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张起访张起访第一章第一章 概述概述 2008年年 10月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自,自 2009年年 5月月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一、一、 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 的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
2、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二、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二、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具有两个特征:企业国有资产具有两个特征: 1.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资形成的; 2.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三、三、 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 的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按照用途和性质划分,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国有资产按照用途和性质划分,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
3、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等。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等。 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 只适用于经营性的企业国有资产。需要说明的是:金融类企只适用于经营性的企业国有资产。需要说明的是:金融类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形式,在出资设立、行使出资人权利等方业作为企业的一种形式,在出资设立、行使出资人权利等方面与生产类企业没有本质区别。因此,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面与生产类企业没有本质区别。因此,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也适用产也适用 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 的规定。的规定。四、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四、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一)国有资产权属(一)国有资产权属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
4、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
5、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三)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四)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
6、要行业和关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五)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五)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
7、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六)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六)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七)国有资产保护(七)国有资产保护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二章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概念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概念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8、机构、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以下几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以下几种: 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督管理机构,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 地方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3.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基本职责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
9、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0、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构。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履职要求履职要求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
11、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负责。 (四
1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第三章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一、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一、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家出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家出资企业有以下四类:有以下四类: 1.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 2
13、.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3. 国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资本控股公司; 4.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二、对国家出资企业的要求二、对国家出资企业的要求 (一)国家出资企业的权利(一)国家出资企业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二)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国家出资企业
14、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国家出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三)国家出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15、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四)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四)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国有独资公司、
16、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 公司法公司法 的规定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事组成监事会。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查。 (五)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五)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
17、式,实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行民主管理。 (六)国家出资企业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六)国家出资企业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
18、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四章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的选择与考核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免范围(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免范围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9、;( 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上述第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上述第( 1)、()、( 2)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
20、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职条件(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职条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良好的品行;()有良好的品行;( 2)有符合职位)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或者出现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或者出现 公司法公司法 第一百四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三)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命考察(三)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命考察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22、,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命。 (四)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四)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
2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五)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义务(五)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义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
24、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行为。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
25、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期责任审计(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期责任审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
26、计。 第五章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权益的重大事项一、一般规定一、一般规定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一)重大事项的范围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
27、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人的权益。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重大事项的重大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责的机构决定。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以外的重大(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以外的重大事项的决定事项的决定国有独资企业、
28、国有独资公司有上述第(一)项所列事项的,除依照上述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上述第(一)项所列事项的,除依照上述第(二)项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二)项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由董事会决定。 (四)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四)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上述第(一)项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国有
29、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上述第(一)项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五)应由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五)应由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
30、、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
31、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六)政府其他部门的审批(六)政府其他部门的审批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案的,依照其规定。 (七)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和进行交易应遵循的原则(七)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和进行交易应遵循的原则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国家
32、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对价。 (八)重大事项应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八)重大事项应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二、企业改制二、企业改制 (一)企业改制的类型(一)企业改制的类型企业改制有以下情形:(企业改制有以
33、下情形:(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二)企业改制的程序(二)企业改制的程序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
34、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政府批准。 (三)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三)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务处理方案
35、、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构的选聘等事项。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企业改制的资产界定(四)企业改制的资产界定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
36、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三、与关联方的交易三、与关联方的交易 这里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这里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与关亲属
37、,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联方的交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一)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三)未经履行出资人
38、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三)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四)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四)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 中华人中华人
39、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
40、得代理其他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行使表决权。四、资产评估四、资产评估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二)
41、资产评估机构的委托(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委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三)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管理者在资产评估中应履行的义务(三)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管理者在资产评估中应履行的义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
42、事、监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四)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四)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43、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五、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五、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概念(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不包括按照国家规定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不包括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企业的国有资产。 (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基本要求(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基本要求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
44、各方的合法权益。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决定(三)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决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原则和方式(四)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原则和方式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国有资产转让应当
45、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 证券法证券法 的规定进行。的规定进行。 (五)企业国有资产最低转让价格的确定(五)企业国有资产最低转让价格的确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
46、、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六)企业国有资产向管理层的转让(六)企业国有资产向管理层的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
47、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七)企业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限制(七)企业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限制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
48、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六章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概念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概念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份。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份。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49、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得的利润;( 2)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3)从国家出资企业)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取得的清算收入;( 4)其他国有资本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其他支出。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