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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驻津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 ….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1561194 上传时间:2018-08-05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6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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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 件 :财 政 部 驻 天 津 市 财 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开 展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审 核 工 作 暂 行 办 法第 一 条 为 规 范 驻 津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资 金 审 核管 理 工 作 ,根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专 员 办 加 强 财 政 预 算 监 管 工 作 的通 知 (财 预 2014352号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财 政 部 驻 各 地 财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资 金 支 付 审 核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库 200245号 )、财

2、政 部 关 于 印 发财 政 部 驻 各 地 财 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开 展 财 政 国 库 业 务 监 管 工作 规 程 的 通 知 (财 库 201647号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预 算单 位 2017年 预 算 执 行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库 2016207号 )等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制 定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暂 行 办 法 适 用 于 驻 津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办 理 下 列 财政 性 资 金 支 付 审 核 业 务 : 除 下 列 规 定 外 ,单 笔 支 付 金 额 在 500万 元 (含 )以

3、上 的 支 出实 行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单 笔 支 付 金 额 在 500万 元 以 下 的 支 出 实 行财 政 授 权 支 付 。(一 )纳 入 财 政 统 发 范 围 的 工 资 津 补 贴 、离 退 休 费 ,国 有 资 2 本 经 营 预 算 支 出 ,以 及 财 政 部 规 定 的 有 特 殊 管 理 要 求 的 支 出 ,实 行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二 )未 纳 入 财 政 统 发 范 围 的 工 资 津 补 贴 、离 退 休 费 ,奖 助学 金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住 房 改 革 支 出 ,日 常 运 行 的 水 费 、电 费 、取 暖 费 支 出 ,需

4、 兑 换 外 汇 进 行 支 付 的 支 出 ,以 及 经 财 政 部 批 准的 其 他 支 出 ,实 行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第 三 条 天 津 专 员 办 具 体 负 责 驻 津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上 报 的 财政 直 接 支 付 用 款 申 请 审 核 工 作 。第 四 条 驻 津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申 报 用 款 申 请 需 上 报 的 资 料 : (一 )中 央 基 层 预 算 单 位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申 请 书 ;(二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计 划 任 务 书 、项 目 开 工 批 复 报 告 ;(三 )批 复 的 项 目 年 度 预 算 、初 步 设

5、 计 及 概 算 调 整 ; (四 )申 请 使 用 资 金 的 明 细 预 算 ;(五 )项 目 资 金 使 用 的 工 程 进 度 报 告 ;(六 )购 货 合 同 或 招 标 采 购 的 中 标 供 货 合 同 等 文 件 、票 证 的复 印 件 (预 算 单 位 需 在 提 交 给 专 员 办 的 凭 证 复 印 件 上 加 盖 本 单位 财 务 专 用 章 );(七 )工 程 计 量 支 付 审 签 单 等 必 要 单 证 ;(八 )支 付 预 付 工 程 款 ,需 要 提 供 预 付 工 程 款 支 付 凭 证 ;(九 )支 付 工 程 款 ,需 要 提 供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6、 单 ; 3 (十 )支 付 设 备 、材 料 款 ,需 要 提 供 设 备 、材 料 采 购 清 单 ;(十 一 )其 他 需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第 五 条 天 津 专 员 办 负 责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审 核 的 经 办 处 室 ,设 立 用 款 申 请 审 核 岗 位 、稽 核 岗 位 、处 室 负 责 人 审 核 岗 位 。 第 六 条 审 核 岗 位 接 收 并 审 核 预 算 单 位 报 送 的 用 款 申 请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填 写 用 款 申 请 专 员 办 审 核 意 见 表 (格 式 见 附件 1)后 交 稽 核 岗 位 ;稽 核 岗 位 对 审

7、核 岗 位 转 来 的 用 款 申 请 进 行稽 核 ,并 签 署 意 见 后 交 处 室 负 责 人 审 核 ;处 室 负 责 人 审 核 无 误并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办 领 导 审 定 ;办 领 导 负 责 签 署 专 员 办 对 用 款 申请 的 意 见 。第 七 条 驻 津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按 规 定 逐 级 上 报 财 政 直 接 支 付用 款 计 划 ,财 政 部 批 复 用 款 计 划 后 ,经 办 处 室 可 通 过 财 政 部国 库 管 理 外 围 系 统 查 询 。涉 密 资 金 用 款 计 划 须 通 过 涉 密 网 邮箱 或 其 他 方 式 与 财 政 部

8、 (国 库 司 )沟 通 确 认 。第 八 条 驻 津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将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审 核 材 料 报 送经 办 处 室 ,经 办 处 室 在 预 算 单 位 提 交 资 料 齐 全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申 请 审 核 。在 审 核 人 员 外 出 期 间 ,指 定 相 关人 员 负 责 代 办 。第 九 条 天 津 专 员 办 审 核 后 ,在 中 央 基 层 预 算 单 位 财 政 直 4 接 支 付 申 请 书 相 应 栏 内 签 署 审 核 意 见 并 加 盖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审核 专 用 章 。经 办 处 室 审 核

9、 岗 将 中 央 基 层 预 算 单 位 财 政 直 接 支付 申 请 书 返 回 预 算 单 位 ,由 预 算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上 报 。第 十 条 审 核 一 般 通 过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除 涉 密 项 目 通 过 书面 材 料 审 核 外 ,可 通 过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申 报 审 核 系 统 对 驻 津中 央 预 算 单 位 直 接 支 付 申 请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后 由 预 算 单 位 提交 纸 质 中 央 基 层 预 算 单 位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申 请 书 留 存 。第 十 一 条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审 核 的 主 要 内 容

10、 包 括 :(一 )是 否 符 合 预 算 及 用 款 计 划 ;(二 )是 否 按 规 定 程 序 申 请 使 用 资 金 ;(三 )是 否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支 付 资 金 ;(四 )是 否 按 项 目 进 度 申 请 使 用 资 金 ;(五 )用 款 申 请 是 否 按 规 定 要 求 填 写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有 关凭 证 是 否 齐 全 ;(六 )是 否 符 合 项 目 概 算 (限 于 工 程 采 购 支 出 )。第 十 二 条 天 津 专 员 办 应 当 建 立 用 款 申 请 审 核 台 账 (格 式见 附 件 2),摘 要 登 录 每 笔 用 款 申 请 及

11、相 应 审 核 情 况 。第 十 三 条 天 津 专 员 办 建 立 健 全 项 目 支 出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将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审 核 与 预 算 执 行 进 度 监 控 工 作 相 结 合 ,根 据掌 握 的 项 目 支 付 信 息 ,对 预 算 执 行 进 度 较 慢 的 5 项 目 ,积 极 督 促 其 加 快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天 津 专 员 办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审 核 工 作 应 在 规 定 时限 内 完 成 。审 核 过 程 中 ,如 遇 特 殊 事 项 ,应 及 时 与 财 政 部 (国 库司 )沟 通 。第 十 五 条 天 津 专 员 办 对

12、 预 算 单 位 报 送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用 款申 请 手 续 资 料 不 全 的 ,应 清 晰 明 确 要 求 预 算 单 位 及 时 补 齐 相关 材 料 。第 十 六 条 天 津 专 员 办 与 预 算 单 位 的 省 级 管 理 单 位 对 预 算单 位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申 请 的 审 核 意 见 不 一 致 时 ,由 双 方 按 规 定协 商 ;经 协 商 意 见 仍 不 一 致 的 ,应 当 分 别 签 署 意 见 报 一 级 预 算单 位 ,由 一 级 预 算 单 位 商 财 政 部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是 否 予 以支 付 。第 十 七 条 天 津

13、专 员 办 应 对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审 核 材 料 进 行 归档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妥 善 保 存 有 关 电 子 和 纸 质 档 案 。第 十 八 条 天 津 专 员 办 应 建 立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及 时 反映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审 核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第 十 九 条 天 津 专 员 办 在 开 展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审 核 工 作 中 ,应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第 二 十 条 天 津 专 员 办 应 在 财 政 国 库 业 务 监 管 工 作 总 结 中报 送 上 年 财 政

14、 直 接 支 付 审 核 工 作 情 况 ,包 括 上 6 年 度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审 核 业 务 数 据 、有 关 问 题 反 映 和 工 作 建 议等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暂 行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附 件 :1、用款申请专员办审核意见表2、用款申请审核台账 7 附件 1:用款申请专员办审核意见表项目名称: 单位:元主管单位: 金额: 预算科目:申请单位基层预算单位:本次申请用途: 用款计划:项目概算: 累计支付项目用款:审核人员意见:(简要说明原因) 处领导意见 专员办领导意见同意支付额: 签名: 年 月 日 稽核人意见: 签名: 签名:专员办审核意见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备注:该表格由专员办内部使用 8 附件 2:用款申请审核台账单位:万元申请单位 项目序号主管单位基层预算单位预算科目支出类型名称累计支付额年度预算本次申请金额本次核签建议金额收款人开户行和账号受理日期签返日期备注1 2 3 4 5 6 备注:该表格由专员办内部使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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