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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装施工安全技术交底.doc

上传人:lufeng10010 文档编号:1508945 上传时间:2018-07-24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3.0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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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 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海林市地下商业街分部分项工程 消防工程 作业内容 喷淋、消火栓 工程交底内容:1、用电:1)所用的电线必须穿管保护,任何非生产用电均不得从设备上引出。2)施工设备必须采用“一级一闸一保护” ,设备外壳用不小于 4mm2 的铜线可靠接地。3)油漆防腐区内严禁抽烟和使用明火,灌漆时保证油漆不外泄,抛洒。4)施工物品必须分门别类堆放整齐。2、施工区:1)所有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服从现场安全员的统一管理,任何违反安全管理的工作必须先停工,待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后方可继续施工。2)所有高空作业者必须系挂安全带,系挂必须牢固。3)

2、电焊机、套丝机等用电设备必须可靠接电或接地。电焊机接线柱必须使用铜线鼻压接,不得直接用裸线接入接线螺栓上。电焊机焊把线不得缠绕在钢管上,必要时可以挂接在干燥的木质结构上。4)所 有 设 备 必 须 按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操 作 , 经 常 对 设 备 进 行 维 护 保 养 , 严 禁 设 备 带 病 工 作 。5)氧气、乙炔瓶不得混放,氧气、乙炔瓶间隔必须大于 5m。使用明火时必须开具动火证,配专门的看火员看火。电、气焊(割)时必须配置合格的灭火器材,并有防止焊渣溅落在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区的防护措施。6)需拆除防护架施工必须先通过安全员的同意,施工完毕后立即恢复。交底人签名 李鹏 职务

3、 技术负责人 交底时间接受交低人签名注:本表必须一式三份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 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海林市地下商业街分部分项工程 消防工程 作业内容 工程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总平面图、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安全要求。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

4、、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 10 米,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 30 米;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8、乙炔瓶和氧气瓶的存放,使用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 5 米。9、氧气瓶和乙炔瓶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

5、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环境,不得进行焊、割;(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6)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件,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制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

6、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1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1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1) 禁火区域内;(2)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 各种受压设备;(4)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 比较密闭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6) 现场堆有大量的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1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动责任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1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2)小型油罐

7、等容器;(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1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责任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1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1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责任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18、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一平方米配备两只十公升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一千二百平方米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 、黄砂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19、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二十五平方米应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20、二十四公尺高度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施和设备,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要求,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21、高层建筑施工楼面应配备专职防火监护人员,巡回检查各施工点的消防安全情况。进入内装饰阶段,要明确规定吸烟点。22、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便于及时报告险情。23、严禁在屋面用明火溶化沥青。交底人签名 李鹏 职务 技术负责人 交底时间接受交低人签名注:本表必须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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