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民政办:2011 年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庆调查队等六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安价综201173 号),对缓解物价上涨、保障困难群众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皖价控201459
2、号)要求,结合安庆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保障对象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二、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从 2014 年 4 月份起,本市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调整为: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 3 个月超过3%;2.CPI 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 3 个月超过 10%;3.水、电、燃煤(气)等居住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 3 个月超过 5%。当满足上述启动条件之一的,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向特定人群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上述价格涨幅连续 3 个月回落至临界条件
3、之下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三、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及发放渠道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照发改价格2014182 号确定的测算方法测算,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确定。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 法,通过现有渠道发 放,发放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 价格临时补贴 ”。按月计算价格 临时补贴额,确保在第 3 个月本市 CPI 月度指数发布后的 30 天内一并发放,直至联动机制中
4、止。四、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工作要求1.建立工作机制。完善联动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政策要托底” 要求的重要 举措,是国务院、省政府的明确要求,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物价和保障民生工作,建立由市物价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国家统计局安庆调查队等部门参加的联动机制执行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局际联系会议,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2.明确职责分工。市物价局要密切关注市场物价的异常变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市民政局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指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的价
5、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市人社局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市财政局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国家统计局安庆调查队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价格补贴资金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如发生截留、挪用现象,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3.加强宣传引导。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全面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完善工作,重点宣传政府在完善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引导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全面、理性看待联动机制作用,保障联动机制平稳、有效实施。本通知出台后,原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庆调查队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安价综201173 号)停止执行。今后,国家、省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