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带之债执行的现状及立法完善以卜探讨了连带之债执行的实质性和程序性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认识不一和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在具体操作中差异很大,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分析连带之债执行的现状基础上,完善立法,规范具休执行行为。经笔者调查,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连带之债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执行的随意性。尽管从连带之债的性质而言,连带债务人对连带债务都有清偿义务,但是从立法的宗旨考虑,法律赋予连带债务人的清偿义务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通过赋予连带债务人对债务的连带清偿义务借以实现债权。因此,只有在债务人确无清偿能力时,连带债务人有清偿义务。但是在司法
2、实践中,出于对执行率的追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通常不考虑连带债务执行的主次先后,在债务人具备清偿能力的条件下,为了执行的方便和快捷仍戴火行连带债务人的财产,由此引出一系列不良后果:(1)因为连带债务的存在,债务人对连带仁务的清偿并不积极,有时甚至故意逃避,从而将连带债务的清偿责任转嫁于连带债务人,为位务人通过连带之债规避债务负担提供了机会;(2)在债务人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前提下,强制执行连带债务人的财产,会引发连带债务人心理上的对抗,导致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冲突,造成民事流转关系的不稳定,同时,连带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会基于求偿权引发新的诉讼;(3)法官在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执行选择实质上扩大了法官的自由
3、裁量权。在执行中,法官可以在不考虑债务人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确定执行的对象,从而为法官的主观患意创造了条件,执行实践中的拘私舞弊就与此有关。2.执行阶段的诉讼化。如前所述,连带债务人清偿连带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份额,可以取得对债务的求偿权,但是,现行法律没有一对求偿权的实现程序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被执行的连带债务人实现其求偿权通常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的,即在执行完毕后,连带债务人以另行起诉的方式获得补偿。从确保司法公正的角度而言,此种方式更为可靠,但是从经济司法的角度考虑,此种方式违肯了诉讼经济原则,在诉讼中造成诸多不便。因此,笔者认为对求偿权的实现方式有必要予日重新审视。3.执行的非程序化程序
4、限制是权利实现的有效保障在对连带债务的执行中,由于缺乏程序立法,执行的非程序化现象较为普遍,主耍表现为法院不尽通知义务,漠视连带债务人的抗辩权等连带债务人因缺乏主张权利的程序渠道而不得不在执行中承担权利被侵害的后果,并且在权利受侵害时引发新的诉讼。执行的非程序化现象有待于通过完善程序豆法子以解决透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未来民事执行立法的修改与完善中,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1.执行的有序性。即在强制执行连带债务人的财产或行为时须以债务人无力偿还为前提,法官在执行中须按先主债务人后连带债务人的次序进行,不得任意选择。如在债务人具备清偿能力的条件下,强制执行连带债务人的财产,其执行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
5、损失法院应承担赔偿责任。2.执行非讼化。在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就超过的债务份额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裁定债务人履行义务,否则予以强制执行。其求偿权不必再通过诉讼方式予以实现。3.执行符合法定程序。在对连带之债的执行中,应赋予连带债务人以抗辩权。对于抗辩,法院必须审查并作出处理,处理以裁定方式作出同时,在执行前,应首先通知连带债务人并告知其抗辩时间,借以督促连带债务人及时行使权利。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