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申请退税超期被拒:论多缴税款的发现之争.doc

上传人:拉拉链 文档编号:15286807 上传时间:2023-01-0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申请退税超期被拒:论多缴税款的发现之争.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申请退税超期被拒:论多缴税款的发现之争.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申请退税超期被拒:论多缴税款的发现之争.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申请退税超期被拒:论多缴税款的发现之争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1)云中法行终字第14号 案情回顾: (2021)粤高法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证实,1996年4月12日,罗定市置业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范某荣为其公司签订经济合同代理人,权限为承建罗定发电厂土石方、道路、围墙工程。后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认,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范某荣和案外人卢某芳、段某国。该工程中,已完成的土石方工程的工程款为8336509.65元,挡土墙工程款为844765.86元,工程款合计共9181275.51元。 2021年5月22日,范某荣称案外人段某国所获取的工程

2、款9550000元涉嫌偷税已被依法征收税款,段某国缴纳的计税金额已大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工程款的总额,则范某荣另外按10989103.03元的工程款缴纳的601299元的税款(其中包括科技教育治安基金18877.12元)应属于超过应纳税款的部分,范某荣遂向罗定市地方税务局申请退还税款601299元。 2021年7月1日,罗定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罗地税函(2021)13号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范桌荣申请退还多交税款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以范某荣退税的申请日2021年5月22日距离税款的结算缴纳日2021年2月12日已经超过法定的三年期间为由,不予退税。范某荣不服,向云浮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

3、,云浮市地方税务局于2021年9月2日作出云地税行复(202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罗定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不予退税的决定,对于科技教育治安基金18877.12元,云浮市税务局告知范某荣可依法向该基金的征收机关提出退还申请。范某荣不服,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范某荣申请退还多缴税款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本案中,范某荣所申请退还的税款已于2021年2月12日结算缴纳税款,其本应于2021年2月12日前向税务

4、机关提出退还税款的申请,但范某荣是于2021年5月22日才提出申请,已超过法定的三年期限,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于申请退税期限并没有中止、中断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范某荣的主张。范某荣不服原审判决,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争议焦点: 罗定市地方税务局以超过三年期限作出不予退税决定是否合法。法院观点: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

5、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上诉法律规定了退还多缴纳税款的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立即退还;另一种情形是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上诉人范某荣结算缴纳601299.58元税款(其中包括科技教育治安基金18877.12元)的最后时间为2021年2月12日,如范某荣认为其多缴纳税款,应从2021年2月12日起三年内向罗定市地方税务局提出退还税款申请。但范某荣超过三年期限于2021年5月22日才提出申请,不符合申请退还税款的法定条件。因此,罗定市地方税务局认定范某荣申请退税超过法定期限的事实清楚,其作出罗地税函(202

6、1)13号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范某荣申请退还多交税款问题的复函,不予办理退税,依法有据。罗定市地方税务局上诉请求维持其作出的罗地税函(2021)13号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范某荣申请退还多交税款问题的复函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范某荣认为即使其提出退税的申请超过了三年,罗定市地方税务局也应返还多征收的税款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范某荣认为其向罗定市地方税务局提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1)粤高法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时,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就发现了范某荣多缴纳税款,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应退还多收税款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1)粤高法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是范某

7、荣在2021年5月22日向罗定市地方税务局递交退税申请书时一并提交的证据材料。罗定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罗地税函(2021)13号罗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范某荣申请退还多交税款问题的复函是基于范某荣提出退税申请而作出的。本案属于纳税人自行发现的情形,不属于税务机关发现的情形。因此,对范某荣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观点分析: 本案的具体争议是有关退税的程序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

8、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一种理解是多缴税款无论是否超过三年,税务机关均应退税,只不过如果是纳税人在三年内发现,还需要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另一种理解是只有税务机关发现退税才没有期限,如果是纳税人自行发现多缴的,存在三年期限,倘若超期则丧失了退税权利。本案中,税务机关和审理法院均是持后一种观点。 在这一观点下,对于超过三年的多缴税款如果要想退税,就必须要税务机关“发现”。但从“发现”本身这个词来讲,似乎自由裁量权又太大了。在现实工作中,部分税务机关可能会因各方面的原因怠于履行“发现”义务,使得征管法中:“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这一规

9、定名存实亡;相反的,鉴于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又可能出现权力寻租的空间,假设本案中税务机关以”在工作中发现范某荣多缴税款“为由进行退税,似乎也完全符合规定。因此,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21年1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其第八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五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删除了原来关于税务机关主动”发现“的相关条款。 第 5 页 共 5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工作总结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