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 一 部 分 ) 第 一 章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理 论 及 其 发 展1、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三 个 部 分 :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 政 治 经 济 学 ; 科 学社 会 主 义 。2、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三 个 组 成 部 分 是 统 一 的 有 机 整 体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是 马 克 思 主 义 全 部 学 说 的 理 论 基 础 。政 治 经 济 学 是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最 深 刻 最 全 面 的 证 明 和 运 用 。科 学 社 会 主 义 是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和 政 治 经 济
2、学 的 落 脚 点 和 归 宿 。3、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之 时 , 就 以 马 克 思 主 义 作 为 指 导 思 想 , 并 开 始 了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中 国 化 的 历史 进 程 。4、 马 克 思 主 义 中 国 化 , 就 是 使 马 克 思 主 义 和 中 国 这 实 际 相 结 合 , 使 马 克 思 主 义 具 有 中 国 民 族 特点 和 民 族 形 式 , 成 为 指 导 中 国 革 命 和 建 设 的 理 论 。5、 把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中 国 化 这 个 重 大 命 题 是 毛 泽 东 首 先 提 出 来 。6、 马 克 思 主 义
3、中 国 化 的 伟 大 成 果 毛 泽 东 思 想 。7、 毛 泽 东 思 想 科 学 含 义 具 体 表 现 三 个 方 面 :首 先 , 毛 泽 东 思 想 是 马 克 思 、 列 宁 主 义 在 中 国 的 运 用 和 发 展 。其 次 , 毛 泽 东 思 想 是 被 实 践 证 明 了 关 于 中 国 革 命 和 建 设 的 正 确 理 论 原 则 和 经 验 总 结 。最 后 , 毛 泽 东 思 想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集 体 智 慧 和 结 晶 。8、 中 央 在 关 于 建 国 以 来 党 的 若 干 历 史 问 题 决 议 中 系 统 地 概 括 和 论 述 了 贯 穿 于
4、 毛 泽 东思 想 各 个 组 成 部 分 立 场 观 点 和 方 法 , 即 毛 泽 东 思 想 活 的 灵 魂 实 事 求 是 , 群 众 路 线 和独 立 自 主 。 实 事 求 是 , 群 众 路 线 , 独 立 自 主 三 个 基 本 方 面 相 互 贯 通 有 机 统 一 , 缺 一 不 可 是 毛 泽 东 思 想 中 最本 质 、 最 核 心 的 东 西 , 是 最 能 体 现 毛 泽 东 思 想 科 学 性 和 生 命 力 的 东 西 。 实 事 求 是 是 毛 泽 东 思 想 的 根 本 出 发 点 和 精 髓 ,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根 本 思 想 路 线 。 群 众
5、路 线 是 党 的 根 本 的 工 作 路 线 。 独 立 自 主 、 自 力 更 生 是 中 国 革 命 和 建 设 的 根 本 立 足 点 。1、 邓 小 平 理 论 是 当 代 中 国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2、 邓 小 平 理 论 是 在 我 国 改 革 开 放 和 社 会 现 代 化 建 设 实 践 中 形 成 和 发 展 起 来 的 , 它 的 形 成 和 发 展林 体 上 经 历 三 个 阶 段 : 第 一 阶 段 , 从 1978 年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最 后 到 十 二 大 。 第 二 阶 段 , 从 十 二 大 到 十 三 大 。 第 三 阶 段 , 从 十
6、三 大 到 十 四 大 。3、 社 会 主 义 本 质 是 解 放 生 产 力 , 发 展 生 产 力 , 消 灭 剥 削 、 消 除 两 极 分 化 , 最 终 达 到 共 同 富 裕 。 现 阶 段 我 们 社 会 主 义 主 要 矛 盾 是 人 民 日 益 增 长 的 物 质 文 化 需 要 同 落 后 的 社 会 生 产 力 之 间 矛 盾 。 社 会 主 义 根 本 任 务 是 解 放 生 产 力 、 发 展 生 产 力 。4、 判 断 各 方 面 工 作 是 非 得 失 , 要 以 是 否 有 利 于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的 生 产 力 ; 是 否 有 利 于 增 强 社 会
7、主义 国 家 的 综 合 国 力 ; 是 否 有 利 于 提 高 人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为 标 准 。5、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目 标 是 坚 持 公 有 制 和 按 劳 分 配 为 主 体 , 其 它 经 济 成 分 和 分 配 形 式 为 补 充 的 基础 上 , 建 立 和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的 目 标 是 以 完 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多 党 合 作 和 政 治 协 商 制 度 的 主要 内 容 ,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6、 当 今 世 界 两 大 主 题
8、 : 和 平 和 发 展 。7、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 坚 持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 坚 持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和 毛 泽 东 思 想 。8、 “一 国 两 制 ”即 在 一 个 中 国 前 提 下 , 国 家 主 体 坚 持 社 会 制 度 、 香 港 、 夏 门 、 台 湾 保 持 原 有 资本 主 义 制 度 长 期 不 变 。9、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是 马 克 思 主 义 中 国 化 的 最 新 理 论 成 果 : “三 个 代 表 ”: 1、 党 始 终 成 为 中
9、国 先 进 社 会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要 求 。2、 中 国 先 进 文 化 的 前 进 方 向 。3、 中 国 最 广 大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的 忠 实 代 表 。 先 进 的 文 化 包 括 思 想 道 德 和 科 学 文 化 两 个 组 成 部 分 。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是 我 们 党 的 根 本 宗 旨 。 贯 彻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关 键 在 坚 持 与 时 俱 进 , 核 心 在 坚 持 党 的 先 进 性 , 本 质 是 坚 持 执 政为 民 。第 二 章 树 立 和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1、 实 现 全 面 建 设 小
10、康 社 会 的 历 史 任 务 指 导 方 针 : 树 立 和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2、 科 学 发 展 观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 树 立 全 面 协 调 , 可 持 续 的 发 展 观 ,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和 人 的 全面 发 展 。3、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核 心 本 质 是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 “人 ”是 人 民 群 众 , “本 ”是 人 民 群 众 的 根本 利 益 , 以 人 为 本 是 发 展 的 目 的 , 以 经 济 建 设 为 中 心 是 达 到 这 个 目 的 的 手 段 。4、 科 学 发 展 观 追 求 的 目 的 是 实 现 经
11、济 社 会 全 面 发 展 ; 科 学 发 展 观 基 本 原 则 是 坚 持 协 调 发 展 ; 坚 持 可 持 续 发 展 是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重 要 体 现 。5、 科 学 发 展 观 对 发 展 内 涵 的 认 识 具 四 个 方 面 特 点 : 科 学 性 与 价 值 性 统 一 ; 目 标 性 与 手 段 性 统 一 ; 全 面 性 与 重 点 性 统 一 ; 现 实 性 与长 远 性 统 一 。6、 树 立 科 学 发 展 观 基 本 要 求 P27。7、 树 立 和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重 要 意 义 : 树 立 和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是 顺 利
12、推 动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的 前 提 条 件 ; 树 立 和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是 解 决 好 发 展 问 题 根 本 途 径 ; 树 立 和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是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的 根 本 指 针 。第 三 章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1、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指 社 会 主 义 条 件 下 以 人 为 主 体 的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状 态 ;2、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科 学 内 涵 包 括 :第 一 、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 第 二 、 人 与 人 和 谐 , 第 三 、 人 与 社 会 和 谐
13、。 第 四 、 人 、 社 会 与 自 然 的 和 谐 。第 五 、 以 人 为 本 的 政 治 和 谐 。 第 六 , 以 人 为 本 的 经 济 和 谐 , 第 七 、 以 人 为 本 的 文 化 和 谐 。3、 现 代 人 类 社 会 两 种 基 本 关 系 : 人 与 自 然 关 系 和 人 与 社 会 关 系 。4、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基 本 特 征 ( 本 质 ) : 民 主 法 治 、 公 平 正 义 、 诚 信 友 爱 、 充 满 活 力 、 安 定有 序 、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相 处 。5、 和 谐 社 会 的 本 质 上 是 法 治 社 会 。 一
14、个 社 会 能 否 和 谐 , 一 个 国 家 能 否 长 治 久 安 ,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的 思 想 道 德 素 质 ,即 道 德 建 设 状 况 。6、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基 本 原 则 : P417、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主 要 任 务 : P42第 四 章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1、 三 农 : 农 业 、 农 村 和 农 民 。2、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重 大 战 略 意 义 P463、 党 中 央 为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所 定 下 总 目 标 : “生 产
15、 发 展 、 生 活 宽 裕 , 引 风 文 明 、 村容 整 洁 、 管 理 民 主 ”。4、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基 本 原 则 ;第 一 、 必 须 坚 持 以 发 展 农 村 经 济 为 中 心 ;第 二 、 必 须 坚 持 农 村 基 本 经 营 制 度 不 动 摇 ;第 三 、 必 须 坚 持 与 人 为 本 ;第 四 、 必 须 坚 持 发 挥 各 方 面 积 极 性 。5、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提 出 “五 要 五 不 ”的基 本 要 求 :第 一 、 要 注 重 实 效 , 不 搞
16、 形 式 主 义 ;第 二 、 要 量 力 而 行 , 不 盲 目 攀 比 ;第 三 、 要 民 主 协 商 , 不 强 迫 命 令 ;第 四 、 要 突 出 特 色 , 不 强 求 一 律 ;第 五 、 要 引 导 扶 持 , 不 包 办 代 替 。6、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主 要 任 务 : 积 极 推 进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 推 进 现 代 农 业 建 设 ; 促 进 农 民 持 续 增 收 ; 加 强 农 村 基础 设 施 建 设 ; 加 快 发 展 农 村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 全 面 深 化 农 村 改 革 ; 加 强 农 村 民 主 政 治 建 设
17、; 培 养 新 型 农 民 。7、 积 极 推 进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是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基 本 前 提 和 基 本 保 障 。8、 农 民 是 建 设 新 农 村 的 主 体 。( 第 二 部 分 ) 第 一 章 公 共 管 理 的 基 本 理 论1、 公 共 管 理 研 究 公 共 组 织 依 法 运 用 公 共 权 力 管 理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 实 现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过程 。2、 公 共 管 理 包 括 内 容 : 公 共 管 理 主 体 是 多 元 化 的 公 共 组 织 ; 公 共 管 理 目 的 是 实 现 公 共 利 益 ; 公
18、共 管 理 是 基 础 是 公 共 权 力 ; 公 共 管 理 内 容 是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3、 公 共 组 织 是 以 实 现 公 共 利 益 为 目 的 , 为 社 会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的 法 人 组 织 。4、 公 共 组 织 以 包 括 政 府 组 织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两 种 。5、 公 共 利 益 的 实 现 是 公 共 管 理 的 根 本 目 的 。 实 现 公 共 利 益 的 过 程 是 公 共 组 织 给 公 民 提 供 公 共 服务 的 过 程 。6、 公 共 组 织 为 公 民 提 供 的 公 共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和
19、 公 共 产 品 的 供 给 。7、 公 共 资 源 既 是 公 共 组 织 给 社 会 成 员 提 供 服 务 的 内 容 , 又 是 服 务 的 工 具 和 载 体 。8、 公 共 管 理 是 将 私 营 部 门 的 管 理 手 段 运 用 到 公 共 部 门 管 理 上 , 并 未 改 变 公 共 部 门 的 主 体 性 ; 公 共 管 理 只 选 择 性 运 用 市 场 机 制 手 段 , 并 不 是 将 公 共 服 务 完 全 正 确 市 场 化 ; 公 共 管 理 不 完 全 等 同 于 政 府 管 理 , 是 与 私 营 部 门 、 非 营 利 部 门 或 个 人 进 行 共 同
20、 管 理 的 合 作 模 式 。9、 公 共 组 织 法 人 组 织 , 公 共 管 理 组 织 公 法 人 组 织 。10、 政 府 的 管 理 职 能 主 要 有 政 治 职 能 、 经 济 职 能 、 文 化 职 能 和 社 会 职 能 。11、 在 我 国 , 按 照 社 会 分 类 管 理 原 则 , 社 会 组 织 分 为 机 关 法 人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 企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 我 们 的 非 政 府 公 共 组 织 主 要 包 括 事 业 单 位 和 民 间 组 织 。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是 非 政 府 公 共 组 织 与 其 他
21、私 营 组 织 的 最 大 区 别 。12、 社 会 管 理 公 共 管 理 的 主 要 职 能 。 公 共 管 理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实 现 社 会 良 性 运 行 和 协 调 发 展 , 实 现公 共 利 益 最 大 化 。13、 公 共 管 理 原 则 : 人 本 性 原 则 ; 服 务 性 原 则 ; 效 能 性 原 则 ; 均 衡 性 原 则 。14、 所 谓 人 本 , 顾 名 思 义 是 以 人 为 本 ; 从 理 论 上 说 , 人 民 群 众 既 是 公 共 管 理 的 主 体 , 又 是 公 共 管 理 的 客 体 , 这 是 以 人 为 本 原 则 的 本 质特 性
22、 。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基 础 上 的 公 共 管 理 就 其 本 质 而 言 不 是 管 制 , 而 是 服 务 。15、 公 共 管 理 目 标 特 性 P2616、 公 共 管 理 目 标 是 公 共 管 理 主 体 对 未 来 发 展 状 态 的 判 断 , 既 可 以 是 质 的 描 述 , 也 可 以 是 量 的 指标 。17、 管 理 目 标 具 有 两 种 内 容 : 一 是 预 期 结 果 , 二 是 达 到 这 一 预 期 结 果 所 应 采 取 的 管 理 措 施 。18、 公 共 管 理 目 标 的 分 类 : 公 共 管 理 一 般 可 分 宏 观 层 次 作
23、微 观 层 次 。 在 公 共 管 理 的 目 标 体 系 中 最 高 层 次 是 长 远 目 标 , 其 次 是 中 期 目 标 , 再 次 是 短 期 目 标 , 最 后 是 当前 目 标 和 具 体 活 动 目 标 。中 期 目 标 是 指 通 常 以 五 年 左 右 为 期 限 。短 期 目 标 为 一 年 为 限 。当 前 目 标 为 一 个 月 或 一 个 季 度 较 为 适 , 也 有 以 半 年 为 期 。第 二 章 公 共 政 策1、 公 共 政 策 功 能 : 导 向 性 ; 调 控 性 ; 分 配 性 。2、 对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进 行 分 配 是 公 共 政 策
24、 的 本 质 特 征 。3、 公 共 政 策 的 设 计 和 特 定 包 四 个 环 节 : 政 策 问 题 产 生 和 认 定 ; 确 定 政 策 目 标 ; 设 计 政 策 方 案 ; 选 择 政 策 方 案 。4、 设 计 政 策 方 案 本 身 是 个 动 态 过 程 , 可 分 为 若 干 步 骤 , 基 本 由 设 想 分 析 , 初 选 评 定 , 淘 汰 等 环节 构 成 。5、 影 响 公 共 政 策 制 定 的 主 要 因 素 包 括 制 度 因 素 、 文 化 因 素 和 自 身 因 素 。6、 公 共 政 策 设 计 和 制 定 的 价 值 标 准 和 取 向 包 括
25、两 个 方 面 内 容 :一 是 社 会 公 正 ; 二 是 效 率 。7、 政 策 实 验 一 定 要 按 照 科 学 方 法 进 行 , 其 步 骤 大 致 包 括 选 择 实 验 对 象 , 设 计 实 验 方 案 和 总 结 实验 结 果 三 个 阶 段 。8、 政 策 执 行 一 般 涉 及 三 个 层 面 : 政 治 层 面 、 行 政 层 面 、 沟 通 层 面 。9、 公 共 政 策 评 估 主 要 类 型 : 效 果 ; 执 行 ; 效 率 。10、 政 策 评 估 既 是 一 个 事 实 判 断 标 准 , 又 是 一 个 价 值 判 断 标 准 。11、 灰 色 评 估
26、存 在 原 因 : 政 策 本 身 执 行 目 的 不 明 确 ; 评 估 者 知 识 水 平 有 限 ; 发生 了 意 想 不 到 的 大 规 模 事 件 ; 如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等 。 政 策 产 生 无 形 效 果 无 法 评 估 。12、 对 于 政 策 的 评 估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评 估 的 目 的 要 明 确 ; 评 估 的 结 论 是 多 重 利 益 主 体 民 主 参 与 和 充 分 论 证 的 结 果 。 评 估 要 具 有 超 前 性 。第 三 章 公 共 行 政1、 公 共 行 政 的 本 质 特 征 : 强 制 性 ; 严 格 的 等 级 制
27、 ; 目 标 效 益 和 效 率 一 致 。2、 公 共 行 政 的 主 体 是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 其 他 享 有 行 政 权 的 独 立 行 政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3、 公 共 行 政 的 客 体 是 公 共 行 政 的 对 象 是 公 共 事 务 。4、 公 共 行 政 的 原 则 是 法 治 原 则 、 服 务 原 则 、 效 率 原 则 二 者 的 统 一 。5、 我 国 行 政 职 能 转 变 基 本 内 容 : 职 能 重 心 转 变 ; 方 式 转 变 ; 关 系 转 变 。第 四 章 公 共 行 政 决 策 与 行 政 执 行1、 行 政 决 策 主 体 为
28、国 家 行 政 权 的 行 政 组 织 和 个 人 。 行 政 决 策 客 体 是 整 个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公 共 事 务 。2、 行 政 决 策 原 则 : 信 息 ; 预 测 ; 系 统 ; 可 行 ; 择 优 ; 创 新 ; 动 态 。3、 行 政 决 策 程 序 : 发 现 问 题 , 确 定 决 策 目 标 ; 拟 订 或 设 计 决 策 方 案 ; 评 估 择 优 抉 择 方 案 ; 实 施 反 馈 , 完 善 方 案 。4、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行 政 执 行 过 程 中 , 首 先 应 遵 循 依 法 行 政 原 则 。5、 行 政 执 行 基
29、本 过 程 由 行 政 执 行 的 准 备 阶 段 , 实 施 阶 段 , 监 控 阶 段 和 总 结 阶 段 。6、 我 国 审 计 监 督 主 要 包 括 行 政 审 计 和 审 计 行 政 两 方 面 。7、 立 法 机 关 监 督 是 最 具 权 威 和 高 层 次 的 监 督 , 它 包 法 律 监 督 、 人 事 监 督 和 工 作 监 督 。8、 行 政 效 率 特 点 : 迟 效 性 综 合 性 ; 多 层 次 性 。9、 提 高 我 公 共 行 政 效 率 有 效 途 径 : 优 化 行 政 组 织 , 建 立 新 型 有 效 的 管 理 体 系 ; 加 强 法 治 , 健
30、全 法 律 制 度 ; 提 高 公 务 员 素 质 , 尤 其 是 领 导 干 部 素 质 ; 更 新 观 念 ; 打 破 垄 断 ,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1、 公 共 关 系 活 动 过 程 和 方 式 : 沟 通 传 播 。2、 公 共 关 系 的 职 能 : 采 集 信 息 ; 咨 询 决 策 ; 协 调 关 系 ; 传 播 沟 通 。3、 树 立 组 织 形 象 是 公 共 关 系 对 社 会 组 织 最 为 根 本 性 的 作 用 , 也 是 社 会 组 织 开 展 公 共 关 系 活 动 的出 发 点 和 归 宿 。4、 公 共 关 系 的 主 要 原 则 : 真 实 性 原
31、 则 上 ; 对 公 众 负 责 的 原 则 ; 全 员 公 共 原 则 ; 开 拓 创 新 原 则 ; 保 持 协 作 原 则 。5、 公 共 关 系 实 务 要 求 : 明 确 目 标 ; 尊 重 公 众 ; 重 视 科 学 ; 勇 于 创 新 。6、 公 共 关 系 的 主 体 社 会 组 织 、 机 构 人 员 ; 公 共 关 系 的 客 体 公 众 。7、 社 会 组 织 形 象 四 大 特 征 : 主 客 观 两 重 性 ; 多 维 性 ; 可 塑 性 ; 相 对 稳 定 性 ;8、 按 照 物 质 形 式 对 传 播 媒 介 分 类 , 可 以 分 为 符 号 媒 介 、 实 务
32、 媒 介 和 人 体 媒 介 三 类 。9、 公 共 沟 通 原 则 : 双 向 沟 通 原 则 ; 即 由 传 递 阶 段 和 反 馈 阶 段 构 成 ; 平 衡 理 论 原 则 ; “相 似 性 ”。10、 公 共 关 系 的 运 作 : 调 查 分 析 、 策 划 设 计 、 传 播 实 施 评 估 和 作 用 。11、 公 共 关 系 策 划 设 计 : 策 划 起 始 准 备 实 施 完 善 。( 第 三 部 分 ) 法 学 基 础 理 论1、 法 是 由 国 家 制 度 或 认 可 , 体 现 统 治 阶 级 意 志 , 并 以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证 实 施 的 社 会 规
33、范 。2、 法 的 本 质 是 : 法 是 统 治 阶 级 意 志 的 表 现 ; 法 是 被 上 升 为 国 家 意 志 的 统 治 阶 段 意 志 ; 法 的 内 容 是 统 治 阶 级 的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决 定 的 ;3、 法 基 本 特 征 : 法 是 调 整 人 们 行 为 的 社 会 规 范 ; 法 是 由 国 家 规 定 或 认 可 , 并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社 会 规 范 ; 法 是 规 定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社 会 规 范 ; 法 是 由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证 实 施 的 社 会 规 范 。4、 法 的 作 用 : 指 引 ; 评 价 ;
34、预 测 ; 教 育 ; 强 制 。5、 法 与 经 济 基 础 关 系 表 现 两 个 方 面 : 经 济 基 础 决 定 法 ; 法 反 作 用 于 经 济 基 础 。6、 法 与 政 治 的 关 系 表 现 : 一 是 法 受 政 治 制 约 ; 二 是 法 服 务 于 政 治 。7、 社 会 主 义 法 与 党 的 政 策 在 本 质 上 是 一 致 的 。8、 法 和 政 治 都 是 上 层 建 筑 , 都 是 由 经 济 基 础 决 定 , 并 都 是 基 础 服 务 。9、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基 本 要 求 是 : “有 法 可 依 、 有 法 必 依 、 执 法 必 严 、
35、 违 法 必 究 ”。 其 中心 环 节 是 依 法 办 事 。10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产 生 的 依 据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决 定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性 质 、 内 容 作 发 展 变 化 。11、 社 会 主 义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社 会 主 主 义 法 制 是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的 确 认 和 保 障 。12、 我 国 现 阶 段 立 法 指 导 思 想 是 以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和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为 指 导 , 为 实 现 社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36、设 服 务 。13、 我 国 立 法 遵 循 基 本 原 则 : P14714、 我 国 产 法 程 序 : 法 律 草 案 提 出 审 议 通 过 公 布 。15、 我 国 法 的 渊 源 主 要 包 括 : 宪 法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地 方 性 法 规 ; 自 治 条例 ; 单 行 条 例 ; 国 际 条 例 。16、 我 国 法 律 主 要 包 括 : 宪 法 ; 行 政 法 ; 刑 法 ; 民 法 ; 经 济 法 ; 婚 姻 法 ; 劳 动 法 ; 环 境 法 ; 诉 讼 法 ; 军 事 法 。17、 法 的 实 施 包 括 执 法 、 司 法 和 守 法 。18、
37、法 的 溯 及 力 是 指 该 项 法 律 公 布 生 效 以 前 所 发 生 的 事 件 或 行 为 是 否 适 用 该 项 法 律 问 题 。 如 适 用就 有 说 服 力 ,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一 般 不 具 有 溯 及 力 。19、 在 我 国 , 根 据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精 神 实 质 以 及 司 法 工 作 实 践 经 验 , 对 法 的 运 用 提 出 三 点 基 本 要求 , 即 准 确 、 合 法 、 及 时 。20、 我 国 法 律 适 用 基 本 原 则 有 :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的 原 则 ; 公 民 在 法 律面
38、 前 一 律 平 等 的 原 则 ;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独 立 行 政 职 权 的 原 则 ;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 有 错 必纠 的 原 则 。21、 法 律 关 系 由 主 体 、 客 体 、 内 容 三 个 要 素 构 成 。22、 在 我 国 ,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包 括 个 人 主 体 、 集 体 主 体 和 国 家 三 大 类 。23、 法 律 规 范 是 法 律 关 系 产 生 变 更 和 消 灭 的 法 律 依 据 。24、 法 律 事 实 有 两 类 : 法 律 事 件 ; 法 律 行 为 。25、 法 律 制 裁 分 : 刑 事 制 裁 ; 民 事 制 裁
39、 ; 行 政 制 裁 ; 经 济 制 裁 ; 违 宪 制 裁 。26、 法 律 监 督 主 体 分 为 三 类 : 国 家 机 关 、 社 会 组 织 和 人 民 群 众 。 法 律 监 督 客 体 是 立 法 、 司 法 和 执 法 机 关 及 其 公 职 人 员 进 行 公 务 活 动 。第 二 章 宪 法1、 宪 法 是 规 定 国 家 的 根 本 制 度 和 根 本 任 务 , 规 范 国 家 权 力 , 保 障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的 国 家 根本 法 。2、 宪 法 是 国 家 根 本 大 法 。3、 我 国 宪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有 :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原
40、则 ; 人 民 民 主 权 原 则 ; 基 本 人 权原 则 ;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原 则 。4、 任 何 其 他 法 律 不 仅 要 以 宪 法 为 依 据 , 而 且 不 得 与 宪 法 相 抵 触 。5、 宪 法 保 障 制 度 : 宪 法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大 法 , 具 有 最 高 法 律 效 力 。 宪 法 规 定 由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行 使 宪 法 监 督 权 ,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行 使 宪 法 解 释 权 。 现 行 宪 法 设 立 各 种 专 门 委 员 会 协 助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41、 会 行 使 宪 法 监 督 权 。 宪 法 规 定 了 严 密 完 整 的 法 律 监 督 体 系 , 即 全 国 人 大 有 权 改 变 或 者 撤 销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不 适 当 的决 定 。 宪 法 规 定 对 规 范 性 文 件 监 督 采 取 事 先 审 查 和 事 后 审 查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宪 法 规 定 公 民 对 国 家 机 关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有 提 出 申 诉 、 控 告 、 检 举 的 权 利 , 有依 法 取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6、 我 们 现 行 对 宪 法 监 督 P157, 如 全 国 人
42、 大 有 权 撤 销 国 务 院 制 定 国 宪 法 , 法 律 相 抵 触 行 政 法规 , 决 定 , 命 令 , 国 务 院 对 各 部 委 逐 级 。1、 新 中 国 于 1954 年 由 第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制 定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法 , 它 是 我 国 的 第 一 部 宪 法 。2、 国 家 性 质 即 国 体 是 指 国 家 的 阶 级 本 质 。3、 我 国 的 国 家 性 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是 工 人 阶 级 领 导 的 以 工 农 联 盟 为 基 础 的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社会 主 义
43、 国 家 。4、 中 国 共 产 党 是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领 导 核 心 , 是 执 政 党 。 各 民 主 党 派 是 参 政 党 。 多 党 合 作 基 本 方 针 是 : “长 期 共 有 、 互 相 监 督 、 肝 胆 相 照 、 荣 辱 与 共 ”十 六 方 针 。5、 我 国 国 体 特 点 。 P1586、 现 阶 段 我 国 爱 国 统 一 战 线 任 务 是 :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 为 完 成 统 一 祖 国 的 大 业 和 维护 世 界 和 平 作 出 贡 献 。7、 人 民 政 协 主 要 职 能 : 政 治 协 商 ; 民 主
44、 监 督 。8、 我 国 经 济 制 度 : 生 产 资 料 的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是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制 度 的 基 础 。 在 法 律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个 体 经 济 私 营 等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是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坚 持 以 按 劳 分 配 为 主 体 、 多 种 分 配 方 式 并 存 的 分 配 制 度 。 国 家 实 行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 国 家 保 护 社 会 主 义 的 公 共 财 产 和 公 民 合 法 财 产 所 有 权 。9、 在 我 国 现 阶 段 , 非 公 有
45、 制 经 济 包 括 劳 动 者 个 体 经 济 、 私 营 经 济 和 “三 资 企 业 ”( 中外 合 资 、 中 外 合 作 、 外 商 独 资 ) 等 形 式 。10、 我 国 的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 我 国 的 根 本 政 治 制 度 ) 是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11、 现 代 国 家 的 结 构 形 式 主 要 有 两 大 类 : 单 一 制 和 复 合 制 。现 代 国 家 大 多 数 是 单 一 制 , 我 国 也 是 单 一 制 国 家 。复 合 制 中 又 分 为 邦 联 和 联 邦 两 种 形 式 。12、 公 民 是 指 具 有 一 国 国 籍 并
46、 根 据 该 国 法 律 享 有 权 利 和 承 担 义 务 的 人 。13、 我 国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 P16514、 我 国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公 民 有 言 论 、 出 版 、 集 会 、 结 社 、 游 行 、 示 威 的 自 由 。15、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是 我 国 的 最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 又 是 国 家 的 立 法 机 关 , 在 我 国 国 家 机 关体 系 中 居 于 首 要 地 位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是 全 国 人 大 的 党 设 机 关 , 是 全 国 人 大 闭 会 期 间 行 使 国 家 权
47、力 的 机 关 , 也 是 行 使立 法 权 的 机 关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是 我 国 的 国 家 元 首 。1、 根 据 宪 法 规 定 , 国 家 主 席 、 副 主 席 由 全 国 人 大 选 举 产 生 。2、 国 家 主 席 、 副 主 席 的 任 期 与 全 国 人 大 每 届 任 期 相 同 , 都 是 5 年 , 连 续 任 职 不 得 超 过 两届 。3、 国 务 院 即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是 最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执 行 机 关 , 是 最 高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 在 全 国 行 政机 关 系 统 中 居 最 高 地 位 。
48、4、 国 务 院 落 由 总 理 、 副 总 理 若 干 人 、 国 务 委 员 若 干 人 、 各 部 部 长 、 各 委 员 会 主 任 、 审 计 长 秘 书长 组 成 。 总 理 、 副 总 理 、 委 员 连 任 不 超 过 两 届 , 每 届 5 年 。5、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是 国 家 最 高 军 事 领 导 机 关 , 统 一 领 导 全 国 武 装 力 量 , 由 全 国 人 大 选 举 产 生 。每 届 5 年 。6、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是 地 方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是 地 方 各 级 人 大 的 执 行 机 关 , 是 地 方 各 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7、 城 市 和 农 村 居 民 居 住 地 设 立 的 居 民 委 员 会 和 村 民 委 员 会 是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 它 们 不 属 国家 机 关 , 也 不 是 基 层 人 民 政 府 的 派 出 机 构 , 但 与 基 层 政 府 机 构 有 密 切 关 系 。8、 司 法 机 关 是 人 民 法 院 和 人 民 检 查 院 。人 民 法 院 是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