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高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审批 许可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高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审批 许可项目编号: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三个月(包括专家评审时间) 特别说明:本许可项目采取集中申请、集中评审、集中审批的方式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可查询公示栏) 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签有区、县劳动保障局推荐意见的审批表(一式三份); 2、申办报告。申办报告应说明办学目的及可行性分析; 3、拟办民办培训机
2、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名称、校址; (2)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教育形式;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4)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7)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4、单位办学应出具申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当地街道出具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
3、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证书及复印件; 6、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资产证明须提交经国家承认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 7、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合同及公证材料,同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证明; 8、筹建方案、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9、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关于颁布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 2021135号(第二章第八条) (三)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提出申办高级资格申请
4、,申请材料直接送达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由区县劳动保障局汇总报送市劳动保障局。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四)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一)提出申请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岗位 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经办人员 (三)岗位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四)受理审查时限 自接收到区县劳动保障局
5、推荐意见及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 三、审核评估 (一)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具备下列条件(依据关于颁布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七条): (1)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2)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出资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
6、举办者; (3)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4)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开设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其培训实习场所与设备、设施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5)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在三十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民办培训机构租赁的培训教室、实习场所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举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四年; (7)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
7、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 (8)申请举办高级民办培训机构除具备上述办学条件外,同时还应当具备取得中级职业 技能培训资格三年以上、所申请的相应中级专业年培训量达到200人以上、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指取得国家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四级)连续三年在80%以上的条件。 (二)审核评估依据 依据关于颁布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七条。 (三)审查岗位。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审核人员、培训指导中心组织的专家评审组。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评估标准进行评审,编写评估报告,并得出评审意见: 2、对符合审核评估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并填写在许可表的专家评审意见栏内,
8、将申办材料和审核评估意见转复审人员。 3、对不符合审核评估标准的,在审批表的专家评估意见栏内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填。 四、复审 (一)标准。同审核评估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培训处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评估意见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评估人员意见的,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将复审意见与审核评估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评估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复
9、审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3、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后,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时限。2个工作日。 (五)结论公示 行政许可决定在北京劳动保障网上公示。 六、送达告知 (一)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 (二)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三)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书并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发放办学许可证书,通知申办人领取批文,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3、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告知申办人,同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五)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六)时限。2个工作日。 第 7 页 共 7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