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华南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的补充意见为切实解决我校教职工住房问题,资产资源管理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暂行),拟从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为尊重历史, 实事求是地解决过渡时期的遗留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 号)的有关文件精神,真正发挥周转公有住房的功能,建议学校按以下方式处理:一、2000 年 1 月 1 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在 2010 年 4 月后如果继续租住学校公房,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学校提供两种处理办法供其本人选择:1、按华南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
2、执行。2、按其 2010 年 3 月 31 日的职称职务情况,参照国家房改面积标准规定,租金分两段计算,但学校不予发放租房补贴:(1)租住面积不达房改标准中限的部分执行成本租金标准,期限五年。(2)超过房改中限标准的租住面积执行市场租金标准。二、博士后租住处理办法:博士后住房执行成本租金标准,同时发放每月 600 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为两年。三、鼓励教职工校外购房办法:2010 年 4 月 1 日到 2011 年 4 月 1 日期间,到校外购房且将学校公房退回学校者,学校奖励两年的租房补贴作为购房补贴,教职工可申请一次性发放剩余的租房补贴,总补贴期限为五年。一次性领取五年租房补贴的教职工调离
3、学校时,如自领取租房补贴之日起在校服务不满五年的,必须退还多领的租房补贴。四、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办法1、到 2010 年 4 月 1 日时中央财政仍未拨付住房货币补贴款项时,由学校先垫支向教职工发放中央财政应拨付的等额住房货币补贴款,待中央财政拨付相应款项到个人住房货币补贴专用账户后,教职工再将已发放款项退回学校。2、在 2010 年 4 月 1 日前,如学校教职工到校外购置商品房,并将其居住的学校公房交回学校,可先向学校申请预借应由中央财政拨付的等额住房货币补贴款,待中央财政拨付相应款项到个人住房货币补贴专用账户后,教 职工再将已发放款项退回学校。3、教职工预借住房货币补贴款时须与学校签订借款
4、合同。 五、文件实施前过渡期间教职工校外购房处理办法:1、在 2010 年 4 月 1 日前的过渡期间,如学校教职工到校外购置商品房,并将其居住的学校公房交回学校,可先向学校申请预借应由中央财政拨付的等额住房货币补贴款,待中央财政拨付相应款项到个人住房货币补贴专用账户后,教职工再将已发放款项退回学校。2、在 2010 年 4 月 1 日前的过渡期间,如学校教职工到校外购置商品房,并将其居住的学校公房交回学校,可提前申请发放购房补贴,发放办法按华南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暂行)执行。3、2011 年 4 月 1 日前到校外购房且将住房退回学校者,奖励两年的租房补贴, 补贴期限为五年。一次性领取 5 年购房补贴的教职工调离学校时,如自领 取租房补贴之日起在校服务不满 5 年的,必须退还学校多发放的购房补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