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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doc

上传人:lufeng10010 文档编号:1508810 上传时间:2018-07-2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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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印发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业经2011 年 8 月 25 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市国土资源局)反映。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清远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项目实施的操作办法,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 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

2、通知(粤府办2009122 号)、关于清远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清府办201040 号)和清远市区实施“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配套政策(清府办20104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特点和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旧村庄改造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为实施旧村庄改造,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用地报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除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外,可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制订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村集体或合作开发单位。二、旧村庄改造缴交土地

3、出让金的,拆迁补偿成本可以折抵地价款。拆迁单位前期投入的拆迁补偿成本可以折抵地价款,折抵比例根据改造项目确定的总容积率计算:(一)容积率 2.0(含)以下部分,全额折抵。(二)容积率 2.0 至 3.0(含)部分,折抵 80%。(三)容积率 3.0 至 4.0(含)部分,折抵 60%。(四)容积率 4.0 以上部分,折抵 30%。三、对收购项目区内零星国有、集体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或协议出让手续。“三旧”改造项目区内涉及收购零星的国有、集体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时,土地收购价格应以土地评估价为依据,在取得原土地使用权人、

4、其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市国资委或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同意的前提下,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制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直接由改造单位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办理协议转让手续。除属政府收储后再次供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外,也可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协议出让给改造单位。四、统一土地使用权年限补缴地价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 20%计收。改造单位收购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不一致的,按法律规定该用途最高使用年限进行统一重新设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 20%计收。五、改变土地用途补缴地价的,土地出让金按新用途基准地价与原用途基准地价之差的 50%计收。“三旧”改造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三旧”改

5、造办公室以批次的形式制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资源局计缴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新用途基准地价与原用途基准地价之差的 50%计收。六、旧厂房用地完善征收手续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旧厂房改造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后,除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外,可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制订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 40%计收。七、“三旧”改造项目拆旧重建的,按照“拆一免一”原则,经批准可减免相关规费。旧村庄或旧城镇改造项目,在原地块内建设安置住房,或根据城乡规划要

6、求,在异地建设安置住房的,可按拆除补偿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旧厂房改造项目,在异地兴建厂房的,可按原拆除厂房对等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其它涉及的规费,在市的权限范围内,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报市政府批准后,对相关费用实行减免和返还优惠政策。八、对“三旧”改造项目实行时限控制,切实加快项目改造进度。“三旧”改造项目申请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必须在 2012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用地报批手续,按拆迁补偿总费用缴纳相应的开发保证金,并于 1 年内动工建设,5 年内完成工程建设。九、“三旧”改造政策范围外的新增建设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供地。“三旧”改造标图建

7、库面积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对新增建设用地,其中占标图建库面积比例在 10%以内、且单宗面积不超过 3 亩的土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其余的土地在取得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后必须由市土地储备局拟订土地报批及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十、清城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实施单位,负责制订征收拆迁方案和具体实施工作。由清城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本辖区内“三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指导意见,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依法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分别拟定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统一拆迁补偿方式和做法,报

8、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十一、鼓励有实力的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市区“三旧”改造。市区重点“三旧”改造项目应积极探索引入国有企业参与改造的运作模式,利用国有企业资金大力推进复合型综合项目、保障性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前一阶段获得批复但因未有实质进展而被取消改造资格的项目及新的项目,鼓励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参与改造,并享受“三旧”改造相关政策。十二、经批复的“三旧”改造用地项目,但未编制控规的地块,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清远市城市管理技术规定及该用地范围改造拆迁的实际提出初步规划设计条件,按程序上报市规委会审议,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再由市城乡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十三、“三旧”改造项目未完成改造的,不得擅自转让。经批准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包括股东变更)。确实无法完成的,由市政府统一重新处置。十四、本意见所述基准地价是指根据项目用地的影响因素修正后的基准地价。十五、本意见适用于清城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三旧”改造项目,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十六、本意见由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十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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