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二千零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经过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公布施行。这是我国公民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关系到每个家庭、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使之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夫妻财产制度为婚姻家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正常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同时夫妻财产制因事关民事交易而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相关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内地居民个人财产数量、价值有较大幅度增长,财产种类不断增多,人们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要求多样化,加之原夫妻财产制规定过于简单易发生纷争,也不利于保护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故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一、增设了
2、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缩小了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个人特有财产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某些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另一方共有的财产。新婚姻法第 18 条第一款明确建立了我国的特有财产制度财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财产所得者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有;(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男女双方相互结婚前,各自的财产归本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的个人所有财产与夫妻共同生活无任何关系,因此把它列为个人财产理所当然,而在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第 11 条中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归入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更体现了新婚姻法的公正性,同时也保护了作为婚姻另一方
3、应有的权利。(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这些地方所得的“费用”是指婚后所得这笔费用是一方以健康的重大损害为代价获得的给与受害人这笔补偿费用的目的在于解决其医疗所需的必要费用及就医期间的物质损失,解决受害人因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后的基本生活保障使用。因此,这归属于受害人个人所有、在情理上是说得通的(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是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是公民生前处分其财产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作为财产所有人,有权在其生前对其死亡后的财产作出安排。遗嘱人在遗嘱中指明财产只是夫妻一方所有,尊重其意愿即是对财产所有权的尊重,对社会也并无损害。赠
4、与合同确定归夫和妻一方所有,这是契约效力的一种情形赠与人作为赠与合同当事人一方,作为原财产所有权人,有权按照个人意愿将其财产赠送给他人由于赠与人与受赠人通常都有一定的感情联系和亲属关系,赠与人不愿意受赠与人的配偶共享赠与物的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新婚姻法第一次明文将这类财产归属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排除夫妻共有当然,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机会参加继承、原财产所有人没有立遗嘱或者遗嘱没有指定继承人所得遗产只归继承人个人所有,或者赠与发生时赠与合同没有确定受赠财产只归受赠人个人所有,继承所得遗产或者受赠所得财产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四) 一方专用生活用品。这类财产要归夫和妻一方个人所有而
5、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生活用品。该类物品适用于满足日常生活所需的,而不是为了职业需要和其他需要购买的。二必须是夫或妻一方专用,另一方或家庭其他成员没有与该方共用、如妻子的服装、化妆品、个人佩带的饰物(五) 其他应当为一方的财产,这类财产主要是指夫或妻一方个人的身份、隐私等特别密切联系的财产、如世界冠军的金牌、奖杯二、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夫妻财产约定只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一致选择适用具体财产制度作为现实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制度。根据新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夫妻可以在下列三种夫妻财产制度中选择一种作为彼此的财产制度:第一:一般共
6、同财产制,即无论婚前和婚后,双方的财产全部归夫妻共同共有。第二:分别财产制,既夫妻任何一方的财产,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均归该方个人所有另一方不享有共同权。第三:部分共同财产制,系夫妻约定哪些财产归双方共有,哪些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建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 满足部分居民在财产问题上的特殊需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公民个人拥有的私有财产越来越多,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变得日益复杂起来。部分社会成员由于各种原因,希望有灵活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双方经协商都愿意约定处理财产关系的对婚姻、社会并无损害,对这类要求,法律可以加以考虑和尊重。(二) 适应不同法
7、域居民间通婚的需要,中国的香港、澳门、台湾都有自身的法律制度,三地夫妻财产制规定与内地的婚姻法规定不尽相同。不同法域的居民相互通婚后,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情况较为复杂。允许当事人约定财产制,为这些婚姻当事人提供了变通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办法。(三) 适应涉外婚姻的需要,世界各国关于婚姻财产制的规定,离不开民族之传统和国情,因此、各国对夫妻财产的立法有很大差异随着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特别是加入 w T 0 以后,对外交往更加频繁,中国公民与外国人通婚的人数肯定还会上升。而对复杂的夫妻财产制立法及不同的婚姻传统,约定财产制也许更能适应这类跨国婚姻当事人的需要。另外,新婚姻法第 19 条要求夫妻财产约定
8、采用书面形式,这不同于过去司法解释中规定双方无异议者予以承认。当事人如果协商一致愿意采用约定财产制则应当订立书面契约,夫妻财产制约定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和服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当事人的夫妻财产关系适用法定财产制。三、注意了对民事交易安全的保护新婚姻法第 19 条第三款规定,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夫妻一方对外欠债的,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约定可以对抗第三人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反之,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仍以双方各自的财产共同承担清偿债务责任(一) 第三人知道分别财产约定的,该财产约定依法应约束第三人这里所讲的第三人,是指对夫妻财产享有债权和财产利益
9、的人,债权人就是常见的第三人,这里所称知道*是指第三人在与夫或妻一方发生财各产往来和经济往来前或之时已经获知对方是分别财产制,未来发生经济纠纷和财产争议时,只能由该方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债权人无权追究该方的配偶共同承担财产责任。(二) 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间存在分别财产制的,该婚姻财产制当然不能约束第三人。这是因为一方面夫妻财产的约定毕竟是比较隐私的事,外人不容易知道,更不容易知晓详情:另一方面,婚姻是个人生活中最为隐私的部分,第三人狠难知道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的钱是如何支配的;在通常情况下,夫妻作为婚姻当事人,相互利益更为紧密,特别是新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程序,第三人没
10、有法定途经查获某一对夫妻是否存在财产约定的详情因此,第三人不知道夫妻有分别财产约定的,该约定无论是什么时候订立,都不能约束第三人。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三人知道还是不知道对方夫妻是否有分别财产制约定,其举证责任应在夫与妻,而不在于第三人。如果第三人自称知道,对方就无须举证了。如果第三人说不知道,对方就主张第三人原来就知道他们夫妻有分别财产约定的,对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本身来证明他(她) 不知道。当然,也不是说,只要第三人说不知道对方夫妻有分别财产制协议,所有债务都应该由夫妻共同清偿。夫和妻不同意与对方共同承担清偿债务责任的,应主张该债务属于另一方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共同债务。而主
11、张个人了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夫和妻一方能举证证明某债务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与婚姻共同体无关,该方事先不知情,事后也也受益,只要证明充分,这样的债务依法就该认定为个人债务,由责任人个人承担,配偶另一方无法定清偿责任夫妻的债权债务问题,是最近十年来婚姻纠纷中的重大热点问题之一原因是多方面,如居民由于购房、购车、送子女上重点学校和出国、支持对方出国深造的情形相当普遍,有的是因为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在搞大项目投资时负债是最常见的现象,有的事由夫妻一方居心不良凭空编造了若干债务出来给婚姻纠纷添了乱。从法律角度讲,无论夫妻实行什么样的财 产制,一方举债当时要征得另一方同意,至少应该
12、通知另一方。如果一方悄悄举债又无法偿还的,最终总会引起夫妻间的冲突,甚至危机婚姻作为婚姻当事人,家庭的经济民主化,并有相当高的透明度是十分重要的事。(四) 保护合法婚姻配偶的共同财产权利。新婚姻法第 12 条规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其用意在于保护共同财产制的婚姻当事人,如果一方有重婚行为,涉及婚姻无效而处理财产时,合法配偶的共同财产权利应得到保护。新婚姻法第 47 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易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应对侵犯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给一定制裁。这些规定体现了新婚姻法对合法婚姻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周到保护。总而言之,新婚姻法调整了原法规中与经济生活不相协调的部分,给夫妻双方更多的财产权利的保护,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该文章转载自 原文地址: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