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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547648 上传时间:2018-08-01 格式:DOC 页数:40 大小:4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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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登记程序 .5第一节 申请 5第二节 受理 8第三节 审核 9第四节 登记 .11第五节 发证 .15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16第一节 初始登记 .16第一节 转移登记 .19第二节 变更登记 .22第三节 注销登记 .26第四章 他项权登记 .27第五章 其他登记 .32第六章 附则 .35i广州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法条索引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1第二条 (适用范围) 1第三条 (登记机构) 1第四条 (登记机构职权) 1第五条 (登记

2、簿的表现形式) 1第六条 (集体土地及房地产权利证书) 1第七条 (登记簿的具体内容) 2第八条 (所有权、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3第九条 (他项权的设立登记) 3第十条 (转移登记) 3第十一条 (变更登记) 3第十二条 (依申请的注销登记) 4第十三条 (依职权的注销登记) 4第十四条 (注销登记后的证书收回) 4第十五条 (其他类型的登记) 4第二章 登记程序 .5第一节 申请 5第十六条 (登记申请的一般规定) 5第十七条 (申请主体) 5第十八条 (双方申请) 5第十九条 (单方申请) 5第二十条 (共有人共同申请) 6第二十一条 (原权利义务的继受人申请) 6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理)

3、 6第二十三条 (委托代理) 6第二十四条 (代理人为多人的登记申请) 6第二十五条 (代理 境外委托) 7第二十六条 (登记材料 一般规定) 7第二十七条 (登记材料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7第二十八条 (登记材料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7第二十九条 (登记材料 公证书) 8第二节 受理 8第三十条 (受理的标准) 8第三十一条 (预受理) 8第三十二条 (补正资料的情况) 8第三十三条 (受理日) 9第三十四条 (登记申请的合并受理) 9第三节 审核 9第三十五条 (审核的一般规定) 9第三十六条 (实地查看的情形) 9ii第三十七条 (实地测绘出具房地产平面附图的基本原则) 9第三十

4、八条 (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与原房地产权利证书、规划报建或规划验收的面积有差异的处理) 9第三十九条 (公告程序) 10第四十条 (不予登记) 10第四十一条 (审核阶段的补正资料) 11第四十二条 (退还资料) 11第四节 登记 .11第四十三条 (各类登记办理时限的一般规定) 11第四十四条 (记载于登记簿) 11第四十五条 (填写规范) 12第四十六条 (权属人名称填写) 12第四十七条 (权属人身份证号码填写) 12第四十八条 (权属人国籍填写) 12第四十九条 (土地用途的填写) 12第五十条 (房屋用途种类包括的类型) 12第五十一条 (土地权属性质的填写) 12第五十二条 (土地使用

5、权类型的填写) 12第五十三条 (集体土地的房屋所有权性质的填写) 12第五十四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的填写) 13第五十五条 (集体土地的房屋所有权来源的填写) 13第五十六条 (面积的填写) 13第五十七条 (地号的填写) 13第五十八条 (房屋份额的填写) 13第五十九条 (建筑结构的填写) 14第六十条 (房屋层数的填写) 14第六十一条 (座落的填写) 14第六十二条 (纳税情况的填写) 14第六十三条 (抵押权利范围的填写) 14第六十四条 (抵押权利价值的填写) 15第六十五条 (注记的填写) 15第五节 发证 .15第六十六条 (发证) 15第六十七条 (盖章) 15第六十八

6、条 (领证) 15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16第一节 初始登记 .16第六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16第七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6第七十一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统一的初始登记) 17第二节 转移登记 .19第七十二条 (依法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 19第七十三条 (依法流转非住宅类房地产权的转移登记) 20第七十四条 (继承、赠与、析产等其他转移登记) 21第三节 变更登记 .22第七十五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细化变更登记) 22iii第七十六条 (名字变更登记) 23第七十七条 (面积变更登记) 2

7、4第七十八条 (其他变更登记) 25第四节 注销登记 .26第七十九条 (依申请的注销登记) 26第八十条 (依职权的注销登记) 27第四章 他项权登记 .27第八十一条 (抵押权设立登记) 27第八十二条 (地役权设立登记) 28第八十三条 (他项权转移登记) 29第八十四条 (他项权变更登记) 30第八十五条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31第八十六条 (他项权注销登记) 31第五章 其他登记 .32第八十七条 (依申请更正登记) 32第八十八条 (依职权更正登记) 33第八十九条 (异议登记) 33第九十条 (换证登记) 34第九十一条 (补证登记) 35第六章 附则 .35第九十二条 (

8、撤销登记的情形) 35第九十三条 (生效时间) 361广州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土地登记办法 、 房屋登记办法 、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非住宅类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技术规范。本技术规范所指的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独登记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统一登记。

9、第三条(登记机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房地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工作。第四条(登记机构职权)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记录。申请登记的集体土地的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实地查看,或向相关部门调查、查阅资料。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应予配合。第五条(登记簿的表现形式)全市应当建立统一的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簿。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或纸介质存档。采用纸介质的,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印章。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每天

10、进行异地备份。第六条(集体土地及房地产权利证书)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核发以下证书:(一)集体土地所有证;(二)集体土地使用证;(三)集体土地房地产权证;(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五)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书;2第七条(登记簿的具体内容)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宗地为单位,登记簿应当记载: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名称、农村经济社登记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土地的权属性质、权利设立情况以及权利内容变化情况;3.土地的坐落、界址、四至、面积、宗地号或区段地号、地类;4.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5.核准登记的时间;6.土地权属证书的名称

11、、编号;7.土地登记字号;8.其他需要注记的内容。(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独登记以宗地为单位,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农村经济社登记证号或者营业执照注册号;2.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权利设立情况以及权利内容变化情况;3.土地的坐落、界址、四至、面积、宗地号或区段地号、地类和用途;4.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5.土地他项权利情况,包括他项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他项权设立时间及内容等;6.土地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情况;7.土地权利异议登记的情况,包括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时间、期限等;8.核准登记的时

12、间9.土地权利证书的名称、编号;10.土地登记字号;11.其他需要注记的内容。(三)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以房屋基本单元为单位,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农村经济社登记证号或者营业执照注册号;2.房地产的坐落,包括土地的宗地号或区段地号、四至,以及房屋的地号、门牌号码、层数、房号等;3.房地产的面积;4.土地使用权类型、用途;5.房屋所有权的来源和房屋结构;6.房地产他项权利情况,包括他项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他项权设立时间及内容等;7.房地产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情况;8.房地产权利异议登记的情况,

13、包括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时间、期限等;39.核准登记时间;10.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名称、编号;11.房地产登记字号;12.其他需要注记的内容。第八条(所有权、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一)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准备依法流转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三)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合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的,应当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他项权的设立登记)在集体土地、房屋上依法设立

14、抵押权、地役权的,应当申请办理抵押权、地役权设立登记:第十条(转移登记)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发生流转的;(二)集体土地或房屋分割、合并,导致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房屋出资入股的;(四)房屋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析产、夫妻财产约定以及其他共有房地产析产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的,应当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七)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转让的,应当申请办理地役权转移登记;(八)法律、

15、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变更登记)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从集体经济组织联社细化至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以及其他需要进一步细化所有权的情况,如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细化至村民小组,综合地类细化至单一地类等;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他项权的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三)集体土地、房屋的面积增加或减少,应当申请办理面积变更登记;4(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范围内部分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剩余未征收地块应当申请办理所有权面积变更登记;(五)集体土地、房屋的坐落、用途或房屋结构等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其他变更登记;(六

16、)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等导致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七)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设立内容等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依申请的注销登记)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权利消灭、房屋灭失的;(二)集体土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三)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等情形导致抵押权终止的;(四)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终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利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依职权的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

17、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致使导致原土地、房屋权利消灭,当事人自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办理注销登记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申请办理的;(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技术规范第八十八条作出撤销原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的决定,并经送达生效的;在前款第(一) 、 (二)项情形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关于办理注销登记的书面通知或撤销原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的决定,采用公告送达的,送达期限为60 日。第十四条(注销登记后的证书收回)注销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原集体土地及房地产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定无法收回的,应当在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第十五条(其他类型的登

18、记)下列情形可以办理相应的登记:(一)集体土地及房地产权利人认为集体土地及房地产权利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办理更正登记;(二)集体土地及房地产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地产归属等事项错误的,可以持房地产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办理更正登记。(三)集体土地及房地产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地产归属等事项错5误,且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办理异议登记;(四)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应当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五)集体土地及房地产权利证书破损的,办理换证登记;(六)集体土地及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办

19、理补证登记;(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办理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二节 申请第十六条(登记申请的一般规定)当事人申请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按统一格式填写的申请书及本技术规范规定的登记申请材料。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请登记。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申请书应当由申请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七条(申请主体)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的申请主体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八条(双方申请)下列情形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一)除继承、遗赠外的转移

20、登记;(二)他项权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其他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情形。第十九条(单方申请)下列情形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登记:(一)初始登记;(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集体土地、房屋权利的,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可以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其他登记。(三)因继承、受遗赠引起的转移登记;(四)赠与、析产经过公证的,当事人可以凭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和析产协议6单方申请转移登记;(五)除他项权外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六)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七)补证登记、换证登记;(八)其他依法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第二十条(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房地产的登记

21、,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填写申请书,并签名确认。共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明确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并提交共有关系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属按份共有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应当明确共有人的占有份额。共有人没有约定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证明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登记为按份共有。部分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单独与买受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申请登记的房屋为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可以持公证文件,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代全体共有人申请。第二十一条(原权利义务的继受人申请)原合法申请主体已死亡的,由合法的权利义务继承人作为申请主

22、体。原合法申请主体已解散的,由合法的权利义务承续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主体;原法人或其他组织解散后分立成两个以上的权利义务承续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申请房地产的权利义务归属无约定的,应由全部权利义务承续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共有人进行申请。第二十二条(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交其为监护人的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二十三条(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代理人办理房地产登记的,还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

23、证明书。不能提交被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所有的委托书均应提交正本。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应加盖公章。集体土地及房地产依法流转申请登记的,双方当事人不能委托同一人或者当事人一方办理登记。7第二十四条(代理人为多人的登记申请)代理人为多人时,任何一个代理人都可以代被代理人申请登记,但是委托书明确要求所有代理人一起申请的除外。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为两人或以上的,需要全体监护人共同申请。第二十五条(代理境外委托)按照授权委托的地点,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委托:委托书在香

24、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办理的,应当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认证,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委托书在台湾地区办理的,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到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委托书在国外办理的,应当办理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第二十六条(登记材料一般规定)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登记材料。按规定须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按规定可以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构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核对,或提供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合的公证证明。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代理人申请办理登记的,由代理人在复

25、印件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申请登记的材料为外文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的中文译本。第二十七条(登记材料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登记申请人为中国内地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其种类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和中国护照;未满 16 周岁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登记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简称“港澳通行证” )或特区护照;登记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 )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该地区身份证明。在填写证件号码时,应加注证件名称,如港澳通行证、台胞证

26、、香港身份证、澳门身份证、台湾身份证等。登记申请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本国身份证明。第二十八条(登记材料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登记申请人为中国内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农村经济组织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登记申请人为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向登8记机构提交有关的登记证明。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应当在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或其他提交商业登记证并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

27、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转递章;台湾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企业登记证或注册证,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认证。第二十九条(登记材料公证书)因继承、遗赠、赠与、析产、夫妻财产约定申请登记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事实或者协议的公证文书。继承公证书应在房地产所在地办理。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代理人提交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应当提供原件核对,不能提交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核对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依法买卖、抵押、转移房地产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办理境外委托或国内公证手续。第三节

28、受理第三十条(受理的标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登记的类别、案号、房地产的座落、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名称并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登记发证的期限、登记机构名称以及出具的时间等内容。受理回执一式两联,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一联交当事人,一联由登记机构保存。第三十一条(预受理)下列情形,登记机构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的,应当出具收件收据,并在出具收件收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或者补正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人:(一)5 件以上(含 5 件)登记批量案件;(二)复杂疑难的登记事项。属前

29、款第(一)项情形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明细清单供登记机构存查。第三十二条(补正资料的情况)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补正通知书应当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登记的类别、房地产的座落、需要补交的文件、登记机构的名称以及出具的时间等内容。补正通知书一式两份,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登记机构存查。申请人十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9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已经收到的登记材料退还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登记的类别、房地产的座落、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依据、

30、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及期限、登记机构的名称、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时间等内容。当事人可以在登记材料齐备时另行申请登记。第三十三条(受理日)登记机构出具受理回执的日期为受理日。登记机构预受理后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或补正要求的,收到申请登记材料日为受理日;已经告知补正要求的,申请登记材料补齐日为受理日。第三十四条(登记申请的合并受理)登记机构为了方便申请人或提高效率,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合并受理不同类别的登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登记时,发现需要更正的,登记机构应当一并审核。变更登记、更正登记、补证登记或换证登记可以和其他类型登记一并受理。第四节 审核第三十五条(审核的一般规定

31、)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期限内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同时记载于登记簿。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案件时应当查询登记簿。不同的登记类别合并受理的,按期限最长的登记类别确定审核期限。第三十六条(实地查看的情形)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在其他登记类别中,登记机构认为房地产座落、面积、用途、建成状况及房屋层数、结构等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查看。第三十七条(实地测绘出具房地产平面附图的基本原则)具有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登记成为单个业主所有权标

32、的房屋,方可出具用于登记发证的房地产平面附图。用于登记发证的房地产平面附图应当与规划报建图或规划验收图的平面分隔及形状相符。10第三十八条(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与原房地产权利证书、规划报建或规划验收的面积有差异的处理)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与原房地产权利证书、规划报建或规划验收的面积有差异的,应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实测与原证记载不符,原以自报面积登记发证,实测面积比原证增大的,应以规划验收资料或报建资料为审核依据,有规划验收竣工图的,以竣工图为准,没有规划验收或规划验收竣工图的,以报建资料为准;没有报建资料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实测与地籍图反映的形状基本相符,房屋没有发生扩建、加建、改建的可能性的,按

33、实测面积确认权属;2实测与地籍图反映的形状不相符,可能存在扩建、加建、改建的,对增大部分面积,由当事人到规划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确认权属;3因建筑误差、测绘误差、测绘计算方法的调整导致房屋面积与原证有误差,但房屋层数、形状一致,尺寸、大小存在一定差异,房屋没有发生扩建、加建、改建的可能性的,按实测面积确认权属;4房屋部分已拆除,实测面积比原证记载小,房屋保留部分没有扩建、加建、改建的,按实测面积确认权属。(二)经规划部门同意变更的,根据规划报建、验收资料为依据进行审核。(三)规划部门对违法建设已作处理,且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明确同意保留使用的,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四)规划部门不

34、同意保留使用或原房地产权利证书注记“另有部位平方米属租住户搭建”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房屋面积”栏填写合法权属面积,附注栏注记“另有平方米不能办理权属登记” 。(五)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增大面积部分的权属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房屋面积”栏填写合法权属面积,并在房地产证附记栏注记“另有部位平方米未申请权属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告程序)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和权属审核结果在房地产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 15 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核准登记。第四十条(不予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

35、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土地、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二)违法用地、建法建设未经处理的;(三)根据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取得集体土地、房屋权利的;(四)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的;(五)申请登记的权利与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不一致的;11(六)申请登记的事项与登记簿记载冲突的,但确定登记簿记载有误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七)土地、房屋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八)土地、房屋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登记机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将登记材料复印留存,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

36、予登记决定书,将登记材料退还申请人。不予登记决定书应当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地产的座落、登记的类别、不予登记的原因及依据、申请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及期限、退回材料的清单、登记机构的名称及作出的日期等内容。不予登记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登记机构留存归档。第四十一条 (审核阶段的补正资料) 受理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如果申请人在补正通知书通知的期限内仍未补齐资料的,登记机构应当做出不予登记决定。申请人补正资料期间不计入登记期限,从补正资料之日起继续计算登记期限。第

37、四十二条 (退还资料)核准登记后,需要退回部分登记材料原件给申请人的,在核发集体土地及房地产权利证书时一并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在领取登记材料时,应当在退还资料收据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五节 登记第四十三条(各类登记办理时限的一般规定)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完成审核,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或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单独的土地权属登记,即只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所有类型登记,20 个工作日;(二)包含房屋的权属登记,即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统一的各类登记办理时限如下:1. 初始登记, 60 个工作日;2. 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30 个工作日;3.

38、 他项权的设立、转移、变更、注销登记,15 个工作日;4. 更正登记,15 个工作日;5. 异议登记,3 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12后,前款第(一)项所列登记可以延长 10 日,第(二)项所列各类登记延长后的时限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法律、法规及本技术规范的其他条文对办理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记载于登记簿)登记机构经审核后,应将核准登记的内容及时记载于登记簿。第四十五条(填写规范)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应当使用规范的简体汉字,境外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依其要求加注外文姓名或名称。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使用阿拉伯数字,土地

39、、房屋面积有小数的,应与宗地图或房地产平面附图一致。第四十六条(权属人名称填写)权属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权属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法定名称。境外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需加注外文姓名或名称的,应根据本技术规范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的登记材料中的姓名或名称填写。第四十七条(权属人身份证号码填写)权属人为中国内地公民的,填写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现役军人填写其军官证、士兵证号码。旅居国外的中国籍人士,填写其中国护照号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填写其所在地区的身份证件号码。外国自然人填写其所在国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0、外,其它证件号码前加注证件名称,如:军官证、中国护照、港澳通行证、台胞证、香港身份证、澳门身份证、台湾身份证等。第四十八条(权属人国籍填写)权属人为自然人的,应填写国籍一栏。中国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和旅居国外者)填写“中国” ,外国籍人士填写该国的中文名称。权属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不填写国籍一栏。第四十九条(土地用途的填写)集体土地的地类和用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土地利用类型填写。第五十条(房屋用途种类包括的类型)房屋的具体用途以规划部门认定的具体用途为准。如果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41、合格证中确定的用途不明确的,以竣工图标注的具体用途或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为准。第五十一条(土地权属性质的填写)土地权属性质填写“集体土地” 。13第五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填写)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填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三条(集体土地的房屋所有权性质的填写) 集体土地的房屋所有权性质按照以下方式填写:(一)集体所有;(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三)其他权利人所有。第五十四条(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的填写)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根据其取得方式分类,应按以下方式填写:(一)权利人自有;(二)批准拨用;(三)出让;(四)转让;(五)租赁。第五十五条(集体土地的房屋所有权来源的填写) 房屋所有权

42、来源按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分类。登记机构应按以下方式填写:(一)新建;(二)购买;(三)赠与;(四)继承;(五)遗赠;(六)交换;(七)析产;(八)分割;(九)合并;(十)裁定、判决、仲裁。第五十六条(面积的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面积按照地籍调查结果填写,或以房地产测绘部门的宗地图为依据,按照核准登记的合法面积填写。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面积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填写;或以房地产测绘部门的宗地图为依据,按照核准登记的合法面积填写。集体土地房地产权证的面积应当以房地产测绘部门的房地产平面附图为依据,按照核准登记的合法面积填写。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集

43、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该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房屋,其实际批准面积超过当时国家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填写,并在登记簿和权利证书注记超面积情况。14第五十七条(地号的填写)地号按照宗地图或房地产平面附图填写。第五十八条(房屋份额的填写) 权属人为一人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份额填写“全部” 。权属人为两人以上共同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份额填写“共同共有” 。权属人为两人以上按份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份额按实际所有份额填写。占有份额可按比例或面积填写,如“1/2”或“50%”或“平方米” ;权属人有合法协议约定各自占有份额面积及部位的,可在附记栏按各自具体占有面积及部分进行注记,如“占

44、有栋层平方米” 。第五十九条(建筑结构的填写) 建筑结构按以下6种填写:(一)钢结构;(二)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三)钢筋混凝土结构;(四)混合结构;(五)砖木结构;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筑结构的,应合并填写。第六十条(房屋层数的填写)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土0以上计算,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层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层数按整幢房屋的自然层总层数,而非房屋单元所在层次。层数标示为阿拉伯数字,有分数的用“-”间隔,如1-2/3层 。层数按照测绘图填写。初始登记中整幢确权的,含有地下层部分的不在房屋层数中表示,但应在附记栏注记。但分层确权或地下层单独进行确权的

45、,应在房屋层数中注明。层数复杂难以描述的,可填写“详见附图” 。第六十一条(座落的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土地座落应当按照宗地图确定的座落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座落应当填写公安部门核准的门牌号码。房屋地址按以下要求填写:(一)路名输入要完整,如“东风西路” 。(二)门牌号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1号” 。(三)门牌之几,用中文数字表示,如“11号之三” 。(四)楼层、室号、单元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6楼全层” 、 “601房” 。(五)第一层统一用“首层”表示。(六)门牌号码为连号的,应罗列全部号码,如“19(单号) ”,应表示为15“1,3,5,7,9号” 。第六十

46、二条(纳税情况的填写)纳税情况填写“已税”或“免税”两项。第六十三条(抵押权利范围的填写)抵押权利范围填写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抵押范围。第六十四条(抵押权利价值的填写)抵押权利价值填写借款或担保金额,并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备注栏填写房地产价值。房地产价值以抵押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申请书上确认的价值为准。第六十五条(注记的填写)注记用于记载登记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下列情形应当注记:(一)集体土地及房地产权为共用的,注记:占有土地或房屋份额;或占有土地或房屋面积平方米,四至为;(二)经依法流转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记:部位平方米已缴纳土地收益,使用年限年, ,从年月日起计

47、;(三)1990年4月1日后建房的,其违法建设未经镇政府批准或未经规划部门处理或规划部门不同意保留使用,应注记:另有平方米不能办理权属登记;(四)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增大面积部分的权属的,应注记:另有部位平方米未申请权属登记。(五)补证登记应注记:补发。(六)其他应当注记的情况。第六节 发证第六十六条(发证)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填写房地产权利证书。本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注记部分应当填入集体土地及房地产权利证书的附记一栏。第六十七条(盖章) 集体土地及房地产权利证书“填发机关”一栏统一使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权证专用章。集体土地及房地产权利证书不

48、得随意涂改。确需更正涂改的,应加盖房地产审16核校对章。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地产权证应附贴宗地图或房地产平面附图,并加盖房地产图证骑缝专用章。第六十八条(领证)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持受理回执和本人身份证明领取集体土地及房地产权利证书。符合规定核准登记的,自受理回执告知领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权利人没有领取集体土地及房地产权利证书的,登记机构可以将登记资料归档,并将未领取权利证书的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 初始登记第六十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

49、提交下列资料:序号 资料种类 资料说明 份数是否原件 备注1 申请书 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1 原件2 农村经济组织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1 复印件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1 原件4法人及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 1 复印件5 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 1 复印件6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 复印件7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其他证明文件 1 复印件8 地籍调查表 1 原件9 指界委托书 1 原件1710 土地登记委托书 1 原件11 权利证书附图 宗地图 2 原件第七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准备依法流转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提交下列资料:序号 资料种类 资料说明 份数 是否原件 备注1 申请书 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1 原件2 农村经济组织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1 复印件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1 原件4法人及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 1 复印件5 集体土地所有证 1 原件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 1 复印件7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1 复印件8土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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