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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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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BSZN-1345-2016/0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三同时” 审查 (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审核和备案)办事指南2016-01-01 发布 2016-01-01 实施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 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 备案)办事指南一 、 适 用 范 围本指南适用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三同时” 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报告审核和备案)的办理。二 、 事 项 名 称 和 代 码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 “三同时 ”审 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 价报告审核和备案)。代码:1345。三 、 办 理 依 据中华人

2、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2 号) 第十七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建 设 项 目 和 技 术 改 造 、 技 术 引 进 项 目 ( 以 下 统 称建设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四 、 办 理 机 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备案。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

3、承担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安全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备案。浦东新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 备案 (包括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 其他区、 县安全监管局承担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备案 (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和市安全监管局审查项目除外) 。(二)审批内容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 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 ; 对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三)法律效力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

4、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开工建 设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审批对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 改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 、 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五 、 审 批 条 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2012年版) (安监总安健 2012 73号) 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 般、 职业病危害较重、 职业病危害严重, 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监督管理: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1)申请材料符合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所明确的各项要求;(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七条规定: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 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 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

6、技术服务机构 承担: (一) 国务院及 其投资主管部门审 批 (核准、 备案 ) 的建设项 目; (二) 核 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 目;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八条规定:取得乙级 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 、 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必须由 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 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 市 的 建 设 项 目 ; ( 三 )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

7、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2012年版) (安监总安健 2012 73号) 将建设 项目职业病 危害风险程度类型判定为职业病危害一般。2.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1)申请材料符合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所明确的各项要求;(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指导意 见 (沪安监职安20143号)编制要求:1)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项目名 称 、 性 质 、 规 模

8、 、 拟 建 地 点 、 建 设 单 位 、 项 目 组 成 、 主 要 工 程 建 设 内 容 及 总 平 面 布置图等。 对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工艺 设备、原辅材料等应重点描述。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 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应包括拟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 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作业岗位、 接触人员、 接触时 间、 接触频度 、 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可能引起的职业病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 图等。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

9、2012年版) 的通知 (安监总 安健 2012 73号) 内容, 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和评价结果 , 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 风险类别。4)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应对建 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 进行分析与评价, 给出合理性与符合性结论 ; 给出各个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 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

10、章的要求 , 结合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预期情况, 提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6)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针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在 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措施, 应明确提出各类职业病防护设 施的设置地点、 设施种类、 技术要求等具体措施建议。 同时, 应给出采取这些措 施后, 各个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浓度 (强度) 范围 和接触水平。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应给出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及建成 后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工作场所、 可能导 致的职业病种类、 各作业

11、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 (强度) 范围和 接触水平、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明确拟建项目在采取了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 的前提下,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准予批准条件的,不予审批。六 、 审 批 数 量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七 、 申 请 材 料(一)形式标准 该项审批所提交的材料均需纸质材料和电子报件。 电子报件:在市安全监管局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中填报。纸质材料: 通过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审查后, 凭申请材料的纸质文本 (一份) 至市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办事窗口领取审批证件。(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12、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1.登 录 “上 海 市 安 全 生产 网 上 行 政 审 批 系 统 ”(http:/ 完 整 填 写 申 请 书 各 栏 的 具 体信息; 2.打 印 系 统 生 成 的 申 请 书 , 相 关 负 责 人 签名 , 并 加 盖 有 关 单 位 公章;1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审 查申请书原件 1纸质材料 电子报件(系统上报)3.原件不予退回。1.报 告 编 制 机 构 具 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2.有 关 项 目 的 基 本 信 息应与申请书一致;3.报 告 封 面 不 存 在 “机密 ”、 “保 密 ”、 “秘

13、 密 ” 等标注; 4.有 编 制 人 员 签 名 , 报 告 封 面 加 盖 编 制 单 位 、建 设 单 位 公 章 , 报 告 文本 加 盖 编 制 单 位 、 建 设单位骑缝章;2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告原件 1纸质材料 电子报件( word 或 pdf)(系统上报)5.原件不予退回。1.职 业 卫 生 专 家 人 数 不得少于 3 名,其中本市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库 中 专 家不得少于 2/3。2.审 查 意 见 应 包 括 专 家审 查 意 见 和 同 意 报 告 修职 业 卫 生 专 家 纸质材料 改意见两部分:对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14、报 告 的 电子报件( word 或 pdf)( 1) 专 家 审 查 意 见 有 关 项 目 的 基 本 信 息 应与 申 请 书 及 评 价报 告 一 致 , 有 落 款 时间、专家签名。( 2) 同 意 报 告 修 改 意见 有 落 款 时 间 、 专 家签名。3审查意见原件 1(系统上报)3.原件不予退回。1.有 关 项 目 的 基 本 信 息应 与 申 请 书 及 评建 设 单 位 对 职 纸质材料 价报告一致;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的 评 审 电子报件( word 或 pdf)2.明 确 表 示 同 意 预 评 价报告;3.有 落 款 时 间 , 加 盖 建设单位公章

15、。4意见原件 1(系统上报)4.原件不予退回。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纸质材料 1.相关信息与 申请书核 发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电子报件( word 或 pdf)及评价报告一致;2.在 有 效 期 内 , 加 盖 建5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1(系统上报) 设单位公章。6涉及放射性的, 提 交 建 设 项 目 放 射 防 护 预 评 价报告原件 1纸质材料 电子报件( word 或 pdf)(系统上报)1.要 求 同 建 设 项 目 职 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不 涉 及 的 , 应 提 交 不 涉 及 放 射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因素的承诺说明。1.有 关 项 目 的

16、基 本 信 息与 申 请 书 及 评 价报告一致; 2.在 有 效 期 内 , 一 般 不 超过 2 年,超过 2 年 的 补 充 提 交 项 目 投 资 主 管 部门的确认文件;3. 有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公 章 , 复 印 件 应 加 盖 建 设7本 市 项 目 投 资 主管部门 (发改 委、 经信委、 园 区管委会等) 核 发 的 建 设 项 目 批准、 核准或者 备案文件复印件 1纸质材料 电子报件( word 或 pdf)(系统上报)单位公章。(三)申请文书名称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申请书。八 、 审 批 期 限(一)受理期限:5 个工作日。(二)办理期限:20

17、 个工作日。九 、 审 批 证 件建设项 目职 业卫生 三 同时审查 意见 书 , 载 明申请单 位、 项目名 称 、项 目 建设地址、 项目建设内容以及对申请文件、 资料内容的审核意见。 证件无有效期。十 、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 一 、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 政许可的事项、 依据、 条件 、 程序、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 许可格式文书等, 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和提供准确、 可靠的 信息;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

18、请, 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申请人有依法 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 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 出行政许可申请, 并要求我局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内, 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 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 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 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 申请人有 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5

19、.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 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6.对依法需要听证 、 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 , 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 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申请人有 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我 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享有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 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 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 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

20、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 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 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 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 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 法给予补偿。(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 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 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 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履行 法律、 法规、

21、 规章和我 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 定的义务;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 , 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 , 应当向 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我 局 对 申 请 人 取 得 我 局 行 政 许 可 后 从 事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活 动 依 法 进 行 监 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 除法律、 法规 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 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十 二 、 申 请 接 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收地址:瑞金二路 108 号民

22、防大厦 2 楼 9 号、10 号行政审批办事窗口2.网上接收网址: http:/ 申请路径: 网上办事/在线受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 申请(二)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 9:3011:30 下午 13:3016:30星期五 上午 9:3011:30 (节假日除外)十 三 、 咨 询 途 径(一)窗口咨询瑞金二路 108 号民防大厦 2 楼 9 号、10 号行政审批办事窗口(二)电话咨询(021)54667006、54666232(三)网上咨询网址: http:/ 申请路径:网上办事/网上咨询(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瑞金二路 108

23、 号民防大厦 2 楼 9 号、10 号行政审批办事窗口邮政编码:200020十 四 、 投 诉 渠 道(一)窗口投诉 复兴中路 593 号接访室( 二 ) 电 话 投 诉(021)12350(三)网上投诉网址: http:/ 申请路径:政务互动/局长信箱(四)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 通讯地址:复兴中路 593 号邮政编码:200020十 五 、 办 理 方 式(一)业务描述 本审批事项的办理均为新办, 办理程序为: 一般程序, 即申请人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备案申请时, 先登录 “上海安全生产” 网(http:/ ) “网 上 办 事 ”-“

24、在 线 受 理 ”, 进 行 注 册 并 经 审 核 后 进 行 “在线申请” , 根据系统提示填写表格、 上传电子报件。 待通过网上行政审批系 统的审查后, 凭申请材料的纸质文本 (一份) 至市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办事窗口 领取审批证件。审查环节: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 执法监察处、 规划科技处根据分工进行审 查。审查方式:由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对建设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或合法性审查, 执法监察处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社会第三方对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审查, 规 划科技处汇总相关处室和社会第三方审查意见, 并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审查, 对 符合批准条件的,出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意见书。(二)适用

25、情形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备案申请。 对提出建设项目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备案申请的, 市安全监管局对申请文件、 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提 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的, 市安全监管局对申请文件、 资料 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市安全监管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时, 委托社会 第三方承担技术审查。十 六 、 决 定 公 开除按规定属于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 自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在上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上公开审批结果。附录 1安全监管局窗口审核电子报件窗口发出

26、行政审批 补正材料清单及通知 书 进入安全监管局审查流程根据要求进行整改办 事 流 程 示 意 图企业在安监局网站 “网上办事 ”- “在线受理 ”注册账号或登录企业在网上提交电子报件企业提供补正材料需要 补正材料审核结果符合不予受理情形 不予受理(网上发出 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材料符合要求受理(网上发放 行政审批 受理通知书 )上报整改资料职业病危害一般:形式审查 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严重:合法性审查、现 是场核查、技术审查、综合审查 是否要求进行整改否通过 不通过审批结果凭申请材料的纸质文本 到窗口领取证件凭申请材料的纸质文本 到窗口领取不予通过通知书行政审批结果 在安监局网站公开建 设

27、 项 目 职 业 危 害 “三 同 时 ”审 查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和 备 案 ) 办 事 流 程 示 意 图附录 2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审 查 申 请 书 填 写 样 表项目名称 *有 限 公 司 *吨 /年 色 漆 新 建 项 目建设地址 *区 *路*号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类型 1.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项 目 2.危 险 化 学 品 储 存 项 目 3.伴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产 生 的 化 工 建 设 项 目 4.危 险 化 学 品 长 输 管 道

28、项 目 5.非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总投资估算 *万元安全投资估算 *万元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职业卫生投资估算 *万元危化方面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事项职卫方面 职业病危害一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 职业病危害较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名称 *有 限 公 司地址 *区 *路 *号所在区县 *区区域位置 内环 内中环 中外环 外环外工业园区(41 个 开 发 区 105 个区块) 上 海 化 学 工 业 区 ( 如 不 在 工 业 区 内 填 写“ 不 在 工业 园区 内 )行 业 代 码 ( 大 类 )

29、 C26(按 国 民经 济行 业 分类与 代码 ( GB/T4754-2011)填 写 代 码 )行 业 代 码 ( 小 类 ) 同上经营范围 生 产 汽 车 涂 料 、 汽 车 零 部 件 和 摩 托 车 涂 料邮政编码 * 经济类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项目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安全生产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职业卫生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 传真电话 *申请单位申 请 单 位 意 见 :同意主要负 责人 : ( 签字 ) * ( 加盖公 章处 )2012 年 *月 *日名称 *有限公司

30、*分公司地址 *路*号区域位置 内环 内中环 中外环 外环外工业园区(41 个 开 发 区 105 个区块) 上 海 化 学 工 业 区行业代码 (大类) C26行业代码 (小类) C2641经营范围 生 产 汽 车 涂 料 、 汽 车 零 部 件 和 摩 托 车 涂 料邮政编码 * 经济类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com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安全生产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职业卫生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意见: 同意主要负责人: (签字)* (加盖公章处)2012 年 *月 *日名称 *有限公司地址 *路*号申请单

31、位主管部门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同意主要负责人: (签字)* (加盖公章处)2012 年 *月 *日名称 *有 限 公 司地址 *路*号经营范围 *邮政编码 * 经济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 *建 设 项 目 可 研 单 位 法定代表人 * 项目负责人 *名称 *有 限 公 司地址 *路*号业务范围 *邮政编码 * 经济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 * 资质级别 甲级资质证书编号 APJ-( 国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评 价 单 位项目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名称 *研 究 院地址 *路*号业务范围 *邮政编码 * 经济类型 事业单位联系电话

32、* 资质级别 乙 A 级资质证书编号 沪 卫 职 技 字 ( 2008) 第 *号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单 位 项目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工 艺 流 程 简 介 ( 包 括 涉 及 重 点 监 管 危 险 化 工 工 艺 、 重 点 监 管 危 险 化 学 品 或 者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情况) :*技术及来源简介:*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区周边状况(包括内部和外部)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或者存在的易燃易爆物品:*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或者存在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 无 ( 建 设 项 目 如 存 在 放 射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33、因 素 的 , 需 填 写 清 楚 相 关 因 素 , 并 提 交 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附 录 3审 批 办 理 所 依 据 的 技 术 标 准 目 录分类 标准名 标准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Z1-2010 GBZ2.1-2007 GBZ2.2-2007 GB501872012 GB5083-99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8785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18083-2000国家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34、GB50019-2003强制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标准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073-2001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200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GB19041-2003氯气安全规程 GB11984-2008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辐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Z/T196-2007 GBZ/T181-2006 GB/T12801-

35、2008国家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T230-2010推荐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11651-2008附 录 4标准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1866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T225-2010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T205-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203-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 GBZ/T204-2007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T195-2007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194-200

36、7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Z/T223-2009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50033-200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93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JBJ18-2000行业 标准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SJ30002-92注:以上各标准的最新发布版本适用评价工作审 批 办 理 所 依 据 的 审 查 细 则 清 单分类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37、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的 决 定 修 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 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

38、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规章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4

39、2号)规范 性文 件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剧毒化学品目录 (2012年版)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沪安监职安20143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安监职安2013124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安监职安201417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委托社会第三方承担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技术审查的通知(沪安监规科201557号)注:以上各规范的最新发布版本适用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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