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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7中国国贸八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202206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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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代码:600007 证券简称:中 国国贸 编号:临 2022-013 中国国 际贸易中心股份有 限公司 八届十 三次 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文件,并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 12 人,实际出席 12 人,会议出席人数符合 公司 法 和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2、 程 的 有 关 规 定,本次 会议 及 所作决议 合法有效。会议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一、会议以 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将控股股东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依 照 中 国 国际 贸易 中心 股 份有 限 公司 章程 有 关 规定,同意 将公 司控 股 股东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交 的 关 于“郝 敬 华 女 士 不 再 担 任 公司独立董事;提名张学兵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公 司 董事 会 对独

3、 立董 事 郝敬华 女 士 任职 期间 为公 司 所作 的 努力 和贡 献表 示 衷心感谢。二、会议以 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对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进行修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三、会议以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2 年6 月30 日上午9:30 在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中国国际贸易 中心国贸 大厦A 座7 层多功能厅召 开公司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如下:(一)审议关于

4、郝敬华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二)审议关于 选举张学兵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三)审 议 关于 对 中国 国 际贸 易 中心 股份 有限 公 司章 程 第 十三 条进 行 修改的议案。有关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事项,详见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特此公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6 月14 日 附件一:张 学兵 先生简 历 张学兵先生,1965 年出生,法学硕 士。曾任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央国家 机 关 青 年 联 合 会 副 主 席、北 京 市 律 师 协 公 会 长、中 华

5、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副 会 长、北京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委 员、中 国 电 信 集 团 公 司 外 部 董 事、联 想 控 股 股 份 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长、中 国 南 方 航 空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董 事、珠 海 华 发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中国 船 舶 重 工 集 团 动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中 国 政 法 大 学 董 事 会 董 事、中 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附件 二:公 司第 八届董 事会 独立董 事提 名人声 明 提名人

6、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现 提 名 张 学 兵 先 生 为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中心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并 已 充 分 了 解 被 提 名 人 职 业 专 长、教 育 背 景、工 作 经 历、兼 任 职 务 等 情 况。被 提 名 人 已 书 面 同 意 出 任 中 国 国 际 贸 易中心 股份有限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 名 人 认 为,被 提 名 人 具 备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与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

7、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被 提 名 人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基 本 知 识,熟 悉 相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规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具 有 五 年 以 上 法 律、经 济、会 计、财 务、管 理 或 者 其 他 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四)中 共 中 央 纪 委、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规 范 中 管 干 部 辞

8、 去 公 职 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的规定(如适用);(五)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在 企 业 兼 职(任 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六)中 共 中 央 纪 委、教 育 部、监 察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七)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独 立 董 事 和 外 部 监 事 制 度 指 引 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八)中国证监会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

9、适用);(九)中 国 银 保 监 会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董 事(理 事)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资格 管 理 办 法 保 险 公 司 董 事、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管 理 规 定 保 险 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一)在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和 主 要 社 会 关系(直 系 亲 属 是 指 配 偶、父 母、子 女 等;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是 指

10、兄 弟 姐 妹、岳 父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提 供 财 务、法 律、咨询 等 服 务 的 人 员,包 括 提 供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项 目 组 全 体 人 员、各 级 复 核 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11、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 与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具 有 重 大 业 务 往来的 单 位 担 任 董 事、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或 者 在 该 业 务 往 来 单 位 的 控 股 股 东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

12、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曾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连 续 两 次 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或 者 未 亲 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五、包括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内,被 提 名 人 兼 任 独 立 董 事 的境内 外 上 市 公 司 数 量 未 超 过 五 家,被 提 名 人 在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

13、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特此声明。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6 日 附件 三:公 司第 八届董 事会 独立董 事候 选人声 明 本 人 张 学 兵,已 充 分 了 解 并 同 意 由 提 名 人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提 名为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本 人 公 开 声 明,本 人 具 备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保

14、 证 不 存 在 任 何 影 响 本 人 担 任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本 人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基 本 知 识,熟 悉 相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部 门规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具 有 五 年 以 上 法 律、经 济、会 计、财 务、管 理 或 者 其 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15、的相关规定;(四)中 共 中 央 纪 委、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规 范 中 管 干 部 辞 去 公 职 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的规定(如适用);(五)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在 企 业 兼 职(任 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六)中 共 中 央 纪 委、教 育 部、监 察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七)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独 立 董 事 和 外 部 监 事 制 度 指 引 等

16、的相关规定(如适用);(八)中国证监会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九)中 国 银 保 监 会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董 事(理 事)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资格 管 理 办 法 保 险 公 司 董 事、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管 理 规 定 保 险 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一)在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和 主 要

17、社 会 关系(直 系 亲 属 是 指 配 偶、父 母、子 女 等;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是 指 兄 弟 姐 妹、岳 父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提 供 财 务、法 律、咨询 等 服 务 的 人 员,包 括 提 供 服

18、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项 目 组 全 体 人 员、各 级 复 核 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 与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具 有 重 大 业 务 往来的 单 位 担 任 董 事、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或 者 在 该 业 务 往 来 单 位 的 控 股 股 东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

19、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2 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曾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连 续 两 次 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或 者 未 亲 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五、包括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内,本 人 兼 任 独 立 董 事 的 境 内外上 市 公 司 数 量 未 超 过 五 家;本 人 在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连 续 任 职 未 超过六年。本 人 已 经

20、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自 律 监 管 指 引 第 1号 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本 人 完 全 清 楚 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责,保 证 上 述 声 明 真 实、完 整 和 准 确,不 存 在任何 虚 假 陈 述 或 误 导 成 分,本 人 完 全 明 白 作 出 虚 假 声 明 可 能 导 致 的 后 果。上 海 证 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 人 承 诺:在 担 任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期 间,将 遵 守法律 法 规、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规 章、规 定、通 知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的 要求,接 受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监 管,确 保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履 行 职 责,作 出 独 立判 断,不 受 公 司 主 要 股 东、实 际 控 制 人 或 其 他 与 公 司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单 位 或 个 人的影响。本 人 承 诺:如 本 人 任 职 后 出 现 不 符 合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情 形 的,本 人 将 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特此声明。声明人:张学兵 2022 年5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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