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年 度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政 策 报 告民 航 年 度 政 策 白 皮 书 年 月 日前 言年 , 民 航 系 统 认 真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民 航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全 行 业 保 持 了 健 康 发 展 。 安 全 形 势 持 续 平 稳 , 全 行 业 未 发 生 运 输 航 空 事 故 , 持 续 实 现 空 防 安 全 年 ; 运 输 生 产 稳 步 增 长 , 全 年 完 成 运 输 总 周 转 量 亿 吨 公 里 、 旅 客 运 输 量 亿 人 、 货 邮 运 输 量 万 吨 , 同 比 分 别增 长 、 和 ;
2、航 线 结 构 进 一 步 优 化 , 国 内 航 空 公 司 新 开 辟 和 恢 复 国 际 航 线 条 ; 加 强 航 班 延 误 治 理 , 航 班 正 常 得 到 提 升 , 航 班 正 常 率 比 治 理 前 提 高 个 百 分 点 ; 民 航 实 力 进 一 步 增 强 , 截 止 到 年 底 , 全 行 业 完 成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亿 元 , 新 增 个 机 场 , 颁 证 运 输 机 场 达 个 , 飞 机 达 架 。目 录第 一 部 分 宏 观 政 策 篇 ( )一 、 明 确 促 进 民 航 业 发 展 重 点 工 作 分 工 ( )二 、 完 成 民 航 “ 十
3、二 五 ” 规 划 中 期 评 估 ( )三 、 持 续 推 进 安 全 体 系 建 设 ( )第 二 部 分 改 革 开 放 篇 ( )一 、 减 少 简 化 行 政 审 批 ( )二 、 实 施 对 外 开 放 ( )三 、 加 强 航 班 延 误 治 理第 三 部 分 法 制 建 设 篇一 、 突 出 立 法 工 作 重 点 ( ) ( ) ( )二 、 提 高 立 法 质 量 ( )第 四 部 分 安 全 监 管 篇一 、 人 员 资 质 能 力 管 理 ( ) ( )二 、 飞 行 标 准 管 理 ( )三 、 适 航 管 理 ( )四 、 航 空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管 理 (
4、 )五 、 机 场 安 全 管 理 六 、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 ) ( )七 、 空 防 安 全 ( )八 、 危 险 品 运 输 ( )第 五 部 分 经 济 管 理 篇 ( )一 、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完 善 航 空 运 输 价 格 管 理 ( )二 、 提 高 政 府 宏 观 调 控 水 平 三 、 扩 大 航 空 运 输 普 通 服 务 ( ) ( )四 、 促 进 低 成 本 航 空 及 通 用 航 空 发 展 ( )五 、 加 强 行 业 节 能 减 排 ( )第 六 部 分 行 政 执 法 篇 ( )一 、 行 政 检 查 ( )二 、 行 政 处 罚 工 作 (
5、)第 一 部 分 宏 观 政 策 篇通 过 民 航 重 点 工 作 的 推 进 以 及 民 航 “ 十 二 五 ” 发 展 规 划 的 顺 利 实 施 , 民 航 安 全 保 障 基 础 得 到 巩 固 ,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能 力 有 效 提 升 , 机 场 和 空 管 系 统 保 障 能 力 进 一 步 发 展 , 发 展 方 式 转 变 继 续 深 入 , 各 项 政 策 措 施 逐 步 到 位 , 全 行 业 沿 着 民 航 强 国 之 路 向 持 续 安 全 、 全 球 化 、 大 众 化 方 向 不 断 迈 进 。一 、 明 确 促 进 民 航 业 发 展 重 点 工 作 分
6、 工月 日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了 促 进 民 航 业 发 展 重 点 工 作分 工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分 工 方 案 ) , 将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民 航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若 干 意 见 ) 的 各 项 目 标 和 任 务 进 行 了 细 化 和 分 解 ,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各 省 ( 自 治 区 、 市 ) 人 民 政 府 及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贯 彻 落 实 若 干 意 见 的 具 体 责 任 , 内 容 涉 及 大 项 的 个 方 面 。 分 工 方 案 对 若 干 意 见 的 十 项 主 要 任
7、 务 进 行 了 分 解 。 在 加 强 机 场 规 划 和 建 设 方 面 , 要 抓 紧 完 善 布 局 , 加 大 建 设 力 度 ; 按 照 建 设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的 原 则 , 确 保 机 场 与 其 他 交 通 运 输 方 式 的 有 效 衔 接 ; 着 力 把 北 京 、 上 海 、 广 州 机 场 建 成 功 能 完 善 、 辐 射 全 球 的 大 型 国 际 航 空 枢 纽 , 培 育 昆 明 、 乌 鲁 木 齐 等 门 户 机 场 , 增 强 沈 阳 等 大 型 机 场 的 区 域 性 枢 纽 功 能 。 在 科 学 规 划 安 排 国 内 航 线 网 络
8、 方 面 , 要 重 点 构 建 以 国 际 枢 纽 机 场 和 国 内 干 线 机 场 为 骨 干 、 支 线 和 通 勤 机 场 为 补 充 的 国 内 航 空 网 络 ; 在 老 少 边 穷 地 区 和 地 面 交 通 不 便 地 区 实 施 “ 基 本 航 空 服 务 计 划 ” ; 优 化 内 地 与 港 澳 间 航 线 网 络 , 增 加 两 岸 航 线 航 班 和 通 航 点 ; 完 善 货 运 航 线 网 络 , 推 广 应 用 物 联 网 技 术 , 积 极 开 展 多 式 联 运 。 在 大 力 发 展 通 用 航 空 方 面 , 要 巩 固 农 、 林 航 空 等 传 统
9、 业 务 , 积 极 发 展 应 急 救 援 、 医 疗 救 助 、 海 洋 维 权 、 私 人 飞 行 、 公 务 飞 行 等 新 兴 通 用 航 空 服 务 ; 推 动 通 用 航 空 企 业 创 立 发 展 ; 坚 持 推 进 通 用 航 空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 加 强 通 用 航 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完 善 通 用 航 空 法 规 标 准 体 系 , 创 造 有 利 于 通 用 航 空 发 展 的 良 好 环 境 。在 努 力 增 强 国 际 航 空 竞 争 力 方 面 , 要 统 筹 研 究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开 放政 策 ; 鼓 励 国 内 有 实 力 的
10、 客 、 货 运 航 空 企 业 增 强 国 际 竞 争 力 ; 完 善 国 际 航 线 设 置 , 积 极 参 与 国 际 民 航 标 准 的 制 定 。 在 持 续 提 升 运 输 服 务 质 量 方 面 , 要 努 力 提 高 航 班 正 常 率 , 完 善 大 面 积 航 班 延 误 预 警 和 应 急 机 制 , 规 范 航 班 延 误 后 的 服 务 工 作 ; 推 广 信 息 化 技 术 ; 简 化 乘 机 手 续 , 提 高 消 费 者 满 意 度 。 在 着 力 提 高 航 空 安 全 水 平 方 面 , 要 牢 固 树 立 持 续 安 全 理 念 ,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11、 生 产 长 效 机 制 , 严 格 落 实 生 产 运 营 单 位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 推 行 安 全 隐 患 挂 牌 督 办 制 度 和 安 全 问 责 制 度 ; 加 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质 管 理 ; 加 大 安 全 投 入 ; 加 强 应 急 救 援 体 系 建 设 。 在 加 快 建 设 现 代 空 管 系 统 方 面 , 要 重 点 调 整 完 善 航 路 网 络 布 局 , 优 化 整 合 空 管 区 划 ; 完 善 民 航 空 管 管 理 体 制 与 运 行 机 制 ; 大 力 推 广 新 一 代 空 管 系 统 。 在 切 实 打 造 绿 色 低 碳 航
12、 空 方 面 , 要 重 点 实 行 航 路 航 线 截 弯 取 直 , 提 高 临 时 航 线 使 用 效 率 ; 鼓 励 航 空 公 司 引 进 节 能 环 保 机 型 , 推 动 飞 机 节 油 改 造 , 推 进 生 物 燃 油 研 究 和 应 用 ; 制 定 应 对 全 球 气 候 变 化 对 航 空 影 响 的 对 策 措 施 ; 制 定 实 施 绿 色 机 场 建 设 标 准 ; 建 立 大 型 机 场 噪 音 监 测 系 统 。 在 积 极 支 持 国 产 民 机 制 造 方 面 , 要 鼓 励 民 航 业 与 航 空 工 业 形 成 科 研 联 动 机 制 , 重 点 加 强
13、 适 航 审 定 和 航 空 器 运 行 评 审 能 力 建 设 ; 鼓 励 国 内 支 线 飞 机 、 通 用 飞 机 的 研 发 和 应 用 ; 引 导 飞 机 、 发 动 机 和 机 载 设 备 等 国 产 化 。 在 大 力 推 动 航 空 经 济 发 展 方 面 , 要 通 过 民 航 业 科 学 发 展 促 进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升 级 , 带 动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 选 择 部 分 地 区 开 展 航 空 经 济 示 范 区 试 点 , 加 快 形 成 珠 三 角 、 长 三 角 、 京 津 冀 临 空 产 业 集 聚 区 。 分 工 方 案 要 求 有 关 部 门
14、 要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若 干 意 见 精 神 ,将 涉 及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进 一 步 分 解 和 细 化 , 抓 紧 制 定 具 体 措 施 。 民 航 局 于 月 日 发 布 关 于 分 工 方 案 的 落 实 意 见 , 对 于 民 航 局 牵 头 负 责 的 项 工 作 进 行 细 化 。二 、 完 成 民 航 “ 十 二 五 ” 规 划 中 期 评 估年 民 航 “ 十 二 五 ” 规 划 中 期 评 估 表 明 , “ 十 二 五 ” 以 来 ,全 行 业 以 科 学 发 展 为 主 题 , 以 保 障 安 全 持 续 安 全 为 前 提 , 以 增 强 基 础 保
15、 障 能 力 为 着 力 点 , 以 提 升 发 展 质 量 为 主 攻 方 向 , 共 同 推 动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实 施 , 较 好 地 完 成 了 既 定 目 标 和 任 务 。 并 印 发 了 评 估 报 告 。“ 十 二 五 ” 前 半 期 , 既 定 规 划 顺 利 实 施 , 各 项 工 作 有 序 开 展 。 一 是 航 空 安 全 保 障 基 础 更 加 牢 固 , 未 发 生 运 输 航 空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 安 全 水 平 远 高 于 规 划 目 标 ; 二 是 运 输 机 场 保 障 能 力 稳 步 增 强 ,
16、机 场 布 局 得 到 优 化 , 机 场 建 设 加 快 推 进 ; 三 是 空 管 系 统 保 障 能 力 大 幅 提 高 , 空 中 交 通 网 络 进 一 步 完 善 , 空 管 运 行 效 率 取 得 提 高 , 空 管 技 术 保 障 进 一 步 加 强 ; 四 是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能 力 继 续 提 升 , 机 队 规 模 适 度 扩 大 , 差 异 化 服 务 和 空 铁 联 运 服 务 得 以 开 展 , 国 际 航 线 航 班 稳 步 增 长 , 主 要 基 地 航 空 公 司 国 际 枢 纽 战 略 成 效 初 现 ; 五 是 通 用 航 空 发 展 初 见 成
17、效 ,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加 快 , 产 业 服 务 拓 展 较 快 , 发 展 环 境 有 所 改 善 ; 六 是 发 展 方 式 转 变 得 以 推 进 , 政 府 职 能 加 快 转 变 , 改 革 开 放 继 续 深 入 , 科 教 事 业 和 节 能 减 排 取 得 进 步 ; 七 是 政 策 措 施 落 实 逐 步 到 位 , 国 家 战 略 保 障 力 度 加 大 , 法 律 规 章 体 系 继 续 完 善 , 财 经 政 策作 用 更 加 突 出 , 行 业 文 化 建 设 有 序 开 展 。下 一 步 将 从 以 下 方 面 对 规 划 进 行 调 整 : 一 是 合
18、理 调 整 发 展 速 度 , 将 总 周 转 量 、 货 邮 运 输 量 年 目 标 分 别 调 整 为 亿 吨 公 里 和 万 吨 , 年 均 增 长 分 别 为 和 , 比 原 规 划 目 标 分 别 降 低 和 个 百 分 点 ; 二 是 根 据 国 家 “ 十 二 五 ”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规 划 将 新 建 机 场 调 整 为 个 , 同 时 将 个 改 扩 建 机 场 项 目 调 整 为 个 , 迁 建 项 目 由 个 调 整 为 个 ; 三 是 完 善 行 业 机 队 管 理 , 制 定 年 机 队 规 划 , 机 队 规 模 增 速 仍 按 照 控 制 , 预
19、计 年 末 机 队 规 模 达 到 约 架 ; 四 是 围 绕 规 划 实 施 中 的 突 出 问 题 , 积 极 破 解 发 展 瓶 颈 , 推 进 空 域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和 低 空 空 域 管 理 改 革 , 努 力 保 障 航 班 正 常 , 做 好 航 班 延 误 后 的 服 务 工 作 , 加 快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提 高 监 管 和 适 航 审 定 能 力 , 争 取 财 税 政 策 支 持 , 充 分 释 放 市 场 活 力 , 放 宽 国 内 航 班 航 线 许 可 准 入 条 件 , 推 进 国 内 航 空 运 输 价 格 改 革 , 支 持 低 成 本
20、航 空 , 航 空 物 流 , 航 空 经 济 的 发 展 , 启 动 基 本 航 空 服 务 , 提 高 航 空 公 司 国 际 竞 争 力 。三 、 持 续 推 进 安 全 体 系 建 设安 全 是 民 航 工 作 的 重 中 之 重 , 年 民 航 颁 布 和 修 订 了 中国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气 象 工 作 规 则 、 民 用 航 空 运 输 机 场 航 空 安 全 保 卫 规 则 、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航 空 安 全 保 卫 规 则 等 部 规 章 和 个 标 准 , 下 发 个 规 范 性 文 件 , 进
21、 一 步 完 善 安 全 规 章 体 系 , 强 化 安 全 基 础 建 设 。同 时 , 加 强 安 全 监 管 体 系 建 设 。 民 航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与 辖 区 各单 位 签 订 了 安 全 责 任 书 , 不 断 完 善 考 核 办 法 。 开 展 监 管 局 安 全 监管 绩 效 考 核 和 安 全 监 管 体 系 评 估 试 点 工 作 , 建 立 民 航 安 全 能 力 建 设 资 金 。 利 用 飞 行 标 准 监 督 管 理 系 统 ( ) 完 成 了 对 部 航 空 公 司 的 次 监 察 , 实 现 了 维 修 领 域 跨 地 区 监 管 模 式 创 新 。第
22、 二 部 分 改 革 开 放 篇按 照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战 略 要 求 , 民 航 坚 持 深 化 改 革 与 扩 大 开 放 , 以 开 放 促 改 革 , 以 改 革 促 发 展 ,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对 资 源 配 置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 民 航 产 业 的 发 展 活 力 不 断 增 强 。一 、 减 少 简 化 行 政 审 批放 松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经 营 许 可 。 根 据 “ 依 法 行 政 、 依托 市 场 、 简 政 放 权 、 促 进 发 展 ” 原 则 , 民 航 局 简 化 了 公 共 航 空
23、 运 输 企 业 经 营 许 可 条 件 , 取 消 部 分 限 制 性 条 款 。 同 时 取 消 对 旅 客 运 输 量 超 万 人 次 以 上 机 场 设 立 航 空 公 司 分 公 司 的 数 量 限 制 , 取 消 对 航 空 公 司 设 立 分 公 司 时 需 盈 利 的 要 求 。完 善 国 内 航 线 航 班 许 可 分 类 分 级 管 理 。 年 民 航 继 续 致 力 于 建 立 和 完 善 全 国 统 一 、 开 放 、 竞 争 、 有 序 的 航 空 运 输 市 场 。 在 对 国 内 航 线 分 为 登 记 航 线 和 核 准 航 线 两 类 进 行 管 理 的 基
24、础 上 , 将 涉 及 京 沪 穗 与 其 他 交 通 运 输 方 式 已 形 成 充 分 竞 争 的 航 线 航 班 全 部 改 为 登 记 管 理 , 进 一 步 扩 大 登 记 航 线 航 班 许 可 的 范 围 , 降 低 核 准 航 线 航 班 许 可 的 准 入 条 件 , 截 至 年 底 , 航 空 公 司 国 内 航 线 许 可 共 计 条 , 其 中 登 记 航 线 许 可 占 比 达 到 , 管 理 局 管 理 的 航 线 许 可 占 比 达 到 。 具 体 措 施 包 括 完 善 枢 纽 机 场 间 航 线 网 络 布 局 ; 适 当 增 加 千 万 级 机 场 的 航
25、班 量 ; 鼓 励 航 空 公 司 调 增 京 沪 穗 城 市 机 场 间 及 于 千 万 及 机 场 间 航 线 上 宽 体 机 航 班 比 例 ; 大 力 发 展 支 线 航 空 , 试 点 通 勤 航 空 , 增 强 支 线 机 场 通 达 性 ; 继 续 鼓 励 和 支 持 航 空 公 司 开 辟 和 加 密 至 新 疆 和 西 藏 的 航 线 航 班 , 完 善 航 线 网 络 ; 加 强 航空公司航线许可使用和定期航班计划执行情况监管和通报制度等。完 善 通 信 导 航 监 视 设 备 开 放 与 运 行 行 政 许 可 管 理 。 根 据 “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 落 实
26、简 政 放 权 ” 的 有 关 要 求 , 民 航 局 对 原 通 信 导 航 监 视 设 备 开 放 与 运 行 管 理 模 式 进 行 了 大 幅 调 整 。 将 通 信 和 监 视设 备 的 投 产 开 放 由 行 政 许 可 改 为 备 案 管 理 , 将 导 航 设 备 的 特殊 开 放 许 可 下 放 地 区 管 理 局 执 行 , 将 导 航 设 备 的 定 期 开 放 由 行 政 许 可 改 为 备 案 管 理 , 将 政 府 职 能 由 “ 管 许 可 、 管 审 批 ” 转 变 为 “ 定 政 策 、 制 标 准 、 抓 督 查 、 严 监 管 ” , 在 确 保 运 行
27、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简 化 了 审 批 流 程 , 提 高 了 运 行 效 率 。二 、 实 施 对 外 开 放年 中 国 与 厄 瓜 多 尔 正 式 签 署 航 空 运 输 协 定 。 截 止年 底 , 中 国 已 与 个 国 家 ( 地 区 ) 签 署 航 空 运 输 协 定 , 其 中 个 协 定 为 草 签 协 定 临 时 实 施 。年 月 日 中 国 瑞 士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在 北 京 签 署 。 其 中 , 中 方 在 入 世 承 诺 的 基 础 上 对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作 出 了 进 一 步 开 放 , 取 消 了 瑞 士 服 务 提 供 者 投 资 航
28、空 器 维 修 服 务 的 经 济 需 求 测 试 的 要 求 , 允 许 瑞 士 服 务 提 供 者 设 立 合 资 企 业 提 供 机 场 地 面 服 务 中 的 集 装 设 备 管 理 、 旅 客 与 行 李 、 货 物 与 邮 件 、 机 坪 、 飞 机 等 服 务 ; 瑞 方 则 在 航 空 器 维 修 和 保 养 、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的 销 售 和 市 场 推 广 、 计 算 机 订 座 系 统 服 务 、 机 场 地 面 服 务 、 机 场 管 理 服 务 等 领 域 对 我 做 出 了 完 全 开 放 。三 、 加 强 航 班 延 误 治 理明 确 航 班 正 常 工
29、作 职 责 分 工 。 为 构 建 以 运 行 管 理 ( 监控 ) 部 门 为 中 枢 的 航 班 正 常 管 理 体 系 , 进 一 步 做 好 航 班 正 常 工 作 , 民 航 进 一 步 明 确 航 班 正 常 工 作 分 工 , 由 民 航 局 运 行 监 控 中 心 承 担航 班 正 常 归 口 管 理 的 相 关 工 作 , 具 体 包 括 研 究 起 草 航 班 正 常 管 理工 作 制 度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检 查 有 关 落 实 情 况 , 对 全 行 业 航 班 运 行 总 体 情 况 实 施 日 常 监 督 和 协 调 , 发 生 大 面 积 延 误 时 及 时
30、 启 动 大 面 积 航 班 延 误 处 置 协 调 联 动 机 制 ,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空 管 、 航 空 公 司 、 机 场 等 相 关 单 位 , 有 序 实 施 统 一 放 行 , 尽 快 恢 复 航 班 运 营 。 民 航 局 运 输 司 着 力 做 好 完 善 规 章 、 服 务 标 准 与 规 范 、 航 班 延 误 后 的 服 务 保 障 机 制 , 以 及 维 护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等 方 面 工 作 。 机 场 司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航 班 备 降 工 作 , 保 证 飞 行 安 全 和 航 班 正 常 , 印 发 了 航 班 备 降 工 作 规
31、 则 。多 方 面 加 强 航 班 正 常 工 作 。 为 做 好 航 班 正 常 工 作 , 尽 量 避 免 和 减 少 大 面 积 航 班 延 误 , 民 航 部 署 从 多 方 面 做 好 工 作 : 一 是 加 大 先 进 技 术 使 用 力 度 , 二 是 各 运 输 航 空 公 司 飞 机 在 年 年 底 前 都 要 安 装 系 统 , 实 现 舱 单 传 递 电 子 化 , 三 是 加 强 对 人 员 的 训 练 力 度 ; 尽 快 建 立 大 面 积 航 班 延 误 处 置 协 调 联 动 机 制 , 建 立 信 息 发 布 机 制 , 建 立 延 误 航 班 的 恢 复 放
32、行 机 制 , 建 立 旅 客 服 务 协 调 机 制 ; 加 强 航 班 运 行 管 理 ; 加 强 航 班 正 常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 建 立 地 区 管 理 局 运 行 监 控 中 心 , 负 责 辖 区 内 航 班 运 行 指 挥 协 调 , 时 刻 管 理 部 门 要 加 大 时 刻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管 力 度 , 航 空 公 司 要 切 实 做 好 授 权 工 作 , 确 保 航 班 延 误 时 不 需 另 行 请 示 即 可 按 协 议 或 公 司 规 定 为 旅 客 提供服务,同时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民 航 局 制 定 了 做 好
33、航 班 正 常 工 作 规 定 , 本 着 “ 抓 源 头 、 抓 过 程 、 抓 善 后 ” 的 原 则 , 明 确 通 过 完 善 规 章 标 准 、 科 学 管 理 、 健 全 联 动机 制 和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手 段 , 重 点 解 决 影 响 航 班 正 常 和 大 面 积 航 班延 误 应 急 处 置 中 的 突 出 问 题 , 提 出 航 班 正 常 率 力 争 达 到 的 目 标 , 同 时 明 确 保 障 航 班 正 常 和 处 置 航 班 延 误 的 主 体 责 任 , 规 定 了 航 班 正 常 和 航 班 延 误 处 置 工 作 约 束 处 罚 机 制 , 为
34、航 班 正 常 工 作 的 开 展 提 供 了 制 度 依 据 。制 定 航 班 正 常 运 行 标 准 。 为 保 障 航 班 正 常 , 民 航 在 总 结 航 空 公 司 运 营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 制 定 了 航 班 正 常 运 行 标 准 , 就 航 班 各 环 节 运 行 标 准 作 出 规 定 , 包 括 特 种 车 辆 到 位 及 工 作 完 成 时 间 、 机 务 维 修 、 舱 门 开 启 、 客 舱 清 洁 、 餐 食 及 机 供 品 供 应 、 航 油 加 注 、 舱 单 上 传 或 送 达 、 货 邮 、 行 李 装 卸 、 机 组 、 乘 务 组 到 达 航
35、 空 器 或 机 位 、 办 理 乘 机 手 续 、 登 机 、 舱 门 关 闭 ( 开 启 ) 、 运 行 控 制 、 接 机 等 。优 化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运 行 。 为 保 证 空 中 交 通 安 全 , 维 护 空 中 交 通 秩 序 , 加 速 空 中 交 通 流 量 , 提 高 空 中 交 通 运 行 效 率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飞 行 基 本 规 则 , 制 定 下 发 了 优 化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运 行 规 范 的 暂 行 规 定 , 优 化 管 制 运 行 程 序 , 提 高 跑 道 使
36、用 效 率 , 加 速 航 班 运 行 , 提 高 航 班 正 常 率 。组 织 推 进 航 空 器 机 坪 运 行 管 理 移 交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 以 持 续 安 全 理 念 为 指 导 , 以 提 高 机 场 航 空 器 运 行 安 全 和 效 率 为 牵 引 , 以 解 决 机 场 管 制 塔 台 代 行 航 空 器 机 坪 运 行 管 理 的 矛 盾 和 问 题 提 高 机 场 运 行 效 率 为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 在 充 分 借 鉴 华 东 地 区 机 坪 运 行 管 理 试 点 工 作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 全 面 推 进 航 空 器 机 坪
37、 运行 管 理 移 交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 明 确 了 机 坪 运 行 管 理 移 交 的 工 作目 标 、 工 作 步 骤 和 实 施 要 求 , 提 高 航 班 运 行 效 率 。制 定 航 班 正 常 统 计 办 法 。 为 规 范 航 班 正 常 统 计 工 作 , 准 确 、 及 时 、 全 面 地 反 映 航 班 运 行 的 实 际 情 况 , 为 各 部 门 制 定 发 展 规 划 和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提 供 重 要 决 策 参 考 依 据 , 民 航 局 发 布 了 航 班 正 常 统 计 办 法 。 办 法 按 照 航 班 正 常 统 计 、 始 发
38、航 班 正 常 统 计 、 机 场 放 行 正 常 统 计 、 机 场 平 均 滑 行 时 间 统 计 等 不 同 分 类 制 定 了 统 计 指 标 , 明 确 了 数 据 报 告 主 体 责 任 , 并 对 统 计 报 告 和 争 议 裁 定 时 限 做 出 了 规 定 , 为 航 班 正 常 的 统 计 制 定 了 标 准 和 依 据 。第 三 部 分 法 制 建 设 篇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标 准 , 是 民 航 行 业 运 行 的 规 范 。 与 我 国 民 航 的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相 适 应 , 民 航 已 形 成 了 比 较 完 备 的 行 业 管 理 法
39、律 法 规 体 系 , 对 行 业 的 发 展 起 到 了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 民 航 在 法 制 建 设 中 结 合 行 业 实 际 坚 持 突 出 立 法 工 作 重 点 , 不 断 提 高 立 法 质 量 。一 、 突 出 立 法 工 作 重 点围 绕 行 业 发 展 大 局 , 突 出 立 法 工 作 重 点 , 年 民 航 共 制 定发 布 规 章 部 均 直 接 涉 及 航 空 安 全 , 同 时 制 定 了 涵 盖 了 从 人 员 资 质 和 培 训 、 飞 行 标 准 、 适 航 管 理 、 机 场 安 全 、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以 及 空 防 安 全 等 各
40、 个 方 面 的 大 量 规 范 性 文 件 。年 民 航 局 发 布 的 规 章 分 别 是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危 险 品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 民 航 局 令 第 号 )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气 象 工 作 规 则 ( 民 航 局 令 第 号 ) 、 民 用 航 空 运 输 机 场 航 空 安 全 保 卫 规 则 ( 民 航 局 令 第 号 ) 、 公 共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航 空 安 全 保 卫 规 则 ( 民 航 局 令 第 号 ) 、 民 用 航 空 导 航 设 备 开 放 与 运 行 管 理 规 定 ( 民 航 局 令 第 号 ) 和 民 用 航 空
41、通 信 导 航 监 视 设 备 飞 行 校 验 管 理 规 则 ( 民 航 局 令 第 号 ) 。年 民 航 局 发 布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主 要 有 : 民 用 航 空 人 员 体 检 鉴 定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 民 用 航 空 人 员 体 检 医 师 管 理 程 序 、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 飞 行 教 员 和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理 论 考 试 、 特 殊 机 动 飞 行 训 练 、 运 输 航 空 公 司 外 送 学 生 飞 行 训 练 的 要 求 、 中 国 民 航 飞 行 标 准 监 察 员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飞 行 签 派 员 执 照 理 论 考
42、 试 命 题 管 理 程 序 、 民 用 航 空 电 信 人 员 岗 位 培 训 大 纲 、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和 持 有 人 体 检 鉴 定 及 体 检 合 格 证 管 理 、 民 航 建 设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审 查 暂 行 办 法 、 民 航 建 设 工 程 行 业 验 收 暂 行 办 法 、 民 用 航 空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模 拟 机 评 估 管 理 规 定 、 通 用 航 空 机 场 空 管 运 行 保 障 管 理 办 法 、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导 航 监 视 设 备 台 ( 站 ) 址管 理 办 法 、 民 用 航 空 通 信 监 视 设
43、备 开 放 与 运 行 管 理 规 定 、 民用 机 场 风 温 廓 线 雷 达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 民 用 机 场 与 地 面 航 空 无 线 电 台 ( 站 ) 电 磁 环 境 测 试 规 范 、 机 场 管 制 模 拟 机 需 求 技 术 规 范 、 程 序 管 制 模 拟 机 需 求 技 术 规 范 、 雷 达 ( 监 视 ) 管 制 模 拟 机 需 求 技 术 规 范 等 。二 、 提 高 立 法 质 量提 高 立 法 质 量 是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的 一 项 重 要 任 务 。 法 律 条 文 表述 的 规 范 程 度 , 直 接 影 响 执 法 工 作 , 影 响
44、法 律 的 实 施 效 果 。 逐 步 统 一 和 规 范 民 航 规 章 立 法 技 术 , 是 提 高 行 业 立 法 质 量 的 有 效 途 径 。 在 总 结 民 航 规 章 立 法 工 作 实 践 和 研 究 国 内 外 立 法 理 论 的 基 础 上 , 民 航 局 从 规 章 的 结 构 、 条 文 和 语 言 三 个 角 度 , 提 出 民 航 规 章 立 法 技 术 规 范 , 指 导 民 航 规 章 的 起 草 、 审 查 工 作 。第 四 部 分 安 全 监 管 篇持 续 安 全 是 实 现 民 航 强 国 战 略 业 的 第 一 要 务 , 是 民 航 产 业 取 得
45、进 一 步 发 展 的 先 决 条 件 。 通 过 对 人 员 资 质 能 力 的 进 一 步 规 范 、 新 设 备 和 新 技 术 的 进 一 步 运 用 以 及 安 全 监 管 规 章 的 进 一 步 完 善 , 民航安全管理能力得到加强,行业总体安全形势保持稳定良好态势。一 、 人 员 资 质 能 力 管 理继 续 加 强 民 用 航 空 人 员 体 检 鉴 定 管 理 。 年 民 航 分别 颁 布 了 针 对 体 检 鉴 定 机 构 和 体 检 医 师 的 管 理 程 序 , 对 体 检 鉴 定 机 构 和 体 检 医 师 的 管 理 提 供 了 明 确 依 据 。 民 用 航 空
46、人 员 体 检 鉴 定 机 构 管 理 程 序 根 据 民 用 航 空 飞 行 标 准 委 任 代 表 和 委 任 单 位 代 表 管 理 规 定 ( ) 制 定 , 对 体 检 鉴 定 机 构 的 申 请 、 审 查 、 委 任 和 监 督 管 理 程 序 进 行 了 规 范 , 明 确 规 定 体 检 机 构 实 施 分 级 管 理 。 民 航 局 成 立 “ 民 用 航 空 人 员 体 检 鉴 定 体 检 机 构 评 审 委 员 会 ” , 负 责 体 检 机 构 分 级 评 审 工 作 。 该 管 理 规 定 还 对 体 检 鉴 定 机 构 的 分 级 管 理 标 准 作 出 了 具 体 规 定 。 同 时 , 与 该 标 准 配 套 的 民 用 航 空 人 员 体 检 鉴 定 场 所 和 设 施 设 备 配 备规范 也相应发布,对体检鉴定工作的场所和设备做出具体要求。 民 用 航 空 人 员 体 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