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重 点 用 能 单 位 节 能 管 理 办 法(1999 年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四章 奖 惩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加 强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的 节能管理,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 益 , 保 护 环 境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重 点 用 能 单 位是指:( 一 ) 年 综 合 能 源 消 费 量 1 万吨标准 煤 以 上 ( 含 1 万 吨 , 下 同 ) 的 用 能 单 位;( 二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经 济
2、贸 易 委 员 会 ( 经 济 委 员 会 、 计 划 与 经 济 委 员 会 , 下 同 ) 指 定 的 年 综 合 能 源 消 费 量 5000 吨 标 准 煤 以 上 ( 含 5000 吨 , 下同)、不足 1 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草案)(2008 年 2 月)(黑体为修改或增加的内容)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的 节 能 管 理 , 提 高 能 源
3、利 用 效 率 , 保 护 环 境 , 促 进 经 济 和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的 规 定,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重 点 用 能 单 位是指:(一)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万吨 标 准 煤 以 上 ( 含 1 万 吨 , 下 同 ) 的 用 能 单位;(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 门 指 定 的 年 综 合 能 源 消 费 总 量 千 吨 以 上 ( 含 5 千 吨 , 下 同 ) 不 足 万 吨 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第 三 条 重 点用能单位应遵守 中2中华人民
4、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及本办 法 的 规 定 , 按 照 合 理 用 能 的 原 则 , 加 强 节 能 管 理 , 推 进 技 术 进 步 , 提 高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 降 低 成 本 , 提 高 效 益 , 减 少 环 境污染。第二章 监 督 管 理第四条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负 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 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 理 工 作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经 济 贸 易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 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 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
5、费量 1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定期发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 利用状况公报。第六条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经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及本办法的 规 定 , 按 照 合 理 用 能 的 原 则 , 加 强 节 能 管 理 , 推 进 技 术 进 步 , 提 高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 降 低 成 本 , 增 强 产 品 竞 争 力 , 减 少 环境污染。第二章 监 督 管 理第 四 条 国 务 院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的 节 能 监 督 、 管 理 和 指 导 工 作 。
6、 国 务 院 统 计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 建 设 等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相 关 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 并接 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管理节能工作 的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内 重 点 用 能 单 位的节能监督、 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统计、 质量技术监督、 国有资产监管、 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管理工作, 并接 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 五 条 各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 民 政 府 管 理 节 能 工
7、 作 的 部 门 按 照 年 综 合 能 源 消 费 量 制 定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分 级 管 理 方 案 并 报 国 务 院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门备案。第 六 条 国 务 院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会 同 国 家 统 计 工 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 万吨标准 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名单, 并定期发布其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第 七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各3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同级统计部门, 定期 公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 不足 1 万吨标准煤 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并报国家经济贸 易委员会
8、备案; 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内年 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不足 1 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 利用状况公报。第七条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经 济贸易委员会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制定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实施分级管理的主管经济贸易委 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 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 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的节能篇(章)提出评价意见;( 二 ) 监 督 检 查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的 主 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 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点 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三 ) 会 同 同 级 质
9、 量 技 术 监 督 管 理 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 会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 单位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 作。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统 计 工 作 行 政 主 管部门, 定期公布所管辖范围内年综合 能源消费量 5 千吨标准煤以上、不足 1 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并报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 定期 发布所管辖范围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千吨标准煤以上、 不足 1 万吨标准煤的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第 八 条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10、 节 能 监 察 等 相 关 机 构 应 当 对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报 送 的 能 源 利 用 状 况 报 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 节能措施 不落实、 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 位,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 调 查 , 组 织 实 施 用 能 设 备 能 源 效 率 检 测 , 实 施 强 制 性 能 源 审 计 , 并 提 出 书 面 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 九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针 对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建 立 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
11、, 并严 格实施。对 于 列 入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的 国 有 大 中型企业, 要将能耗指标纳入其经济社 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 作为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第 十 条 对 没 有 完 成 节 能 目 标 的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 或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低 、 节 能措施不落实的重点用能单位, 应强制 实 行 能 源 审 计 和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节 能4工 作 的 部 门 或 委 托 的 节 能 监 察 等 相 关 机构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受 委 托
12、 进 行 能 源 审 计 的 单 位 名 单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节 能工作的部门向社会公布。能 源 审 计 所 需 费 用 由 被 审 计 单 位 自行支付。第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统 计 工 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制 定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节 能 标 准 体 系 编制通则,指导和规范节能工作。各 级 统 计 部 门 要 建 立 能 够 反 映 能 耗水平、 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 的节能统计体系 , 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 能 源 统 计 , 充 实 必 要 的 人 员 ,
13、完 善 统 计 制 度 , 改 进 统 计 方 法 , 建 立 并 完 善 重 点 用能单位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 第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及 各 级 管 理 节能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节 能 监 察 等 相 关 机 构 应 会 同 同 级 统 计 管 理 部 门 检 查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能 源 消 费 和 能 源 利 用 状况统计工作。第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制 定 和 完 善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能 耗 准 入 标 准 、 节 能 设 计 规 范 、
14、主 导 高 耗 能 产 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 并加强监督检查。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及 各 级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节 能 监 察 等 相 关 机 构 应 会 同 同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检 查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能 源 计 量 工 作,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加强能源计量管理。5第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及 各 级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节 能 监 察 等 相 关 机 构 应 监 督 检 查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的 主 要 耗 能 设 备 和 工 艺 系 统
15、能 源 利 用 状 况, 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 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第 十 六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及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推 动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与 国 际 国 内 同 行 业 能 耗 先 进 水 平 的 对 标 活 动, 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加大结构调整和 技术改造力度, 提高节能工作的管理水 平。第 十 七 条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节 能 监 察 等 相 关 机 构 应 组 织 对 重
16、点 用 能 单 位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工 程 项 目( 含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项 目 ) 进 行 节 能 评估和审查。 严格控制重点用能单位的 新开工高耗能项目, 把能耗标准作为项 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 对未进行 节 能 审 查 或 未 能 通 过 节 能 审 查 的 项 目 一 律 不 得 审 批 、 核 准 。 对 擅 自 批 准 项 目 建设的, 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 责任。第 十 八 条 国务院以及各省、 自治 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 门 应 对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的 搬 迁 改 造 实 施 严格的能耗准入管理。 加快淘汰落后生
17、产 能 力 、 工 艺 、 技 术 和 设 备 , 不 按 期 淘 汰的企业, 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 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 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 依法吊销生 产许可证。6第八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负 责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单位, 对重点用 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进行节能培训。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贯彻执行 国 家 的 节 能 法 律 、 法 规 、 方 针 、 政 策 和标准。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主 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其能源利用状况 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
18、建立 健全节能管理制度, 运用科学的管理方第 十 九 条 国 务 院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培 训条件的单位,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 管理人员进行节能培训。节 能 培 训 可 交 由 具 备 相 应 的 师 资 力 量 、 培 训 场 所 和 必 需 设 备 、 仪 器 、 教 材的单位承担。 申请承担节能培训的单 位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节 能工作的部门提交书面
19、材料, 经国务院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组 织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布。第 二 十 条 有 关 部 门 在 监 督 管 理 工作中, 有义务保守重点用能单位的商 业秘密。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第 二 十 一 条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应 当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有 关 节 能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 标 准 和 规 范 , 优 化 能 源 消 费 结 构 , 降 低 单 位 产 品 能 耗 , 提 高 能 源 利 用
20、 效 率 , 减 少 环 境 污染。第 二 十 二 条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应 当 接 受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节 能 监 察 等 相 关 机 构 对本单位的用能状况、 设计单位执行节 能 规 范 和 有 关 节 能 标 准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检查。第 二 十 三 条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应 当 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 实施节能技术7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制定并组织实施 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 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 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 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与
21、培训。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健全 能 源 计 量 、 监 测 管 理 制 度 , 配 备 合 格 的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 仪 表 ,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的 配备和管理应达到 企业能源计量器具 配备和管理导则规定的国家标准。进 步 措 施 , 积 极 采 用 节 能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新 设 备 、 新 材 料 、 新 产 品 , 逐 步 淘 汰 能 耗 高 的 落 后 技 术 、 工 艺 、 设 备 、 材 料和产品,按期或提前完成国家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公布淘汰的落后生产能 力 和 高 耗 能 、 重 污 染 设 备 , 提 高 能 源 利 用效率。第 二
22、十 四 条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应 建 立 有 利 于 节 约 能 源 、 降 低 消 耗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的 节 能 工 作 责 任 制 和 经 济 激 励 机 制 。 明 确 节 能 工 作 岗 位 的 任 务 和 责 任 , 通 过 岗 位 责 任 制 、 经 济 激 励 机 制 和 能 耗 定 额 管 理 等 形 式 将 能 源 使 用 管 理 制度化、落实到人,并加强监督检查, 纳入经济考核范畴。第 二 十 五 条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每 年 应 安 排 一 定 数 额 资 金 用 于 节 能 科 研 开 发 、 节 能 技 术 改 造 、 能 效 水 平 对 标
23、 和 节 能宣传与培训。第 二 十 六 条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应 积 极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 明确活动组 织机构和职责,制订对标阶段性目标, 及时提出阶段性的改进要求; 定期召开 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工作例会, 通报工作 进 展 情 况 , 总 结 经 验 , 分 析 问 题 , 提 出 改进措施; 及时向行业协会和所在行政 区 域 的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报 送 指 标 数据、指标分析报告和最佳节能实践。 第 二 十 七 条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应 健 全 能 源 计 量 、 监 测 管 理 制 度 , 配 备 合 格 的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 仪 表 , 能
24、源 计 量 器 具 的配备和管理应达到 企业能源计量器 具配备和管理导则规定的国家标准。 第 二 十 八 条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应 当8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 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 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 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重点用能单位应在每年 1 月底前向主管 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 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应包括能源购入、 能源加工转换与消费、单位产品能耗、 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 能源利用效 率 、 能 源 管 理 、 节 能 措 施 和 节 能 经 济 效 益分析、预测能源消费等。加强能源信息自动化建设, 提高能源管 理信息
25、的处理效率。第 二 十 九 条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应 建 立 能 源 消 费 统 计 和 能 源 利 用 状 况 报 告 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能 源 统 计 , 建 立 健 全 原 始 记 录 和 统 计 台 帐, 以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全面、 及时、 准确和可靠。第 三 十 条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应 在 每 年 3 月底 前向所在行政区域的管理节能 工 作 的 部 门 报 送 上 一 年 度 的 能 源 利 用 状况报告, 同时抄送所在行政区域内的 节能监察等相关机构。能 源 利 用 状 况 报 告 由 能 源 利 用 状 况报表和相关说明材料构成, 能源利用 报 表
26、 的 格 式 和 填 写 要 求 由 国 务 院 管 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组织制订, 企业填写能 源利用状况报告时必须符合这些要求。 企 业 能 源 利 用 状 况 报 告 的 主 要 内容包括:(一) 企业基本情况以及主要经济 技术指标;(二) 节能法律、 法规、 标准的执 行情况, 节能管理体系和各项制度的建 立和运行情况,能源计量、统计状况;(三)能源消费和节能目标情况, 包 括 : 具 体 能 源 消 耗 、 单 位 产 品 综 合 能 耗 、 能 耗 指 标 变 化 及 说 明 、 节 能 目 标 完 成情况等;(四) 能源平衡状况, 包括: 各种 能 源 的 购 入 量 、 库 存
27、增 减 量 、 二 次 能 源 生产量、 余能利用量、 外供量和自耗量; 自耗的各种能源在各主要生产部门、 产 品、 工艺以及辅助部门的分配去向和亏9损量;(五)主要耗能设备状况,包括: 主 要 耗 能 设 备 名 称 、 技 术 水 平 、 运 行 负 荷 、 大 修 与 故 障 情 况 及 淘 汰 更 新 情 况 等;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 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 应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 自治 区、 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 进 、 合 理 的 企 业 单 位 产 品 能 耗 限 额 , 实 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第十六条
28、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 有 利 于 节 约 能 源 、 降 低 消 耗 、 提 高 经 济 效益的节能工作责任制。 明确节能工作 岗位的任务和责任, 通过岗位责任制和 能耗定额管理等形式将能源使用管理 制度化、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 节能宣传与培训。 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 员未经节能培训不得上岗。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 能源管理岗位, 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应 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 政 策 , 具 有 节 能 知 识 、 三 年 以 上 实 际 工 作经验和工程师 以上(含工程师)职 称 , 并 报 主 管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备 案 。 能(
29、六)节能技改计划及完成情况, 包括:技改项目名称、主要技改内容、 项 目 总 投 资 、 项 目 实 施 时 间 、 节 能 效 益 分析及项目变更情况等;(七) 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管理节能 工作的部门布置的其他内容。第 三 十 一 条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应 根 据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省、 自 治区、 直辖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高 耗 能 产 品 单 位 能 耗 限 额 标 准 , 对 各 主 要 耗 能 产 品 、 工 序 和 设 备 制 定 先 进 、 合 理 的 本 单 位 能 耗 限 额 , 定 期 对 限 额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30、, 并 与奖罚措施相结合, 实行能源消耗成本 管理。第 三 十 二 条 国 家 鼓 励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开 展 能 源 审 计 , 完 成 审 计 报 告 。 通 过 能 源 审 计 , 分 析 现 状 , 查 找 问 题 , 挖 掘潜力。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节能规划, 制订节能目标,提出节能措施。第 三 十 三 条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应 开 展节能宣传与培训。 主要耗能设备操作 人员未经节能培训不得上岗。第 三 十 四 条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应 当 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在具有节能专业知 识、 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并报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
31、和有关部门备案。能 源 管 理 负 责 人 负 责 组 织 对 本 单10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 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位 用 能 状 况 进 行 评 价 、 分 析 , 组 织 编写 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提出本单位 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 源 管 理 负 责 人 应 当 接 受 节 能 培训。第 三 十 五 条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应 当建立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 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第四章 奖 惩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 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中取得显著成 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 奖励。第四章 激 励 措 施第 三 十 六 条 各 级 人
32、 民 政 府 对 在 节 能 管 理 和 节 能 技 术 进 步 中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的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和奖励。第 三 十 七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排 的 节 能 资 金 应 当 优 先 用 于 支 持 重 点 用 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 节能科研开发 等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优 先 向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推 荐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的 重 大 节 能 项 目 和示范工程。第 三 十 八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加 强节能技术产业化的示范和推广
33、。 实施 节能共性、 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 业 化 示 范 项 目 和 循 环 经 济 高 技 术 产 业 化 重 大 专 项 。 在 钢 铁 、 有 色 、 煤 炭 、 电 力 、 石 油 石 化 、 化 工 、 建 材 、 纺 织 、 造 纸、建筑等重点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 推 广 潜 力 大 、 应 用 面 广 的 重 大 节 能 技 术。第 三 十 九 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 多 渠道投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 投 资 人 可 以 按 协 议 分 享 节 能 改 造 所 获 得11第二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 节奖超罚办法, 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 金, 对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
34、个 人给予奖励; 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 给予惩罚。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 拒 绝 接 受 监 督 、 检 查 的 ; 或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未 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 告制度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的收益。第 四 十 条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应 制 定 节奖超罚办法, 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 金, 对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 人给予奖励; 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 给予惩罚。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第 四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九条规定,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时报送能 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
35、告内容不实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节 能 工 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四 十 二 条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落 实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的 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部门予以公开批评, 并处以十万元以 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四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四条规定, 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 理 岗 位 , 聘 任 能 源 管 理 负 责 人 , 并 向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36、管 理 节 能 工 作 的 部 门 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第 四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拒 绝 接 受 监 督 、 检 查 的 ; 或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定, 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 状况报告制度的, 由主管的管理节能工12定,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所聘能源管 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由主管经济贸易 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 未改正的, 对其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 批评。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
37、位虚报、 瞒 报 、 拒 报 、 迟 报 、 伪 造 、 篡 改 能 源 消 费 统 计 资 料 的 ,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 逾 期未改正的, 对其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 报批评。第四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虚报、 瞒 报 、 拒 报 、 迟 报 、 伪 造 、 篡 改 能 源 消 费 统 计 资 料 的 ,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家 发 展 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 四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