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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释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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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地方性法规释义系列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释 义主 编:杨学锋 纪 凯2011 年沈阳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释 义主 编:杨学锋 纪 凯副 主 编:李守东 赵正心编写人员:侯 冰 孙业伟 李亚兵宁春生 姜 华 王 义张宝林 刘贵良 王洪斌刘洪涛 刘 卉 管祥东张连奇 胡碧婷 铁 钧丁 浩 闫 锋沈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沈 阳 市 房 产 局前 言冬季供热是包括我市在内的采暖地区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关乎人民福祉。做好供热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为满足城市发展和居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要求,大力发展我市

2、供热事业,我市很早就开始着手供热法规的建设工作。1989 年起,我市先后出台了 6 部关于供热管理的政府规章,为我市供热立法奠定了基础。二十多年来,上述政府规章对于我市供热发展和改革,加强供热管理发挥了应有的促进作用,对保证我市顺利实施拆除联网供热工程、建立对困难群体的冬季采暖救助机制、建设供热配套工程、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条件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尽管如此,由于体制性、机制性、历史性、技术性等问题的存在与制约,由供热质量引发的供热用热新旧矛盾仍然大量存在且日益突出。通过地方立法,调整供热用热热法律关系,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供热质量,保障供热安全,是完全必要

3、的。市房产局、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从 2003 年开始,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着手起草供热管理地方性法规,将法规暂定名为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 。因国家和我省尚没有关于供热方面的立法,因此在起草本条例过程中,借鉴了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和做法。2011 年该项目被市人大常委会列为年度立法计划,按照立法工作程序,市房产局将条例(草案) 上报了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审办并提交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于 2011 年 2 月 22 日原则上通过了条例(草案) ,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立法议案。2011 年 2 月 24 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该草

4、案。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通过沈阳日报和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了条例(草案) ,开始公开向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征求意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该草案的一次审议意见,市人大环资城乡委和市房产局对草案进行了修改,通过市人大环资城乡委全体会议讲议,在汲取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关内容,报 2011 年 4 月 27 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该条例(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通过书面、网络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常委会立法顾问和立法顾问单位、地方立法专家咨询委员的意见;征求和听取了十三个区、县(市)人大常委

5、会的意见;通过各区、县(市)人在常委会,征求和听取了全部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征求和听取了部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征求和听取了供热单位和供热行业专家的意见;通过立法考察、网络沟通和经验交流等方式,学习借鉴了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银川、西安、洛阳、郑州、济南、青岛、大连、鞍山、抚顺、本溪等省、市的立法经验,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在广泛调研、深入论证的基础上,法制委员会提出了条例(草案) 修改稿。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时,邀请市人大环资城乡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房产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6、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法学会等立法顾问单位的有关同志列席会议。对条例(草案) 修改稿(草)进行了统一审议后,提出了审议结果报告和条例(草案) 修改稿,并将原“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更名为“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2011 年 6 月 28 日至 29 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审议条例(草案) 修改稿。期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 修改稿作了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条例 (草案表决稿) 。经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 (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条例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7 月

7、29 日批准了该条例 。条例共分六章四十四条,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编 者目 录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9第三章 设施管理 20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30第五章 法律责任 50第六章 附 则 56附: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57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581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释 义第一章 总 则本章共五条。 条例总则具有统领性意义,对整个条例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条例的核心。其他各章和附则部分的具体规定应当与总则的规定一致,并在体例上与总则相互对应。总则部分分别对立法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执法主体、管

8、理原则和鼓励措施等做出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对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的规定。一、 制定本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同时参考了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二、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本条例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保护用热户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供热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和现实情况,2在供热运行期

9、限、室内温度标准、采暖费收缴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条例明确了用热户、供热单位(含热源单位)这两个主体的权力和义务。其目的就在于平衡并依法保护各方利益。任何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将影响我市的供热事业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二)规范供热用热行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热的商品属性和特殊性日渐显现,有必要对供热和用热行为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行规范,实行公平交易。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大前提下,紧紧围绕保证居住舒适和节能减排这一主题,进行体制、机制和技术方面的创新,提高供热单位的运行管理水平,激励供热单位和用热户的节能行为。要求供热单位在建设、运行和服务的各个方面

10、,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供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切实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做好系统改造及供热服务等工作。要求用热户履行供热用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支持和配合供热单位的工作,促进节能和合理用能。(三)加强供热用热管理。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启步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对发展我市社会经济、改善投资环境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目前还存在供热体制及收费机制不够完善、供热结构及能源利用方式不尽合理、供热能耗及污染物排放量相对3较大、供热技术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供热用热正从福利

11、型向市场型转变,提高供热室温标准、达到供热用热公平交易、实现节能降耗减少排放等问题,越来越成为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从总体上看,我市供热现状与沈阳作为北方重要经济中心的地位还不相符,与加快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和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我市供热工作仍然面临巨大的压力。因此,进一步发展我市供热事业,提高供热用热的管理水平,就成为制定本条例的首要目标。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对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主要是对本条例适用的空间效力和对事、对人的效力做出的规定对本条的

12、理解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 本条例的空间效力。本条例的空间效力为我市的行政管辖区域。凡是在这个区域内供热和用热的都适用本条例,包括市和区、县(市)以及乡、镇。二、 本条例对事的效力。从本条例名称上看其所调整的事项是特指民用建筑与供热、用热有关的行为。所谓民用建筑是4指除工业生产建筑以外的住宅与非住宅建筑,即非生产性供人们居住和公共活动的建筑。民用建筑与供热、用热有关的行为都属于本条例的调整对象。民用建筑与供热、用热有关的行为是以列举的方式一一列出的,包括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所有事项,在分则中则对每一事项内容相应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三、 本条例对人的效力。即在我市行政区

13、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 ,一是指从事供热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被授权的组织;二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三是指机关、企业、商场、学校、医院、旅店等用热户。“个人”是指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居民用热户。这里也包括外地在我市地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四、 工业生产供热、用热不适用本条例。一一一 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供热用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供热用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

14、社会保障、规划、建设、行政执法、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畴内,5做好相关工作。【释义】本条是对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本条分别规定了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市)主管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在供热用热管理过程中的职责等几方面内容。一、关于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责任。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部门职责分工,本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是市房产局。市房产局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并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市供热管理机构特指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简称市供热办) ,市供热办受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供热用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5、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与供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实施我市的供热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负责全市供热市场的监管,规范供、用热行为;负责对热源、热网等供热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供热行业节能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全市供热规划的制定、调整和落实;负责城市供热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负责对区、县(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负责监督、指导供热行业协会工作。二、关于各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各区、县(市)供热用6热主管部门是辖区内供热的管理责任主体。主要职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 ;组织实施辖区内的供热配套工程和供热资源整合;监督供热设施

16、的维修、更新、技术改造和冬季供热运行质量;实施供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等改造工作;对辖区内供热单位的经营进行监管和有效支持;协调、解决本辖区内供热工作存在的问题;按有关政策保障困难群体的用热需要;组织实施相关行政执法事项。各区、县(市)应当设立供热管理办公室。应该注意,跨区、县(市)经营的供热单位应按供热项目坐落及供热负荷覆盖的区域,分别接受相关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监管。三、关于有关部门的责任。供热管理工作具有社会性、综合性、复杂性的特点,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依法进行有效管理,是加强我市供热用热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在涉及供热用热方面,根据有关法律和政府职能分工的规定,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

17、供热热源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涉及市属工业国有困难企业职工采暖救助保障事项;民政部门负责参与制定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居民的冬季救助政策及其贯彻执行与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公共财政要求筹集对城乡低收入与特殊群体采暖救助保障资金、供热专项补贴资金及其使用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参与制定企事业单位在岗、退休职工采暖补贴政策的制定及其相关政7策的贯彻执行与监督检查;规划部门负责参与编制、调整、审定我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热源建立项目选址,审批供热管网走向;建设部门负责审批、监督建设项目供热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或支持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对违法

18、违规供用热行为的监察、处罚;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供热管线敷射、改造、抢修所涉及的道路挖掘审批,协调解决煤炭运输、抢修车辆畅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供热计量器具检验;环保部门负责对供热工程项目实施环保评估及供热单位的排放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国有供热企业的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制定、调整涉及供热用热的价格标准并对其实施监管;工商部门负责供热企业工商许可的审批,供用热合监制。各有关部门应当与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共同配合,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开展工作。第四条 供热用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公共利益优先、节能环保、集中供热为主、优化资源配置、积

19、极利用清洁能源的原则。【释义】本条是对供热用热管理原则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功能,统筹安排供热工作。应当结合城乡发展需求,坚持供热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和热源管网建设滞后;应当在全市供热用热政策的统一指导下,由各区、县(市)负责具体贯8彻执行,落实区域管理责任,加强对供热工作进行有效监管;应当在管理过程中以保证运行安全为前提,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在处理供热用热矛盾纠纷中,以确保公共利益为首要,强调服从全局;应当严格认真贯彻节能减排政策,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减少能耗和污染排放;应当坚持以集中供热为主、其它供热方式为辅的产业政策,加大组

20、织热源整合和管网改造工程力度,积极推广并合理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供热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技术和管理水平。【释义】本条是供热技术管理方面的规定。推动我市供热事业向着科学、节能、安全、稳定的方向不断进步,是政府及供热用热主管部门、供热单位的责任。供热是一项涉及多学科、多个产业链的系统工程,供热单位应当把供热科研工作、推广科技成果当成重要工作,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供热节能环保技术,提高供热热源与输送系统的自动调控功能,采用低耗高效、降低排放的设备、材料与工艺;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是提高供热行业运行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应当广泛将计算

21、机和网络技术应用于供热运行管理、物资设备管理、收费管理、服务质量监控等各个方面,提高相关信息采集、处理和应用的水平;供热计量是供热体制改革和提高9供热节能水平的重要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逐步实行供热计量,并以此促进供热运行由高耗能向低耗能的转变,促进供热运行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管理模式转变。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本章共九条,是对供热专项规划和供热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本章规定了供热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编制原则、组织实施、批准程序,规定了供热工程建设与供热专项规划的关系,也对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提出要求,特别对供热计量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供热工

22、程建设的收缴、使用、批准程序等也做出了规定。第六条、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并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释义】本条是对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的规定。供热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是城乡供热发10展的专项规划。本条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供热专项规划由市房产局组织编制。市房产局应当按照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供热专项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提出规划的总体思路和编制原

23、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供热专项规划文本和图纸的编制工作。二、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规定程序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热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其批准程序实行分级审批。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城建1995126 号)文件中所附城市供热规划的技术要求和城市供热规划的内容深度的规定编制。规划编制完成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三、供热专项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对我市供热发展具有指导作用,应从全局出发,合理安排供热热源布局

24、,统一分布全市供热管网走向,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和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所谓集中供热是指以热水或蒸汽作为热媒,由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其中某些区域用热户供应热能的方式。集中供热目前已成为现代化城镇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是城镇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供11热远期规划应符合城市发展方向,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近期规划应结合城市发展现状、发展速度,具有可操作性,可以指导近期供热行业的发展和建设。因我国是煤炭大国,在一定时期内,我市供热能源结构仍将以燃煤为主。供热方式也仍将以大型集中供热为主,以其他供热方式为辅。同时,按照节能减排、低碳经济的要求,还应因地制宜地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

25、。供热专项规划还应对供热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具有具体的指导作用。热源厂、换热站、中继泵站和管线是供热基础设施,规划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本身需要及项目周边供热负荷实际情况,保证热源厂、换热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供热专项规划,按照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用地性质和规模,使用供热设施用地。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制定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释义】本条是对供热专项规划执行主体的规定。市房产局即是我市供热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又是供热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的执行主体。

26、市供热办作为市供热管理机构应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结合城乡发展,统筹安排热源的布局,具体确定各个热源厂的供热范围和管网路径,既包括热电厂供热管网路径走向、供热范围,也包括锅炉房及其他能源形式热源12厂的供热范围和供热区域内的管网路径走向。同时,市供热办还应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和国家、省、市节能的要求及任务指标,对既有的供热设施包括热源、管网做出调整、改扩建等改造计划。各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和布暑以及每年度下达的任务指标分解,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年度供热项目的建设、改造工作计划。具有独立规划权限的区、县(市)的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市房产局应当

27、对其的供热专项规划和编制和执行提出指导意见,其编制的区域供热专项规划和审批供热建设项目,应当到市房产局进行备案。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管理机构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市供热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释义】本条是对建设项目的供热配套工程在规划阶段的规定。本条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一、规划区域内的供热工程的布局、选址、建设和规模必须符合供热专项规划要求。新建、改扩建成供热工程应当遵守“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分步实施”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逐步落实与改善。新建供热工程其选址、定

28、点不得妨13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环境以及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合理利用现有供热设施,加强维护,调整规模,达到有效利用能源,逐步改善居民生活水平和供热质量,实现供热的规模化发展并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的目标。二、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阶段办理供热配套事宜的相关程序。建设单位首先应向市供热办提出用热申请,提交建设项目具体位置、建设规模、用热负荷需求、用热参数等内容。市供热办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包括供热配套形式(自行配套或市政配套) 、热源形式、热源规模、热源名称、热源单位等。三、维护供热专项规划的严肃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总体规划和各

29、专项规划一经批准生效,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的,由市房产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规划方案进行项目建设。对于擅自改变供热规划方案进行建设的,可依据本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市供热办可以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阶段供热配套管理进行委托。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市供热办可以委托区、县(市)供热办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四、市发改委、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区和县(市)人民政府等部门在审批供热项目时,需要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14出具审核意见。第九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并且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

30、。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由市和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做出安排,按照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并且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释义】本条是对居民建筑和居民室内采暖系统建设、改造的规定。分户计量是指以住宅的户(套)为单位,分别计量向用热户室内供给的供热量的方式。本条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新建住宅必须满足设计规范规定的温度要求和分户供热计量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都明确规定了新建建筑必须满足国家现行设计要求,按照分户供热计量收费。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不仅要满

31、足现行室内温度要求,而且要按照分户计量、分室温控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二、明确了既有住宅进行供热计量改造的要求。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其15具备墙体保温节能的条件基础,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的改造同步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各区、县(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由市房产局做出统一安排,由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改造。对既然有住宅不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

32、范温度要求的,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并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是实现节能降耗、改善环境的重要措施,是各级政府和供热主管部门的责任。实施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需要供热单位和用热户的支持与配合。第十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释义】本条是对与新建建筑的供热工程相关的验收等规定。本条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承担两个供热期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应交付供热单位运行管理,所以对于供热单位来说,了解和掌握供热工程建设情

33、况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本条例规定对供热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供热单16位参加。竣工验收应按照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01) 、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建城2008106号)和省、市有关的技术规程执行。二、由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无法保证供热安全、供热质量等方面的要求,而且发生问题后不易划分责任,所以本条规定不允许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对于建设单位违反本条规定擅自交付使用新建房屋,供热单位可不予以供热。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需要进行联网供热的,建设单位或者自

34、建自用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交纳供热工程费。供热工程费的收取方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释义】本条是对收取和管理供热工程费的规定。本条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一、供热工程费的主要用途。供热工程费主要用于热源厂、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鉴于,目前我市采暖费价格构成中不含有热源厂、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初期建设的投资因素;房屋业主在交纳的购房款中已包含了所购房屋相关的配套辅助设施的建设费用。为了确保居民冬季采暖,维系我市的供热事业发展,应结合我市的经济状况和供热工程建设情况,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交取供热工程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17二、供热工程费是向民用建筑房屋的开发建

35、设单位或自建自用房屋的所有权人收取。三、对于既有的自建自供或改变现有的供热方式,需其他热源进行联网供热的,其建设单位、原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是供热工程费的交费主体,具体标准可参照新建建筑标准执行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四、市供热办应根据供热工程费收取和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供热工程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推进既有住宅供热设施的分户改造。应当将分户供热改造实施方案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分户供热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因实施分户供热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供热单位

36、应当予以修复。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进行供热设施改造时,用热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释义】本条是对既有住宅建筑供热设施进行分户改造的规定。18本条明确规定了供热单位实施供热设施分户供热改造的程序和施工要求。同进,也对相关配合单位、个人的责任做出规定。分户供热是指对既有建筑楼层间上供下回的串联式供热系统,改造为使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能够相互独立的水平并联式供热系统。本条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供热单位的实施分户供热改造应当征得拟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大多数用热户的同意。实施供热设施分户改

37、造前,供热单位应当将实施方案报项目所在区、县(市)供热办备案。改造方案应包括:改造依据、室内系统设计、工程组织计划、群众告知宣传解释及问卷调查、改造设备材料及施工队伍选用、工程组织领导机构等。区、县(市)供热办履行备案手续后负责改造工程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居民室内供热系统改造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供热单位对未进行分户供热的住宅楼逐步实施分户改造时,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二、实施供热设施分户改造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施工规范,使其改造后的室内系统具备实行供热计量的技术要求,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以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做到高质量、少扰民。由于供热系统

38、改造涉及到居民的切身利益,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应该在不影响供热效果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居民原有室内设施的功能和使用,尽量达到与室内装饰相协调。用热19户室内装修遮挡室内供热管道、散热器等供热设施的,供热单位应从设计到施工力求避免或减少对其影响,因实施分户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供热单位应予以修复。因违反设计和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应予以赔偿。三、对供热单位实施的供热设施改造工程,用热户应予以理解和配合,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配合和支持。第十三条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管

39、理机构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释义】本条是加强供热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供热建设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供热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市、区、县(市)供热办移交供热建设项目档案。供热建设工程项目档案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审批手续、项目施工图、项目工程验收手续等复印件。市、区、县(市)供热办应依据本条,逐步收集建立本条例实施前的供热设施的档案。供热单位需遵守本条例,根据市、区、县(市)供热办的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和移交供热设施的20档案。第十四

40、条 市供热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市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释义】本条是对供热产品的技术推广使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供热涉及到社会和谐稳定,为维护广大用热户、供热单位的利益,提高供热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水平,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促进供热系统节能降耗。市供热办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供热工程中使用产品和技术的实际应用状况,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第三章 设施管理本章共九条,主要对供热设施的维

41、修、管理、保护等方面做出的具体规定。供热设施是指用于热能生产和输送的设施,设施有缺陷或发生故障时可能会造成温度达不到要求或给相关方造成损失,为便于分清责任、减少争议,本章相关条款按照时间、部位的不同,将责任主体划分为建设单位、供热单位和用热户三类。同时,为保证供热设施的安全和可靠运行,相应21地对供热单位的责任做出了一些规定,对非特定对象的禁止行为也做出了规定。第十五条 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内,建筑物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对在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管理与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外,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

42、。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未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用热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非住宅用热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释义】本条是对供热设施的维修、管理责任范围的一般性规定。本条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保修期内的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配套的供热设施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此外,若小区庭院供热管网是由供热单位建设的,则在保修期内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可根据具体供热设施、运行和维修人员等实际情况,采取委

43、托供热单位对在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管理与维修,由建设单位承担22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具体标准双方可根据物价与供热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协商确定。二、保修期以外的责任。对已分户住宅用热户,因其室内供热设施已相对独立,本条规定除用热户室内的供热设施外,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管理并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其发生跑、冒、滴、漏等现象并给用热户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维护分二个方面,一方面是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由用热户负责,其室内供热设施不能保证正常使用时,供热单位应当无偿向用热户提供技术指导和安装

44、。发生的更新改造的材料费用由用热户承担,以保证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但因供热事故给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造成损失的除外;另一方面是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的运行质量维护。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的供热运行质量维护,由相应的供热单位负责,在供热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管网堵塞、汽塞等情况,导致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散热、供热单位应承担相关的维修责任,确保用热户室温达标。对未分户住宅用热户,因其室内供热设施不能独立,本条规定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新,但用热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三、由于非住宅用热户的用热需求和设施状况情况较为多23样,本条规定由供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 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

45、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供热设施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使用期内设备完好。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供热设施折旧费。【释义】本条是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管理维护、提取供热设施折旧费的规定。供热系统是一个封闭运行的系统,设施带病运行容易发生故障,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整个系统的运行工况就会受到影响。因此,从保证供热稳定和安全运行的角度,本条规定了供热单位应履行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即在每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年度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为确保供热设施在使用寿命期内正常使用,以降低运行成本,在非供热运行期间供热单

46、位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应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不能是随意进行,以保证全部供热设施在供热运行期中能够正常运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采暖费收入中提取供热设施折旧费,专项用于供热设施更新改造。第十七条 在供热期间设施发生故障后,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它设施,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公24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释义】本条是对供热单位抢修工作的规定。当供热设施突发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完成抢修工作。当出现如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可能延误抢修时

47、机,会给用户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供热单位可以先进行应急抢修再补办有关手续。如有必要,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在维持秩序、疏导交通、道路挖掘等方面,配合供热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八条 因住宅用热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热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热户不能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征得用热户或者其委托人的同意,并报请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组织抢修。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热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热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热户承担责任。【释义】本条是对供热单位实施入户应急抢修工作的规定。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突发故障可能会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热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根据公共安全紧急避险原则,当其突发设施故障并影响公共安全和其他用热户的利益时,供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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