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第 5 條本公司依下列標準選定受查公司。一、按下列標準選案:(一)財務項目:略(二)非財務項目:1.5.未修正(略)6.董監事持股異動(含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3項所訂董監事關係人之持股情形)。7.8. 未修正(略)9.最近月份申報資料顯示,董事、監察人質權設定逾全體董監實際持有股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包括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第 3 項所訂董監事關係人之設質及持股情形)。10.11. 未修正(略)二、符合下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但經分析後認為無須執行查核者得不列入
2、:(一)(四)未修正(略)(五)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且當期稅前淨利較去年同期增加第 5 條本公司依下列標準選定受查公司。一、按下列標準選案:(一)財務項目:略(二)非財務項目:1.5. 未修正(略)6.董監事持股異動。7.8. 未修正(略)9.最近月份申報資料顯示,董事、監察人質權設定逾全體董監實際持有股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10.11. 未修正(略)二、符合下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但經分析後認為無須執行查核者得不列入:(一)(四)未修正(略)(五)最近三年連續虧損者,或累計虧損占財務報告所列示一、 參酌證券交易法第22 條之 2 相關規定,將董監事持股異動及設質情形之計算標準,修訂為涵蓋其
3、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持股異動及設質情形,以符管理法規一致性,爰修訂第一款第二目第 6、9 子目之選案指標說明。二、 考量上市公司當期發生嚴重虧損者,已納入第二款第六目稅前淨損較去年同期增加數占財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數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三十之計算應以權益百分之十五替代之。(六)(十六)未修正(略)(十七)無形資產當季增減變動金額達總資產百分之三以上者。(十八)當季營業收入自結數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十九)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三、本公司於每次選案時另依下列標準隨機選取受查公司
4、:未修正(略)股本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五十之計算應以權益百分之二十五替代之。(六)(十六)未修正(略)(十七)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三、本公司於每次選案時另依下列標準隨機選取受查公司:未修正(略)報所列示股本達30%以上之必要受查指標,暨為加強瞭解多年營運不善公司由虧轉盈之變化原因,爰調整第二款第五目。三、 為查明上市公司取得重大無形資產續後評價及變動之合理性,爰增訂第二款第十七目。四、 考量上市公司自結營業額公告資訊為投資人關注事項,公司於公告時應審慎判斷,為深入瞭解其自結營業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發生差異之原因及合理性,爰增訂第二款第
5、十八目。五、 配合調整原第二款第十七目之目次。第 8 條上市公司發生下列重大事件時,本公司應就該重大事件對公司經營或市場造成之影響,依本處理程序第十、十一條之規定提出檢第 8 條上市公司發生下列重大事件時,本公司應就該重大事件對公司經營或市場造成之影響,依本處理程序第十、十一條之規定提出檢一、 鑑於上市公司每月營收資訊深受市場注目,為及早加強瞭解上市公司更正營收資訊及短期營收變化之原因,爰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一、財務(一)(八) 未修正(略)(九)當月營業收入較前月或去年同月成長、衰退比率偏高,或至當月止累計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期成長、衰退比率偏高,其變動無合理原因者
6、;或當月大幅修正當期或以前各期營業收入者。(十)未修正(略)二、業務(一)(二) 未修正(略)(三)簽訂重要契約、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被他人收購、收購他人企業或與他公司業務合作計畫之簽訂或解除,對公司財務業務造成不利影響者。(四)未修正(略)(五)經營權異動或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三、其他(一)(三)未修正(略)(本目刪除)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一、財務(一)(八) 未修正(略)(九)當月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月成長、衰退比率偏高,或至當月止累計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期成長、衰退比率偏高,其變動無合理原因者。(十)未修正(略)二、業務(一)(二) 未修正(略)(三)簽訂重要契約、改變
7、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收購他人企業或與他公司業務合作計畫之簽訂或解除,對公司財務業務造成不利影響者。(四)未修正(略)三、其他(一)(三)未修正(略)(四)簽訂重要契約、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或與他公司業務合作計畫之解除,對公司財務業務造成不利增修第一款第九目。二、 考量上市公司若發生被他人收購情事,可能影響其財務業務之發展,爰增修第二款第三目,以及早瞭解其原由、因應措施暨對公司之影響。三、 現行經營權異動或營業範圍重大變更已為平時管理之必要受查項目,為及早啟動監理機制,爰增訂第二款第五目。四、 考量第三款第四目內容與第二款第三目內容雷同,爰刪除原第三款第四目,並調整原第五目之修
8、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四)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及其進行程序中所發生之一切事件,含公司所為之任何聲請,或利害關係人所為之任何聲請且為公司所明知者,或受法院所為之任何通知或裁定,或其他依相關法令進行重整或破產程序之有關事項。(五)經本公司監視部依上市公司交易面指標預警通報作業程序通報者。(本目刪除)(本目刪除)(六)上市公司於重大訊息或媒體發佈影響公司重大營運事件者。(七)發現上市公司與關係人之交易有重大異常者。(本目刪除)(八)上市公司於本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輸入重大訊息後影響。(五)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及其進行程序中所
9、發生之一切事件,含公司所為之任何聲請,或利害關係人所為之任何聲請且為公司所明知者,或受法院所為之任何通知或裁定,或其他依相關法令進行重整或破產程序之有關事項。(六)上市公司股票發生重大違約。(七)公司於初次上市後股價有異常上漲之情事。(八)上市公司於重大訊息或媒體發佈影響公司重大營運事件者。(九)發現上市公司與關係企業之交易有重大異常者。(十)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月內股價發生大幅變動而遭本公司監視部發布處置措施二次以上且集保質借股數加計融資餘額股數合計占公司上市股數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十一)上市公司於本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輸入重大訊息目次。五、 考量第八條原有關交易面預警項目指標內容,似不足以因應目
10、前市場結構及交易型態變遷,為強化管理效益及兼顧實務運作,爰增訂第三款第五目,以本公司所訂上市公司交易面指標預警通報作業程序取代同款擬刪除之第六、七、十、十二、十七及十八目規定,並配合調整同款第六目以下之目次。六、 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 24 號關係人揭露 ,關係人係指與公司有關之個人或個體,爰酌修目次調整後之第三款第七目文字。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之次三日收盤均價較其前三日收盤均價差幅達百分之十四以上者。(本目刪除)(九)經查核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者。(十)連續三個月以上有董事或監察人( 含本人及法人代表人) 持股成數不足者。(十一)上市公司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有非因病故等不
11、可抗力因素請辭,致獨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足者。(十二)公司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或簽證會計師(非屬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變動者。(本目刪除)(本目刪除)(十三)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基於後之次三日收盤均價較其前三日收盤均價差幅達百分之十四以上者。(十二)上市公司經理人於一個月期間內,合計出售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且股數逾二千交易單位者。(十三)經查核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者。(十四)連續三個月以上有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者。(十五)上市公司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有非因病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請辭,致獨立董事、監察人席次不足者。(十六)公司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或簽證會計師變動者。(十七)當月份全體內部人累積設定質權股數逾其持有股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或全體內部人持股減少數逾其持有股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十八)上市公司內部人申報股權轉讓逾一千交易單位,而其轉讓理由為質權人賣出(銀行斷頭)者。七、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3 條規定,法人代表人持股得併入計算,爰酌修目次調整後之第三款第十目說明,以臻明確。八、 目次調整後之第三款第十二目酌做文字調整,以符實務管理運作。修訂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十九)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