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央 环 保 专 项 资 金 应 用 贷 款 贴 息 政 策 问 题 研 究目 录一 、 国 内 财 政 贴 息 政 策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情 况 .3( 一 ) 财 政 贴 息 的 概 念 及 其 作 用 .3( 二 ) 国 内 现 行 财 政 贴 息 政 策 应 用 及 其 制 度 内 容 比 较 3( 三 ) 对 国 内 财 政 贴 息 政 策 运 用 的 基 本 结 论 11二 、 现 行 环 境 保 护 专 项 资 金 运 用 贷 款 贴 息 的 情 况 12( 一 ) 中 央 环 境 保 护 专 项 资 金 .12( 二 )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专 项 资 金 .13(
2、 三 ) 环 保 专 项 资 金 对 财 政 贴 息 政 策 运 用 的 特 点 15三 、 对 国 内 环 保 领 域 运 用 财 政 贴 息 政 策 的 评 价 15( 一 ) 对 国 内 部 分 地 区 运 用 财 政 贴 息 政 策 的 调 研 情 况 15( 二 ) 对 财 政 贴 息 政 策 的 再 认 识 .17( 三 ) 财 政 贴 息 政 策 在 环 保 领 域 运 用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18四 、 财 政 贴 息 方 式 在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领 域 的 应 用 19( 一 )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积 极 运 用 财 政 贴 息 方 式 的 必 要 性 19
3、( 二 ) 适 合 运 用 财 政 贴 息 方 式 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项 目 选 择 20( 三 ) 采 用 财 政 贴 息 政 策 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项 目 情 况 25五 、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项 目 财 政 贴 息 政 策 的 设 计 .26( 一 ) 完 善 环 保 及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项 目 财 政 贴 息 政 策 的 思 路 26( 二 )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贷 款 财 政 贴 息 政 策 的 基 本 制 度 内 容 分 析 27( 三 ) 草 拟 大 气 污 染 防 止 项 目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28附 件 : 调 研
4、 问 题 .32一、国内财政贴息政策的理论与实践情况(一)财政贴息的概念及其作用1、 财 政 贴 息 的 概 念财政贴 息 (F iscally Subsidized Interest Rate) , 也称 为 贷款贴 息 , 是 指政 府 基 于 支持特 定 领域发 展 的 目的 , 对 相关 领域或 项目 的贷 款利 息在 一定时 期内 按一 定比 例 ( 部分或 全部 ) 给 予 补 贴 的 政 策 。财政贴 息属 于财 政支 出的 一种手 段方 式 , 在 某些 情况 下也将 财政 贴息 作为 政策 性融资 的 工具之 一 。 财 政贴 息 的主 体为各 级政 府 , 其他 任何 组织
5、或 个人 都不 可能 成为 此主体 , 且其 资 金来源 于 中 央和 地方 各级 财政预 算 。 财 政贴 息的 具体 对象是 政府 为实 现一 定目 标说支 持的 相 关 领 域 和 项 目 , 既 可 以 为 企 业 和 相 关 单 位 , 也 可 以 是 个 人 。2、 财 政 贴 息 的 作 用 财 政 贴 息 作 为 目 前 在 经 济 社 会 领 域 中 普 遍 运 用 的 政 策 手 段 , 有 其 自 身 一 定 的 特 点 和 作用 。 具 体 为 :( 1) 财 政 贴 息 方 式 具 有 资 金 放 大 的 杠 杆 作 用 。 财 政 贴 息 作 为 一 种 间 接 投
6、 资 引 导 机 制 , 是一种 投 资 杠杆 , 具 有很 强的 杠 杆作 用 。 从原 理上 看, 杠杆 效应 财政 贴息 引导社 会 资 金 额/ 财 政 贴 息 额 1 / 贴 息 率 。 政 府 可 以 利 用 贴 息 政 策 , 支 付 较 少 的 资 金 拉 动 较 大 的 投 资 。 这 种以小 拨大 的杠 杆放 大效 应也习 惯上 被称 为财 政贴 息的“ 四两 拨千 斤” 。例 如 , 假 设 金 融 机 构 年 贷 款 利 率 水 平 为 10%, 某 一 项 目 需 要 资 金 10 亿 元 , 项 目 自 身 却 只能承 担 5% 的 年 利率 , 按照市 场机 制运
7、 作的 原理 , 项 目 无 法 获 得商 业性 银 行贷款 资金 。 但是 , 如 果 采 用 财 政 贴 息 政 策 , 由 财 政 补 贴 另 外 5% 的 利 息 , 银 行 因 可 以 获 得 10% 的 利 率 而 愿意向 项目 贷款 , 项 目也 可以获 得贷 款而 不会 增加 利息支 出 。 在 这个过 程中 , 财 政仅 仅支 付 了 5000 万 元 贴 息 资 金 , 就 引 导 了 10 亿 元 的 金 融 资 本 使 用 , 杠 杆 效 应 高 达 20 倍 , 有 效 地 支 持 了 项 目 建 设 。( 2) 财 政 贴 息 机 制 具 有 引 导 和 激 励 作
8、 用 。 财 政 贴 息 是 一 种 政 府 投 资 行 为 , 也 是 财 政 激 励措施 。 其作 为一种 政府 间接引 导 投 入的 机制 , 不 影响市 场对 资源 配置 的决 定性作 用 , 但 又 可以体 现 出 国家 的经 济意 图, 通 过 贴 息政 策规 定向 社会资 本发 出信 号, 从而 动员和 引导 社会 资金投 向 符 合国 家政 策意 图的产 业等 领域 。 财 政贴 息一方 面减 轻企 业付 息负 担, 另 一方 面也 降低了 银 行 贷款 回收 中 的 风险 , 提 高了 贷款偿 还率 。 因 此, 财政 贴息 政策 具 有很强 的引 导和 激 励 作 用 。(
9、 3) 财 政 贴 息 方 式 具 有 低 风 险 的 优 势 。 不 同 于 财 政 直 接 投 资 可 能 造 成 的 低 效 率 或 面 临 着资金 损 失 风险 , 财 政贴 息以 较 小的 财政 资金 来启 动企业 、 银行 和社会 资本 , 且 项目 投资 者和承贷 银行 也关 心项 目投 资效益 。 由 于贴 息方 式中 贴息支 出占 项目 建设 资金 的比例 较小 , 即 使项目 投资 出现 问题 , 财 政损失 的也 只是 贴息 部分 的资金 , 这 可以 降低 或锁 定财政 贴息 政策 的 风 险 。(二)国内现行财政贴息政策应用及其制度内容比较我国从 1984 年 就 开
10、 始 尝 试 实 施 财 政 贴 息 贷 款 , 如 对 国 家 需 要 特 殊 鼓 励 的 某 些 技 术 改 造项 目 贷 款 给 予 财 政 贴 息 1。 其 后 , 随 着 对 财 政 贴 息 政 策 作 用 的 逐 步 认 识 和 重 视 , 财 政 贴 息 运 用的领 域不 断拓 宽, 在引 导社会 资金 流向 基础 设施 建设和 符合 国家 产业 政策 、 技术 经济 政策 的项目 , 以 及促 进经 济增 长等方 面都 发挥 了积 极作 用。 目 前中 央与 地方 财政 都较为 广泛 地运 用 财 政 贴 息 政 策 , 下 面 主 要 对 国 内 中 央 财 政 的 各 种
11、贴 息 政 策 进 行 分 析 :1、 中 央 财 政 贴 息 的 基 本 规 定中央财政 资金贴 息管理 暂行办法 (财预 2001 388 号 )是中央 财政为 了 加强财政 贴息资 金 管 理 , 提高 贴息 资金 使 用效 益 , 建立 内部 约束机 制所 制定 的规 定。 其主要 规定 内 容 见 下 表 。表 1 -1 中 央 财 政 资 金 贴 息 的 基 本 规 定序号 项目 内容1 界定 中 央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是 指 国 家 为 支 持 特 定 领 域 发 展 , 根 据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和 财 政 政 策 目 标 , 利 用 财 政 杠 杆 的 调
12、 控 职 能 , 对 承 贷 单 位 的 银 行 贷 款 利 息 给 予 的 适 当 补 贴 。贴 息 资 金 中 央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 包 括 用 预 算 内 资 金 、 增 发 国 债 资 金 、 政 府 性 基范 围 和 分 金 安 排 的 所 有 贴 息 资 金 。中 央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分 为 中 央 本 级 项 目 贴 息 资 金 和 补 助 地 方 项 目 贴 息2类资金。贴 息 项 目 申 请 中 央 财 政 安 排 贴 息 资 金 的 项 目 ,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该 项 目 贷 款 已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商
13、业 银 行 或 政 策 性 银 行 批 准 同意 , 并与 承 贷单 位签 订 贷款 合 同 ; ( 2) 该 项目 已经承 贷 单 位 上 级主管 部 门同 意 ; ( 3)该 项目属 于 国家 财 政 策需 要 重点 支 持或 发 展的3的条件领域, 具有 经济 和社 会效 益; ( 4) 其他 必要 条件 。贴 息 资 金 坚 持 先 有 贷 款 , 再 安 排 贴 息 资 金 的 原 则 。 贷 款 要 贯 彻 自 愿 原 则 , 在确 定 银 行 已 安 排 贷 款 的 前 提 下 , 财 政 才 可 安 排 贴 息 资 金 ; 贷 款 没 有4安 排 原 则确 定 的 项 目 ,
14、财 政 不 安 排 贴 息 资 金 。5 贴息率 财 政 对 某 一 贷 款 项 目 的 贴 息 率 不 得 超 过 该 项 目 当 期 的 银 行 贷 款 利 率 , 具 体 项 目 贴 息 率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区 别 对 待 。 贴 息 率 应 根 据 国 家 经 济 发 展 、 财 政 政 策 的 调 整 以 及 银 行 利 率 的 变 化 , 适 时 进 行 调 整 。 借 款 单 位 应 按 期 归 还 银 行 贷 款 。 对 借 款 单 位 逾 期 不 归 还 银 行 贷 款 产 生 的 逾 期 贷 款 利 息 、 加 息 、 罚 息 , 中 央 财 政 不 予 贴 息
15、 。6 贴 息 期 限 贴息期 限一 般 为 1-3 年。 贴 息期限 要严 格按 每个 贴息 项目统 一规 定的 期 限 执 行 。 对 超 过 规 定 的 贴 息 期 限 的 贷 款 一 律 不 予 贴 息 。7 其 他 规 定 贴 息 资 金 的 申 请 及 拨 付 , 管 理 与 监 督 等 规 定 略 。2、 主 要 的 中 央 财 政 贴 息 政 策 情 况 目 前 , 中 央 财 政 贴 息 政 策 的 运 用 已 经 涉 及 到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贴 息 、 基 本 建 设 贷 款 贴 息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技 术 改 造 贷 款 项 目 、 粮 棉 生
16、产 、 民 族 用 品 生 产 、 边 境 贫 困 国 营 农 场 、 国 家 储 备 烟 叶 、 国 家 救 灾 备 荒 种 子 储 备 、 国 家 科 技 攻 关 计 划 项 目 、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 原 料 奶 收 购 、 扶 贫 、 节 水 灌 溉 、 旅 游 、 服 务 业 、 进 口 、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 灾 后 重 建 、 林 业 、 再 生节能 建筑 材料 、 公 共建 筑节能 、 环境 保护等 领域 。 下 面对 上述 主要的 中央 财政贴 息政 策 的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分 析 和 比 较 。1 关于 1984 年国家预
17、算执行 情况和 1985 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 。表 1 -2 贴 息 领 域 和 范 围 的 比 较序号 政策法规 规定内容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贴 息 资 金 重 点 用 于 市 场 不 能 有 效 配 置 资 源 , 需 要 政 府 支 持 的 经补 助 和 贴 息 项 目 管 济 和 社 会 领 域 :理 办 法 ( 2013 年 ( 1) 公 益 性 和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项 目 ;( 2) 保 护 和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的 投 资 项 目 ;( 3) 促 进 欠 发 达 地 区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投 资 项 目 ;( 4) 推 进 科 技
18、进 步 和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的 投 资 项 目 ;1第 3 号 令 )( 5)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其 他 项 目 。 基 本 建 设 贷 款 中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原 则 上 为 基 本 建 设 贷 款 安 排 的 中 央 级 大 中 型 在 建央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管 项 目 , 以 及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设 立 的 国 家 级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内理 办 法 ( 财 建 的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1) 农 业 ;( 2) 林 业 ;(3 ) 水 利: 跨地 区、 跨流 域的水 利枢 纽工 程 ( 不含 发电部 分)
19、;( 4) 司 法 部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所 属 的 监 狱 、 劳 教 等 项 目 ;(5 ) 国 家级 高新 技术 产业 开发区 管辖 区域 范围 内的 基础设 施项目;( 6) 军 工 集 团 “三 线 ”搬 迁 、 核 电 项 目 ( 优 先 考 虑 国 内 设 计 和制造的 堆型 ) ;( 7) 西 部 铁 路 项 目 ;2201295 号 )( 8) 根 据 国 务 院 要 求 , 经 财 政 部 认 定 的 其 他 项 目 。 国 家 级 经 济 技 术 ( 1) 开 发 区 内 道 路 、 桥 涵 、 隧 道 等 项 目 。开发区 国家级边境 ( 2) 开 发
20、 区 内 污 水 、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等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项 目 。经 济 合 作 区 基 础 设 ( 3) 开 发 区 内 供 电 、 供 热 、 供 气 、 供 水 及 通 信 网 络 等 基 础 设 施施 项 目 贷 款 中 央 财 项目。政 贴 息 资 金 管 理 办 ( 4) 开 发 区 内 为 中 小 企 业 创 业 、 自 主 创 新 提 供 场 所 服 务 和 技 术法 ( 财 建 201294 服 务 的 孵 化 器 、 公 共 技 术 支 撑 平 台 建 设 , 以 及 为 服 务 外 包 、 物联 网 企 业 提 供 场 所 服 务 和 技 术 服 务 的
21、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包 括物 理 场 所 建 设 、 为 实 现 设 施 功 能 所 必 需 的 软 硬 件 设 备 系 统 购 置以 及 专 用 软 件 开 发 等 , 不 包 括 中 小 企 业 拥 有 和 开 发 的 部 分 。( 5) 开 发 区 内 为 集 约 利 用 土 地 , 节 约 资 源 , 服 务 中 小 企 业 , 统一 修 建 的 标 准 厂 房 项 目 。( 6) 开 发 区 内 为 节 约 能 源 , 集 中 实 施 的 能 量 系 统 优 化 工 程 、 余热 余 压 利 用 工 程 、 绿 色 照 明 工 程 等 重 点 节 能 工 程 项 目
22、 。3号)( 7) 开 发 区 内 教 育 、 文 化 、 卫 生 等 社 会 事 业 发 展 项 目 。 技 术 更 新 改 造 项 ( 1)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目 贷 款 贴 息 资 金 管 ( 2) 节 能 降 耗 , 减 少 污 染 、 促 进 环 境 保 护 的 项 目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 3) 提 高 产 品 质 量 和 档 次 、 增 加 品 种 规 格 、 增 强 市 场 竞 争 力 的项目;42002第 26 号 令 )( 4) 推 动 产 品 结 构 调 整 的 项 目 。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中 ( 1) 贴 息 资 金
23、重 点 扶 持 国 家 级 和 省 级 农 业 产 业 化 龙 头 企 业 , 包5央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管 括 省 级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办 公 室 ( 局 ) 审 定 的 龙 头 企 业 , 同 时 适 当理 办 法 ( 财 发 扶 持 正 在 成 长 上 升 、 确 能 带 动 农 民 增 收 的 较 小 规 模 龙 头 企 业 以及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 2) 申 请 贴 息 资 金 的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 应 当 属 于 农 业 综 合200862 号)开 发 产 业 化 经 营 项 目 扶 持 范 围 并 符 合 立 项 条 件 。 节
24、水 灌 溉 贷 款 中 渠 道 防 渗 灌 溉 、 管 道 输 水 灌 溉 、 喷 灌 、 微 灌 等 节 水 灌 溉 工 程 及央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管 相 配 套 的 节 水 灌 溉 措 施 , 节 水 灌 溉 水 源 工 程 及 相 配 套 的 设 施 设理暂行办法 (财 农62005279 号 )备 , 集 雨 节 灌 等 节 水 灌 溉 项 目 建 设 中 央 财 政 林 业 补 对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林 业 贷 款 予 以 贴 息 :助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1) 林 业 龙 头 企 业 以 公 司 带 基 地 、 基 地 连 农 户 的 经 营 形
25、式 , 立足 于 当 地 林 业 资 源 开 发 、 带 动 林 区 、 沙 区 经 济 发 展 的 种 植 业 、养 殖 业 以 及 林 产 品 加 工 业 贷 款 项 目 ;( 2) 各 类 经 济 实 体 营 造 的 工 业 原 料 林 、 木 本 油 料 经 济 林 以 及 有利 于 改 善 沙 区 、 石 漠 化 地 区 生 态 环 境 的 种 植 业 贷 款 项 目 ;( 3) 国 有林 场( 苗圃 ) 、国 有 森工 企业 为保 护森 林资 源 ,缓 解经 济 压 力 开 展 的 多 种 经 营 贷 款 项 目 , 以 及 自 然 保 护 区 和 森 林 公园 开 展 的 森 林
26、 生 态 旅 游 贷 款 项 目 ;( 4) 农 户 和 林 业 职 工 个 人 从 事 的 营 造 林 、 林 业 资 源 开 发 和 林 产7( 财 农 20149 号 )品 加 工 贷 款 项 目 。 进 口 贴 息 资 金 管 企 业 以 一 般 贸 易 方 式 进 口 列 入 鼓 励 进 口 技 术 和 产 品 目 录 中理 办 法 ( 财 企82012142 号)的产品 (不 含旧 品) 、技 术 。 关 于 加 强 小 额 担 具体包 括符 合规 定条 件的 城镇登 记失 业人 员、 就业 困 难人员 (一保 贷 款 财 政 贴 息 资 般 指 大 龄 、 身 有 残 疾 、 享
27、 受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 连 续 失 业 一 年 以 上 ,金管理的通知 ( 财 以及因 失去 土地 等原 因难 以实现 就业 的人 员) 、 复员 转业退 役军人 、 高 校 毕 业 生 、 刑 释 解 教 人 员 , 以 及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劳 动 密集 型 小 企 业 。 上 述 人 员 中 , 对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 高 校 毕业 生 、 农 村 妇 女 申 请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 可 以 适 度 给9金 201384 号)予 重 点 支 持 。 再 生 节 能 建 筑 材料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管理暂行办
28、法 (财 建2008677 号 )再 生 节 能 建 筑 材 料 企 业 扩 大 产 能 贷 款 贴 息 ;10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建 筑 和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教 2007558 号)建 筑 节 能 改 造 贴 息 支 出 ; 旅 游 发 展 基 金 补 主 要 用 于 中 西 部 地 区 A 级 以 上 旅 游 景 区 ( 点 ) 旅 游 开 发 项 目 和助 地 方 项 目 资 金 管 旅 游 新 业 态 开 发 项 目 的 贷 款 贴 息 补 助 , 项 目 业 主 为 具 有 独 立 的理 办 法 ( 财 行 企 业
29、 法 人 资 格 或 实 行 企 业 化 管 理 、 独 立 核 算 的 事 业 法 人 资 格 的11200947 号 ) 建 设 单 位 。表 1 -3 贴息条件的比较序号 政策法规 规定内容1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补 助 和 贴 息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2013 年 第 3 号 令 ) 基 本 建 设 贷 款 中 贴 息 资 金 实 行 先 付 后 贴 。 项 目 单 位 必 须 凭 贷 款 银 行 或 其 他 金 融央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管 机 构 开 具 的 利 息 支 付 凭 证 向 财 政 部 门 申 请 贴 息 。理 办 法 ( 财 建 不 予 贴 息 的
30、 情 况 :( 1) 未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 延 长 项 目 建 设 期 发 生 的 借 款 利 息 ;(2 ) 已 办理 竣工 决算 或已 交付使 用但 未按 规定 办理 竣工决 算的项 目 发 生 的 借 款 利 息 ;( 3) 在 贴 息 范 围 内 , 项 目 未 按 合 同 规 定 归 还 的 逾 期 贷 款 利 息 、2201295 号 )加 息 、 罚 息 。 国 家 级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辖 区 域 范 围 内 已 落 实 贷 款 并 已 按 期 支 付 利 息 的 基 础 设开发区 国家级边境经 济 合 作 区 基 础 设施 项 目 贷 款 中 央
31、财政 贴 息 资 金 管 理 办法 ( 财 建 2012943号)施 在 建 项 目 , 均 可 按 规 定 申 报 贴 息 资 金 。 技 术 更 新 改 造 项 ( 1) 属 于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目 贷 款 贴 息 资 金 管 ( 2) 项 目 贷 款 经 国 家 商 业 银 行 或 政 策 性 银 行 批 准 同 意 , 企 业 与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承 贷 银 行 已 签 定 贷 款 合 同 ;( 3) 项 目 竣 工 后 , 按 规 定 经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部 门 或 项 目 立 项 主 管部 门 验 收 合 格 ;( 4) 项 目 在 合 理 工
32、期 内 竣 工 ;( 5) 项 目 投 资 决 算 不 超 过 概 算 的 20 ;( 6) 项 目 未 列 入 其 他 贴 息 计 划 。对 借 款 单 位 逾 期 不 归 还 银 行 贷 款 产 生 的 逾 期 贷 款 利 息 、 加 息 、42002第 26 号 令 )罚 息 , 不 予 贴 息 。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中 贷 款 贴 息 对 象 为 项 目 前 两 个 会 计 年 度 内 通 过 银 行 立 项 的 贷 款 ,央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管 中 央 财 政 只 对 项 目 上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内 发 生 的 贷 款 利 息 进 行 贴理 办 法 ( 财 发
33、5200862 号)息。 节 水 灌 溉 贷 款 中 中 央 财 政 给 予 贴 息 的 对 象 为 : 具 有 还 款 能 力 的 地 方 水 管 单 位 、央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管 农 户 、 农 民 合 作 组 织 、 村 组 集 体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所 属 单 位 、理暂行办法 (财 农 农 业 部 直 属 垦 区 所 属 单 位 。62005279 号 ) 地 方 财 政 可 对 中 央 财 政 贴 息 的 节 水 灌 溉 贷 款 项 目 给 予 贴 息 。7 中 央 财 政 林 业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财 农 20149 号 ) 进 口 贴
34、 息 资 金 管 ( 1) 申 请 企 业 近 三 年 内 没 有 违 法 违 规 的 行 为 , 无 恶 意 拖 欠 国 家8理 办 法 ( 财 企 政 府 性 资 金 行 为 。( 3) 进 口 产 品 的 , 申 请 进 口 贴 息 的 企 业 应 当 是 进 口 货 物 报 关单 上 的 收 货 单 位 ; 进 口 技 术 的 , 应 当 是 技 术 进 口 合 同 登 记证 书 上 的 技 术 使 用 单 位 。(3 ) 申 请进 口贴 息资 金的 进口 产 品应 当是 上年 度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期 间已 完成进 口报 关; 申 请进 口贴 息资 金的 进口技 术应
35、当 是 上 年 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期 间 执 行 合 同 , 并 取 得 银 行出 具 的 付 汇 凭 证 。( 4) 进 口 产 品 、 技 术 未 列 入 其 它 贴 息 计 划 。( 5) 技 术 进 口 合 同 中 不 含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技 术 进 出 口 管理条例 ( 国务 院令 第 331 号) 规 定的 条款 。( 6) 进 口 鼓 励 进 口 技 术 和 产 品 目 录 中 “鼓 励 发 展 的 重 点行 业 ”项 下 的 设 备 , 未 列 入 国 内 投 资 项 目 不 予 免 税 的 进 口 商2012142 号)品目录 (
36、2008 年调 整) 。 关 于 加 强 小 额 担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支 持 的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额 度 为 , 高 校 毕 业 生 最 高 贷保 贷 款 财 政 贴 息 资 款额 度 10 万元 , 妇女 最高 贷款额 度 8 万 元, 其 他符 合条件 的人金管理的通知 ( 财 员 最 高 贷 款 额 度 5 万 元 , 劳 动 密 集 型 小 企 业 最 高 贷 款 额 度 200万 元 。 对 合 伙 经 营 和 组 织 起 来 就 业 的 , 妇 女 最 高 人 均 贷 款 额 度9金 201384 号)为 10 万 元 。 再 生 节 能 建 筑 材 在 建 立 起
37、 有 效 的 建 筑 节 能 监 管 体 系 、 节 能 量 可 以 计 量 基 础 上 ,料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管 中 央 财 政 对 采 用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形 式 对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建 筑 和 大 型理暂行办法 (财 建2008677 号 )公 共 建 筑 实 施 的 节 能 改 造 , 予 以 贷 款 贴 息 补 助 。10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建 筑 和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教 2007558 号) 旅 游 发 展 基 金 补 坚 持 先 有 贷 款 , 再 安 排 贴 息 资 金 的 原 则 ,
38、 对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助 地 方 项 目 资 金 管 后 的 商 业 银 行 或 政 策 性 银 行 旅 游 开 发 项 目 贷 款 , 经 审 核 同 意 后理 办 法 ( 财 行 11200947 号 )适 当 给 予 贴 息 补 助 。表 1 -4 贴息率的比较序号 政策法规 规定内容1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补 助 和 贴 息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2013 年 第 3 号 令 ) 基 本 建 设 贷 款 中 财 政 部 根 据 年 度 贴 息 资 金 预 算 控 制 指 标 和 当 年 贴 息 资 金 申 报 情央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管 况等因 素确
39、定贴 息率 (国 务院有 明确 规定 的项 目除 外) , 原 则上理 办 法 ( 财 建 2201295 号 )不 高 于 3%。 国 家 级 经 济 技 术 财 政 部 根 据 年 度 贴 息 资 金 预 算 控 制 指 标 和 当 年 贴 息 资 金 申 报 情3开发区 国家级边境 况 等 因 素 确 定 贴 息 率 , 最 高 不 超 过 当 年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贷 款经 济 合 作 区 基 础 设施 项 目 贷 款 中 央 财政 贴 息 资 金 管 理 办法 ( 财 建 201294号)基 准 利 率 。4 技 术 更 新 改 造 项 目 贷 款 贴 息 资 金 管
40、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2002第 26 号 令 )贷 款 项 目 的 贴 息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该 项 目 当 期 的 银 行 贷 款 利 率 ;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中 贴 息 资 金 的 贴 息 率 不 得 高 于 同 期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档 次 人央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管 民币贷 款基 准利 率 ( 以下 简称基 准利 率) 。 具体 贴息 率由国 家农理 办 法 ( 财 发 业 综 合 开 发 办 公 室 根 据 年 度 贴 息 资 金 预 算 指 标 、 基 准 利 率 和 项5200862 号) 目 对 贴 息 资 金 需 求 等 情
41、况 确 定 。 节 水 灌 溉 贷 款 中 中 央 财 政 对 地 方 贷 款 项 目 的 年 贴 息 率 , 以 当 年 实 际 利 率 为 限 ,央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管 原则上 不超 过 3 ; 对 新疆 生产建 设兵 团、 农业 部直 属垦区 的贷理暂行办法 (财 农 款 项 目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全 额 贴 息 。 中 央 财 政 结 算 贴 息 的 贷 款 额 为62005279 号 ) 上 年 第 四 季 度 和 当 年 前 三 季 度 期 间 实 际 发 生 的 贷 款 额 。 中 央 财 政 林 业 补 对 各 省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条 件 的 林 业
42、贷 款 , 中 央 财 政 年 贴 息 率 为助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3%。 对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大 兴 安 岭 林 业 集 团 公 司 符 合 本 办 法7( 财 农 20149 号 ) 规 定 条 件 的 林 业 贷 款 , 中 央 财 政 年 贴 息 率 为 5%。 进 口 贴 息 资 金 管 (1 ) 贴 息率 不高 于贴 息清 算时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最近一 期人理 办 法 ( 财 企 民 币 一 年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 2) 财 政 部 和 商 务 部 在 年 度 进 口 贴 息 资 金 总 额 内 确 定 贴 息 系数 , 核 定 进
43、 口 贴 息 资 金 金 额 。 ( 3) 为 进 一 步 发 挥 财 政 资 金 的 引 导 作 用 , 设 定 单 户 企 业 的 进 口贴息资 金最 高限 额 为 3,000 万 元人 民币, 超过 此限 额 对应的 本金82012142 号)部 分 不 予 贴 息 。 关 于 加 强 小 额 担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支 持 的 个 人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利 率 为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保 贷 款 财 政 贴 息 资金管理的通知 ( 财9金 201384 号)公 布 的 同 期 限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基 础 上 上 浮 不 超 过 3 个 百 分 点 。 再 生
44、 节 能 建 筑 材 中 央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将 按 再 生 节 能 建 材 生 产 企 业 扩 大 产 能 实 际 贷料 财 政 补 助 资 金 管理暂行办法 (财 建2008677 号 )款 额 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计 算 。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建 地 方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贷 款 , 中 央 财 政 贴 息 50%; 中 央 建 筑 节筑 和 大 型 公 共 建 筑节 能 专 项 资 金 管 理暂 行 办 法 ( 财 教 102007558 号)能 改 造 项 目 贷 款 , 中 央 财 政 全 额 贴 息 。11 旅
45、游 发 展 基 金 补 助 地 方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0947 号 )贴 息 资 金 的 贴 补 率 不 超 过 当 期 银 行 贷 款 利 率 。表 1 -5 贴息期限的比较序号 政策法规 规定内容1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补 助 和 贴 息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2013 年 第 3 号 令 ) 基 本 建 设 贷 款 中 对项目 建设 期少 于 3 年 的 (含 3 年 ) , 按项 目建 设期 进行贴 息;央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管 对 项 目 建 设 期 大 于 3 年 的 , 除 特 大 型 项 目 外 , 均 按 不 超 过 5 年理
46、 办 法 ( 财 建 2201295 号 )进 行 贴 息 ; 属 于 购 置 的 , 按 2 年 进 行 贴 息 。 国 家 级 经 济 技 术 项目建 设期 少 于 3 年( 含 3 年)的 , 按 项目 建 设 期进 行 贴息; 项目开发区 国家级边境 建设期 大 于 3 年 的 , 按 不 超过 5 年 进行 贴息 ; 属 于 购置的 , 按 2经 济 合 作 区 基 础 设施 项 目 贷 款 中 央 财政 贴 息 资 金 管 理 办法 ( 财 建 2012943号)年 进 行 贴 息 。4 技 术 更 新 改 造 项 目 贷 款 贴 息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200
47、2第 26 号 令 )贴 息 期 限 最 多 不 超 过 3 年 。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中 对 用 于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的 跨 年 度 贷 款 , 贴 息 期 限 原 则 上 为 1 年,央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管 项 目 单 位 可 申 请 连 续 贴 息 , 最 长 不 超 过 2 年 。 对 于 连 续 贴 息 的理 办 法 ( 财 发 项 目 , 其 第 二 次 贴 息 的 对 象 相 应 变 更 为 前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内 通 过银 行 立 项 的 贷 款 。对季节 性收 购农 副产 品流 动资金 贷款 , 按照 实际 贷 款期限 贴息 ,5200862 号
48、)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节 水 灌 溉 贷 款 中 中央财 政对 节水 灌溉 贷款 项目的 贴息 期限 为 12 个月 。 贷款 期限央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管理暂行办法 (财 农62005279 号 )不足 12 个 月 的 , 按 贷 款 实 际 期 限 计 算 贴 息 。 中 央 财 政 林 业 补 林 业 贷 款 期 限 3 年 以 上 ( 含 3 年 ) 的 , 贴 息 期 限 为 3 年 ; 林 业助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贷 款 期 限 不 足 3 年 的 , 按 实 际 贷 款 期 限 贴 息 。 对 农 户 和 林 业 职工 个 人 营 造 林 小 额 贷 款
49、, 适 当 延 长 贴 息 期 限 。 贷 款 期 限 5 年以上(含 5 年 ) 的 , 贴 息 期 限 为 5 年 ; 贷 款 期 限 不 足 5 年 的 , 按实 际 贷 款 期 限 贴 息 。 农 户 和 林 业 职 工 个 人 营 造 林 小 额 贷 款 是 指贴 息 年 度 内 (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下 同 ) 累 计 额 30 万 元 以7( 财 农 20149 号 )下 的 营 造 林 贷 款 。8 进 口 贴 息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财 企 2012142 号) 关 于 加 强 小 额 担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支 持 的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期 限 最 长 为 2 年 , 对 展 期 和9保 贷 款 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