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 号 : 劳 动 合 同 书甲 方 : 乙 方 : 秦 皇 岛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监 制2甲 方 :(用 人 单 位 )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经 济 类 型 注 册 地 址 经 营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乙 方 :姓 名 性 别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在 甲 方 工 作 起 始 时 间 年 月 日户 口 所 在 地 省 (市 ) 区 (县 ) 街 道 (乡 镇 )家 庭 住 址 邮 政 编 码 在 秦 居 住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电 话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2、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甲 乙 双 方 经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共 同3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 。一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第 一 条 本 合 同 为 下 列 第 种 形 式 的 劳 动 合 同 。(一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 止 ,其 中 试 用 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起 ,到 法 定 的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时 止 ,其 中 试 用 期 自 年 月 日
3、至年 月 日 。二 、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第 二 条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担 任 岗 位 (工 种 )工 作 ,工 作 区 域 或 地 点 为 。甲 乙 双 方 可 以 签 订 岗 位 (工 种 )协 议 书 ,约 定 岗 位 (工 种 )具 体 范围 、职 责 和 地 点 要 求 。第 三 条 乙 方 必 须 遵 守 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乙 方 严 格 按 照甲 方 安 排 的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按 时 完 成 任 务 。 4三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第 四
4、条 甲 方 保 证 乙 方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八 小 时 ,平 均 每 周 工作 不 超 过 四 十 小 时 。对 于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岗 位 (工 种 )需 要 实 行 综 合计 算 工 时 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时 ,甲 方 要 与 乙 方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劳 动 保 障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五 条 甲 方 应 合 理 确 定 劳 动 定 额 标 准 ,不 得 强 迫 或 者 变 相 强迫 乙 方 加 班 。确 因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经 与 工 会 和 乙 方 协 商 后 可 以 延 长 工作 时 间 ,一 般 每 日
5、 不 超 过 一 小 时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按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条 甲 方 依 法 保 证 乙 方 的 休 息 权 利 。乙 方 依 法 享 受 法 定 节 假日 、婚 丧 、计 划 生 育 等 休 假 权 利 。甲 方 根 据 生 产 、工 作 的 具 体 情 况 ,并考 虑 乙 方 意 愿 ,安 排 乙 方 探 亲 假 、带 薪 年 休 假 。四 、 劳 动 报 酬第 七 条 甲 方 依 法 制 定 内 部 工 资 分 配 办 法 并 依 据 社 会 平 均 工 资水 平 、物 价 指 数 和 企 业 的 经 济 效 益 状 况
6、 制 定 工 资 增 长 办 法 。经 双 方 协商 同 意 ,乙 方 的 劳 动 报 酬 为 元 /月 或 按 5。第 八 条 乙 方 在 法 定 工 作 时 间 内 提 供 了 正 常 劳 动 ,甲 方 应 按 乙 方付 出 劳 动 及 取 得 劳 动 成 果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的 劳 动 报酬 不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甲 方 每 月 日 前 以 货 币 或 银 行 转 帐形 式 足 额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第 九 条 乙 方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不 低 于 本 单 位 相 同 岗 位 最 低 档 工 资或 者 劳 动 合
7、 同 约 定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并 且 不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准 。乙 方 试 用 期 期 间 的 工 资 为 元 /月 。第 十 条 甲 方 因 生 产 任 务 不 足 使 乙 方 待 工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生 活 费元 /月 或 按 执 行 ,但 不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第 十 一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或 者 在 法 定 节 假 日 工 作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向 乙 方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在 休 息 日 工作 ,应 安 排 乙
8、 方 同 等 时 间 补 休 或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向 乙 方 支 付 加 班 工资 。6五 、 社 会 保 险 及 其 他 保 险 福 利 待 遇第 十 二 条 甲 乙 双 方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参 加 养 老 、医 疗 、失 业 、工 伤 和 生 育 等 社 会 保 险 ,依法 缴 纳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其 中 ,乙 方 负 担 的 部 分 由 甲 方 从 乙 方 工 资 中代 扣 代 缴 。第 十 三 条 乙 方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 ,休 息 休 假 、患 病 或 负 伤
9、 、患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生 育 、死 亡 等 待 遇 ,以 及 医 疗 期 、孕 期 、产 期 、哺乳 期 的 期 限 及 待 遇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福 利 待 遇 和 补 充 保 险 :7六 、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第 十 五 条 甲 方 根 据 生 产 岗 位 的 需 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的 规 定 为 乙 方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发 放 必 要 的 劳 动 保 护用 品 。第 十 六
10、 条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乙方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的 劳 动 安 全 制 度 ,严 禁 违 章 作 业 ,防 止 劳 动 过 程中 的 事 故 ,减 少 职 业 危 害 。第十七条 甲 方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度 ,加 强 对 职 业病 防 治 的 管 理 ,提 高 职 业 病 防 治 水 平 。第 十 八 条 甲 方 违 章 指 挥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危 及 乙 方 人 身 安 全 的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乙 方 对 危 害 生 命 安 全 和 身 体 健
11、康 的 劳 动 条 件 ,有 权 对甲 方 提 出 批 评 、检 举 和 控 告 。七 、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 变 更 、 解 除 及 终 止第 十 九 条 甲 乙 双 方 按 照 本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依 法 、全 面 履 行 各自 的 义 务 。第 二 十 条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 本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内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定 。8第 二 十 一 条 甲 乙 双 方 解 除 、终 止 本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按 照 劳 动 合同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12、三 十 九 条 、第 四 十 条 、第 四 十 一 条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四 十 三 条 、第 四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甲 乙 双 方 解 除 、终 止 本 劳 动 合 同 ,符 合 劳 动 合 同法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甲 方 应 依 法 向 乙 方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第 二 十 三 条 甲 方 违 法 解 除 或 者 违 法 终 止 本 劳 动 合 同 ,乙 方 要 求继 续 履 行 本 劳 动 合 同 的 ,甲 方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乙 方 不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本劳 动 合 同 或 者 本 劳
13、动 合 同 已 经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的 ,甲 方 应 当 依 法 按 照经 济 补 偿 金 标 准 的 二 倍 向 乙 方 支 付 赔 偿 金 。乙 方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保 密 义 务或 者 竞 业 限 制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第 二 十 四 条 甲 方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本 合 同 时 ,向 乙 方 出 具 解 除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并 在 十 五 日 内 为 乙 方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第 二
14、 十 五 条 乙 方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甲 方 向 乙 方 支付 经 济 补 偿 的 ,在 办 结 工 作 交 接 时 支 付 。八、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第 二 十 六 条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约 定 以 下 条 款 :(一)由 甲 方 出 资 对 乙 方 提 供 专 项 培 训 费 用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并 要 求 乙 方 履 行 服 务 期 的 ,事 前 要 征 得 乙 方 同 意 ,双 方 签 订 协 议 ,约9定 服 务 期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乙 方 违 反 服 务 期 约 定
15、 的 ,按 照 协 议 约定 支 付 违 约 金 。(二 )乙 方 工 作 涉 及 甲 方 商 业 秘 密 和 与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的 保 密 事 项 的 ,双 方 可 以 订 立 专 项 协 议 ,约 定 保 密 和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乙 方 违 反 保 密 和竞 业 限 制 协 议 的 要 按 照 协 议 约 定 支 付 违 约 金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损 失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三)甲 乙 双 方 需 要 约 定 的 其 它 事 项 :10九 、 劳 动 争 议 处 理第 二 十 七 条 甲 乙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劳 动 合 同 发 生
16、 争 议 ,可 以 协 商 解决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以 向 当 地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或 与 今 后 国 家 、河 北 省 有 关 规 定 相悖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公 章 ) 乙 方 (签 字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 或 盖 章 )11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劳 动 合 同 变 更 书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对 本 合
17、 同 做 以 下 变 更 :甲 方 (公 章 ) 乙 方 (签 字 )12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 或 盖 章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约 须 知一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必 须 保 证 向 对 方 提 供 的 与 履 行 劳 动 合 同有 关 的 各 项 信 息 真 实 、有 效 。二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凡 需 要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的内 容 ,协 商 一 致 后 填 写 在 相 应 的 空 格 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甲 方 应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18、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应 本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乙 方 应 由 本 人 签 字 。三 、经 当 事 人 双 方 协 商 需 要 增 加 的 岗 位 协 议 、培 训 协 议 、保 密 协议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及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等 内 容在 本 合 同 内 填 写 不 下 时 ,可 另 附 纸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四 、本 合 同 应 使 用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填 写 ,字 迹 清 楚 、文 字 简 练 、准确 ,不 得 涂 改 。五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交 乙 方 的 不 得 由 甲 方代 为 保 管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