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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全-法律知识-精讲班-06、《安全生产法》之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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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第 1 页 /共 4 页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的权利。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避险的权利,即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2、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不佩戴、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

3、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第 2 页 /共 4 页这一内容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新增加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的监督权,与工会法的规定做了更好的衔接。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主要通过以下具体途径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交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4、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工会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侵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涉及从业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从业人员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负责

5、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通过密切联系从业人员,听取和反映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参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是工会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集中

6、体现,是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与工会法关于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的规定相衔接。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第 3 页 /共 4 页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

7、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修改专门增加了一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按照这一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此同时,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要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规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主要是考虑到安全生产规划涉及一些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安排,需要与城乡规划所确定的城

8、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以及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相衔接,加强统筹协调、优化空间布局,确保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协调一致,防止出现规划之间打架的现象,保证安全生产规划顺利实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本条着重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两方面的职责: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目前,我国实行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由多个部门行使。同时,安全生产工作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必须加强协调指导。为此,这次安

9、全生产法修改时在本条中专门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这样规定适应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符合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现状。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第 4 页 /共 4 页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实践中,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大量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都是由他们完成或者配合完成的。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在本条中专门增加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这里强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是考虑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进行监督检查,但原则上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是因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主要是做好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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