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案收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一、收结案管理 (一)本所承办的一切业务,采取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安排,统一收费。 (二)本所建立收案、结案登记簿,律师受理的案件,必须在本所收案、结案登记簿上作详细登记。 (三)本所内勤(出纳)依据委托人与本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四)承办案件的律师是当事人指定的,由被指定律师承办;当事人未指定的,由所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指派律师承办。 (五)所主任在指派律师时,应根据委托法律事务的性质,各律师的专长及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当事人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力予以满足。 (六)承办律师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收案手续的,须向委托人说明情况,方可
2、代为办理。 (七)收取律师服务费,要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降低和减免。 (八)本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后,非因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的原因,一般不予退费,因特殊情况需要退费的,由承办人员写出书面报告,根据律师办案已付出的劳动,经所主任审批,酌情退费。 (九)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否则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承办律师应当在案件办结后30日内将案卷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归档。 (十一)本所根据对归档案卷的考核情况,与承办律师结算报酬。 二、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一)单位或个人聘请我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需与本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经双方负责
3、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常年法律顾问期限,一般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也可少于一年,但在合同中须写明期限。 (三)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式二份,顾问单位、律师事务所各执一份。 (四)常年法律顾问的具体收费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常年法律顾问费应在签订合同时一次交清,聘用单位确有困难的,可双方协商先交纳一半,其余部分年内补足。 (六)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个人报酬按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考核结算,根据收费数额由律师事务所分期支付,不得提前领取。 (七)合同生效期内,顾问单位要解除或中止合同的,或到期不继续签订合同的,承办律师应向律师事务所书面汇报情况,保证律师事务所统计的正确性。 (八)承办律师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经常走访顾问单位,主动热情地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提高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同顾问单位的联络网络,听取法律顾问单位对承办律师服务质量的反馈意见。 (九)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往来文件都应当归档。 第 3 页 共 3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