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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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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附 件 一 :山 东 省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实 施 细 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气 瓶 充 装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 加 强 气 瓶 充 装 单 位安 全 管 理 , 确 保 气 瓶 充 装 和 使 用 安 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政 许 可 法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气 瓶 安 全 监 察 规 定 、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规 则 以 及 山 东 省 特 种 设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2、本 实 施 细 则 适 用 于 本 省 境 内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的 充 装 许可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条 全 省 各 级 质 监 部 门 负 责 本 细 则 的 实 施 。 气 瓶 充 装 鉴定 评 审 机 构 应 当 经 省 质 监 部 门 受 理 和 批 准 ,对 所 出 具 鉴 定 评 审 报告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并 接 受 各 级 质 监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 一 ) 省 质 监 部 门 负 责 下 列 工 作 :1、 负 责 气 瓶 充 装 行 政 许 可 发 ( 换 ) 证 工 作 ;2、 负 责 气 瓶 充 装 鉴 定 评 审 机

3、构 的 受 理 、 审 批 工 作 ;3、 负 责 鉴 定 评 审 人 员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4、 其 他 应 由 省 质 监 部 门 负 责 的 工 作 。( 二 ) 市 质 监 部 门 负 责 下 列 工 作 :1、 负 责 气 瓶 充 装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 审 批 工 作 ;2、 负 责 将 申 报 资 料 输 入 省 局 金 质 工 程 特 种 设 备 信 息 化 管 理2系 统 数 据 库 ;3、 负 责 组 织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进 行 年 度 监 督 检 查和 抽 查 工 作 ;4、 负 责 对 企 业 提 供 的 自 有 产

4、权 气 瓶 档 案 进 行网 上 建 档 工 作 ;5、 负 责 对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鉴 定 评 审 工 作 现 场 监 督 。( 三 ) 县 ( 市 、 区 ) 质 监 部 门 负 责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的 日 常 监督 检 查 工 作 。第 四 条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证 ( 见 附 件 1) 有 效 期 4 年 。 未 取 得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 不 得 从 事 气 瓶 充 装 工 作 。 第 五 条 鼓 励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按 照 省 财 政 厅 、 省 安 监 局 转 发 财政 部 、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5、高 危 行 业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财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鲁 财 企 2007 12 号 ) 要 求 , 提取 安 全 生 产 专 项 经 费 , 建 立 充 装 过 程 视 频 监 控 ,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第 六 条 鼓 励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连 锁 经 营 或 规 模 化 经 营 , 一 个 气瓶 充 装 站 有 多 个 充 装 地 址 ( 同 一 种充 装 介 质 ) 时 , 应 建 立 统 一 的充 装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及 各 分 点 的 充 装 质 量 体 系 ,其 自 有 气 瓶 的 量 可 以多 个 充 装 地 址 合

6、并 计 算 , 使用一个充装许可证和气瓶充装单位标志,但其 他 条 件 仍 需 单 独 满 足 。第 二 章 申 请 与 受 理第 七 条 申 请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的 单 位 应 达 到 资 源 条 件 ( 见 附 件2) 的 要 求 。第 八 条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特 种 设 备 的 设 计 、 制 造 和 安 装 , 应 当3由 取 得 质 监 部 门 相 关 许 可 的 单 位 承 担 。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特 种 设 备安 装的 过 程 ,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由 经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核 准的 检 验 检测 机 构 进 行 监 督 检

7、 验 。 第 九 条 申 请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的 单 位 , 应 向 市 质 监 部 门 提 交下 列 申 请 资 料 :(一 )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申 请 书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书 , 式 样 见 附 件3, 一 式 四 份 , 附 申 请 书 电 子 版 );(二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办 理 工 商 营 业执 照 的 证 明 ( 复 印 件 );(三 )政 府 土 地 规 划 、 消 防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 复 印 件 );(四 )气 瓶 及 其 他 特 种 设 备 的 使 用 登 记 表

8、 ( 复 印 件 );(五 )质 量 管 理 手 册 ;(六 )管 理 人 员 、 技 术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技 术 负 责 人 的 职 称 证 书 ( 复 印 件 );( 七 ) 企业自有产权气瓶电子档案(模板见附件 8) 。申 请 单 位 应 当 对 所 提 交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对 设 有 多 个 充装 地 点 ( 充 装 介 质 相 同 ) 的 充 装 单 位 , 申 请 书 中 应 注 明 多 个 充装 地 址 , 并 按 要 求 分 别 ( 包 括 总 站 及 下 属 各 分 点 ) 提 供 相 应 资 料 。第

9、 十 条 市 质 监 部 门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签 署 受 理 或 者 不 受 理 意 见 。 对 不 予 受 理 的 , 应 向 申 请 单 位 出 具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第 十 一 条 已 批 准 受 理 的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 应 承 担气 瓶 充 装 线 调试 过 程 中 的 相 应 责 任 。4第 三 章 鉴 定 评 审第 十 二 条 气 瓶 充 装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应 向 省 质 监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经 国 家 局 核 准 后 方 可 从 事 山 东 省 境 内 气 瓶 充 装 鉴 定 评 审

10、工 作 。申 请 鉴 定 评 审 工 作 的 机 构 , 应 当 向 省质 监 部 门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一 ) 气 瓶 充 装 鉴 定 评 审 机 构申 报 表 ( 见 附 件 4, 一 式 三 份 ); ( 二 ) 机 构 负 责 人 、 技 术 负 责 人 、 鉴 定 评 审 人 员 情 况 及 资格 证 书 复 印 件 ;( 三 ) 机 构 性 质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 四 ) 质 量 管 理 手 册 ;( 五 ) 各 项 制 度 目 录 及 相 应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安 全 技术 规 范 目 录 ;( 六 ) 工 作 条 件 及 技

11、 术 能 力 说 明 材 料 等 。第 十 三 条 气 瓶 充 装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有 10 名 以 上 考 核 合 格 的 鉴 定 评 审 人 员 ,有 5 年 以 上 工作 经 历 ; ( 二 )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有 高 级 工 程 师 职称 , 有 5 年 以 上 特 种 设 备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 三 ) 具 有 必 要 的 办 公 场 所 、 工 作 设 施 、 文 件 资 料 保 存 设施 等 工 作 条 件 ; ( 四 ) 建 立 与 鉴 定 评 审 工 作 项 目 相 适 应

12、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编 制 质 量 手 册 、 工 作 程 序 , 建 立 人 员 管 理 、 文 档 管 理 等 制 度 ;( 五 ) 具 有 满 足 鉴 定 评 审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及 标 准 。5第 十 四 条 鉴 定 评 审 人 员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一 ) 掌 握 气 瓶 及 气 瓶 充 装 相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安全 技 术 规 范 ,熟 悉 相 关 的 管 理 、 技 术 标 准 以 及 气 体 充 装 工 艺 流 程 ;( 二 ) 熟 悉 与 鉴 定 评

13、审 项 目 相 关 的 生 产 、 充 装 、 检 验 检 测工 作 管 理 要 求 、 工 艺 流 程 等 ;( 三 ) 具 有 工 程 师 以 上 职 称 , 有 5 年 以 上 与 所 从 事 鉴 定 评 审项 目 相 关 的 气 瓶 生 产 、 检 验 检 测 或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经 历 , 能 够 根据 鉴 定 评 审 情 况 做 出 符 合 性 判 断。第 十 五 条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聘 请 鉴 定 评 审 人 员 须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且 聘 用 期 不 得 少 于 2 年 。鉴 定 评 审 人 员 只 能 受 聘 于 1 个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第

14、 十 六 条 申 请 被 受 理 的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 应 及 时 联 系 气 瓶 充装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进 行 评 审 。第 十 七 条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在 接 到 鉴 定 评 审 的 安 排 后 , 应 当 在10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鉴 定 评 审 安 排 , 在 3 个 月 内 完 成 鉴 定 评 审 工 作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不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安 排 鉴 定 评 审 工 作 的 , 应 当 及 时书 面 告 知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所 在 地 市 质 监 部 门 。第 十 八 条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开 展 评 审 工 作 七

15、 日 前 , 应 书 面 告 知气 瓶 充 装 单 位 所 在 地 市 质 监 部 门 , 市 质 监 部 门 应 派 安 全 监 察 员进 行 现 场 监 督 。第 十 九 条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应 当 选 派 具 备 评 审 资 格 的 评 审 人 员组 成 评 审 组 , 评 审 组 成 员 数 量 为 3 5 人 。第 二 十 条 鉴 定 评 审 工 作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 安 全 技 术 标准 和 山 东 省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鉴 定 评 审 指 南 ( 见 附 件 5) 进 行 , 并6出 具 鉴 定 评 审 报 告 。第 二 十 一 条 鉴 定 评

16、 审 结 论 意 见 分 为 符 合 条 件 、 需 要 整 改 、不 符 合 条 件 三 种 。评 审 结 论 为 需 要 整 改 的 ,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应 当 在 规 定 时 限 内完 成 整 改 。 整 改 报 告 报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 整 改 确 认 工 作 由 鉴 定 评 审 组 进 行 。 确 认 方 法 为 : 现 场 确 认和 资 料 确 认 , 确 认 报 告 须 鉴 定 评 审 组 组 长 签 字 。逾 期 未 完 成 整 改 或 经 确 认 整 改 不 合 格 的 , 视 为 不 符 合 条 件 。第 二 十 二 条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应 在 鉴

17、 定 评 审 工 作 结 束 后10 个 工作 日 内 , 向 所 在 市 质 监 部 门 提 交 鉴 定 评 审 报 告。第 四 章 审 批 与 发 证第 二 十 三 条 市 质 监 部 门 接 到 鉴 定 评 审 报 告 后 , 应 当 在20 日内 完 成 审 核 并 作 出 是 否 核 准 的 决 定 。 省 质 监 部 门 接 到 审 批 文 件后 , 在 10 日 内 打 印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证 , 并 将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证 寄 往 各 市 质 监 部 门 , 市 质 监 部 门 负 责 通 知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取 证 。 第 二 十 四 条 省 质 监

18、部 门 负 责 向 社 会 公 布 本 省 境 内 气 瓶 充 装许 可 证 的 发 放 情 况 。第 五 章 变 更第 二 十 五 条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发 生 更 名 、 充 装 地 址 变 更 、 法 定代 表 人 及 技 术 负 责 人 变 更 等 情 况 , 应 当 在 变 更 后30 日 内 向 市 质 监7部 门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包 括 特 种 设 备 许 可 ( 核 准 ) 证 生 产 单位 变更 申 请 表 、 改 制 的 批 准 文 件 和 变 动 前 后 营 业 执 照 的 复 印 件等 ) 及 质量 管 理 体 系 、 资 源 条 件 是 否

19、发 生 变 化 的 说 明 材 料 。市 质 监 部 门 对 变更 情 况 进 行 确 认 。市 质 监 部 门 对 变 更 情 况 做 出 同 意 变 更 或 者 重 新 办 理 许 可 申 请手 续 ( 充 装 地 址 变 更 必 须 重 新 鉴 定 评 审 ) 等 决 定 , 对 需 要 重 新鉴 定 评 审 的 ,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充 装 单 位 。充 装 单 位 换 领 新 的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证 后 , 方 可 重 新 开 展 充装 工 作 。第 二 十 六 条 需 要 增 加 充 装 项 目 、 充 装 地 点 的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本

20、 细 则 第 二 、 三 、 四 章 规 定 程 序 , 重 新 办 理 许 可 手 续 。第 六 章 换 证 与 注 销第 二 十 七 条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应 当 在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证 有 效 期满 6 个 月 前 按 照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 三 、 四 章 规 定 提 出 换 证 申 请 。未按 规 定 提 出 换 证 申 请 或 者 未 获 准 换 证 的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 有 效 期满 后 不 得 继 续 从 事 气 瓶 充 装 工 作 。第 二 十 八 条 市 质 监 部 门 每 年 应 当 对 本 辖 区 内 的 在 许 可 有 效期 内 的

21、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进 行 1 次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按 照 山 东 省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指 南 ( 见 附 件 6) 进 行 。 年 度监 督 检 查 结 论 应 记 录 在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证 副 证 上 , 并 加 盖 年 度 监督 检 查 标 记 。 对 未 经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或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不 合 格 的 充 装 单位 , 应 责 令 其 限 期 整 改 。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不 合 格 的 充 装 单 位 应 在 208日 内 完 成 整 改 。 整 改 仍 不 合 格 的

22、, 市 质 监 部 门 应 向 省 质 监 部 门提 出撤 销 气 瓶 充 装 证 意 见 。对 连 续 四 年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合 格 ( 不 含 整 改 后 合 格 ) 的 充 装 单位 , 可 免 予 现 场 换 证 审 查 , 充 装 许 可 证 期 满 时 , 直 接 换 发 新 的充 装 许 可 证 。 同 一 单 位 不 能 连 续 两 次 免 予 现 场 换 证 审 查 。第 二 十 九 条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期 换 证 的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 应当 在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满 30 日 前 向 市 质 监 部 门 提 出 暂

23、缓 换 证申 请 。 经 过 审 核 批 准 后 可 暂 缓 。 暂 缓 期 不 超 过 1 年 , 暂 缓 期 内 不得 从 事 气 瓶 充 装 工 作 。第 三 十 条 在 充 装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不 再 继 续从 事 气 瓶 充 装 工 作 , 应 当 向 发 证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证 注 销 手 续 , 并 交 回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证 。第 七 章 监 督 管 理第 三 十 一 条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应 当 在 充 装 场 地 明 显 的 位 置 悬 挂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证 , 并 在 气 瓶

24、充 装 许 可 证 核 准 的 充 装 范 围 内从 事 气 瓶 充 装 工 作 , 不 得 超 范 围 充 装 。第 三 十 二 条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不 得 转 让 、 买 卖 、 出 租 、 出 借 、伪 造 或 者 涂 改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证 。第 三 十 三 条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规 则 的要 求 到 市 质 监 部 门 办 理 自 有 产 权 气 瓶 的 使 用 登 记 。第 三 十 四 条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只 能 充 装 自 有 产 权 气 瓶 ( 车 用 气瓶 、 灭 火 用 气 瓶 、 非 重 复 充 装 气

25、 瓶 除 外 ), 不 准 充 装 超 期 未 检 、 技9术 档 案 不 在 本 单 位 和 未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的 气 瓶 。第 三 十 五 条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应 当 采 用 计 算 机 对 自 有 产 权 气 瓶进 行 建 档 登 记 , 并 负 责 涂 敷 充 装 单 位 标 志 、 气 瓶 编 号 和打 充 装 单 位标 志 钢 印 或 其 他 方 法 做 出 的 永 久 标 志, 充 装 单 位 标 志 由 市 质 监 部门 排 序 后 报 省 质 监 部 门 统 一 备 案( 详 见 附 件 7) 。工业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应 采 用 电 子 标 签 手

26、段 对 气 瓶 进 行 动 态 信息 化 安 全 管 理 ; 有 条 件 的 液 化 石 油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应 逐 步 完 成 电 子标 签 等 信 息 化 安 全 管 理 ; 车 用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应 采 用 自 动 充 装 装 置对 气 瓶 进 行 信 息 化 安 全 管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根 据 发 展 规 划 和 保 证 安 全 的 原 则合 理 布 局 建 立 瓶 装 气 体 经 销 网 点 , 并 负 责 所 属 的 或 与 其 签 订 供气 合 同 的 瓶 装 气 体 经 销 单 位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第 三 十

27、七 条 气 瓶 在 充 装 前 应 当 由 检 查 人 员 逐 只 进 行 检 查 ,防 止 错 装 和 超 装 。 对 不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要 求 的 气 瓶 , 应 当 及 时 进行 处 理 ; 对 瓶 内 残 余 介 质 不 明 的 气 瓶 , 必 须 在 投 入 充 装 前 进 行介 质 置 换 ; 对 气 瓶 颜 色 标 记 不 清 的 气 瓶 , 充 装 单 位 应 及 时 按 照原 漆 色 重 新 涂 敷 气 瓶 颜 色 标 记。充 装 后 , 充 装 单 位 应 当 逐 只 检 查 气 瓶 , 发 现 存 在 超 装 、 错装 、 泄 漏 或 其 他 异 常 现 象 的

28、 , 要 立 即 进 行 妥 善 处 理 。充 装 检 查 、 充 装 过 程 应 及 时 做 好 记 录 。第 三 十 八 条 车 用 压 缩 天 然 气 充 装 站 应 设 置 充 装 前 气 瓶 检 查 点 ,配 备 检 查 人 员 。车 用 气 瓶 充 装 前 , 检 查 人 员 应 当 对 车 用 气 瓶 进 行 严 格检 查 并 且做 好 记 录 。 凡 具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车 用 气 瓶 , 严 禁 充 装 :101、 未 经 使 用 登 记 或 者 与 使 用 登 记 证 不 一 致 的 ;2、 超 过 检 验 期 限 、 定 期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或 者

29、 报 废 的 ;3、 首 次 充 装 或 者 定 期 检 验 后 的 首 次 充 装 , 未 经 置 换 或 者 抽真 空 处 理 的 ; 4、 对 气 瓶 及 其 燃 气 系 统 安 全 性 有 怀 疑 的 ;5、 外 观 检 查 不 合 格 或 有 可 疑 隐 患 的 ;6、 其 他 危 及 安 全 情 况 的 。充 装 单 位 应 当 做 好 充 装 记 录 , 内 容 至 少 包 括 车 牌 号 、 使 用 登记 编 号 、 充 装 前 后 的 检 查 结 果 、 充 装 量 、 检 查 人 员 、 充 装 人 员 、充 装 时 间 等 。第 三 十 九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30、 不 准 改 装 气 瓶 或 将 报 废 气 瓶 翻新 后 使 用 , 不 准 将 气 瓶 内 的 气 体 向 其 他 气 瓶 倒 装 或 直 接 由 罐 车对 气 瓶 进 行 充 装 。 严 禁 在 不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的 场 所 进 行 装 卸 作 业 。第 四 十 条 对 未 列 入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或 国 家 标 准 的 气 体 , 气 瓶充 装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企 业 充 装 作 业 指 导 书 ,按 核 准 的 充 装 系 数 或 充装 压 力 进 行 充 装 。 禁 止 对 使 用 过 的 非 重 复 充 装 气 瓶 再 次 进 行 充 装 。第 四 十

31、一 条 在 气 瓶 充 装 、 储 存 、 运 输 、 装 卸 及 经 销 过 程 中发 生 事 故 时 , 发 生 事 故 的 单 位 和 各 级 质 监 部 门 必 须 按 照 特 种 设 备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等 规 定 进 行 报 告 和 处 理 。 第 四 十 二 条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一 ) 向 气 体 消 费 者 提 供 气 瓶 , 并 对 气 瓶 的 安 全 全 面 负 责 ; ( 二 ) 负 责 气 瓶 的 维 护 、 保 养 、 颜 色 标 志 的 涂 敷 工 作 和 标 注永 久 标 识 ; 11( 三 ) 负 责 对 管

32、理 人 员 、 技 术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有 关 气 体性质 、 气 瓶 的 基 础 知 识 、 潜 在 危 险 和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等 内 容 的 培 训 ; ( 四 ) 按 照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和 规 程 的 规 定 , 负 责 做 好 气 瓶 充 装前 的 检 查 和 充 装 记 录 工 作 , 并 对 气 瓶 的 充 装 安 全 性 负 责 ;( 五 ) 负 责 向 气 瓶 使 用 者 宣 传 安 全 使 用 知 识 和 危 险 性 警 示 规定 , 并 在 所 充 装 的 气 瓶 上 粘 贴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警 示 标签

33、和 充 装 标 签 ;( 六 ) 负 责 气 瓶 的 定 期 检 验 工 作 , 对 到 期 的 气 瓶 送 交 省级 质 监部 门 核 准 的 气 瓶 检 验 单 位 进 行 检 验 ; ( 七 ) 对 充 装 后 的 气 瓶 进 行 跟 踪 , 指 导 用 户 正 确 使 用 气 瓶 ,帮 助 用 户 及 时 处 理 气 瓶 在 流 通 使 用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安 全 问 题 ;( 八 ) 配 合 做 好 气 瓶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九 ) 工业气瓶充装单位采用电子标签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管理;( 十 )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加装自动充装控制装置,提高对车用气

34、瓶充装工作的管理水平。( 十 一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第 四 十 三 条 各 级 质 监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充 装 站 的 监 督 检 查 , 发现 有 违 反 本 细 则 行 为 的 , 应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或 未 按 期改 正 的 ,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第 四 十 四 条 市 质 监 部 门 应 当 在 每 年 12 月 30 日 前 , 将 辖 区 内气 瓶 充 装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的

35、 自 有 产 权 气 瓶 种 类 和 数 量 、 当 年 检 验12的 气 瓶 数 量 等 情 况 汇 总 上 报 省 质 监 部 门 。第 四 十 五 条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按 照 特 种 设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气 瓶 安 全 监 察 规 定 以 及 山 东 省 特 种 设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四 十 六 条 发 证 机 关 、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鉴 定 评 审 机 构 工 作人 员 徇 私 舞 弊 、 玩 忽 职 守 的 ,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八 章

36、附 则第 四 十 七 条 各 市 质 监 部 门 应 严 格 按 照 本 实 施 细 则 的 要 求 ,做 好 气 瓶 充 装 的 许 可 及 监 督 管 理 等 工 作 , 在 此 基 础 上 , 也 可 结合 本 地 实 际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提 出 更 加 具 体 、 明 确 地 要 求 , 经省 质 监 部 门 备 案 后 实 施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细 则 由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九 条 山 东 省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 ( 鲁 质监 特 字 2007 105 号 ) 同 时 作 废

37、 。第 五 十 条 本 细 则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13附 件 1:气 瓶 充 装 许 可 证编 号 : 单 位 名 称 :充 装 地 址 :经 审 查 , 获 准 从 事 下 列 气 瓶 充 装 :( 填 写 许 可 充 装 气 瓶 种 类 和 气 体 名 称 )审 批 机 关 : 发 证 机 关 :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证 机 关 公 章 )有 效 期 至 : 年 月 日 发 证 日 期 年 月 日 14气 瓶 充 装 许 可 证 ( 副 证 )编 号 :单 位 名 称 :充 装 地 址 :经 审 查 , 获 准 从 事 下 列 气 瓶 充 装 :充

38、 装 介 质 类 别 充 装 介 质 名 称 自 有 气 瓶 数 量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结 论( 填 写 合 格 、 整 改 合 格 或 者 不 合 格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签 章 )年 月 日( 填 写 合 格 、 整 改 合 格 或 者 不 合 格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签 章 )年 月 日( 填 写 永 久 气体 、 液 化 气 体 、溶 解 乙 炔 、 液化 石 油 气 以 及标 准 沸 点 小 于等 于 60 的 液体 等 )( 填 写 充 装 介质 名 称 或 化 学分 子 式 )( 填 写 不 同 充 装介 质 的 气 瓶 数 量 )( 填 写 合

39、 格 、 整 改 合 格 或 者 不 合 格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签 章 )年 月 日15( 填 写 合 格 、 整 改 合 格 或 者 不 合 格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签 章 )年 月 日审 批 机 关 :发 证 机 关 :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 发 证 机 关 公 章 )有 效 期 至 : 年 月 日 发 证 日 期 : 年 月 日附 件 2:气 瓶 充 装 单 位 资 源 条 件一 、 具 有 法 定 资 格 ;二 、 取 得 政 府 土 地 规 划 、 消 防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政 府 土 地 规 划 应 明 确规 定

40、气 瓶 充 装 的 用 途 ;三 、 鼓 励 车 用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建 立 基 于 互 联 网 的 信 息 化 管 理 平 台 , 利 用信 息 化 手 段 对 车 用 气 瓶 安 全 进 行 动 态 管 理 ;四 、 有 与 气 瓶 充 装 相 适 应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技 术 人 员 和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一 ) 管 理 人 员管 理 人 员 名 称 要 求负 责 人 ( 站 长 ) 熟 悉 充 装 介 质 安 全 管 理 相 关 的 法 规 , 取 得 气 瓶 充 装安 全 管 理 项 目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专 职 技 术

41、负 责 人熟 悉 介 质 充 装 的 法 规 、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及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取 得 气 瓶 充装 安 全 管 理 项 目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 永 久 气 体 、 溶 解 气 体 、车用压缩天然气充装站应 具 备 相 关 专 业 工 程 师 技 术 职 称 以 上 ( 含 工程 师 ) 的 专 职 技 术 负 责 人;液 化 气 体 充 装 站 应 具 备相 关 专 业 工 程 师 技 术 职 称 以 上 ( 含 工 程 师 )的 专 ( 兼 ) 职 技 术 负 责 人 ;液 化 石 油 气 充 装 站 应 具 备相 关 专 业 助 理 工 程

42、 师 技 术 职 称 以 上 ( 含 助 理16工 程 师 ) 的 专 职 技 术 负 责 人 。专 ( 兼 职 ) 安 全 员 需 熟 悉 安 全 技 术 和 要 求 , 切 实 履 行 安 全 检 查 职 责 , 并应 在 质 量 手 册 中 得 到 任 命 。( 二 ) 作 业 人 员作 业 人 员 名 称 要 求专 ( 兼 ) 职 检 查 人 员 不 少 于 2 人 , 并 且 每 班 不 少 于 1 人 , 应 当 经 过 技 术 培 训 。 取 得相 应 项目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充 装 人 员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进 行 合 理 配 备 , 且 每 班

43、不 少 于2 人 。 上 岗 人 员 必 须 取 得相 应 项 目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化 验 、 检 修 人 员 配 备 与 充 装 介 质 相 适 应 的 化 验 、 气 瓶 附 件 检 修 、 机 泵 操 作 等 人 员 ,并 且 经 过 技 术 和 安 全 培 训 , 有 培 训 记 录 。工 业 气 瓶 、 车用压缩天然气充装站应 至 少 配 备 一 名 气 体 分 析 化 验 人 员 。辅 助 人 员 配 备 与 充 装 介 质 相 适 应 的 气 瓶 装 卸 、 搬 运 和 收 发 等 人 员 , 并 且 经过 技 术 和 安 全 培 训 , 有 培 训 记

44、 录 。五 、 有 与 充 装 气 体 种 类 相 适 应 的 完 好 的 充 装 设 施 、 工 器 具 、 检 测 手 段 、场 地 厂 房 、 安 全 设 施 和 一 定 的 充 装 介 质 储 存 ( 生 产 ) 能 力 。车用压缩天然气充装站应 设 置 充 装 前 气 瓶 检 查 点 , 配 备 检 查 人 员 。车用压缩天然气充装站应配备相应的化验、分析仪器,或者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分析化验工作。( 一 ) 充 装 设 备充 装 站 类 别 要 求液 化 气 体 ( 包 括 液 化 石油 气 )应 做 到 称 重 充 装 , 具 备 专 用 的 复 秤 衡 器 。液 化 石 油

45、 气 安 装 超 装 自 动 切 断 气 源 的 灌 装 秤 , 且 不 少 于2 台 。永 久 气 体 防 错 装 接 头 。氢 气 、 氧 气 、 氮 气 抽 空 装 置 。溶 解 乙 炔 测 量 瓶 内 余 压 、 剩 余 丙 酮 量 和 补 加 丙 酮 的 装 置 , 有 冷 却 喷淋 和 紧 急 喷 淋 装 置 , 并 且 有 可 靠 水 源 。备 注 : 鼓 励 在 充 装 车 间 和 气 瓶 储 备 场 地 建 立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 并 能 正 常 使 用 。17( 二 ) 工 艺 设 备 : 应 当 与 设 计 一 致 , 并 且 与 充 装 介 质 种 类 、 充

46、装 数 量相 适应 , 充 装 速 度 控 制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车 用 压 缩 天 然 气 加 气 站 应 保 证 充 装 的 天 然 气 符 合GB18047 车 用 压 缩 天然 气 标 准 要 求 , 不 能 达 标 的 应 加 设 脱 硫 脱 水 装 置 。 每 星 期 至 少 一 次 对 天然 气 的 总 硫 量 、 硫 化 氢 及 二 氧 化 碳 等 指 标 进 行 检 测 。( 三 ) 气 体 储 存 ( 生 产 ) 能 力充 装 站 类 别 要 求液 化 石 油 气 储 存 量 60 m 3, 且 储 罐 数 不 少 于 两 个 。永 久 气 体 产 气 量 150

47、m 3 h, 液 态 永 久 气 体 低 温 储 罐 或 高 压 液 化 气 体 储 罐15m3溶 解 乙 炔 生 产 能 力 80 m 3 h低 压 液 化 气 体 储 存 量 80m3。其 他 气 体 气 瓶 充 装 站 应 符 合 化 工 生 产 工 艺 要 求 , 做 到 规 模 经 营 。备 注 : 只 对 企 业 内 部 生 产 和 职 工 生 活 提 供 瓶 装 气 体 的 充 装 单 位 , 其 气 体 储 存 能 力可 由 各 市 质 监 局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适 当 放 宽 要 求 。( 四 ) 充 装 站 自 有 产 权 气 瓶 数 量 由 各 市 质 监 部 门

48、结 合 本 地 实 际 制 定 。( 五 ) 气 瓶 管 理气 瓶 的 管 理 应 当 达 到 以 下 要 求 :1、 建 立 气 瓶 登 记 台 帐 和 档 案 , 办 理 了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 对 气 瓶 实 行 计算 机 管 理 ;2、 气 瓶 颜 色 标 志 符 合 规 定 , 安 全 附 件 齐 全 ;3、 气 瓶 瓶 体 上 有 充 装 单 位 标 志 和 钢 印 ( 永 久 ) 标 记 , 张 贴 警 示 标 签和 充 装 标 签 , 瓶 体 整 洁 ;4、 改 装 气 瓶 或 者 不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气 瓶 不 得 充 装 使 用 ;5、工

49、业气瓶瓶体上粘贴电子标签,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动态管理。( 六 ) 残 液 、 残 气 处 理 能 力 残 液 、 残 气 处 理 能 力 应 当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181、 有 判 明 瓶 内 残 液 、 残 气 性 质 的 仪 器 装 置 ;2、 有 处 理 易 燃 、 有 毒 介 质 残 液 、 残 气 的 设 施 , 且 记 录 齐 全 。六 、 检 测 手 段 : 检 测 仪 器 和 计 量 器 具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一 ) 与 充 装 介 质 相 适 应 的 介 质 分 析 检 测 、 压 力 计 量 、 温 度 计 量 、 称重 衡 器 和 浓 度 报 警 仪 器 , 计 量 器 具 应 当 灵 敏 可 靠 ,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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