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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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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具体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

2、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领导本区域消防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保障消防投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三)组织编制并实施城市消防专业技术规划,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安消防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装备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装备; 。 (四)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分析、研究消防工作情况,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五)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 (六)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建立

3、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七)建立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未成立现役公安消防队的县(市、区)应当按照公安消防站建站标准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八)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机制,组织制定重要建筑(场所)、地下公共设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火灾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 (九)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公安机关报送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及挂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等事项; 。 (十)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 (十一)督促整改本区域重大火灾隐患,定期公布整改情况; 。 (十二)对因参加扑救火灾事故受伤、致残的人员及牺牲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

4、给予抚恤和照顾;。 (十三)表彰奖励为消防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 (一)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本区域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管理,检查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情况,督促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专项督察; 。 (三)组织、指导消防队伍开展火灾预防、灭火演练和日常训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四)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五)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

5、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切实做好消防工作: 。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参与或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 (二)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及时查处消防行政失职、渎职行为。 。 (三)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投资计划。 (四)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时,应当将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消防经费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 。 (五)建设部门应当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保障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和发展。

6、 。 (六)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加强宣传教育。 (七)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公益宣传。 。 (八)民政和农业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 。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维护消防产品流通秩序,严格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维护消防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对消防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 (十一)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及电信等部门应当结合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

7、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安排必要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二)定期研究、解决本区域重要消防安全问题; 。 (三)根据城市消防专业技术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区域消防专业技术规划或方案;。 (四)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者消防队伍; 。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组织火灾先期扑救,参与火灾事故处理工作。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及承担公安派出所职能的公安分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

8、、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 (三)受理火灾报警,参与火灾扑救,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四)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社区和农村消防建设,对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消防员进行管理或业务指导; 。 (五)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宣传教育;。 (六)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制定、落实防火公约和消防工作制度;。 (二)开展经常性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 (三)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对住宅小区、楼院和村寨

9、等居(村)民相对集中的居住地以及公共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将火灾隐患情况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并协助消除火灾隐患;。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火警,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配合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进行火灾扑救。第十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二)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 。 (三)建立专职、志愿或义务消防队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四)按照觌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使用;。 (五)开

10、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素质;。 (六)及时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和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 (七)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火警,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配合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 (八)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与下属单位之间,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工作职责、目标、考核和奖惩等内容。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及时通报考核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奖惩。第

11、十三条。单位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火灾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春城店 风险控制部 第二篇: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渝府令第178号】 颁布日期:2021-12-29 执行日期:2021-2-1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

12、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

13、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经费的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消防安

14、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队(站)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五)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制定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火灾应急预案和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的灭火疏散预案,提高城市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六)将消防工作列入安全生产会议议题,必要时可召开专门的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七)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八)对拒不整改的重大火灾

15、隐患,应当实行挂牌督办; (九)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时及时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对特大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十)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批准实施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在20日内作出明确决定;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实施有关消防审核、消防验收; (三)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责令当场或限期整改火灾隐患

16、,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责任单位难以解决的火灾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协助解决,不能协助解决的,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五)严格值勤备战制度,使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状态; (六)接到火警,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排除险情; (七)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八)负责专职、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岗位人员培训的业务指导;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授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司法、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建设、规划、市政、交通、工商等行

17、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消防事业经费的及时、足额拨付; (三)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对直属单位依法进行管理时,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行业消防安全计划和工作制度,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 (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 (三)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整改火灾隐患;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交流消防安

18、全工作经验; (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 第九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区县(自治县、市)的消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消防规划或方案;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伍,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技能培训; (五)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

19、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住宅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协助消除火灾隐患,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及时向镇(乡)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协助督促整改; (三)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贮备消防水源;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人员,协助组织群众或义务消防队扑灭火灾。 第十一条电视台、电台和报社等媒体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电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调度专线,确保火警信号传输线路畅通。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内部消防安全职责: (

20、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专职、义务消防队,根据实际建立防火值班巡逻制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四)完善消防设施,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保障消防水源充足,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举行灭火技能演练和训练,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的消防培训,提高职工的防火自救能力; (六)进

21、行经常性防火检查,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做好巡查和检查记录,及时制止、纠正消防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载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八)在容易发生重特大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九)组织处置初期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灭火灾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十)做好季节性火灾预防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个体工商户根据经营性质和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履行前款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消防安

22、全职责。 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一定学时的消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和教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及消防安全技能。 第十四条下列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者在安全生产责任书中专门规定消防安全责任的内容: (一)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 (二)人民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也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进行考核

23、。考核具体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 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相应的年度考核内容,由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考核结束后,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责任制的规定予以奖惩。 第十六条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年月日省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

24、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5、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 (三)加强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

26、能力建设,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四)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 (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分析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加强合同制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合同制消防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机制; (七)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和考核; (八)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批准的责令停产停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事项,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7、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与监督; (二)履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等行政许可职责,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三)组织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 法责令当场或者限期消除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抢险救援任务; (六)依法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七)开

28、展消防调查研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评价,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必需的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划拨;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教育部门应当将有关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中小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

29、消防安全教育; (四)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列入普法、培训、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 (五)文化、卫生、民政、农业、交通、旅游等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加强管理,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六)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公益性消防安全内容的报道。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职责。 有关部门在审查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一并审查其开

30、办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对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并告知其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审查手续。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县(市、区)的消防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规划或者方案;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并组织实施; (二

31、)开展家庭、粮场等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在本村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和其他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村民随意堆放粮草、违规接拉电气线路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予以纠正或者制止,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督促本村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组织对初发火灾的扑救。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家庭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违法行为; (三)发生火灾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救火灾,疏散居民。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标准

32、化管理,并建立消防档案。 第十二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在合同中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承担。 两个以上业主或者使用者共用的建筑物,业主或者使用者对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十四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消防产

33、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的安装、检测、维修和维护保养企业应当具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技术条件,对工程和服务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消防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规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消防设施、器材的安装、检测、维修、维护保养等消防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其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主要负责人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 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34、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主管部门与被监督管理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形式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有主管部门的,通报其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二十条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中贡献突出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下级人民政府不落

35、实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火灾隐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36、。 第四篇:洛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洛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1年6月1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66号令公布)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城市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

37、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城市消防专业规划; (四)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每半年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工

38、作情况,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五)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采取防火措施; (六)参与重大火灾隐患的监督整改工作,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停产停业处理的请示事项,依法及时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对不同意做出停产停业决定的,应当协调有关行政部门、行业部门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制定方案,采取整改措施; (七)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特勤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做到布局合理,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装备; (八)组织城市规划、建设、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部门,对消防车通道、消防

39、供水设施、消防通讯、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九)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针对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发生的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十)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应当及时组织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调查报告,并及时公开火灾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组织媒体进行客观、准确地报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公民的消防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前款第 (一)、 (三)、 (四)、 (五)项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0、并由其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严格依法行政; (二)依法进行消防安全行政审批或者审核,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和开业前检查; (三)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督促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四)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场,负责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五)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六)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消防岗位的人员进行培训,推动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消防工作社会化发展; (七)参与政府消防工作考评、城市消防

41、专业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八)依法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时,应当重视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保证消防经费的足额划拨。 城市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消防专业规划的要求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通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

42、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并做好维护管理,保证通信畅通。 公用事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 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开辟固定专栏,依法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的义务宣传教育和开展消防公益宣传。 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等行政部门要

43、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其他政府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保障消防安全。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在县(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领导下,按照国家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依法对辖区内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履行下列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并接受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一)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

44、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二)督促指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参与组织火灾扑救,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五)建立和完善消防管理档案,协助做好辖区内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直接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 (六)完成上级公安消防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社会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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