委员

37、会依 据上一 完整会 计年 度的公 司业绩 考核结果和激 励对象 绩 效考核结 果,确定 该批股票 的实 际 生 效比例,并 书面形式告 知各激 励 对象实际 生效的 股 票期权的 数量及 相 关条款。在股票 期 权 生 效 前 的 规 定 期 限 内,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提 示 激 励对象有关 股票期 权 的生效日 期和生 效 数量等相 关信息;(3)每 个激励 对象可 在行 权有效 期内,基于 累计生 效的股 权数量,向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提交 股票 期权 行权申 请书,确认 行权的 数量和价格,并交付 相应的行 权(购股)款项。股票 期权 行权申请 书应载

38、明行 权的数 量(不得高于 可行使 期权数量,否则视 为无效申 请)、行权价以 及股票 期 权持有者 的交易 信 息等;(4)公 司应在 员工行 权前,将股 票期权 行权 通知书 和行权 调整通知书等 资料报 送 主管税务 机关;(5)激 励对象 的行权 资格 经公司 人力资 源部、监察 审计部 确认 21 后,由激 励对象 向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提 出行权申 请;(6)经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确 认后,激励对 象将 行权资 金按照 公司要求缴付 给公司 指 定账户,并 经注册 会计师验 资确认;由证券公 司在确 认 未 达 到 收 益 封 顶 的 情 况 下,将 股 份 过 户 到 激 励 对

39、 象 个 人 证 券 账户;(7)公 司人力 资源部 核算 股票期 权行权 收益,并对 激励对 象股票期权行 权数量、剩余已生 效数量、本次行权 收益等 信 息进行汇 总统计、制表;(8)公 司财务 部根据 行权 收益核 算激励 对象 个人所 得税,并完成行 权收 益的账 务 划拨和个 人所得 税 的代扣代 缴;(9)公 司董事 会秘书 处在 定期报 告中披 露股 票期权 行权收 益的相关信息;(10)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通 过 集 团 向 国 资 委 备 案 股 票 期 权 行 权 情况。(11)如发 生以下 情形,董事会 有权 通过决议 将激励 对 象当年度可行权部 分予以 取 消

40、:年度财 务报告 被 注册会计 师出具 否 定意见或 无法表 示 意见的;监 事 会 或 审 计 部 门 对 公 司 业 绩 或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提 出 重 大 异 议的。(五)本 激励计 划 的终止程 序 在计划有 效期内,董事会认 为有必 要 时,可提请 股东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本 计划。如 果公司股 东大会 决 定提前终 止本计 划,或本计划 满 22 7 年自动 终止后,公 司将不再 根据本 计 划授出任 何股票 期 权。十二、公司 与激励 对象各自的 权利义 务(一)公司的权 利与义 务 1、公司 有权要 求激励 对象 按其所 聘岗位 的要 求为公 司工作,若激励对象 不能胜

41、任 所聘工作 岗位或 者 考核不合 格,经 公司 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 员会批 准 并报公司 董事会 备 案,可以 取消激 励对 象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 权;2、若激励 对象 违反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司法、公司 章程 等所规定的 忠实义 务,或因触 犯法律、违反职业 道德、泄 漏公司机 密、失职或渎 职等行 为 损害公司 利益或 声 誉,未行 权的股 票期 权将取消 行权,情节 严重的,董事会有 权追回 其 已行权获 得的全 部 或部分收 益;3、公司 根据国 家税收 法规 的规定,代扣 代缴 激励对 象应交 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 它 税费;4、公司 不得为 激励对 象因 股票期 权计划 行

42、使 股票期 权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 式 的财务资 助,包 括 为其贷款 提供担 保;5、公司 应及时 按照 有关规定 履行本 计 划申报、信 息披露 等义务。6、公司 应当根 据本计 划,以及中 国证监 会、证券交 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等的有 关 规定,积 极配合 满足 行权条件 的激励 对 象按规定 行权。但若 因中国 证 监会、证 券交易 所、登记结 算公司 的 原因造成 激励对 象 未 能 按 自 身 意 愿 行 权 并 给 激 励 对 象 造 成 损 失 的,公 司 不 承 担 责任;23 7、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其他相 关权利 义 务。(二)激励对象 的权利 与 义务 1、激

43、励 对象应 当按公 司所 聘岗位 的要求,勤 勉尽责、恪守 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 发 展做出应 有贡献;2、激励 对象在 满足本 计划 相关规 定的前 提下 有权且 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激 励计 划等的规 定行权,并按规定 锁定和买卖 其持有 的 上市公司 股份;3、激励 对象可 以选择 行使 股票期 权或者 不行 使股票 期权,在被授予的可 行权额 度 内,自主决 定行使 股票期权 的数量,并承担行 权所需的资金 和费用;4、激励 对象应 保证其 参与 本次激 励计划 的资 金为自 筹资金,资金来源合 法合 规,不违反法 律、行 政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 的相关规 定;5、

44、激 励对象 获授的 股票期权 不得转 让 或用于担 保或偿 还 债务;6、激励 对象因 本计划 获得 的收益,应按 国家 税收法 规之规 定交纳个人所 得税及 其 它税费;7、激励 对象应 当承 诺,上市公 司因信 息披露文 件中有 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 重 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 授予股票 期权或 行 使股票期 权安排的,激 励对象 应当自相 关信息 披 露文件被 确认存 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 遗漏后,将由股 票期 权激励计 划所获 得 的全部利 益返还公司;8、激励 对象对 获授的 股票 期权行 使权益 前后 买卖股 票的行 为,应当遵守 证券法、公司 法 等 相关

45、规定;不得 利用本 激励计划 进 24 行内幕交 易、操 纵 证券市场 等违法 活 动;9、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其他相 关权利 义 务;10、本激励 计划经 公司股东 大会审 议 通过后,公 司将与 每一位激励 对象签 署股 票期 权激励 协议,明确 约定各 自在本 次股 票期权 激励计划项 下的权 利 义务及其 他相关 事 项。十三、股权 激励计 划变更与终 止(一)激励对象 个人的 情 况 1、激励 对象如 因出 现如下情 形之一 的,董事会可 以根据 本计划,在情况发 生之日,对 激励对象 已获准 行 权但尚未 行使的 股 票期权终 止行权,其未 获准行 权的期权 作废,且 对已获得

46、的股权 激 励收益进 行追回:(1)经 济责任 审计等 结果 表明未 有效履 职或 者严重 失职、渎职的;(2)违反国 家法律 法规、上 市公司 章 程规定的;(3)在 任职期 间,有 受贿 行贿、贪污盗 窃、泄露上 市公司 商业和技术秘 密、实时 关联交易 损害上 市 公司利益、声誉和 对上市公 司形象有重大 负面影 响 等违法违 纪行为,给上市公 司造成 损 失的。2、激励 对象如 因出现 如下 情形之 一而丧 失参 与本计 划的资 格,董事会可 以根据 本 计划,在情 况发生 之日,对激 励对象 已获准行 权但尚未行使 的股票 期 权终止行 权,其 未 获准行权 的期权 作 废:(1)最

47、近 12 个 月 内被证券 交易所 认 定为不适 当人选 的;25(2)最近 12 个 月内 被中国证 监会及 其 派出机构 认定为 不 适当人选的;(3)最近 12 个 月内 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 为被中国 证监会 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 者 采取市场 禁入措 施;(4)具 有公 司法 规定 的不得 担任公 司董 事、高 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5)因 不能胜 任工作 岗位、考核 不合格、触 犯法律、违反 执业道德、泄露 公司机 密、失职或 渎职等 行为损害 公司利 益 或声誉而 导致的职务变 更,或 因 前列原因 导致公 司 解除与激 励对象 劳 动关系的;(6)成 为独立 董事、监事

48、或其他 不能持 有公 司股票 或股票 期权的人员;(7)公 司董事 会认定 的其 他严重 违反公 司有 关规定 或严重 损害公司利益 的情形;(8)成 为法律、行政 法规 或部门 规章规 定不 得参与 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 对象的;(9)其他薪 酬与考 核委员会 认定的 情 况。3、当发 生以下 情况时,在 情况发 生之日,对 激励对 象已生 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 期 权继续保 留行权 权 利,并在 6 个月内 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 权的期 权 作废:(1)因客观 原因由 公司提出 终止或 解 除激励对 象劳动 关 系的;(2)劳动合 同、聘 用合同到 期后,由 公司提出 不再续 签 合同的;

49、(3)激励对 象因达 到国家和 公司规 定 的退休年 龄退休 而 离职的,26 在退休当 年工作 已 满半年时 间且通 过 考核的,该年度 可行 权期 权仍 可按激励计 划行权。在退休离 职后无 法 再进行业 绩考核 的,其股票期 权失效;(4)激 励对象 死亡的,在 情况发 生之日,对 激励对 象已获 准行权但尚未 行使的 股 票期权继 续保留 行 权权利,并由其 指定 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 继承人在 6 个月内 完成行 权,其未获准 行权的 期 权作废;(5)其他薪 酬与考 核委员会 认定的 情 况。4、当发 生以下 情况时,在 情况发 生之日,激 励对象 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 不得再 行

50、 权:(1)由激励 对象单 方提出辞 职的;(2)因激励 对象个 人原因,被公司 解 除劳动关 系。5、当发 生以下 情况时,激 励对象 已获准 行权 但尚未 行使的 股票期权继 续 保留行 权 权利,其已 获授的 股票期权 不作变 更,仍可按规 定行权:(1)激 励对象 职务 发生变更,但仍为 担任公司 行政职 务 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 属 于受激励 的核心 人 员,或者 被公司 委派 到子公司 任职的;(2)激励对 象因执 行职务负 伤而导 致 丧失劳动 能力的。6、其它 未说明 的情况 由董 事会薪 酬与考 核委 员会认 定,并 确定其处理方 式(二)公司的情 况 27 1、公司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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