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部门及其职能简介(四) 国家机关部门及其职能简介(四) 海关总署 【代码】131 一、主要职责 (一)进出境监管 海关依照海关法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 (二)征收关税和其他税 海关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根据法律规定,中国海关除担负征收关税任务外,还负责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查缉走私 法律规定,海关是查缉走私的主管部门。中国海关为维护国民经济安全和对外贸易秩序,对走私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我国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在公安、工商等其他执法部门的配合下,
2、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缉私工作,对查获的走私案件统一处理。 (四)编制海关统计 根据海关法规定,编制海关统计是中国海关的一项重要业务。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负责对进出中国关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海关总署按月向社会发布我国对外贸易基本统计数据,定期向联合国统计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机构报送中国对外贸易的月度和年度统计数据,数据发布的及时性居世界领先地位。海关定期编辑出版中国海关统计月刊和年鉴,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代码】132 一、主要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
3、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
4、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五)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六)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七)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直属院校。 (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设12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
5、厅 处理总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保卫、调研、政务信息和新闻发布;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和房产等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税政调查研究;组织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和实施细则;研究提出税制改革建议;拟定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三)流转税管理司 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
6、免中的具体事项。 (四)所得税管理司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五)地方税务司(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负责地方各税的税收业务管理,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负责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组织办理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六)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提出国际间反避税措施;参加涉
7、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协议、协定;承办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及外国税务机关的合作与交流业务,管理机关的外事工作;管理海洋石油税收业务。 (七)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提出制定进出口税收管理政策、规章和办法的建议与意见;组织实施有关计划,检查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事项。 (八)征收管理司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规及规章、制度;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负责税法宣传;管理税收发票和票证。 (九)稽查局 拟定税务稽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 (十)财务管理司 管理国
8、税系统的经费、财务、装备和固定资产;监督执行税务系统财务制度;审核汇编直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组织实施国税系统的内部审计。 (十一)计划统计司 汇总分析全国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拟定税收计划和会计、统计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二)人事司 拟定税务系统的人事管理,管理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承办省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干部的管理工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的任免提出意见;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代码】133 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
9、(宣传教育司) 协助总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承担文电、保密等机关工作;负责信访和公众举报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省际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规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推选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司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环境保护和信息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和规范;管理环境信息网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承办国家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国家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国家可持
10、续发展纲要。 (三)政策法规司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方、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四)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承担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五)科技标准司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制定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承办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管理全国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污染控制司
11、拟定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司 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国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12、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核安全管理司 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承担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合作协定实施工作。 (九)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
13、价工作;拟定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负责审定重大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环境监察局(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察、排污收费等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建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负责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性事件的有关环境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受理环境事件公众举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全国环境监察队伍建设。 (十一)国际合作司 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并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和对外联系;管理环
14、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承办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工作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指导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代表处业务工作;承担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事务;承担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日常事务。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关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代码】134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
15、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行情报和航空气
16、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待业经济效益,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
17、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领导民航地区、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属院校等事业单位;按规定范围管理干部;组织和指导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负责对外航空谈判、签约并监督实施,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及涉民航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多边活动;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 (十三)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 2.承办总局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全局性工作会议;承办月安全
18、生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部门重要会议的协调管理工作。 3.负责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秘书工作;承担总局值班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4.负责总局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管理局公文工作;管理总局、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印章,办理总局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印章的颁发和缴销;管理党内文件。 5.负责总局领导讲话和重要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6.组织办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民航的提案、建议和质询。 7.组织总局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民航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工作;归口管理总局展览工作。 8.负责总局机关机要、保密工作,对管理局和直属单位机要、保密工作实施业务领导。 9.管理民航档
19、案,领导民航总局档案馆,指导管理局、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和行业档案的有关工作。 10.负责总局机关行政管理,督促检查机关办公程序,管理总局机关卫生、绿化等工作。 11.负责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和处理。 12.承担总局对外联系和接待。 13.负责总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 14.负责总局机关基本建设、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 15.负责管理总局机关后勤服务,领导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和外航服务中心。 16.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划发展财务司 1.拟定民航行业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政策措施,拟定规划、投资、统计、财会、价格管理的法规、规章,并负责实施。 2.拟定民航行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
20、发展预测。 3.拟定民航航线网络和运力配置规划,负责购租飞机的有关管理工作。 4.拟定民航机场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办理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审批工作。 5.编制下达中央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并检查监督执行,负责有关融资、外债和招投标管理工作。 6.拟定民航发展的财经政策,组织协调实施。 7.编制民航总局部门预算和决算,检查监督预算的执行;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8.负责国家有关民航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实施专项基金的征缴。 9.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组织实施有关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 10.负责对总局直属单位的财务检查监督工
21、作。 11.负责民航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管理工作,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12.负责民航运价和机场、空管等收费管理,负责有关专用发票和有价证券的管理以及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 13.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和财务信息工作。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运输司 1.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 2.负责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3.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之间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4.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港、澳、台之间航线)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运输管理工作。 5.组织协调完成重大、特殊、紧急
22、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 6.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有关工作,规范市场秩序。 7.负责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的管理工作。 8.协调并监督国际航空运输行业协会等组织在国内开展的航空运输服务业务。 9.负责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境外通用航空业务的审批工作;办理非经营性单位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登记。 10.负责拟定航空客货运输规则、标准,维护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管理消费者投诉工作。 11.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 12.负责民航国防动员工作。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将“拟定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调整为“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
23、用航空及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将“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划转由飞行标准司承担。 (四)机场司 1.拟定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建设、管理的规章、技术标准和定额,并监督执行。 2.办理审批、颁发、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批准书和经营许可证,并实施监督。 3.审批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审核新建民用机场场址和机场定名,并监督执行。 4.审核、批准中央投资和直属单位民航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并组织竣工验收;负责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管理,并组织竣工验收。 5.对民用机场净空保
24、护、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等实施行业管理。 6.对民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资质管理。 7.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实施安全适用性管理。 8.负责航油市场管理;拟订供油设施建设规范,并监督执行。 9.管理消费者对机场投诉的受理工作,维护消费者权益。 10.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纪委(监察局) 1.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及民航总局决策、命令情况;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民航总局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 2.协助民航总局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
25、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3.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4.督促、协调民航总局机关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航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5.承担民航总局举报中心工作,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案件。负责处理“两案”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民航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7.负责民航总局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对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8.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民航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七)航空安
26、全办公室 1.承办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拟定民航安全工作规划。 3.综合协调管理全行业的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和航空地面安全,组织协调行业的“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4.评估检查民航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保证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命令、指令情况。 5.全面掌握全行业的航空安全情况,定期分析安全形式,提出安全建议,起草安全指令和安全通报。 6.负责拟定事故调查的法规及标准,按规定组织航空事故调查,提出预防事故的建议和措施。 7.负责航空安全评估人员、事故调查员的聘任、考核和培训工作。 8.办理安全奖励和安全责任制奖罚兑现事宜。 9.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对外
27、发布相关安全信息。 10.组织协调国际民航组织安全审计及有关航空安全方面的事务,开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和信息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11.联系国务院安全主管部门。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人事科教司 1.拟定总局直属单位人事、劳动、教育、科技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承办总局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交流、培训、工资、奖惩、退休等工作;负责局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 3.负责承办总局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免、培训、交流、工资、奖惩、退休、辞职、辞退等工作;组织民航地区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局管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工作。 4.拟定民航机构编制
28、管理规定,管理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机构编制,承办其建立、撤销、变更等审核报批工作。 5.拟定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组织开展民航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推行民航行业特有工种就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拟定民航行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6.拟定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标准;负责总局直属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性收入的总量控制工作。 7.拟定民航特有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组织民航主体系列高级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民航特有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认证工作;承办总局直属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
29、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 8.管理总局直属院校的教育工作,拟定民航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各类学校招生计划,指导民航重点学科、特有专业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9.指导民航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出国培训项目的报批工作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民航引进国外智力和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工作。 10.研究民航行业重大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管理科技专项经费和科技合作项目,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学术交流。 11.拟定民航行业信息系统长远规划,组织拟定信息系统建设的规章和制度,协调信息系统建设,负责计算机应用推广及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 12.组织协调、指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军转干部安置接收
30、工作;承办其它各类人员的调配事宜。 13.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和行业科技教育统计工作。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飞行标准司 1.拟定民用航空运营人(包括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和在我国运行的外国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章、标准和政策,组织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2.拟定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和民用航空器维修机构合格审定规章、标准、政策,组织实施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维修单位许可证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3.拟定飞行人员训练设备(包括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
31、等)的鉴定标准,组织、指导飞行人员训练设备的鉴定工作。 4.拟定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员、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执照的考核、颁发和吊销工作。 5.拟定飞行标准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规章,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监督检查其工作。 6.负责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状态的审定和持续监督,包括航空器的年检、适航证的再次颁发、适航指令的实施监督、使用困难报告与有关信息的收集、维修方案与可靠性方案的审批、特殊装机设备运行要求的制定与符合性检查等。 7.拟定民用航空器维修政策、规章、标准、程序,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适航审定中的飞行标准工作。 8.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
32、障的收集分析和处理。 9.会同空管部门拟定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章,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10.监管民用航空卫生、防疫、机场应急医疗救护工作,指导民用航空医学研究工作。 11.拟定民用航空人员(含飞行人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和吊销工作。 12.监管危险品航空运输。 13.参与飞行事故、事故征候有关飞行运行、持续适航和航空医学方面的调查。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增加“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增加“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
33、(十)公安局 (十一)全国民航工会 1.领导民航工会系统,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搞好工会组织建设,作好协管工会干部工作,开展建设“职工之家”等活动及工会系统的评比活动。 3.围绕总局的中心工作,指导各级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技术练兵、岗位比武及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并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的管理。 4.推行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搞好企业民航管理,协助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及现代化企业制度。 5.参与制定民航系统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维护民航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 6.协助搞好民航系统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参
34、与事故调查及有关机场、设施的检查验收。 7.指导各级工会搞好宣传教育文体工作,协助行政搞好企业文化建设,培养“四有”职工队伍。 8.负责民航系统各大单位工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9.领导女职工委员会,搞好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10.指导各级工会搞好工会财务工作。 11.开展国际民航系统工会组织间的友好交流活动。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政策法规司 1.组织协调民航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起草并审改政策规定。 2.负责行业立法工作;组织起草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草案,审改草案。 3.组织指导民航政府机关行政执法,负责行
35、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 4.负责民航行业法律研究;提出行业法律工作规划、计划和意见;指导行业的法律工作;负责法律信息收集工作。 5.负责总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工作。 6.负责国际民航法律事务;组织参加国际民航法律会议,组织研究、谈判、签订和向国家报批国际民航公约、条约及协定;开展对外法律交流。 7.负责总局政策法律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负责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民航政府机构的工作。 9.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占有权和优先权的登记以及变更、注销工作。 10.负责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11.承办民用航空企业和机场联合、兼并、重组的审批和改制、融资的审核工作,受理民航企业、机场关于
36、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投诉,维护民航企业、机场和公众合法权益。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国际合作司 1.拟定发展国际民航关系的方针政策。 2.承办政府间对外航空谈判、签订航空运输协定及相关协议事务,并监督实施。 3.落实政府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组织国际航线评审;承办指定航空承运人的有关事宜,办理审批、颁发、吊销航空运输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在我国国际航线上定期和不定期飞行的申请。 4.组织参加国际民航组织和其它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协调、推动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标准、建议和措施的实施。 5.指导驻国际民航组织代表处的工作。 6.归口管理涉台湾、香港、澳门的民航事务,研
37、究、协调和处理涉台、港、澳民用航空重大问题。 7.组织协调总局重要外事活动,承办联系和接待工作。 8.负责民航政府机构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报批及办理证照等工作。 9.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10.承办外国临时来华人员和常驻人员签证审批工作,承办境外航空企业常驻华机构的审批工作。 11.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间合作协议,审核航空口岸对外开放的申请。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3.注:2003年12月增加:“拟定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 (十四)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拟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管理政策、规章、标准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
38、民用航空器(包括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及补充型号的合格审定、认可审查和相应证件管理。 3.负责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审定和相应证件管理。 4.负责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适航审定及相应证件管理。 5.负责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注册。 6.颁发适航指令,负责装机设备的工程批准。 7.负责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单机飞行手册、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参与审查批准最低设备清单。 8.负责民用航空器加、改装及重大特修方案、超手册修理方案的工程批准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工程评估。 9.参与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 10.负责制定民用航空器噪声、发动机排出物的
39、政策和合格审定,管理相应证件。 11.负责民用航空油料及化学产品的适航审定。 12.管理民航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将“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调整为“参与审查批准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十五)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 1.组织、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督促、检查总局直属单位党组织贯彻总局党委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3.负责总局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4.组织、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负责办理直属单位党代
40、表大会、党委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和党组织的设立、更名、撤销及党内统计、党费收缴管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负责总局机关党员发展工作。 5.负责总局机关、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建设。 6.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电化教育及民航总局党委党校工作。 7.负责直属单位团代表大会、团委换届选举审批,指导民航行业共青团、青年联合会的工作,组织青年开展内外交流。 8.负责民航总局宣传报道工作;指导民航报社、出版社的业务。 9.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出国政审。 10.承办总局党委布置的有关会议;管理党的有关文电;制发所属党团组织印章。 11.负责总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
41、统战工作。 12.承办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离退休干部局 1.负责总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局的管理,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 2.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等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代码】135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研究并起草广播
42、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三)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四)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五)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
43、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六)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七)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法规司) 督查、督办总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司(局)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文秘、档案、办公自动化、信访、保密以及机关财务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法律法规起草和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 (二)总编室 实施对广播电视宣传、影视文艺的管理工作;协助总局局长组织制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和方案;对“中央三台”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指导地方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指导并协调广播剧、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组织制订广播剧、电视剧等节目及相关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查标准;监督管理广播影视节目的评奖活动。该室为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