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1)105 号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公务员局(人事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配套政策法规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组厅字201022 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参照管理单位中聘用制干部的登记问题公务员法实施后,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中,根
2、据省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聘用制干部管理的规定,对经县(市、区)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参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在公务员登记中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的通知 (闽人发2006153 号,以下按文号简称)精神进行考核,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二、关于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中原聘用人员的登记问题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35 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162 号) ,开展了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中,对经县(市、区)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
3、技术岗位、且按工资管理权限经批准已兑现相应岗位工资的人员,参照闽人发2006153 号文件精神,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2、按照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有关规定,经省、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笔试)进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且按工资管理权限已兑现相应岗位工资的人员,参照闽人发2006153 号文件精神,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3、根据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实行考试考核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353 )规定或各地有关人才引进规定,直接考核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按年度紧缺急需目录招聘的人才,经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三、关于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中
4、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级别的确定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参公登记时,符合登记条件的对象中,对原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根据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其职务与级别。四、关于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参照管理单位从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日起,全面实施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制度,不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五、关于参照管理单位经批准登记的工作人员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的问题参照管理单位中经批准登记的,且
5、符合拟交流任职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以下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和职数范围内,经公示无异议,可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任职;(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机关工作人员;(2)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4)曾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参加过省级“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5)德才表现突出且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的两类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按照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有关规定由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进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以上人员的交流任职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报省、设区市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批。六、关于参照管理单位与实施公务员法机关之间人员交流后登记表的填写参照管理单位与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之间人员交流后,须相应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备案。此前交流未办理此项手续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补办。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二一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