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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时期赔款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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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研 究 生 课 程 论 文课 程 名 称 世界现代史 授 课 学 期 2011 学年至 2012 学年第 一 学期学 院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专 业 专门史 学 号 2011010699 姓 名 宋宇 任 课 教 师 崔凤春 教授 交 稿 日 期 2011 年 12 月 成 绩 阅读教师签名 日 期 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制研究生课程作业评批表研究生姓名 年级 专业 方向 课程名称宋宇 2011 级 专门史 世界现代史学期 学时 学分 课程类型 修课方式 考核时间一年级第一学期作业题目 论二战时期赔款问题评分: 导师签字:年 月 日论二战时期赔款问题宋宇 2011 级专门史研究生 学号 20

2、11010699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给全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以德国、意大利、日本为首的法西斯轴心国在战后理应给战胜的同盟国进行战争赔偿。战后赔偿的意义发生了变化,明显出现了战争赔偿和“受害赔偿”。在战后签订的各项条约中规定了赔偿的具体细则。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在战后开始自觉地履行战争赔偿责任,承担了所造成的战争损失责任。而日本在美国的袒护下,逃避了大部分战争责任,日本战后对中国受难民众的赔偿问题至今悬而未决,日本政府难逃其咎。关键词:二战 受害赔偿 对日索赔第二次世界大战(World War II,简称二战)发生于 1939 年 9 月 1 日1945 年 9 月2 日,是以德国、意大利

3、、日本法西斯轴心国( 及芬兰、匈牙利、罗马尼亚等国)为一方,和以反法西斯同盟和全世界反法西斯力量为另一方进行的第二次全球规模的战争。从欧洲到亚洲,从大西洋到太平洋,先后有 61 个国家和地区、20 亿以上的人口被卷入战争,作战区域面积 2200 万平方千米。第二次世界大战最后以美国、苏联、中国、英国等反法西斯国家和世界人民战胜法西斯侵略者赢得世界和平与进步而告终。据不完全统计,战争中军民共伤亡 9000 余万人,总共损失 4 万多亿美元。按 1937 年的比价计算,日本侵略者给中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 5000 亿美元。二战参战国蒙受的全部损失中有 41%是苏联的

4、损失。据俄罗斯公布的材料,苏联在 1941 年到 1945 年卫国战争期间,物质损失按照 1941 年的价格计算达 6790 亿卢布。 1一、国际法的发展使二战后的赔偿有了变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战败国赔偿战胜国的损失在世界上发生了很大变化,赔偿的意义已超出了经济和军事的范围,具有贸易和政治的责任,明显出现了战争赔偿和“受害赔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概括为:第一,从赔偿的原因看,战争赔偿主要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侵略别国时所给这些国家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也就是说,战胜国在战争中遭受的巨大损失是由于战败国侵略战争的直接结果。比如,战胜国由于交战而造成的伤亡及财产损失,对于这些损失的赔偿必须由战

5、败国来承担。受害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对交战国人民和财产所犯下多种严重罪行而必须承担的赔偿,所赔偿的损失并非双方交战时的直接结果,而是侵略者丧心病狂的故意行为,如屠杀平民、伤病员、战俘等。第二,从赔偿的形势看,根据二战期间的国际协定,战争赔偿是战败国均以实物对战胜国进行赔偿。比如,“英、美、法在雅尔塔会议上决定,用德国的工业潜力来抵偿赔款,办法是拆除德国的工厂和每年以一定的实物赔偿”。波茨坦公告第 11 条也规定了日本以实物赔偿。根据二战后的国际惯例,受害赔偿的形式主要是用货币进行支付。第三,从战争赔偿的主体看,基本上是双方国家。受害赔偿的主体,除了国家外,还

6、由私人和团体。也就是说,“受害赔偿”不仅是国际法问题,而且也是属于国际私法所研究的问题。第四,战后国际法的一个新发展就是把战争赔偿同受害赔偿区别开来,许多国家在战后相当长时间里反复着前后一致的这一国际实践;向战败国要求侵略者罪行赔偿的“受害赔偿”惯例就因此而形成。所以,战争赔偿与受害赔偿的区别在国际法理论上是不言而喻,两者在战后国际法实践上的区别更是不可辩驳。就战争赔偿而言,根据雅尔塔协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应对战胜国实行赔偿,主要是用实物支付。第五,伦敦债务协定把战争赔偿与受害赔偿明确区别开来,是对战后国际法的一大贡献,有利于国际人道精神的进一步繁荣昌

7、盛。 2战后进行战争赔偿是世界史惯例。有国际法作依据。1945 年 2 月,英美苏首脑举行雅尔塔会议时,便制定了要求德、意、日法西斯国家给予盟国战争赔偿的原则,这是符合国际法的,甚至对于追随德国与盟军作战的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芬兰四个帮凶国也提出了赔偿要求。二战后的各种条约规定了战败国的赔偿问题。二、德国政府和企业积极处理赔偿问题1945年2月,英美苏首脑举行雅尔塔会议,制定了战争赔偿的原则,要求建立一个赔偿理事会。会议决定,德国的赔偿总额为亿美元,分配给苏联亿,英美亿,其他国家亿。战后,英、美、法、苏对德国实行分区占领,成立盟国管制委员会,德国的赔偿以拆迁工业设施抵偿。到 1953

8、年底,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共向二战中的战胜国主动缴纳战争赔款 824 亿马克,约合 330 亿美元。与联邦德国 1950 年的国民总产值相差无几,随后又自觉地进行接连不断的赔偿。就受害赔偿而言,1953 年初西方盟国与西德签订了伦敦债务协定 ,允许西德延期清偿债务,但同时规定,西德必须从 1953 年起支付 600 亿马克作为纳粹德国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赔偿。 德国重新统一后,对战争赔偿问题又一次提到了日程。1999 年,德国政府决定从三方面继续做好对二战中的战胜国给予赔偿:战争赔款约 1000 亿马克;给纳粹受害者个人赔偿约 1020 亿马克;德国企业的赔偿额约为 7550 亿马克。在平民受

9、害的战争赔偿方面,当时的联邦德国政府主动依照国际法原则,于 1957 年分别制定了专门对民间个人战争受害者实施赔偿的联邦补偿法 、 联邦还债法 ,十分明确地向世界各国承认纳粹迫害是一种犯罪,公开提出要对世界各国的战争受害者给予经济补偿。并且提出凡世界各国受纳粹德国迫害造成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及职业上、经济上损失的均在补偿范围之内。自该法颁布以来,德国政府认真支付了对欧洲各国民间个人受害者的赔偿,德国众多的企业也直接向战时受害个人即被抓的各国劳工及遗属们给予了大量的金钱补偿。据德国财政部战后处理司公布,截止到 1993 年 1 月,德国对欧洲各国的战争赔款支付总额已达 904.93 亿马克。根

10、据联邦赔偿法 、 联邦还债法规定,1993 年 2 月以后,德国政府还要按计划继续支付 317.72 亿马克,直至 2030 年为止,德国将总计支付的战争民间个人受害赔偿款总额将为 1222.65 亿马克。德国奔驰公司对战时在该公司被迫服劳役的犹太人支付 了 2000 万马克。1991 年德国大众公司向犹太人 民 间索 赔 团体,支 付 了 1200 万马克的赔偿。此外,还有公司、公司、克尔普公司、西门子公司、拉因梅塔尔公司等一批德国大企业,均因被诉在二战时驱使犹太人在企业中服劳役,被德国政府指定支付所有受害者个人赔款。 3据悉,德国对于二战中受害者的经济赔偿工作时至今日仍在继续进行之中。德国

11、的认罪赔罪是彻底的,德国前总理的华沙一跪更是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崇高敬佩。三、日本至今尚未妥善解决赔偿问题(1)旧金山和约使日本逃避对亚洲大多数国家的赔偿有关赔偿问题,旧金山媾和条约第 14 条规定:日本应对在战争中受到伤害的盟国予以赔偿,鉴于目前日本经济状态的困难,盟国在希望获得赔偿之际,也可考虑以日本人劳务形式(并非金钱及财物)的赔偿。这一条款意味着几乎盟国全都放弃了对日要求赔偿的权力。结果日本仅对东南亚 4 国进行了赔偿。但都是在“赔偿”的名义下,进行经济合作或用贸易的形式,没有对受害者个人进行补偿。另外,该条约不承认日本对其原来的殖民地朝鲜和台湾两地的赔偿,仅规定在涉及处理日本遗留在当地财

12、产(请求权)时,可与日本在直接商量后决定。就是说,在媾和条约中不承认因日本对殖民地进行统治和发动战争对朝鲜和中国造成的伤害而进行的赔偿与补偿。 4二战中遭到日本军国主义侵略而蒙受巨大损失的东南亚各国根据一些国际法律文件,积极向日本要求了战争赔偿。从 1951 年底开始,印度尼西亚就战争赔偿问题率先与日本进行了谈判,最后达成协议,日本赔偿了印尼 2,23 亿美元,菲律宾政府同日本政府于 1958年达成协议,规定日本赔偿菲律宾 5,5 亿美元,这个数额占日本整个战争赔偿总额的一半以上,并规定 20 年付清。缅甸和南越也分别从日本那里获得了战争赔偿两亿美元和 390万美元。除此之外, “日本还同泰国

13、、老挝、柬埔寨、南朝鲜、马来西亚、新加坡先后签订了无偿提供经济技术援助、赠款等协定” ,以此来代替战争赔偿、或作为战争赔偿的补充部分。 5(2)旧金山和约赔款条约中存在的问题第一,历来的赔偿都是以受到损害为惟一依据,而和约的条款却把领土是否被日本占领作为一个限制条件。于是,苏联等国就失去了要求赔偿的权利。再加上中国被排除在和会之外,使得日本的赔偿对象大大减少,实际上仅限于东南亚几个“非共产党国家”。 第二,和约有意回避了对赔款数量作出具体规定,相反却明确指出,赔偿只能是部分的。更有甚者,和约不把受害国的损失程度作为确定赔偿支付量的主要依据,反而把侵略国的支付能力作为惟一依据,这是没有先例的。

14、后来,日本就是以此为依据,使赔偿按日本的意图进行了支付。例如,1951 年 12 月,日本与印尼开始谈判赔偿问题时,印尼根据自己在战争中的牺牲和损失,提出了 180 亿美元的赔偿要求,而日本仅愿支付 1.25 亿美元。最后双方于 1958 年 1 月达成了 2.23 亿美元、12 年付清的协议。事实上,日本缺乏支付能力的借口是站不住脚的。1956 年,日本开始对缅甸一国支付时,赔偿额仅为其年预算的 0.6%;第二年加上菲律宾时,赔偿额度也只占其年预算的 1.1%。 第三,关于赔偿时间的规定。和约对此完全没有涉及,为日本提供了以拖延为手段,迫使对象国接受日本意愿的有利条件。在实际的赔偿谈判中,日

15、本与其他国家达成的协议,无一例外地均拖延了数年之久。如,日本与印尼的谈判就历时 6 年;与菲律宾的谈判历时4 年多。 第四,关于赔偿形式。和约仅规定了以劳务作为支付形式。其他形式一概未予提及。 第五,关于赔偿的决定权。和约规定由日本与各国谈判解决赔偿问题,这一点尤其荒谬,同时也特别重要。众所周知,赔偿对加害者是一种义务,对受害者是一种权力,它带有强制性,根本不存在与战败国谈判协商的问题。和约一方面授予日本参与赔偿问题谈判的权力,另一方面又不规定任何强制性措施以约束日本。如此一来,日本在事实上掌握了赔偿的决定权。 总之,美国出于扶植日本、遏制共产主义的需要,在赔偿问题上采取前后反差极大的政策。而

16、日本则利用美国的袒护,以点缀性的所谓“赔偿”,将由它一手制造的巨大战争损失一笔抹杀。 6(3)近年来对日本的受害索赔问题战后日本之所以能够得以躲避进行战争赔款,没有给各国战时受害者以补偿,这首先是受益于战后以来美、苏两大集团长期冷战对峙结构。日本有效地利用了世界两大军事集团军事、政治对峙的矛盾,及矛盾中美国为对抗东方阵营而对日本的全面大力扶植政策,而狡诈地摆脱了巨额战败赔款和各类赔偿。随着近年来冷战对峙体制的结束,世界各国民主意识的高涨,首先也为亚洲各国战时受害者索要赔偿创造了新的有利环境和可能,在近几年亚洲各国受害者的强烈正义呼声中,日本政府已感到了压力,1994 年 9 月 31 日已决定

17、给韩国慰安妇 1000 亿日元补偿,并一再表示要认真对待此事。这是战时受害者赔偿问题的起点。 7 亚洲各国战时民间受害者要求赔偿的诉讼,涉及如下主要问题及历史事实。1、战时从军“慰安妇”问题。战时在日本军事当局操纵下曾强制抓走占领地年轻良家妇女,武力强迫做从军“慰安妇”间题,此问题现已被提到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奴隶部会的议事日程上。2、强制抓人、强迫做苦工问题。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案共 9 项。战时日本从朝鲜半岛抓走 80-100 万,从中国抓走 4万劳动力去日本,强迫做不如奴隶的苦工,白干超过身体极限的重活,在日本人残酷的虐待下,很多人被打死、饿死、累死、病死。3、强制将港币换为军票的赔偿问题

18、。这是 1993 年香港居民团体,向东京地方裁判所提出的诉讼案。其赔偿额为 76868.4 万 日元。理由为战时被日军强制地把港币换为军票,战争后军票成了无价值的花花纸,军票曾使香港居民蒙受巨大损害。 7 就对日索赔一事,我国官方也表明了自己的观点。1972 年月 29 日中国政府同日本国政府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内称“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必须指出的是,中国政府虽然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即放弃了 1200 亿美元国家间的赔偿要求,但是,就日本军国主义战争罪行的赔偿要求即国民赔偿要求,中国政府在任何场合都没有宣布予以放弃。这种对受害赔

19、偿要求的保留,给我们留下了一个符合国际法的向日本提出受害赔偿的机会。1992 年 4 月,前总书记江泽民动身访日前,在回答记者的问题时说;“中国放弃国家要求日本给予战争损失赔偿,但是,对民间要求赔偿的动向不加限制。“日本人民对中国人民的战争受害赔偿问题也是热心的。在日本国内,要求本国政府向中国人民谢罪和赔偿的呼声越来越高。日本许多国会议员多次就此质询日本政府,敦促政府尽快解决战后遗留问题。日本许多民间团体主动出钱,派人到中国搜集历史证据,帮助中国人民索赔。1998 年,在日本民间组织支持会的倡议下,发动了一场 10 万人的签名,支持中国人民对日索赔。其中有日本著名律师、法学家小野寺利孝,著名律

20、师尾山宏,著名推理作家森村城一(代表作人证 )及揭露南京大屠杀真实历史的著名作家本多胜一。1994 年,日本律师界专门成立了一个由 200 多人组成的“中国人战争受害赔偿要求事件律师团“,小野寺利孝任总干事,他自己出资,数十次来到中国,搜集日本侵略军的罪证。在日本人民的帮助下,劳工事件,南京大屠杀,“731“细菌活体试验,平顶山惨案,慰安妇等中国受害者及其家属,先后向日本递交了诉状。由于种种原因,有的没有判决,有的有判决结果,但都以“败诉“画上逗号。直到 2009 年已经有两桩涉及原中国劳工被强掳至日本并遭受非人待遇案得以解决.。 9随着中日民间交流的深入,日本公司对于中国劳工的态度开始了转变

21、,今后应该有更多的中国劳工得到日本公司的赔偿。(4)日本政府为何消极对待中国民间索赔与德国对犹太人的态度不同,日本政府对中国人的索赔态度极为消极。其原因如下:第一、德国积极赔偿是为了加入欧洲同盟,如果不妥善处理与周围各国的关系,德国就不会被国际社会所接纳。而日本早就已经“脱亚入欧”,作为经济实力仅次与美国的经济强国,日本根本看不起中国和其他亚洲国家,日本的经济市场着眼于全球,而不仅仅是亚洲。而作为美国盟友使日本更加有恃无恐。第二、日本二战时期的军国主义残余势力依然存在。二战后在美国托管下的日本并没有完全肃清以天皇为首的军国主义分子。日本在二战时期就将中国人视为劣等民族,并把中国人的生命视为草芥

22、,还曾经公然在国内报纸刊登二个军官屠杀中国人的“百人斩”,并将此视为比赛游戏。而日本国内曾经更是有人否认南京大屠杀的存在,而且篡改教科书,妄图抹去自己泯灭人性的战争罪责。归根结底,日本民族是没有勇气面对历史的民族,因为一旦承认所有的罪行,那么民族的罪恶感、耻辱感将盖过民族的自豪感乃至自尊心。但是历史不允许歪曲,日本人的暴行举世皆知,如果日本不能够彻底认罪,那么对日本人的仇恨和控诉就不会停止。第三、中国虽然是大国,但依然不是强国。所谓弱国无外交,中国政府对日本的态度是软弱的姑息的,韩国政府的立场要比中国强硬的多,这就是为什么日本首先向韩国的“慰安妇”道歉并赔偿。二战后中国并没有从日本处得到有价值

23、的补偿,而且对待中国民间的索赔,政府仅仅是声援,并没有在外交上国际法上提供援助。面对如此无力的政府,民众是无奈的。结语关于赔偿,无论是数额还是态度,德国与日本有天壤之别。就人均承担的赔偿额而言,德国人是日本人的 100 倍。 10德国政府在战后历来重视赔偿问题,曾主动提供多次与多重赔偿。而日本政府总是逃避责任,特别是对中国,以中国放弃战争赔偿或超过诉讼时效为借口,公然拒绝对二战期间中国在日本的劳工、中国慰安妇、中国毒气战受害者以及大屠杀遇难者的赔偿。正义不容践踏,尊严必须捍卫,公道必须讨回!逃避战争赔款减轻了日本的经济压力,现在日本的经济已经是全世界第二强了,日本国内已经建立起了良好的社会保障

24、体系,而那些曾经被日本人所残害过的人们依然过着悲惨的生活。经济赔偿对日本来说并不算问题,而战争罪责却是日本不敢面对的。那些受过战争摧残的人们都已经到了迟暮之年,他们到晚年依然不能摆脱战争的阴影,希望日本政府和人民从人性的角度出发给予受害者应有的补偿。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一定要在受害者的有生之年向日本政府以及迫害过中国人民的日本公司讨回公道。参考文献:1 第二次世界大战 ,维基百科2 国际法上的战争赔偿与受害赔偿,童增 3 二战赔偿问题评述,姜维九,学术月刊1995 年第 8 期4 东亚三国的近现代史,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第 189 页5 二战遗留下来的赔偿问题 ,童增 ,江汉大学学报, 1992 年第一期6 面目全非的日本战后赔偿,贺新城 ,军事历史,2006 年第 1 期7 亚洲各国二战受害者赔偿诉讼纷起的分析,姜维九,世界经济与政治,1995年第 6 期8 二战赔偿问题评述,姜维九,学术月刊1995 年第 8 期9 日本公司将向二战中国劳工道歉 最高获赔 70 万,米灏,中新网10 大家文摘报,湖北省新闻出版局主办,1999/11/1-11/7 总第 3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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