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1.120.10 C23DB63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DB 63/ T8902010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青海冬虫夏草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Qingha cordyceps sinensis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文稿版次选择2010 - 07 - 12 发布2010 - 08 - 01 实施青 海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63/ T8902010I前 言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及 DB63/670-2007制 定 。本标准包含附录A、附录B、附录C。 本标准由
2、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管理中心、青海省标准化协会。本 标 准 参 加 起 草 单位 : 青 海 新 千 国 际 冬 虫 夏 草 有 限 公 司 、 青 海 玖 鹰 冬 虫 夏 草 国 际 交 易 中 心 、 青 海金 诃 虫 草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司 、 青 海 三 江 源 药 业 有 限 公司 、 青 海 藏 宝 资 源 有 限 公 司 、 青 海 珠 峰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青海省西宁市雪峰特种药材有限公司、西宁市玉川虫草有限公司、西宁雪利源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张 素 梅 、 肖 远 灿
3、、 吕 海 荣 、 赵 锦 文 、 马 文 忠 、 鲍 顺 春 、 韩 涛 、 华 尖 本 、 孟 庆 海 、 扎 西才 吉、 刘云 洪、 马军 。本标准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DB63/ T89020101地理标志产品 青海冬虫夏草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青 海 冬 虫 夏 草 的 保 护 范围 、 术 语 和 定义 、 技 术 要 求 、 试 验 方 法 、 判 定规 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 标准 适 用 于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规 定 批 准 保 护 的 青海
4、 冬虫夏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 件 。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其 最新 版本 (包 括所 有的 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GB/T 5009.3 食 品 中 水 分 的 测 定GB/T 5009.34 食 品 中 亚 硫 酸 盐 的 测 定DB63/ 6702007 冬 虫 夏 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号)中国药典2
5、005版一部3 地 理标 志产 品保 护范 围青 海 冬 虫 夏 草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范 围 限 于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根 据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规 定 批 准 的 范 围 , 即 地 理 位 置 介 于 东 经 8935 10304, 北 纬 3139 3919之 间 的 青 海 省 现 辖 行 政区 域,见附录C。4 术语和定义下 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标准 。4.1青 海冬 虫夏 草 Qingha cordyceps sinensis是 指 在 青 海 地 区 采 挖 的, 由 中 华 被 毛 孢 侵 染 鳞 翅
6、 目 玉 树 蝠 蛾 、 门 源 蝠 蛾 、 斜 脉 蝠 蛾 、 暗 色 蝠蛾 、 循 化 蝠蛾 、 碌 曲 蝠 蛾 、 拉 脊 蝠 蛾 及 贵 德 蝠 蛾 等 幼 虫后 , 发 育 而 成 的 真 菌 子 座 和 充 满 菌 丝 体 的 僵 死 幼 虫 的 复 合体。5 技 术要 求5.1 原 料 要 求DB63/ T89020102应选用在青海地区采挖,符合 4.1条的冬虫夏草,且外型完整、干燥,虫体饱满,无明显可见外来 杂 质, 气味 正常 ,无 腐烂 、霉 变或 虫蛀 。5.2 工 艺 过 程采 挖除 杂 分 级干 燥 计 量包 装 成 品5.3 工 艺 要 求5.3.1 采 挖 要
7、求5.3.1.1 采 挖 范 围青 海 冬 虫 夏 草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产 品 采 挖 范 围 限 于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保 护 规 定 批 准 的 范 围 , 即 青 海 省 现 辖 区 域 : 玉 树 藏 族 自 治 州 的 玉 树县 、 杂 多县 、 称 多 县 、 治 多 县 、 囊 谦 县 、 曲 麻 莱 县 ; 果 洛 藏 族 自 治 州 的 玛 沁 县 、 甘 德 县 、 达 日 县 、 久 治 县 、 玛 多 县 ; 海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的 共 和 县 、 同 德 县 、 贵 德 县
8、、 贵 南 县 、 兴 海 县 ; 海 北 藏 族 自 治 州 的 门 源 回 族 自 治 县 、 祁 连 县 、 海 晏 县 、 刚 察 县 ; 黄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的 同 仁 县 、 泽 库 县 、 河 南 蒙 古 族 自 治 县 、 尖 扎 县 ; 海 西 州 的 天 峻 县 ; 海 东 地 区 的 乐都县、化隆回族自治县、互助土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西宁市的大通回族自治县、湟中县、 湟 源县 。5.3.1.2 采 挖 时 间每年的4月至6月。5.3.1.3 采 挖 工 具采挖工具切面宽度不超过3cm。5.3.1.4 采 挖 方 式采 挖 应 遵 循 轮 挖 限 采 的 原
9、 则 进 行 。 采 挖 工 具 在 距 离 草 头 7cm左 右 , 连 草 皮 挖 9cm左 右 , 取 出 虫草 。 虫 草采挖后,坑要填平、踩实,采挖产生的裸露面积不应该超过50cm 2。5.3.2 除 杂 、 分 级 、 干 燥 、 计 量 、 包 装5.3.2.1 除 杂用 毛刷 清理 黏附 在虫 体上 的泥 土等 杂质 ,并 初步 干燥 。5.3.2.2 分 级分级要求见表1。表 1 级 别级 别 及 要 求 ( 根 /500g)特优一级品 1000根1000根 特优二级品 1300根1300根 特级品 1600根1600根 一级品 2000根DB63/ T890201035.3
10、.2.3 干 燥采用自然干燥或低温干燥的方式进行干燥。5.3.2.4 计 量单件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令 第75号)的规定。5.3.2.5 包 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青海冬虫夏草定量包装产品内不允许有断根,并符合DB63/6702007规定。5.4 感 官 要 求5.4.1 虫 体 似 蚕 , 表 面 深 黄 色 至 黄 , 粗 糙 , 质 脆 ; 断 面 类 白 色 ; 虫 体 长 2.8cm 至 6.5cm。5.4.2 子座为棕色细长圆柱形,长约 2cm 至 5cm。5.4.3 有环纹 20 个 至 30 个;足 8 对,近头
11、部 3 对 , 中 部 4 对 , 尾 部 1 对 , 中 部 4 对较明显。5.4.4 气 微 腥 , 味 微 苦 。5.4.5 青海冬草夏草的“虫”和“ 草”应完整,每 500g2000 根 。5.5 理 化 指 标理化指标见表1。表 2 理 化指 标项 目 指 标水分 % 10.00杂质 % 1.00腺苷 ( 干 品 ) % 0.01虫草多糖 % 5.00二氧化硫残留量 不得检出5.6 安 全 要 求产品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对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6 试 验方 法6.1 感 官 要 求感官要求按照DB63/6702007中6.1.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6.2 理 化 指 标6.2.1 水
12、分按照GB/T 5009.3的规定进行检验。6.2.2 杂 质DB63/ T89020104按照DB63/6702007中6.2.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6.2.3 腺 苷按 照附 录A 的 规定 进行 检验 。6.2.4 虫 草 多 糖按 照附 录B 的 规定 进行 检验 。6.2.5 二 氧 化 硫 残 留按照GB/T 5009.34的规定进行检验。6.2.6 净含量按照JJF 1070的规定进行检验。7 检 验规 则7.1 抽 样以同等级、同等定量包装的青海冬虫夏草为一检验批次,随机抽取10g12g检验。7.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 厂 检 验每 批 产 品 均 需 进 行 出
13、 厂 检 验 ,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出 厂 。 检 验 项 目 为 感 官 要求 、 净 含 量 及 理 化 指 标 中 的 水份。7.2.2 型 式 检 验检 验 项 目 为 技 术 要 求 中 的 全 部 项 目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进 行 型 式 检 验 : a) 当 原 料 、 工 艺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可 能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时 ;b)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提 出 要 求 时 。7.3 判 定 规 则7.3.1 检验项目全部检验合格为合格品。如有一项不合格,应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 行 复检 。复 检结 果仍 不合
14、格, 则判 定该 批产 品为 不合 格品 。7.3.2 当供需双方在产品保质期内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或经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授权的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8.1 地理标志产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标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产地以 及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8.2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公告 2006年第 109 号的规定,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DB63/ T890201058.3 不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含有青海冬虫夏草(包括连续或断开及内容类似的名 称)。8.4 包 装 要 求青 海
15、冬 虫 夏 草 按 不 同 包 装 规 格 定 量 包装 。 外 包 装 不 得 过 度 包装 , 并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8.5 包 装 材 料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要求,内包装封口严密,外表清洁。8.6 包 装 件 的 运 输成 品包 装运 输时 ,应 有遮 盖, 避免 雨水 侵入 ,轻 拿、 轻放 ,不 得损 坏产 品外 包装 。8.7 贮 存通 风 , 保 持 清 洁 、 卫 生 , 不 得 与 潮 湿 有 异 味 及 易 生 虫 的 物 品 混 放 。 贮 存 环 境 温 度 0 -10 , 贮 存 环 境相对湿度30%-50%。DB
16、63/ T89020106附 录 A(规范性附录) 腺苷的测定方法A.1 腺 苷 含 量 测 定A.1.1 依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 2005版一部 D33 页)测定。 A.1.1.1色 谱 条 件 与 系 统 适 用 性 试 验以 十 八 烷 基 硅 烷 键 合 硅 胶 为 填 充 剂 ; 磷 酸 盐 缓 冲 液 ( PH6.5) 取 0.01mol/L磷 酸 二 氢 钠 68.5ml与 0.01mol/L磷 酸 氢 二钠 31.5ml, 混 合 ( PH6.5) -甲 醇 ( 17: 3) 为 流 动 相 ; 检 测 波 长为 260nm。 理 论 板 数 按腺苷峰计算应不低于2000
17、。A.1.1.2 对 照 品 溶 液 的 制 备精密称取腺苷对照品适量,加90%甲醇制成每1ml含20g的溶液,摇匀,即得。A.1.1.3 供 试 品 溶 液 的 制 备取 本 品 粉 末 ( 过 三 号 筛 ) 约 0.5g, 精 密 称 定 , 置 具 塞 锥 形 瓶 中 , 精 密 加 90%甲 醇 10ml, 密 塞 , 摇 匀 , 称 定 重 量 , 加 热 回 流 30min, 放 冷 , 再 称 定 重 量 , 用 90%甲 醇 补 足 减 失 的 重 量 , 摇 匀 , 滤 过 , 取 续 滤 液 , 即得。A.1.1.4 测定法分别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各10l,注入
18、液相色谱仪,测定,即得。DB63/ T89020107附 录 B(规范性附录) 青海冬虫夏草多糖的测定方法B.1 范 围本方法规定了青海冬虫夏草中水溶性粗多糖的测定方法。 本 方 法 适 用 于 青 海 冬 虫 夏 草 及 其 保 健 品 中 水 溶 性 粗 多 糖 的 测 定 。 本方法检出限为0.2mg/g。B.2 原 理试样经70 %乙 醇 煎 煮 , 脱 去 蛋 白 质 、 单 糖 和 寡 糖 , 残 渣 用 蒸 馏 水 煎 煮 , 提 取 水 溶 性 粗 多 糖 ; 粗 多 糖 在 浓 硫 酸 中 水 解 成 单 糖 , 单 糖 在 强 酸 性 条 件 下 生 成 呋 喃 甲 醛 的
19、 衍 生 物 , 这 类 衍 生 物 与 苯 酚 反 应 生 成 有 色 物质,采用分光光度法检测含量。B.3 试 剂本方法所用试剂除特殊注明外,均为分析纯;所用水为去离子水或同等纯度蒸馏水。B.3.1 70%乙醇,精密量取无水乙醇140mL,溶解于60mL蒸馏水中既得。B.3.2 浓 硫 酸 。B.3.3 苯 酚 溶 液( 50g/L) : 精 密 称 取 5.0g苯 酚 , 溶 入 少 量 蒸 馏 水 中 , 稀 释 并 定 容 于 100ml容 量 瓶 中, 摇匀,4 保存。B.3.4 葡 萄 糖 标 准 储 备 溶 液 ( 10.0mg/ml) : 精 密 称 取 干 燥 葡 萄 糖
20、对 照 品 0.500g溶 于 少 量 蒸 馏 水 中 , 稀 释并定容于50ml容量瓶中,摇匀,4保存。B.3.5 葡萄糖标准使用液( 0.1mg/ml) : 精密吸取 10.0mg/ml葡萄糖标准储备溶液 1.0ml于 100ml容量 瓶中,加蒸馏水稀释并定容至刻度,摇匀。B.4 仪 器B.4.1 紫外分光光度计B.4.2 旋转蒸发仪B.4.3 离心机B.4.4 水浴锅B.5 分 析 步 骤B.5.1 标准曲线的制备DB63/ T89020108精密吸取0.1 mg/ml葡萄糖标准使用液0.10, 0.20, 0.40, 0.60, 0.80,1.00 mL于具塞试管中,加 水 补足 2.
21、0 mL, 加 入 50 g/L苯 酚 溶 液 1.0mL, 混 匀 ; 沿 壁 加 入 浓 硫酸 5.0mL, 混 匀 , 置 沸 水 浴 中 反 应 15 min; 冷却至室温后,在490nm处测定吸光值,蒸馏水作空白对照。B.5.2 试 样 制 备称 取 混 合 均 匀 的 试 样 约 0.20g, 置 于 50mL锥 形 瓶 中 , 加 70%乙 醇 20mL, 于 沸 水 浴 中 加热 30min, 取 出, 滤过;残渣加蒸馏水 20mL,于沸水浴中加热 30 min, 取 出 , 冷 却 至 室 温 , 滤 过 , 滤 液 备 用 , 残 渣 再 用 蒸 馏水沸水浴提取2次,三次的
22、过滤液合并,减压浓缩并定溶于25mL容量瓶中,摇匀后待测。B.5.3 试 样 测 定精 密 吸 取 试 样 测 定液 1.0mL, 加 入 蒸 馏水 1.0mL, 加 入 50g/L苯 酚 溶 液 1.0mL, 混 匀 ; 沿 壁 缓 缓 加 入浓 硫酸5.0mL,混匀,置沸水浴中反应15min;冷却至室温后,在490nm处测定吸光值。B.5.4 结果计算式中:x = c a v 1m 10x 试 样 中 水 溶 性 粗 多 糖 的 百 分 含 量 , 单 位 为 %;c 测定液浓度,根据标准曲线计算得到,单位为毫克每毫升(mg/mL);a 试样定溶后稀释为待测液的倍数;v 试样的定溶体积,单位为毫升(mL);m 试样质量,单位为克( g);1 将结果单位毫克每克(mg/g)转换为质量百分含量(%)的系数。10B.6 精密度在重复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值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品均值的20%。DB63/ T89020109附 录 C(资料性附录) 青 海 冬 虫 夏 草 保 护 范 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