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异议申请书集锦商标异议申请书一:商标异议申请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本商标代理组织 XXXX,受美国 A 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A LLC) (下称“异议人 ”)的委托,根据商标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刊登于商标公告第 XXXX 期初步审定公告上的第 XXXX 号浙江 D 公司(下称“被异议人” )的商标申请,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一、 “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商标,具有独占的在先权利。(一)异议人简介异议人是依据美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国公司, A INC 成立于 20XX 年,A LLC 成立于 20XX 年,20XX 年 3 月 A I
2、NC 被 A LLC 收购,组成目前的 A LLC 公司。异议人是美国上市公司 A 股份有限公司(A Brand, Inc.,纽约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 XXX)的全资子公司。异议人主要经营婴童床、摇篮、灯具、婴童家居及床上用品,婴童玩具等婴童用品等相关业务,并在澳大利亚设立有 A AUSTRALIA PVT LTD 公司,在英国设立有 A UK LIMITED 公司。公司经营活动遍布于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诸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英国、爱尔兰、西班牙、波兰、德国等欧洲国家,年总经营额在 1.2 亿美元以上,是目前相关行业在美国及澳大利亚最大的公司,市场占有率达 50%。20
3、XX 年,A LLC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在中国大陆的总经营额约 6000万美元,其中与浙 B 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年经营额在 2500-3000 万美元。公司创建 20 多年来,已被国际上同行业和相关公众所广泛认知。(二)权利分析“words”既是异议人的企业名称(商号) ,又是异议人的商标。“words”是异议人独立创造的品牌,具有鲜明的显著特征,其中“图形”是公司设计师 XXXX 的独创设计。 “words”和“words+ 图形”商标已分别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被核准注册,目前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提出注册申请,正处于审查过程中。毫无疑问,异议人是“words ”和“wo
4、rds+ 图形”的创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无可争辩的以下在先权利:(1)企业名称权。正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异议人的企业名称“words”具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是应该得到合法保护的。(2)著作权。 “words+图形”商标中的图形在两个文字中间,这是一种独特的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3)商标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应被认定为系异议人的代理
5、人,所以被异议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将异议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已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再则,被异议人抢注“words+图形”商标也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被异议人抄袭、复制、恶意抢注异议人商标,阻挡真正的商标权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应在禁止注册之列。二、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代理关系。(略)(一)代理关系 (详见证据七)异议人的“words+图形”
6、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是通过 B 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B 公司” ,系第一代理人)来实现的,年经营额约在 2500-3000 万美元,时间已长达十多年之久,这是完全意义上的第一层代理关系。B 公司出于经营的需要,将其经营额中的 1000-1500 万美元的“words+图形 ”商品转给浙江 C 公司(下称 “C 公司” ,第二代理人)来经营,这是“words+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第二层代理关系。上述两个层次的代理关系均有双方之间货物单据、增值税发票等为证。(二)关联关系 (详见证据六、证据八)被异议人 D 公司、第二代理人 C 公司、E 公司系关联企业。理由是:浙江省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
7、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的相关档案显示,C 公司与被异议人 D 公司的联系纽带是 E(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下称“E 公司” ) ,具体为:(1)C 公司与 E 公司系关联企业。在 20XX 年 2 月 27 日至 20XX 年 7 月 29 日, C 公司的股东中,自然人丙占有 5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 33%股份,合计 83%的股份;20XX 年 7 月 29 日至今,自然人丙占有 90%的股份,自然人乙占有 7.17%股份,合计 97.17%的股份。其中,丙出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同时,丙和乙系夫妻关系。这就是说,乙和丙二人在 C公司占有绝对优势的股权,是 C 公司的实际控制
8、人。E 公司在 20XX 年 7 月 8 日成立时,乙便是其唯一的股东,持有该公司全部股份,担任 E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直至20XX 年 2 月 2 日。很显然,C 公司和 E 公司以乙、丙夫妇为纽带,系关联企业。(2)E 公司与被异议人 D 公司存在投资关系,系关联企业。自 20XX 年 8 月 16 日以来, E 是被异议人 D 公司的唯一股东。两者系法律意义上的关联企业。(3)C 公司与被异议人 D 公司系关联企业。自 20XX 年 8 月 16 日至 20XX 年 2 月 9 日,乙担任被异议人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担任被异议人的监事;同时,丙担任 C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
9、代表人,乙是实际控制人。乙、丙夫妇同时控制与决策被异议人与 C 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4)B 公司与被异议人 D 公司之间的关系。B 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 年 8 月 16 日之前曾同时担任被异议人 D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时异议人已经与 B 公司存有代理关系。这充分说明 B 公司与被异议人之间也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被异议人早在 20XX 年 8 月 16 日之前就应该已经知道异议人与B 公司的代理关系,并且知悉异议人的商标及其使用的商品。(三)法律分析鉴于被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words+图形”的商标申请的时间是 20XX 年 9 月 26 日,从上述表格以及代理关系、关联关系
10、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一,在“words+图形”商标问题上,C 公司和被异议人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关联企业,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存有实质上的代理关系。一旦“words+图形”商标注册成功他们就可以摆脱与异议人之间的关系,并与异议人争抢市场,哄骗消费者来实现其非法之目的。第二,被异议人申请“words+图形”商标,完全是一种蓄意的抄袭、模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的行为。乙、丙是第二代理人 C 公司和被异议人的主要负责人和股东,在金额巨大的代理业务中,他们当然知道“words+图形”商标是异议人独立创立并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也正是由此意识到 “words+图形”商标的巨大商
11、业价值,于是就由这个表面上与异议人没有明确的代理关系,而实质却是与 C 公司有着关联关系、与异议人构成实质代理关系的 D 公司来申请“words+图形”商标,企图由此逃避法律责任。三、被异议商标“words+图形”与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是使用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或相关商品上的相同商标。被异议人申请的第号“words+图形”商标与异议人在欧盟已经核准注册的“works+图形”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是完全相同的,属相同商标;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注册的“words”商标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属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和 C 公司系关联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经营业务与异议人的经营
12、业务相同,其商标的使用商品也必定与异议人已获注册并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被异议“words+图形 ”商标,其申报的使用商品为第 25 类服装;婴儿裤;婴儿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 ;围巾。这些商品正是异议人“words+图形”商标相关的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欧盟注册的“words+图形”商标,“words”商标的商品属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一旦被异议人的“words+图形”商标侥幸抢注成功,将误导市场和消费者,以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有某种关系,从而造成混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异议人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特
13、别是该商标所代表的婴童产业有非常严谨的行业安全要求,这种混乱将增加市场产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后果将不堪设想。四、被异议人抄袭、复制异议人商标,并恶意抢注的行为违反了以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被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对已被注册或者使用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驰名并
14、且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15、,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基于以上的事实、理由和法律分析,异议人申请商标局对本案进行调查和核实,并依法撤销对第 XXXX 号“words+图形”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以制止被异议人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违法和丧失商业诚信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异议人的在先合法利益,并使广大的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伤害。异议人: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代理组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 20XX 年月日商标异议申请书二:商 标 异 议 申 请 书(1028 字)被异议商标:*类别:第 9 类初步审定号:7506168初步审定公告期
16、:第 1238 期初步审定公告日期:20XX 年 11 月 6 日被异议人名称:*(集团)有限公司被异议人地址:*道中 173 号*大厦 1708 室邮政编码: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异议人名称:*市*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异议人地址:*省*市*区大沥颜峰大道二村路段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见下页异议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异议请求:异议人对被异议人在第 9 类“电缆;电线;电线识别线;电报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 ;电话线;同轴电缆;绝缘铜线”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并经贵局初步审定,刊登在第 1238
17、 期商标公告上的第 7506168 号“*”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并请求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事实依据:一、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的注册商标相同且二者国际分类号相同,被异议商标依法不应核准注册。异议人的文字商标“*” (以下称异议人商标)于 20XX 年 9月 21 日被贵局核准注册并公告,注册号为 3265842,国际分类号为第 9 类,商品服务列表为防盗报警器;“家用遥控器;车辆用收音机;教学仪器;电视机”等,至今该商标仍有效。被异议商标也为文字商标,文字内容和异议人商标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的国际分类号和异议人商标的国际分类号相同,均为第9 类;二、异议人简介。异议人成立于 20
18、XX 年 6 月 24 日,在*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科技企业,20XX 年通过了年检,至今合法有效。而被异议人成立于 20XX 年 6 月 2 日,在香港特区政府公司注册处注册登记,比起异议人晚了 4 年。三、异议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异议人在电子行业经营多年,异议人电子产品多达十几种,连锁店遍及全国各地,从而异议人商标在电子行业同行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四、被异议商标对异议人商标的损害。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即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人和异议人存在一定所属关系,本着对异议人产品品质的信任而误购,使消费者利益
19、受损,使异议人合法权益受损。鉴于以上事实,异议人认为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异议人保留依法于三个月内提供补充材料的权利。异议人:*市*电子实业有限公司20XX 年 12 月 日商标异议申请书三:商标异议申请书(306 字)被异议商标: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初步审定公告日期:被异议人名称:被异议人地址:邮政编码: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异议人名称:异议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异议申请人章戳 (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注: 1.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另附。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3.收费标准:商标异议费 1000 元。4.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国际注册号,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初审公告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期,初审公告日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日期。5.若被异议的商标为共同申请的商标,被异议人名称/地址栏信息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