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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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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GF-2005-0215建 设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制定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协 议 书委 托 人 :受 托 人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投 标 法 及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双 方 就 招 标 代 理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本 合 同 。一 、 工 程 概 况工 程 名 称 : 地 点

2、: 规 模 : 招 标 规 模 : 总 投 资 额 : 二 、 委 托 人 委 托 受 托 人 为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承 担 本 工 程 的 招 标 代 理 工 作 。三 、 合 同 价 款代 理 报 酬 为 人 民 币 元 。四 、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1、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双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签 署 的 补 充 和 修 正 文 件 ;2、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3、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4、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五 、 本 协 议 书 中 的 有 关 词 语 定 义 与 本 合 同 第 一 部

3、 分 通 用 条款 中 分 别 赋 予 它 们 的 定 义 相 同 。六 、 受 托 人 向 委 托 人 承 诺 ,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 承 担 本 合 同 专 用条 款 中 约 定 范 围 内 的 代 理 业 务 。七 、 委 托 人 向 受 托 人 承 诺 ,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保 代 理 报 酬 的支 付 。八 、 合 同 订 立合 同 订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合 同 订 立 地 点 : 九 、 合 同 生 效本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后 生 效 。委 托 人 ( 盖 章 ) : 受 托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4、或 盖 章 )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或 盖 章 )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或 盖 章 ) :单 位 地 址 : 单 位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电 子 信 箱 : 电 子 信 箱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 帐 号 :第 一 部 分 通 用 条 款一 、 词 语 定 义 和 适 用 法 律1、 词 语 定 义下 列 词 语 除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应 具 有 本 条 款 所 赋 予

5、 的定 义 :l.1 招 标 代 理 合 同 : 委 托 人 将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工 作 委 托 给 具 有相 应 招 标 代 理 资 质 的 受 托 人 , 实 施 招 标 活 动 签 订 的 委 托 合 同 ,l.2 通 用 条 款 : 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代 理 的 需 要 所 订 立 , 通 用 于 各 类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的 条 款 。1.3 专 用 条 款 : 是 委 托 人 与 受 托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结 合 具 体 工 程 建 设 项

6、目 招 标 代 理 的 实 际 , 经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条 款 ,是 对 通 用 条 款 的 具 体 化 、 补 充 或 修 改 。l.4 委 托 人 : 指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 具 有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委 托 主 体 资 格的 当 事 人 ,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1.5 受 托 人 : 指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 被 委 托 人 接 受 的 具 有 建 设 项目 招 标 代 理 主 体 资 格 的 当 事 人 ,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1.6 招 标 代

7、理 项 目 负 责 人 : 指 受 托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指 定 的 负 责合 同 履 行 的 代 表 。1.7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指 由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委 托代 理 招 标 的 工 程 。1.8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 委 托 人 委 托 受 托 人 代 理 实 施 工 程 建 设 项 目招 标 的 工 作 内 容 。1.9 附 加 服 务 : 指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在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4.1款 和 专 用 条 款 4.1 款 中 双 方 约 定 工 作 范 围 之 外 的 附 加 工 作 。1.10 代

8、 理 报 酬 :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 受 托 人 按 照约 定 应 收 取 的 代 理 报 酬 总 额 。1.11 图 纸 : 指 由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满 足 招 标 需 要 的 所 有 图 纸 、 计 算书 、 配 套 说 明 以 及 相 关 的 技 术 资 料 。1.12 书 面 形 式 : 指 具 有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的 合 同 书 、 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 ( 包 括 电 报 、 电 传 、 传 真 ) 等 可 以 有 形 地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1.13 违 约 责 任

9、 : 指 合 同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履 行 合 同 义 务不 符 合 约 定 所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1.14 索 赔 : 指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对 于 并 非 自 己 的 过 错 , 而是 应 由 对 方 承 担 责 任 的 情 况 造 成 的 实 际 损 失 , 向 对 方 提 出 经 济 补 偿 或其 他 的 要 求 。1.15 不 可 抗 力 : 指 双 方 无 法 控 制 和 不 可 预 见 的 事 件 , 但 不 包括 双 方 的 违 约 或 疏 忽 。 这 些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战 争 、 严 重 火 灾 、 洪 水 、

10、台 风 、 地 震 , 或 其 他 双 方 一 致 认 为 属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事 件 。1.16 小 时 或 天 : 本 合 同 中 规 定 按 小 时 计 算 时 间 的 , 从 事 件 有效 开 始 时 计 算 ( 不 扣 除 休 息 时 间 ) ; 规 定 按 天 计 算 时 间 的 , 开 始 当 天不 计 入 , 从 次 日 开 始 计 算 。 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是 休 息 日 或 者 其 他 法 定 节假 日 的 , 以 节 假 日 次 日 为 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 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的 截 止 时间 为 当 日 24 时 。2、 合 同 文

11、 件 及 解 释 顺 序2.l 合 同 文 件 应 能 互 相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 除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另有 约 定 外 ,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及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如 下 :( 1)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双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签 署 的 补 充 和 修 正 文 件 ;( 2)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 3)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 4)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2.2 当 合 同 文 件 内 容 出 现 含 糊 不 清 或 不 相 一 致 时 , 应 在 不 影 响招 标 代 理 业 务 正 常 进 行 的 情

12、 况 下 , 由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协 商 解 决 。 双 方协 商 不 成 时 , 按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12 条 关 于 争 议 的 约 定 处 理 。3、 语 言 文 字 和 适 用 法 律3.1 语 言 文 字除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另 有 约 定 , 本 合 同 文 件 使 用 汉 语 语 言 文 字 书写 、 解 释 和 说 明 。 如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使 用 两 种 以 上 ( 含 两 种 ) 语言 文 字 时 , 汉 语 应 为 解 释 和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标 准 语 言 文 字 。3.2 适 用 法 律 和 行

13、政 法 规本 合 同 文 件 适 用 有 关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 需 要 明 示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法规 , 双 方 可 在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二 、 双 方 一 般 权 利 和 义 务4、 委 托 人 的 义 务4.1 委 托 人 将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工 作 的 具 体 范 围 和 内 容 在 本 合 同 专用 条 款 中 约 定 。4.2 委 托 人 按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内 容 和 时 间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 1) 向 受 托 人 提 供 本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应 具 备 的 相 关 工 程

14、前 期资 料 ( 如 立 项 批 准 手 续 规 划 许 可 、 报 建 证 等 ) 及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资 料 ;( 2) 向 受 托 人 提 供 完 成 本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所 需 的 全 部 技 术 资料 和 图 纸 , 需 要 交 底 的 须 向 受 托 人 详 细 交 底 , 并 对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 准 确 性 负 责 ;( 3) 向 受 托 人 提 供 保 证 招 标 工 作 顺 利 完 成 的 条 件 , 提 供 的 条 件在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内 约 定 ;( 4) 指 定 专 人 与 受 托 人 联 系 ,

15、指 定 人 员 的 姓 名 、 职 务 、 职 称 在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内 约 定 ;( 5) 根 据 需 要 , 作 好 与 第 三 方 的 协 调 工 作 ;( 6) 按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的 约 定 支 付 代 理 报 酬 ;( 7) 依 法 应 尽 的 其 他 义 务 , 双 方 在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内 约 定 。4.3 受 托 人 在 履 行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过 程 中 , 提 出 的 超 出 招 标 代 理 范围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 经 委 托 人 同 意 并 取 得 经 济 效 益 , 委 托 人 应 向 受 托 人支 付 一 定

16、的 经 济 奖 励 。4.4 委 托 人 负 有 对 受 托 人 为 本 合 同 提 供 的 技 术 服 务 进 行 知 识 产权 保 护 的 责 任 。4.5 委 托 人 未 能 履 行 以 上 各 项 义 务 , 给 受 托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赔 偿 受 托 人 的 有 关 损 失 。5、 受 托 人 的 义 务5.1 受 托 人 应 根 据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的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的工 作 范 围 和 内 容 , 选 择 有 足 够 经 验 的 专 职 技 术 经 济 人 员 担 任 招 标 代 理项 目 负 责 人 。 招 标 代 理

17、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写明 。5.2 受 托 人 按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内 容 和 时 间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 1) 依 法 按 照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组 织 招 标 工 作 ,维 护 各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2) 应 用 专 业 技 术 与 技 能 为 委 托 人 提 供 完 成 招 标 工 作 相 关 的 咨 询服 务 ;( 3) 向 委 托 人 宣 传 有 关 工 程 招 标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 解 释合 理 的 招

18、标 程 序 , 以 便 得 到 委 托 人 的 支 持 和 配 合 ;( 4) 依 法 应 尽 的 其 他 义 务 , 双 方 在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内 约 定 。5.3 受 托 人 应 对 招 标 工 作 中 受 托 人 所 出 具 有 关 数 据 的 计 算 、 技 术经 济 资 料 等 的 科 学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5.4 受 托 人 不 得 接 受 与 本 合 同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中 委 托 招 标 范 围 之 内的 相 关 的 投 标 咨 询 业 务 。5.5 受 托 人 为 本 合 同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知 识 产 权 应 属 受 托 人 专

19、 有 。任 何 第 三 方 如 果 提 出 侵 权 指 控 , 受 托 人 须 与 第 三 方 交 涉 并 承 担 由 此 而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和 费 用 。5.6 未 经 委 托 人 同 意 , 受 托 人 不 得 分 包 或 转 让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权利 和 义 务 。5.7 受 托 人 不 得 接 受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礼 品 、 宴 请 和 任 何 其 它 好 处 ,不 得 泄 露 招 标 、 评 标 、 定 标 过 程 中 依 法 需 要 保 密 的 内 容 。 合 同 终 止 后 ,未 经 委 托 人 同 意 , 受 托 人 不 得 泄 漏 与 本

20、合 同 工 程 相 关 的 任 何 招 标 资 料和 情 况 。5.8 受 托 人 未 能 履 行 以 上 各 项 义 务 , 给 委 托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赔 偿 委 托 人 的 有 关 损 失 。6、 委 托 人 的 权 利6.1 委 托 人 拥 有 下 列 权 利 :( 1) 按 合 同 约 定 , 接 收 招 标 代 理 成 果 ;( 2) 向 受 托 人 询 问 本 合 同 工 程 招 标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和 相 关 内 容 或提 出 不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建 议 ;( 3) 审 查 受 托 人 为 本 合 同 工 程 编 制 的 各 种

21、 文 件 , 并 提 出 修 正 意见 ;( 4) 要 求 受 托 人 提 交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工 作 报 告 ;( 5) 与 受 托 人 协 商 , 建 议 更 换 其 不 称 职 的 招 标 代 理 从 业 人 员 ;( 6) 依 法 选 择 中 标 人 ;( 7) 本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由 于 受 托 人 不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 给委 托 人 造 成 损 失 或 影 响 招 标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的 , 委 托 人 有 权 终 止 本 合 同 ,并 依 法 向 受 托 人 追 索 经 济 赔 偿 , 直 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8)

22、依 法 享 有 的 其 他 权 利 , 双 方 在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内 约 定 。7、 受 托 人 的 权 利7.1 受 托 人 拥 有 下 列 权 利 :( 1) 按 合 同 约 定 收 取 委 托 代 理 报 酬 ;( 2) 对 招 标 过 程 中 应 由 委 托 人 做 出 的 决 定 , 受 托 人 有 权 提 出 建议 ;( 3) 当 委 托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不 足 或 不 明 确 时 , 有 权 要 求 委 托 人 补足 资 料 或 作 出 明 确 的 答 复 ;( 4) 拒 绝 委 托 人 提 出 的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要 求 , 并 向

23、 委 托人 作 出 解 释 ;( 5) 有 权 参 加 委 托 人 组 织 的 涉 及 招 标 工 作 的 所 有 会 议 和 活 动 ; ( 6) 对 于 为 本 合 同 工 程 编 制 的 所 有 文 件 拥 有 知 识 产 权 , 委 托 人仅 有 使 用 或 复 制 的 权 利 ;( 7) 依 法 享 有 的 其 他 权 利 , 双 方 在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内 约 定 。三 、 委 托 代 理 报 酬 与 收 取8、 委 托 代 理 报 酬8.1 双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范 围 , 在 本 合 同 专 用 条款 内 约 定 委 托 代 理 报 酬 的 计 算 方 法 、 金 额 、 币 种 、 汇 率 和 支 付 方 式 、支 付 时 间 。 8.2 受 托 人 对 所 承 接 的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需 要 出 外 考 察 的 , 其 外 出 人员 数 量 和 费 用 , 经 委 托 人 同 意 后 , 向 委 托 人 实 报 实 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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