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首经贸大教发200910 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学校培养人才、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其制订、修订、实施和调整,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为加强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管理,规范教学秩序,特制订本规定。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要根据国家人才发展战略,适应北京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的需要,要遵循党的的教育方针,符合教学规律,遵循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专业所在院(系)具体制订或修
2、订,并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已开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原则上每 4 年组织一次。第四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工作流程是:(一)教务处会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经学校批准后,作为制(修)订的依据,发至各院(系)。(二)各院(系、部)根据学校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的要求,在广泛的校内外相关专业领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初稿,并组织全体教师进行研讨、修改,再经院(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送教务处审查。(三)教务处组织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各专业资深专家和骨干教师详细论2证和审查各专业培养目标、培
3、养要求、课程体系及课程设置、学分学时及其分配、课程归属、师资力量等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四)各院(系、部)参考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意见进行修改后,由院长(系主任)签字、加盖公章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被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即为学校法定文件生效。(五)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后,各院(系、部)须组织教师制订相关课程的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及时提交教务处备案。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第六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由学校统一安排,院(系、部)严格执行,任务归属承担,任何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不得推诿。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学任务按学期下达和执行,并遵循以下基本流程:(一) 每学期第 8 周,
4、教务处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下达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二) 各院(系、部)落实教学任务和任课教师,并反馈教务处。(三) 教务处统一编排全校课程表(初稿),于第 14 周前将开课目录及时间安排公示一周,以听取任课教师意见和微调部分课程上课时间。公示结束后课表定稿,不再进行更改。(四) 教务处将定稿的课程表下发各院(系、部),并于期末组织学生选课。各院(系、部)负责协助教务处做好学生选课的指导等工作。教务处根据学生选课情况,对选课人数不足 20 人的课程(专业选修课不足 10 人)予以停开,并向各院(系、部)下发停开课通知单。(五)各院(系、部)及时将本单位的课表通知到每位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应在上课前
5、将任课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教师须按照课表、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授课。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第八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对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3第九条 增加或取消课程、变动课程学分和学时(包括学时分配)、变更课程性质和考试类型、更改授课学期、更改实习时间等导致教学计划体系发生变化的情况,均属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事宜。第十条 调整人才培养方案,须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调整的院(系、部)要在每学期第 4 周前向教务处提交下学期教学任务调整的申请。(二)申请调整的院(系、部),须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院(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报告。(三)教务处会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统一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四)教务处根据审批后的调整方案调整下学期执行计划,落实教学任务;未通过审批者须按原计划执行。(五)凡未按规定报批而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均按教学事故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教学。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附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见文档下载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