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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docx

上传人:oceanpvg 文档编号:1532914 上传时间:2018-07-27 格式:DOCX 页数:107 大小:175.8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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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 海 市 公 路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之 一上 海 市 公 路 工 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1使用说明一 、 为 加 强 本 市 公 路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管 理 , 规 范 招 标 文 件 编 制 工 作 , 上 海 市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组 织 组 织 编 制 了 上 海 市 公 路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文 件示范文本 ( 2017 年版) (以下范本 ) 。二 、 范本 以 公 路工 程 标 准 勘察设 计 招标文 件 ( 2011 年版 ) 为基 础 ,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2、条 例 、 公 路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交通 运输 部 令 2015 年第 24 号) 、 上 海市 建 设工 程招 标投 标 管理 办法 ( 上 海 市政 府 令 第 50 号 )等 法律法 规,结 合 本市 公 路工 程 勘 察设 计 招 标 特 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而成。三 、 范 本 适 用 于 本市 公 路 工 程(包 括各 等级 公 路、 桥 梁和 隧道 等工 程 ) 的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合并招标。四 、 范 本 中 以 “ ” 标 示 的 , 供 招 标 人 选 择 使 用 。 以 “ 空 格 ” 或 “ ”标 示 的 , 招 标 人 应 根

3、 据 项 目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填 写 ; 不 需 要 填 写 的 , 用 “”标示。五 、 招 标 人 根 据 范 本 编 制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时 , 不 得 修 改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 但 可在 “投 标 人须 知 前 附 表”中 对“ 投标 人 须知 正文 ”进行 补充 、 细 化 , 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相抵触。六 、 招 标 人 应 根 据 项 目 的 招 标 类 型 选 用 相 应 的 “评 标 办 法 ”, 并 对 “评 标 办 法 ”正 文 作 必 要 的 修 改 , 同 时 可 根 据 项 目 的 特 点 , 对 评 分

4、分 值 表 中 的 评 审 因 素、分值作相应调整。七 、 招 标 人 可 根 据 项 目 的 招 标 类 型 及 项 目 的 具 体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 选 择 相 应 的 合 同 种 类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作 进 一 步 的 补 充 、 细 化 或 必 要 的 修 改 , 但 不 得 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八 、 “第 五 章 勘 察 设 计 技 术 要 求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项 目 的 招 标 类 型 、 项 目 的 具体特点编制。九 、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 如 对 范 本 有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5、请 及 时 反 馈 上 海 市 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十、 范本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报建编号: 标 段 号:(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 招 标招 标 文 件招标人(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盖执业章):日 期: 年 月 日3目 录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 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8第三章 评标办法 38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61第五章 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79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824第一章 投 标 邀 请 书 、 招 标 公 告5投 标 邀 请 书 ( 适 用 于 邀 请 招 标 )(被邀请单位名称) :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

6、参加 (项目名称) ( 勘 察,设计,勘察设计)投标。请 你 单 位 于 年 月 日 时 至 时 在 ( 详 细 地 址 ) 持 本 投 标 邀 请 书 、 单 位 介 绍 信 (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 及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为 元 。 招 标 人 编 制 的 参 考 资 料 每 套 售 价 元,售后不退 1。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在 24 小 时 内 以 传 真 或 快 递 方 式 予 以 确 认 , 并 明 确是否准备参与投标。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7、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1 每套 招 标 文件 售 价 只计 工 本 费, 最 高 不 超 过 1000 元 ( 不 含 图 纸 部分 ) ;参 考资料也 应 只计工 本 费 ,最高 不超 过 1000 元。6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报 建 编 号 标段号招标人招标人地址招 标 项 目 名 称建 设 地 点工 程 规 模 描 述勘 察 工 程 描 述具 体 描 述设 计 工 程 规 模 描 述具 体 描 述工程总投资 万元人民币建 设 周 期 日历天其 他 说 明投 标 条 件设 计 资 质 要 求第一条第二条以 上 设 计 资 质 要 求 , 投 标 人 只 要 符 合 任

8、 何 一 条 , 但 同 一 条 中 的 多 项 资 质 要 求 需 同 时 满 足 。勘 察 资 质 要 求第一条第二条资 质 要 求以 上 勘 察 资 质 要 求 , 投 标 人 只 要 符 合 任 何 一 条 , 但 同 一 条 中 的 多 项 资 质 要 求 需 同 时 满 足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是 否 接 受 境 外 企 业 投 标 ( 此 项 仅 限 于 设 计 招 标 时 填 写 )网 上 资 质 比 对 网 址 http:/ 取 招 标 文 件 地 址7续上表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间 2017 年 月 日 至 2017 年 月 日 ( 休 息 3 日 及

9、 以 上 的 节 假 日 除 外 ) 每日上午 时至 时 , 下 午 时 至 时1、 投 标 人 需 持 凭 证 ,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2、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提 交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2 日 前 以 书 面 署 名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对 招 标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以 书 面 署 名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注 意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获 取 招 标 文 件 联 系 人 联 系

10、电 话传 真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需 提 供 材 料 ( 如 有 )1、 联 合 体 投 标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联 合 体 所 有 成 员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家 ;( 2)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应 具 有 资质;(3)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备 注加 本 项 目 投 标 , 否 则 均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址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投标保证金 招 标 文 件 工 本 费 元 人 民 币同 时 发 布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的 媒 体 名 称 /填报单

11、位监管部门 监 管 部 门 联 系 电 话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9A、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 号 条款号 编 列 内 容1 1.2 资 金 来 源 及 出 资 比 例 :2 1.3招标范围:勘 察 周 期 : 日历日 设 计 周 期 : 日历日3 1.4.2 不 接 受 接 受 ,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联 合 体 所 有 成 员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家 ;( 2)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应 具 有 资质;(3) 。4 1.5.2 对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不 予 补 偿 对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补 偿 标 准 :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万 元 ; 第 三

12、中 标 候 选 人 万 元 ; 其 余 投 标 人 不 予 补 偿 。 对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均 补 偿 万 元 ( 投 标 文 件 被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 或 者 投 标文 件 被 评 标 委员会 确认 严重 偏离 技术 要求 的 除外) 。 其 他 : 5 1.9.1 不 组 织 现 场 踏 勘 组 织 , 踏 勘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北 京 时 间 , 下 同 ) 。 踏 勘 集 中 地 点 : 。6 1.10.1 不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召 开 , 召 开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召 开 地 点 : 。7 1.10.2 投 标 人

13、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8 1.10.3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9 1.11 不 允 许 允 许 , 按 “关 于 修 改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的 决 定 ”(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2015年 第 11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10 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11 2.2.2 领 取 补 充 文 件 的 地 点 :12 3.1.2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文 件 : 无 有 份 ( 包 括 商 务 文 件 、 技 术 文 件 )

14、 展示图板: 无 有 幅 ( 图 幅 规 格 : ) 设计模型: 无 有 比 例 尺 1 10续上表序 号 条款号 编 列 内 容13 3.2.2 不 设 置 设 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金 额 为 : 万 元14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 天 ( 自 投 标 截 止 日 起 算 )15 3.4.1 须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金 额 : 万 元 无 须 递 交 投 标 保 证16 3.6.4投 标 文 件 份 数 :商 务 文 件 : 正 本 份 , 副 本 份 ;技 术 文 件 : 份 ( 封 面 无 需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 ( 采

15、 用 暗 标 形 式 ) ;正 本 份 , 副 本 份 ( 采用明 标形 式) 。17 3.6.5装订要求: 1.商 务 文 件 : 按 A4纸 幅 装 订 成 册 ;2.技 术 文 件 : 暗 标 , 采 用 提 供 的 统 一 封 面 , 按 A3 纸 幅 装 订 成 册 。 明 标 , 采 用 软 封 面 , 按 A3 纸 幅 装 订 成 册 。18 4.1.1其 他 密 封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应 分 个 封 套 密 封 , 即 第 一 个 封 套 内 为 商 务 文 件 正 本 及 副 本 ; 第 二 个 封 套 内 为 技 术 文 件 ( 采 用 暗 标 形 式 ) ; 第

16、二 个 封 套 内 为 技 术 文 件 正 本 及 副 本 ( 采 用 明 标 形 式 ) ; 第 三 个 信 封 内 为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文 件 。19 4.1.2封 套 上 写 明 : 1.招 标 人 名 称2.( 项 目 名 称 ) 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文 件 或 技 术 文 件 或 电 子 文 件 或 3.在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前 不 得 开 启4.投 标 人 名 称20 4.2.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地 点 :21 5.1.1 开标时间: 地 点 :22 6.1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从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评

17、标 专 家 库 随 机 抽 取 招 标 人 直 接 确 定11续上表序 号 条款号 编 列 内 容23 7.1定标方式: 第 一 种 方 式 :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第 二 种 方 式 :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采用复核澄清 方 式 确 定 中 标 人 。 第 三 种 方 式 : 从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合 格 投 标 人 中 择 优 确 定 中 标 人 ( 仅 限 市 、 区 重 要项 目 的 设 计 招标) 。24 7.3.1 须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金 额

18、: 签 约 合 同 价 无 须 提 交 履 约 担 保25 9.6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及 联 系 方 式 :26 10.4.1集 中 明 示 的 否 决 条 款 : 1、 不 符 合 形 式 评 审 的 “完 整性 ”、 “一 致 性 ”和 “唯 一 性 ”要 求 的。 详 见 评 标 办 法 中 有 关 形 式 评 审 的 要 求 。 2、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类 别 、 专 业 、 等 级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3、 投 标 人 的 信 用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4、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5、 联 合

19、体 投 标 的 , 不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1.4.2 的 有 关 规 定 。6、 投 标 人 存 在 第 二 章 【 投 标 人 须 知 】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 标段投标。以 上 2-7 详 见 评 标 办 法 中 有 关 资 格 评 审 的 要 求 。 8、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报 价 ( 以 大 写 为 准 ) 超 过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如 有 ) ; 勘 察 设 计 周 期 未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的 最 长 时 限 ;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20、短 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 9、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承 包 范 围 ; 合 同 风 险 的 划 分 原 则 ; 支 付 办 法 ; 适 用 的 技 术 要 求 ; 合 同 争 议 的 处 理 方 法 等 重 要 合 同 事 项 提 出 异 议 。 10、 技 术 文 件 采 用 暗 标 形 式 的 , 技 术 文 件 中 出 现 任 何 可 辩 识 的 标 记 。 以 上 8-10 详 见 评 标 办 法 中 有 关 响 应 性 评 审 的 要 求 。 11、 存 在 串 通 投 标 ; 或 存 在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 或 存 在 弄

21、虚 作 假 行 为 的 。12、 以 低 于 成 本 价 投 标 的 ;13、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或 说 明 的 。14、 现 行 法 律 、 法 规 明 确 规 定 应 予 否 决 的 其 他 情 形 。27 10.4.2 其他: 12B、投标人须知正文1. 总 则1.1 项 目 概 况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本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本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进 行

22、招标。1.1.2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项 目 名 称 及 建 设 地 点 等 信 息 : 见 招 标 公 告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本 项 目 的 资 金已 经 落 实 , 资金来 源及 出资 比例 :见【 投 标 人须知前 附表 】 。1.3 招 标 范 围 和 勘 察 设 计 周 期本 项 目 的 招 标 范 围 和 勘 察 设 计 周 期 : 见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1.4.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的 资 质 条 件 、 能 力 和

23、 信 用 ,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附 表 一 。1.4.2 【 投 标人 须知 前 附表 】规 定接受联 合体 投标 的, 除 应 符 合 本章第 1.4.1 项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的 要 求 外 ,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订共 同 投 标 协 议 , 明 确 联合 体 牵 头 人 和各 方 权 利 义 务 ;( 2)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两 个 以 上 资 质 类 别

24、 不 同 的 成 员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按 照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内 部 分 工 分 别 认 定 联 合 体 的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不 承 担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约 定 由 其 他 成 员 承 担 的 专 业 工 程 的 成 员 , 其 相 应 的 专 业 资 质 和 等 级 不 参 与 联 合 体 的 资 质 和 等 级 的 认 定 。( 3)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投 标 ;( 4)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分 别 按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25、 要 求 , 填 写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相 应 表 格 , 并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负 责 对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的 资 料 进 行 统 一 汇 总 后 一 并 提 交 给 招 标 人 ;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认 为 已 代 表 了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的 真 实 情 况 ;( 5) 尽 管 委 任 了 联 合 体 牵 头人 , 但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在 投 标 、 签 约 与履行 合 同过程 中 , 仍 负 有 连 带 的 和 各 自 的 法 律 责 任 。( 6) 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联 合 体

26、的 可 量 化 审 查 因 素 (如 财 务 状 况 、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等 )的 指 标 考 核 , 以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各 个 成 员 的 分 工 占 合 同 总 工 作 量 的 比 例 为 权 重 , 计 算 各 成 员 此 项 指 标 的 加 权 平 均 数 , 并 以 此 作 为 联 合 体 的 考 核 结 果 。( 7) 资 格 预 审 后 重 新 组 成 联 合 体 ; 或 已 通 过 预 审 的 联 合 体 增 减 、 更 换 成 员 的 , 其 投 标 均 应 被 否 决 。1.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27、1) 为 招 标 人 不具 有 独 立 法 人资 格 的 附 属 机构 ( 单 位 ) ;( 2)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3)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4) 与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13( 5) 与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6) 与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7)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8) 被 省 级 及 以 上 交 通

28、主 管 部 门 暂 停 或 取 消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投 标 资 格 或 禁 止 进 入 该 区 域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且 处 于 有 效 期 内 ;( 9)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0)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 11) 涉 及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会 对 承 担 本 项 目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正 在 诉 讼 或 仲 裁 的 案 件 的 ;( 12) 为 投 资 参 股 本 项 目 的 法 人 单 位 。1.5 费 用 承 担1.5.1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29、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自 理 。1.5.2 如 按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规 定 , 对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补 偿 的 , 其 金 额 见【 投 标 人须知前 附表 】 。 对中 标 的 投 标 人不 予 补 偿。1.5.3 为 了 保 证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质 量 , 如 投 标 文 件 被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被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认 严 重 偏 离 技 术 要 求 的 不 予 补 偿 。1.5.4 补 偿 金 以 人 民 币 支 付 , 所 获 补 偿 金 可 能 发 生

30、的 任 何 税 金 由 投 标 人 自 理 。1.6 保 密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除 专 用 术 语 外, 与 招 标投标有 关 的 语 言均 使用 中文 。 必 要时专 用术 语应 附有 中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1.9.1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

31、招标人按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 定 的 时 间 、 地 点 组 织 投 标 人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 1.9.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9.4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的 工 程 场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环 境 情 况 , 供 投 标 人 在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1.10.1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32、表 】 规 定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 招 标 人按 【 投 标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 澄 清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1.10.2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 以 便 补 齐 。 如 有 疑 问 , 投 标 人 应 在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 以 书 面

33、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 传 真 等 ) 将 提 出 的 问14题 送 达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以 便 招 标 人 在 会 议 期 间 澄 清 、 解 答 。1.10.3 投 标 预 备 会 后 , 招 标 人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作 为 补 充 文 件 的 内 容 ,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 补 充 文 件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如 果 补 充 文 件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 投 标 人 须

34、 知 前 附 表 】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天 , 则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11 分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且投标人拟有分包计划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分 包 内 容 要 求 : 允 许 分 包 的 范 围 仅 限 于 工 程 设 计 中 跨 专 业 或 者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勘 察、设计工作,且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和批准。( 2) 分 包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 拟 定 的 分 包 人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资 质 , 其 资 格 能 力 应 与 其 分 包 工 作 的 标 准 和 规 模 相 适 应 。( 3)

35、其 他 要 求 : 投 标 人 应 将 拟 定 的 分 包 计 划 , 按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填 写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 ”, 且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的 分 包 应 满 足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和 合 同 条 款 的 相 关 要 求 。1.12 偏离投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均 应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2. 招 标 文 件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 2) 投 标 人 须 知 ;( 3) 评

36、标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5) 勘 察 设 计 技 术 要 求 ;( 6)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7)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根 据 本 章 第 1.10 款和第 2.2 款 发 出 的 所 有 补 充 文 件 , 均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当 招 标 文 件 、 补 充 文 件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补 充 文 件 为 准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2.2.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37、 , 招 标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澄 清 或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 并 作 为 补 充 文 件 发 给 所 有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补 充 文 件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 且 补 充 文 件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原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时 , 招 标 人 将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2.2 投 标 人 应 及 时 领 取 补 充 文 件 。 否 则 , 将 被 视 为 投 标 人 已 理 解 并 接 受 补 充 文 件 的 所

38、 有内 容 。 领取 补 充 文 件 的地 点 见 【 投标 人 须 知 前附 表 】 。2.2.3 投 标 人 收 到 补 充 文 件 后 ,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签 收 手 续 或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其 收 到 。3.投 标 文 件15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3.1.1 第 一 卷 商 务 文 件( 1) 投 标 承 诺 书 、 投 标 函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 3)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 4) 投 标 保 证 金 ;( 5) 报 价 清 单 ;( 6) 拟 分

39、包 项 目 情 况 表 ;( 7)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8) 承 诺 函 ;( 9)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 3.1.2 第 二 卷 技 术 文 件( 1) 技 术 建 议 书 ;( 2)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3.1.3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规 定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或 投 标 人 没 有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 投 标 文 件 不 包 括 本 章 第 3.1.1( 3) 目 所 指 的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3.2 投 标 报 价3.2.1 投

40、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内 容 和 计 划 工 作 量 , 自 行 测 算 勘 察 设计费用。3.2.2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的 “报 价 清 单 ”的 要 求 填 写 相 应 表 格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中明确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 限 价 , 否 则 其 投 标 将被 否 决 。3.2.3 投 标 人 报 价 清 单 中 的 报 价 和 投 标 函 大 写 金 额 报 价 应 一 致 , 如 果 报 价 金 额 出 现 差 异 时 , 则 以 投 标 函 大

41、写 金 额 报 价 为 准 。3.3 投 标 有 效 期3.3.1 在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期内 ,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撤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3.3.2 出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 应 相应延 长 其 投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 其 投

42、 标 失 效 ,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3.4.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规 定 须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按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规 定 的 金 额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并 取 得 托 管 银 行 开 具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确 认 函 或由 托 管 银 行 盖 章 的 投 标保 证 金 提 交 单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其投标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提 交

43、 方 式 及 退 还 等 事 项 , 详 见 本 章 附 表 二 。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应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 招 标 人 如 果 按 本 章 第 3.3.2项 的 规 定 延 长 了 投16标 有 效 期 , 则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也 相 应 延 长 。3.4.2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3.4.1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其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3.4.3 招 标 人 最 迟 将 在 书 面 合 同 签 订 后 5日 内 向 中 标 人 和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及银 行

44、同 期存 款 利 息 ( 以银 行 保 函形式 提 交的, 不 计 息 ) 。3.4.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后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3) 投 标 人 提 交 了 虚 假 资 料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3.5.1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应 包 括 :( 1) 投 标 人 基 本

45、 情 况 表 ;( 2) 投 标 人 组 织 机 构 框 图( 3) 拟 委 任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历 表 ;( 4) 拟 委 任 的 主 要 人 员 汇 总 表 ;( 5) 拟 委 任 的 主 要 人 员 资 历 表 ;( 6)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 7) 近 年 信 用 情 况 。 投 标 人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规 定 的 表 格 内 容 填 写 “资 格 审 查 资料 ”, 并 按 各 表 的 具 体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证 件 及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 对 以 上 要 求 提

46、供 的 相 关 证 件 及 证 明 材 料 , 如 通 过 以 下 “四 网 ”中 的 任 何 一 种 途 径 可 以获 取 此 种 信 息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 则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以 上 可 获 取 的 这 部 分 信 息 只 提 供 查 询 路 径 , 即 不 再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书 、 证 明 等 。 如 可 以 查 到 人 员 注 册 信 息 的 , 则 可 以 不 再 提 供 其 注 册 证 书 及 社 保 证 明 ; 可 以 查 到 资 质 信 息 的 , 可 以 不 再 提 供 资 质 证 书 等 。上 海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官 网 ( http:/

47、 交 通 运 输 部 “全 国 公 路 建 设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http:/ ; 上 海 市 住 房 和城 乡 建 设 管 理委员 会官 网( http:/)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 。3.5.2 【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本 章 第 3.5.1项 规 定 的 表 格 和 资 料 应 包 括 联 合 体 各 方 相 关 情 况 。3.5.3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填 报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允 许

48、更 换 。3.5.4 招 标 人 若 在 评 标 期 间 发 现 投 标 人 提 供 了 虚 假 资 料 , 招 标 人 有 权 提 请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其 投 标 作 出 否 决 处 理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若 在 评 标 结 果 公 示 期 间 发 现 作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人 提 供 了 虚 假 资 料 ,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其 相 应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若 在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发 现 投 标 人 提 供 了 虚 假 资 料 , 招 标 人 有 权 从 合 同 价 款

49、 或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不 超 过 5 签 约 合 同 价 的 金 额 作 为 违 约 金 。 同 时 招 标 人 将 投 标 人 以 上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上 报 省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 作 为 不 良 记 录 纳 入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173.6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3.6.1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 如 有 必 要 ,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6.2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勘 察 设 计 周 期 、 投 标 有 效 期 、 技 术 要 求 、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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