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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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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 西 省 县 ( 市 ) 城 乡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导 则( 试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 年 6 月目 录1 总 则 11.1 编 制 目 的 11.2 适 用 范 围 .11.3 编 制 原 则 .11.4 规 划 期 限 .21.5 编 制 工 作 要 求 .32 规 划 内 容 .32.1 规 划 纲 要 .32.2 规 划 成 果 .92.3 强 制 性 内 容 .183 规 划 成 果 要 求 .193.1 成 果 形 式 .193.2 规 划 文 本 .193.3 规 划 说 明 .193.4 规 划 图 纸 .203.5 规 划 附 件 .204 附 则 20

2、附 表 一 城 乡 用 地 汇 总 表 21附 表 二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平 衡 表 22附 录 三 规 划 文 本 参 考 提 纲 23附 录 四 纲 要 阶 段 规 划 图 纸 内 容 26附 录 五 成 果 阶 段 规 划 图 纸 内 容 2811 总 则1.1 编 制 目 的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城 市 工 作 会 议 和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强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精 神 , 牢 固 树 立 创 新 、 协 调 、 绿 色 、 开 放 、 共 享 的 发 展 理 念 , 指 导 和 规 范 全 省 县

3、 ( 市 ) 城 乡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 增 强 规 划 的 科 学 性 、 前 瞻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充 分 发 挥 城 乡 规 划 的 重 要 引 领 作 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 山 西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导 则 。1.2 适 用 范 围1.2.1 全 省 县 及 县 级 市 的 总 体 规 划 修 编 , 要 按 照 县 ( 市 ) 城 乡 总 体 规 划 进 行 修 编 , 并 遵 循 本 导 则 的 有 关 要 求 。1.2.2 编 制 县 ( 市 ) 城 乡

4、总 体 规 划 , 应 将 县 ( 市 ) 域 行 政 管 辖 区 作 为 规 划 范 围 。1.3 编 制 原 则1.3.1 编 制 城 乡 总 体 规 划 , 应 当 遵 守 城 乡 规 划 法 及 国 家 和 山 西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的 规 定 , 严 格 规 范 规 划 编 制 程 序 , 规 范 规 划 编 制 内 容 , 合 理 确 定 规 划 指 标 , 科 学 配 置 各 类 设 施 , 保 障 城 乡 安 全 , 真 正 做 到 依 法 制 定 规 划 。1.3.2 编 制 城 乡 总 体 规 划 , 应 当 贯 彻 创 新 、 协

5、 调 、 绿 色 、 开 放 、 共 享 的 发 展 理 念 ,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新 型 城 镇 化 政 策 , 把 以 人 为 本 、 尊 重 自 然 、 传 承 历 史 、 绿 色 低 碳 、 区 域 协 调 、 城 乡 统 筹 、 集 约 节 约 等 理 念 和 要 求 融 入 规 划 全 过 程 , 强 化 城 乡 功 能 与 空 间 整 合 , 突 出 空 间 资 源 保 护 与 利 用 , 推 进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共 建 共 享 , 提 高 人 居 环 境2质 量 , 着 力 改 善 民 生 ,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 保 障 公 共 安

6、 全 , 促 进 城 乡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1.3.3 编 制 城 乡 总 体 规 划 , 应 当 遵 循 城 镇 化 和 城 市 发 展 规 律 , 根 据 不 同 地 区 的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 主 体 功 能 定 位 、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条 件 和 城 镇 化 发 展 的 差 别 , 因 地 制 宜 , 合 理 确 定 县 ( 市 ) 域 发 展 定 位 和 目 标 , 合 理 确 定 城 镇 规 模 , 划 定 开 发 边 界 , 制 定 差 异 化 的 发 展 原 则 与 措 施 , 实 现 集 约 、 节 约 的 精 明 增 长 。1.3

7、.4 编 制 城 乡 总 体 规 划 , 应 当 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为 指 导 , 充 分 体 现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和 生 态 功 能 区 划 要 求 , 与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紧 密 衔 接 , 与 相 关 专 业 规 划 相 协 调 , 统 筹 生 产 、 生 活 、 生 态 空 间 , 落 实 “多 规 合 一 ”, 逐 步 实 现 城 乡 规 划 一 张 图 、 空 间 全 覆 盖 、 建 设 一 盘 棋 。1.3.5 编 制 城 乡 总 体 规 划 , 应 当 与 上 位 的 省 、 市 域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 城 镇

8、群 规 划 、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等 城 乡 规 划 相 衔 接 , 严 格 执 行 上 位 规 划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应 当 综 合 评 估 现 行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 并 对 涉 及 城 镇 化 发 展 战 略 、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力 、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和 城 乡 空 间 布 局 结 构 等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专 题 论 证 。1.3.6 编 制 城 乡 总 体 规 划 , 应 坚 持 政 府 组 织 、 专 家 领 衔 、 部 门 合 作 、 公 众 参 与 、 科 学 决 策 的 工 作 方 式 , 按 照 国 家

9、 有 关 规 定 和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要 求 , 建 立 协 调 机 制 , 征 求 相 关 部 门 、 驻 地 军 事 机 关 和 上 级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 促 进 城 乡 规 划 工 作 公 开 、 民 主 、 高 效 、 规 范 、 廉 洁 。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要 全 程 参 与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1.4 规 划 期 限1.4.1 城 乡 总 体 规 划 的 期 限 到 2040 年 , 其 中 近 期 规 划 期 限 为 53年 左 右 , 原 则 上 与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的 期 限 衔 接

10、, 远 景 可 展 望 到 2050 年 。1.4.2 规 划 基 础 数 据 一 般 以 规 划 编 制 的 前 一 年 为 准 。1.5 编 制 工 作 要 求1.5.1 县 ( 市 ) 城 乡 总 体 规 划 包 含 县 ( 市 ) 域 规 划 和 中 心 城 区 规 划 。1.5.2 县 ( 市 ) 城 乡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一 般 分 为 规 划 纲 要 和 规 划 成 果 两 个 阶 段 。 规 划 纲 要 经 技 术 审 查 通 过 后 , 方 可 开 展 规 划 成 果 阶 段 的 编 制 工 作 。1.5.3 编 制 城 乡 总 体 规 划 前 , 应 做 好 城 市

11、“体 检 ”, 对 现 行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明 确 本 次 城 乡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的 思 路 和 需 要 解 决 的 重 点 问 题 。1.5.4 城 乡 规 划 纲 要 阶 段 应 当 加 强 对 重 大 问 题 的 多 目 标 、 多 方 案 比 较 研 究 , 对 涉 及 人 口 资 源 和 环 境 、 区 域 协 调 与 城 乡 统 筹 、 城 市 发 展 定 位 和 目 标 、 城 乡 产 业 发 展 布 局 、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和 城 乡 空 间 布 局 结 构 等 重 大 问 题 开 展 专 题 研 究 。1.

12、5.5 根 据 县 ( 市 ) 实 际 需 要 , 可 在 纲 要 确 定 后 同 步 委 托 开 展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 总 体 城 市 设 计 等 专 项 规 划 编 制 , 并 将 相 关 规 划 内 容 纳 入 县 ( 市 ) 城 乡 总 体 规 划 。2 规 划 内 容2.1 规 划 纲 要2.1.1 现 行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实 施 的 分 析 与 评 价 。 分 析 评 价 现 行 县( 市 )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 中 心 城 区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 客 观 反 映 规 划 实 施 取4得 的 成 效 、 规 划 阶 段 性 目 标 的 落 实 、

13、各 项 强 制 性 内 容 的 执 行 情 况 等 , 重 点 揭 示 规 划 及 实 施 中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和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 提 出 规 划 修 编 的 重 点 方 向 、 重 点 内 容 和 应 当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 。 对 现 行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中 的 强 制 性 内 容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专 题 评 估 , 保 持 强 制 性 内 容 的 连 续 性 。2.1.2 上 位 规 划 要 求 的 落 实 与 深 化 。 分 析 研 究 省 、 市 域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 城 镇 群 规 划 、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等 城 乡

14、 规 划 , 以 及 省 、 市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 生 态 环 境 规 划 、 综 合 交 通 规 划 等 上 位 规 划 对 本 县 ( 市 ) 的 定 位 、 功 能 、 规 模 、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宏 观 要 求 和 关 键 性 规 划 内 容 , 提 出 落 实 与 深 化 方 案 和 措 施 , 对 已 经 不 适 应 发 展 需 要 的 内 容 提 出 调 整 建 议 。 明 确 与 大 区 域 城 镇 空 间 组 织 体 系 的 衔 接 关 系 , 与 周 边 区 域 需 共 同 协 调 解 决 的 资 源 利 用

15、 与 保 护 、 空 间 发 展 布 局 、 区 域 性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布 局 、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与 优 化 等 相 关 问 题 。2.1.3 城 乡 发 展 条 件 的 综 合 评 价 。 综 合 考 虑 县 ( 市 ) 域 自 然 资 源 、 能 源 和 生 态 环 境 承 载 力 等 因 素 , 对 区 位 条 件 、 经 济 社 会 基 础 、 城 乡 建 设 现 状 及 发 展 前 景 等 进 行 分 析 与 评 价 , 提 出 城 乡 发 展 的 优 势 条 件 与 制 约 因 素 。 同 时 , 应 当 分 析 县 ( 市 ) 域

16、发 展 的 宏 观 环 境 , 明 确 县 ( 市 ) 域 发 展 的 机 遇 与 面 临 的 挑 战 。 高 度 重 视 对 城 乡 空 间 发 展 问 题 的 诊 断 , 分 析 县 ( 市 ) 域 资 源 环 境 与 人 口 经 济 的 地 域 组 合 状 况 、 区 域 承 载 能 力 与 发 展 门 槛 , 揭 示 人 口 与 经 济 的 空 间 集 聚 特 征 与 趋 势 , 明 确 需 要 生 态 保 护 、 利 于 农 业 生 产 、 适 宜 城 镇 发 展 的 空 间 单 元 , 为 制 定 城 乡 空 间 布 局 方 案 奠 定 基 础 。2.1.4 城 乡 发 展 目 标

17、 与 战 略 方 案 。 重 点 包 括 区 域 发 展 定 位 、 近 远5期 目 标 和 规 划 核 心 指 标 、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的 路 径 及 发 展 策 略 。 区 域 发 展 定 位 要 强 化 多 方 案 比 较 研 究 , 明 确 县 ( 市 ) 在 大 区 域 体 系 中 的 地 位 、 分 工 和 特 色 , 应 符 合 县 ( 市 ) 主 体 功 能 定 位 及 上 位 规 划 的 要 求 。 发 展 目 标 应 综 合 反 映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 城 镇 化 、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 资 源 环 境 保 护 和 生 态

18、 建 设 等 内 容 , 实 现 城 乡 建 设 目 标 的 指 标 化 。 量 化 指 标 分 为 约 束 性 和 预 期 性 指 标 , 应 包 括 现 状 指 标 、 规 划 指 标 和 分 阶 段 实 施 指 标 , 应 符 合 可 统 计 、 可 考 核 、 可 监 督 要 求 。 确 定 具 体 规 划 目 标 应 充 分 体 现 上 位 规 划 的 相 关 规 划 目 标 要 求 , 统 筹 考 虑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和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等 相 关 规 划 目 标 , 与 相 关 规 划 充 分 衔 接 。 城 乡 统

19、 筹 发 展 战 略 应 按 照 新 型 城 镇 化 的 要 求 , 针 对 县 ( 市 ) 域 发 展 面 临 的 最 主 要 问 题 , 从 产 业 结 构 战 略 性 调 整 、 区 域 空 间 结 构 调 整 、 资 源 环 境 保 护 等 角 度 , 提 出 发 展 路 径 及 具 体 发 展 策 略 。2.1.5 人 口 预 测 和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控 制 方 案 。 要 以 新 的 发 展 理 念 为 指 导 , 以 资 源 和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为 约 束 , 深 入 分 析 人 口 增 长 、 结 构 变 化 、 农 村 剩 余 劳 动 力 转 化 和

20、就 业 结 构 变 化 等 趋 势 , 研 究 人 口 城 镇 化 的 动 力 机 制 , 评 估 上 位 规 划 对 本 县 ( 市 ) 城 镇 人 口 的 规 划 要 求 , 对 县( 市 ) 域 人 口 及 城 镇 化 水 平 进 行 多 种 方 法 的 科 学 测 算 并 进 行 合 理 论 证 , 科 学 确 定 规 划 期 末 和 分 时 段 县 ( 市 ) 域 人 口 规 模 、 城 镇 化 水 平 , 提 出 人 口 空 间 转 移 的 方 向 和 目 标 , 引 导 县 ( 市 ) 域 人 口 适 应 生 产 力 布 局 合 理 分 布 。 县 ( 市 ) 域 人 口 统 计

21、 口 径 按 照 人 口 普 查 常 住 人 口 统 计 , 城 镇 人 口 统 计 口 径 按 照 人 口 普 查 城 镇 人 口 统 计 。 按 照 严 控 增 量 、 盘 活 存 量 、 优 化 结 构 、 提 高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集 约 节 约 水 平 的 要 求 , 从 城 镇 现 状 用 地 水 平 、 资 源 条 件 等 实 际 出 发 , 充 分 考 虑 城 镇 产 业 发 展 的 要 求 、 交 通 方 式 的 转 变 、 人 居 环 境 的 改 善 等 因 素 , 合 理 确 定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规6模 。2.1.6 “三 线 三 空 间 ”划 定 方 案

22、。 坚 持 生 态 优 先 、 底 线 控 制 , 全 面 摸 清 并 分 析 县 ( 市 ) 域 空 间 本 底 条 件 , 对 接 有 关 部 门 划 定 的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红 线 等 控 制 线 , 科 学 划 定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和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红 线 。 依 据 资 源 环 境 容 量 、 生 态 控 制 要 素 , 兼 顾 城 镇 布 局 和 功 能 优 化 的 弹 性 需 要 , 科 学 划 定 各 城 镇 开 发 边 界 控 制 线 ( 含 独 立 工 业 区 块 边 界 线 ) 。 突 出 不 同 区

23、域 主 体 功 能 定 位 , 根 据 “三 线 ”, 划 定 生 态 空 间 、 农 业 空 间 、 城 镇 空 间 ( 含 独 立 型 产 业 聚 集 区 、 新 区 ) 三 大 主 体 功 能 空 间 , 对 各 类 空 间 建 设 活 动 提 出 管 理 要 求 , 引 导 城 乡 空 间 结 构 和 功 能 结 构 的 优 化 。2.1.7 产 业 发 展 与 空 间 布 局 方 案 。 依 据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提 出 县 ( 市 ) 域 产 业 发 展 战 略 , 明 确 县 ( 市 ) 域 产 业 结 构 、 发 展 方 向 , 重 点 落 实 非 农 产

24、 业 建 设 空 间 。 对 接 县 ( 市 ) 域 旅 游 发 展 规 划 , 按 照 全 域 旅 游 的 规 划 理 念 , 提 出 旅 游 业 发 展 战 略 和 空 间 布 局 规 划 。2.1.8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方 案 。 顺 应 城 镇 化 空 间 发 展 规 律 , 研 究 提 出 城 镇 化 空 间 策 略 和 差 异 化 分 区 政 策 指 引 。 从 地 形 地 貌 、 资 源 分 布 、 生 态 本 底 、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等 方 面 综 合 评 价 县 域 城 乡 发 展 建 设 条 件 , 深 入 研 究 城 乡 人 口 空 间 流 动 趋 势 ,

25、确 定 适 应 城 乡 人 口 流 动 和 产 业 布 局 的 村 镇 体 系 , 合 理 确 定 各 城 镇 规 模 , 科 学 定 位 城 镇 职 能 , 明 确 村 镇 等 级 、 规 模 和 功 能 , 构 建 层 次 分 明 、 各 具 特 色 、 功 能 互 补 的 城 镇 体 系 。2.1.9 中 心 城 区 的 城 市 性 质 、 规 模 和 城 市 规 划 区 管 控 。 遵 循 城 市 发 展 规 律 , 按 照 “从 关 注 经 济 增 长 转 向 注 重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生 活 品 质 提 升 , 由 追 求 增 量 规 模 扩 张 转 向 存 量 效 益 提

26、升 ”的 要 求 , 依 据 县 ( 市 ) 域 人 口 、 城 镇 化 水 平 预 测 和 城 镇 体 系 结 构 等 规 划 , 并 充 分 注 重 城 市 性7质 的 延 续 性 , 合 理 确 定 城 市 性 质 和 主 要 职 能 , 合 理 确 定 中 心 城 区 人 口 规 模 , 明 确 规 划 期 内 中 心 城 区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和 范 围 。 结 合 城 市 开 发 边 界 控 制 线 , 确 定 中 心 城 区 规 划 区 范 围 , 提 出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城 乡 统 筹 策 略 , 统 筹 安 排 规 划 区 生 态 空 间 、 农 业 空

27、 间 和 城 镇 空 间 。 根 据 城 市 实 际 , 可 规 划 设 计 兼 具 生 态 保 护 、 特 色 农 业 、 休 闲 观 光 等 功 能 的 环 城 生 态 休 闲 区 。2.1.10 中心城区总体布局规划方案。应统筹考虑新区与旧区、 生 活 区 与 产 业 区 、 建 设 空 间 与 生 态 空 间 的 关 系 , 对 城 市 布 局 结 构 、 城 市 用 地 结 构 、 城 市 主 导 功 能 区 划 和 城 市 社 区 生 活 圈 划 分 等 提 出 若 干 比 较 方 案 , 进 行 多 方 案 的 比 较 研 究 。应 分 析 评 价 城 市 开 发 边 界 控 制

28、 线 内 用 地 现 状 、 发 展 条 件 和 制 约 因 素 , 结 合 地 形 地 貌 、 河 湖 水 系 、 自 然 生 态 、 地 质 灾 害 防 御 、 重 大 设 施 廊 道 控 制 、 空 间 布 局 演 进 特 征 等 因 素 ,开 展 城 市 用 地 适 宜 性 评 价 工 作 , 通 过 多 方 案 比 选 , 确 定 主 要 发 展 方 向 、 城 区 空 间 结 构 和 形 态 。深 入 研 究 城 市 各 类 用 地 现 状 特 征 和 问 题 , 认 真 做 好 城 市 存 量 用 地 的 盘 点 工 作 , 提 出 中 心 城 区 用 地 结 构 优 化 的 目

29、 标 与 原 则 , 合 理 确 定 居 住 、 工 业 、 公 共 管 理 与 服 务 、 道 路 交 通 、 绿 地 等 主 要 用 地 的 比 例 结 构 。充 分 体 现 产 城 融 合 发 展 理 念 , 以 产 兴 城 , 依 城 促 产 , 统 筹 工 业 区 、 物流仓储区、商务区、特色商业街区等产业载体的空间布局,保证一 定 比 例 的 工 业 用 地 空 间 , 实 现 产 业 集 聚 区 和 中 心 城 区 资 源 共 享 、 融 合 发 展 ,进 一 步 增 强 中 心 城 区 集 聚 人 口 、 产 业 的 能 力 。突 出 用 地 统 筹 和 主 导 功 能 , 确

30、 定 中 心 城 区 生 活 居 住 、 公 共 服 务 、 工 业 物 流 、 生 态 控 制 等 主 导 功 能 区 划 , 明 确 城 市 大 的 功 能 分 区 , 引 导 城 市 空 间 结 构 和 功 能 结 构 的 优 化 。8以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 绿 色 出 行 和 土 地 混 合 使 用 为 导 向 , 构 建 多 层 次 的 城 市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 按 照 构 建 十 分 钟 社 区 生 活 圈 的 要 求 , 划 定 城 市 生 活 圈 片 区 范 围 。 依 据 城 市 主 导 功 能 区 划 和 生 活 圈 片 区 划 分 方 案 ,

31、 提 出 城 市 控 规 单 元 范 围 。2.1.11 老旧城区更新改造与历史文化保护的目标和行动。在深 入 研 究 人 口 现 状 及 居 住 状 况 、 土 地 利 用 情 况 、 建 筑 现 状 的 基 础 上 , 遵 循 规 划 引 领 、 有 序 推 进 、 提 升 品 质 、 完 善 功 能 、 美 化 景 观 的 原 则 , 研 究 确 定 城 市 存 量 用 地 挖 潜 目 标 , 划 定 城 市 更 新 重 点 区 域 , 明 确 城 市 更 新 改 造 、 城 市 修 补 的 行 动 规 划 要 点 , 重 点 解 决 旧 城 区 环 境 品 质 下 降 、 空 间 秩

32、序 混 乱 、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损 毁 等 问 题 , 避 免 大 拆 大 建 。 应 开 展 体 现 城 市 不 同 发 展 阶 段 的 历 史 街 区 和 建 筑 的 调 查 、 研 究 , 注 重 延 续 历 史 文 脉 , 彰 显 文 化 特 色 , 增 强 城 市 魅 力 , 研 究 提 出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的 原 则 、 目 标 , 划 定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 历 史 文 化 风 貌 区 保 护 范 围 。2.1.12 总体城市设计方案。应加强对城市整体空间形态和景观 形 象 的 研 究 和 构 思 , 明 确 城 市 总 体 风 貌 定 位 , 提

33、 出 城 市 总 体 设 计 目 标 , 确 定 城 市 山 水 格 局 与 城 市 空 间 形 态 ; 明 确 城 市 主 要 景 观 要 素 , 划 定 景 观 分 区 。2.1.13 城 乡 综 合 交 通 、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布 局 方 案 。 按 照 城 乡 覆 盖 、 集 约 利 用 、 有 效 整 合 的 原 则 , 依 据 相 关 部 门 专 业 规 划 , 提 出 城 乡 综 合 交 通 、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布 局 建 议 , 提 出 与 周 边 区 域 综 合 交 通 的 衔 接 要 求 。 研 究 城 乡 综 合 交 通 设 施

34、 布 局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重 点 明 确 城 乡 客 货 运 枢 纽 布 局 、 交 通 廊 道 控 制 、 城 市 干 路 布 局 等 规 划 要 求 , 提 出 区 域 绿 道 和 城 市 慢 行 交 通 系 统 的 初 步 方 案 。 研 究 提 出 供 水 、 供 电 、 燃 气 、 供 热 等 发 展 目 标 与 容 量 指 标 , 重 点 落 实 重 大 区 域 性 管 线 及 设 施9布 局 方 案 。 提 出 城 乡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与 公 共 安 全 保 障 体 系 的 规 划 目 标 , 明 确 防 灾 减 灾 设 施 建 设 标 准 和 重 大 设

35、 施 、 场 所 、 通 道 空 间 布 局 要 求 。2.1.14 城乡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规划要求。调查评估城乡自然 与 人 文 资 源 保 护 情 况 、 自 然 环 境 质 量 , 特 别 是 中 心 城 区 及 周 边 的 山 体 、 河 道 、 湖 泊 、 植 被 、 绿 地 等 自 然 环 境 被 破 坏 情 况 , 识 别 资 源 保 护 和 生 态 环 境 存 在 突 出 问 题 , 研 究 提 出 城 乡 资 源 环 境 保 护 、 历 史 文 化 保 护 、 传 统 村 落 保 护 重 点 和 要 求 , 提 出 城 市 山 体 、 水 体 、 废 弃 地 和 污 染 土

36、地 修 复 重 点 区 域 、 重 点 地 段 和 修 复 要 点 , 提 出 城 市 绿 地 系 统 的 建 设 目 标 及 总 体 布 局 初 步 方 案 , 提 出 污 染 治 理 和 环 境 质 量 改 善 的 目 标 、 对 策 。2.2 规 划 成 果2.2.1 城 乡 发 展 目 标 与 战 略 。(1)明确城乡发展目标与定位。发展定位应符合县(市)主体 功 能 定 位 以 及 上 位 规 划 的 要 求 。 发 展 目 标 应 包 括 近 、 远 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 城 镇 化 、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 资 源 环 境 保 护 和

37、生 态 建 设 等 内 容 , 应 分 为 约 束 性 和 预 期 性 指 标 ; 近 期 发 展 目 标 中 的 经 济 、 社 会 、 生 态 环 境 建 设 等 指 标 应 与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五 年 规 划 相 关 指 标 相 一 致 。(2)预测人口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规划期末和分时段县( 市 ) 域 人 口 规 模 、 城 镇 化 水 平 , 确 定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应 在 充 分 衔 接 发 改 、 规 划 、 国 土 、 环 保 等 部 门 规 划 的 基 础 上 , 综 合 考 虑 各 部 门 用 地 需 求

38、 后 合 理 确 定 。(3)提出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区域空间结构调整、资源环境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发 展 路 径 及 具 体 发 展 策 略 。2.2.2 区 域 协 调 规 划 。10落 实 和 深 化 上 位 规 划 要 求 , 提 出 与 周 边 行 政 区 域 在 资 源 利 用 与 保 护 、 空 间 发 展 布 局 、 区 域 性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与 优 化 等 方 面 的 协 调 要 求 。2.2.3 产 业 发 展 与 空 间 布 局 规 划 。( 1) 提 出 县 ( 市 ) 域 产 业 发 展

39、战 略 , 明 确 县 ( 市 ) 域 产 业 结 构 、 发 展 方 向 和 重 点 , 落 实 非 农 产 业 建 设 空 间 。(2)统筹安排各类园区(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农业生态园区 等 ) 的 空 间 布 局 。 提 出 独 立 布 置 的 工 业 园 区 的 性 质 、 规 模 、 范 围 、 主 导 产 业 和 园 区 发 展 方 向 , 划 定 独 立 工 业 园 区 边 界 线 。(3)对接县(市)域旅游发展规划,提出旅游业发展战略和空 间 布 局 规 划 。2.2.4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1)提出城镇化空间策略、差异化的分区指引政策和促进城乡 空 间 、 公 共 服

40、 务 、 生 态 保 护 、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统 筹 发 展 的 要 求 。( 2) 合 理 确 定 城 镇 等 级 结 构 , 明 确 重 点 发 展 的 中 心 镇 与 特 色 镇 , 确 定 各 乡 镇 发 展 定 位 、 人 口 规 模 、 职 能 分 工 和 建 设 标 准 。(3)科学划定各城镇开发边界,有效管控城镇空间。对城镇远 景 规 模 、 空 间 布 局 等 长 远 发 展 作 出 预 测 性 、 前 瞻 性 的 安 排 。( 4) 提 出 中 心 镇 与 特 色 镇 发 展 与 建 设 指 引 。 2.2.5 美 丽 乡 村 建 设 与 布 局 规 划 。( 1)

41、 提 出 美 丽 乡 村 建 设 目 标 和 基 本 要 求 。( 2) 按 照 串 点 成 线 、 连 线 扩 面 , 分 片 推 进 美 丽 乡 村 建 设 的 路 径 , 制 定 乡 村 分 区 发 展 指 引 , 提 出 重 要 通 道 沿 线 、 重 要 流 域 沿 线 、 重 点 城 镇 周 边 等 重 点 区 域 村 庄 整 治 的 方 向 、 重 点 和 措 施 。11(3)明确重点建设的中心村,制定中心村建设标准。按照分散 型 或 规 模 较 小 的 村 庄 、 一 般 村 庄 和 特 色 村 庄 , 提 出 村 庄 整 治 与 建 设 的 分 类 管 理 策 略 , 引 导

42、 打 造 一 批 各 具 特 色 的 美 丽 村 庄 。2.2.6 城 乡 空 间 布 局 与 管 制 规 划 。(1)划定“三线三空间”。对接有关部门的规划,划定生态保 护 红 线 、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红 线 等 控 制 线 ; 依 据 资 源 环 境 条 件 容 量 、 生 态 控 制 要 素 , 兼 顾 城 镇 布 局 和 功 能 优 化 的 弹 性 需 要 , 科 学 划 定 各 城 镇 开 发 边 界 控 制 线 ( 含 独 立 工 业 区 块 边 界 线 ) 。 突 出 不 同 区 域 主 体 功 能 定 位 , 根 据 “三 线 ”, 划 定 生 态 空 间 、

43、农 业 空 间 、 城 镇 空 间 ( 含 独 立 型 产 业 聚 集 区 、 新 区 ) 三 大 主 体 功 能 空 间 , 引 导 城 乡 空 间 结 构 和 功 能 结 构 的 优 化 。(2)围绕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共治共保、城镇与产业 集 中 区 协 同 化 建 设 、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均 衡 配 置 等 方 面 的 发 展 要 求 , 统 筹 规 划 布 局 各 类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与 非 建 设 用 地 , 确 定 城 乡 空 间 总 体 布 局 , 形 成 空 间 布 局 总 图 。(3)对城乡人口和用地进行全口径统计,确定城乡用地结构, 编 制 县 (

44、市 ) 域 城 乡 用 地 汇 总 表 ( 详 见 附 表 一 ) 。(4)制定空间发展策略,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域的功能定位、 土 地 类 别 、 用 地 性 质 , 确 定 分 区 域 发 展 策 略 和 建 设 指 引 。(5)确定空间管制范围,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 建 设 区 , 提 出 相 应 空 间 管 制 原 则 和 措 施 。 其 中 , 禁 止 建 设 区 主 要 为 依 法 设 立 的 各 类 自 然 文 化 资 源 保 护 区 和 其 他 需 要 实 施 强 制 性 保 护 的 区 域 , 应 以 法 定 范 围 为 基 本 单 元 。 主 要 包 括 : 世

45、界 自 然 与 文 化 遗 产 地 、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核 心 区 和 缓 冲 区 、 风 景 名 胜 区 核 心 景 区 、 地 表 水 源 一 级12保 护 区 、 地 下 水 源 核 心 保 护 区 、 地 质 公 园 、 森 林 公 园 重 点 景 区 和 重 要 景 点 、 重 点 生 态 公 益 林 、 湿 地 保 护 区 、 蓄 滞 洪 区 内 的 行 洪 通 道 、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和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 名 镇 、 名 村 、 街 区 的 核 心 保 护 范 围 、 永 久 性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范 围 , 以 及 地 质 灾 害 高 危 险 地

46、 区 等 , 其 他 需 要 保 护 的 生 态 敏 感 区 域 可 划 入 限 制 建 设 区 。2.2.7 城 乡 综 合 交 通 规 划 。(1)提出城乡综合交通发展目标和策略,有条件的县(市)提 出 城 乡 客 运 公 交 化 的 发 展 目 标 和 策 略 。(2)提出与周边区域综合交通的衔接要求,明确县(市)域综 合 交 通 设 施 ( 公 路 、 铁 路 、 机 场 、 港 口 、 轨 道 和 主 要 综 合 交 通 枢 纽 等 ) 的 功 能 、 等 级 和 布 局 , 以 及 交 通 廊 道 控 制 要 求 。(3)规划适合居民步行和骑行的区域绿道,构建安全、方便、 舒 适

47、的 城 乡 绿 道 系 统 。2.2.8 城 乡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设 施 规 划 。( 1) 提 出 县 ( 市 ) 域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发 展 目 标 与 策 略 , 明 确 给 水 、 污 水 处 理 、 供 电 、 通 信 、 燃 气 和 环 卫 等 区 域 性 重 大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布 局 和 建 设 要 求 , 落 实 城 乡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区 域 性 管 线 和 廊 道 , 并 提 出 控 制 要 求 。(2)按照城乡一体、优化整合、避免重复建设,促进城乡居民 逐 步 享 受 同 质 化 公 共 服 务 的 原 则 , 提 出 城 乡

48、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目 标 与 要 求 , 确 定 县 ( 市 ) 域 主 要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空 间 布 局 和 配 置 标 准 。2.2.9 城 乡 历 史 文 化 保 护 规 划 。(1)明确县(市)域内各历史文化名城(含历史文化街区)、 名 镇 、 名 村 保 护 名 录 , 提 出 保 护 原 则 和 总 体 要 求 。13(2)确定需要保护的传统村落名录,提出保护、传承发展的要 求 和 措 施 。 落 实 城 乡 重 要 历 史 文 化 风 貌 区 、 历 史 建 筑 ( 特 色 建 筑 ) 、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 登 记 在 册 的 不 可 移

49、动 文 物 和 历 史 文 化 遗 迹 的 保 护 与 利 用 要 求 。( 3) 研 究 确 定 城 乡 特 色 风 貌 保 护 和 建 设 的 重 点 区 域 及 总 体 要 求 。 2.2.10 城 乡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1)按照生态县(市)、镇建设目标要求,在生态功能区划和 有 关 专 业 规 划 基 础 上 明 确 城 乡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和 控 制 要 求 。( 2) 协 调 建 设 用 地 与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的 关 系 , 结 合 空 间 管 制 规 划 , 确 定 各 类 生 态 保 护 与 建 设 区 及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 明 确 生 态 保 育 和 环 境 建 设 的 规 划 措 施 。(3)提出水、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防治措施与主要设施空 间 布 局 。2.2.11 城 乡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规 划 。( 1) 提 出 城 乡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目 标 。(2)明确主要灾害类型(洪涝、地震、地质灾害等)及其防御 措 施 , 根 据 需 要 提 出 危 险 品 生 产 储 存 基 地 、 处 置 场 所 的 布 局 和 防 护 要 求 。2.2.12 中 心 城 区 规 划 区 空 间 管 控 。( 1) 结 合 城 市 开 发 边 界 控 制 线 , 确 定 中 心 城 区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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