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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1238-2015 健康体检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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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35.240.80C07 DB11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 11/T 1238-2015健 康 体 检 服 务 规 范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health examinationXXXX - XX- XX 发 布 XXXX - XX- XX 实 施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11/T XXXXXXXXX目 次前 言 .21 范 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基本要求 .35 安全要求 .56 服务要求 .87 质量控制要求 218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北京市健康体检报告基本规范 231DB11/T XX

2、XXXXXXX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体检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静波、窦紫岩、钱文红、路明、孙力光、杨培蔚、武迎宏、薛文英、郭健、 常志遂、李坤成、白斌、陈东宁、李革新、崔其祥、陈硕、唐健、韩宝。本标准为首次发布。2DB11/T XXXXXXXXX健康体检服务规范1 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基本要求、安全要求、服务要求和质量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准予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3、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6682-2000 中国实验室用水国家标准GB13495.1-2015 消防安全标志 第 1 部分:标志GB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WS308-2009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310.2-2009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 2 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 规 范WS310.3-2009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 3 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

4、 标 准WS/T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444.1-2014 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 第 1 部分: 活动场所WS444.2-2014 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 第 2 部分: 坐卧设施DB11/T 1238-2015 健康体检体征数据元规范DB11/T 1240-2015 医学实验室质量与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卫医政发200977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46 号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4号)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京卫医字201012号 健

5、 康 体 检 电 子 信 息 采 集 技 术 接 口 说 明 ( 京 卫 医 2016 193号 )3 术语和定义GB/T 19488.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健康体检服务 Health examination service通 过 医 学 手 段 和 方 法 对 受 检 者 提 供 服 务 , 进 行 身 体 检 查 , 了 解 受 检 者 健 康 状 况 、 早 期 发 现 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3.2 服务安全 Service security受检者体检过程中与涉医行为有关的人身安全,包括体检流程安全和医院感染管理安全。4 基本要求3DB11/T XXX

6、XXXXXX4.1 执业资质从事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应具备合法执业资质。4.2 体检场地4.2.1 医 疗 机 构 的 健 康 体 检 场 所 及 候 检 场 所 应 相 对 独 立 , 与 医 疗 机 构 的 门 诊 、 急 诊 场 所 分 开 。4.2.2 体检区域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 400 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6 平 方 米 ; X 射 线 检 查 室 面 积 及 边 长 符 合 医 用 X 射 线 诊 断 放 射 防 护 要 求 ( GBZ130-2013) 中 的 要 求 。4.3 体检科目4.3.1 应至少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

7、腔科、医学影 像科和医学检验科。4.3.2 医学影像科应至少含 X 线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及超声诊断专业。4.3.3 医学检验科应至少开展临床体液、血液学检验。4.3.4 实际科室设置应满足健康体检的需求。4.3.5 开展的体检项目应与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相符。4.4 人员配备4.4.1 每个临床检查科室应至少具有  1 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并相 对固定。4.4.2 应至少具有  2 名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专职 从事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工作。4.4.3 应至少配备 10 名注册护士。4.4.4 医技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职务

8、任职资格及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对国家要求必须持有 上岗合格证的岗位,应持证上岗。4.4.5 应配备专(兼)职的院感管理人员、网络管理员及统计人员。4.5 仪器设备4.5.1 应符合开展健康体检项目的需要。4.5.2 购置的仪器设备应证照齐全。4.5.3 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的仪器设备应按照检定周期进 行强制性检定。4.5.4 非强制性检定的检查计量设备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定或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使用。4.6 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4.6.1 应建立健康体检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4.6.2 健 康 体 检 计 算 机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应 与 北 京 市 “健

9、康 体 检 信 息 采 集 与 综 合 管 理 系 统 ”对 接 ; 并满足以下要求:数 据 信 息 采 集 应 依 据 “健 康 体 检 体 征 数 据 元 规 范 ”( DB11/T1238-2015) 进 行 ;接 口 应 符 合 “健 康 体 检 电 子 信 息 采 集 技 术 接 口 说 明 ”( 京 卫 医 2016 193  号 ) 要 求 ;接口采用 WebService 进行信息交换,应实现数据上报功能。4.6.3 信息化管理制度及管理措施应完备并符合本单位实际。4.6.4 应配备专(兼)职的统计人员按时上报法定报表并做好机构内部统计材料存档工作。4DB11/T X

10、XXXXXXXX4.7 制度建设4.7.1 健康体检基本制度健 康 体 检 基 本 制 度 应 至 少 包 含 北 京 市 健 康 体 检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的 十 八 项 基 本 制 度 , 制 度 内容应符合本单位实际,可行性高。十八项基本制度包括:健康体检操作查对制度;健康体检科室间会诊制度;疑难健康体检报告讨论制度;健康体检高危异常检查结果登记追访制度;健康体检资料管理制度;健康体检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健 康 体 检 医 学 影 像 质 量 保 障 、 定 期 评 估 制 度 ( 含 设 备 定 期 检 测 、 胶 片 质 量 评 估 、 诊 断 质量评估等制度);放 射 卫 生

11、防 护 管 理 制 度 ( 含 医 用 射 线 装 置 使 用 、 检 修 与 维 护 制 度 、 放 射 设 备 安 全 操 作 规程等);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健康体检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健康体检传染病报告制度;医疗废物、污水管理制度;医疗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含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健康体检信息统计管理制度;医学继续教育制度;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度。4.7.2 应制定各体检岗位的工作职责并有效落实。4.7.3 检验质量管理制度4.7.3.1 应建立检验质量管理制度,内容至少包含:质量目标、样本采集手册、检验报告管 理、阳性结果管理、人员岗位描述等。

12、4.7.3.2 应建立相应标准操作规程和实施记录。4.7.4 放射质量管理制度4.7.4.1 放射质量管理制度应符合本单位实际,可行性高,应至少包括放射设备定期检测、 影 像 质 量 评 估 、 诊 断 质 量 评 估 、 影 像 资 料 自 查 、 互 查 、 医 用 射 线 装 置 使 用 、 检 修 与 维 护 、 受 检 者防护等制度和放射设备安全操作规程。4.7.4.2 制度落实应做好记录。4.7.5 院感管理制度院感管理制度的内容应至少包括:院感报告、医疗废物及污水管理、环境清洁消毒隔离、 职业暴露防护、医务人员手卫生及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管理。4.7.6 信息化管理制度应至少建立符

13、合本单位实际的信息化管理制度、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并有效落实。5 安全要求5.1 管理要求5DB11/T XXXXXXXXX5.1.1 应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应项目的应急预案。5.1.1.1 对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模拟演练。5.1.1.2 落实安全制度和开展模拟演练应做好文字或影像记录。5.1.2 健康体检不应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5.1.3 应安装使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网报工作。5.1.4 消毒卫生应符合 GB 15982、WS/T367 的规定。5.2 安全设施5.2.1 从事健康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内的设施、物

14、品、环境安全及坐卧设施安全应符合 WS444.1-2014 和 WS444.2-2014 要求。5.2.2 消防安全应符合 WS308-2009 要求;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 GB13495.1-2015 要求。5.3 放射场所5.3.1 防护要求放射场所安全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设备及场所应每年进行检测,并有放射防护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检测报告;放射机房有闭门装置;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和警示语句;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候诊处设有放射防护知识宣传栏及相关检查告知内容。5.3.2 放射检查技术选择健康体检选择使用放射检查技术应遵循以下原则:宜推荐使用DR(数字X线摄影)取代普通

15、X线摄影和CR检查;除 非 有 明 确 的 疾 病 风 险 指 征 ( 如 年 龄 在 50周 岁 以 上 并 且 长 期 大 量 吸 烟 、 心 血 管 疾 病 风 险评估为中高风险等),否则不宜使用CT(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不应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不 应 使 用 PET(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显 像 装 置 ) 、 PET/CT、 SPECT( 单 光 子 发 射 计 算 机 断 层 显像装置)和SPECT/CT。5.4 检验科5.4.1 实验室应布局合理,能够有效通风;实验区和非实验区应有效分隔。5.4.2 实 验 区 应 有 生 物 安 全 标 识 ,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16、 的 制 度 及 风 险 评 估 程 序 应 齐 全 并 有 相 应 记 录 。5.4.3 场所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温、湿度能够保证检验设备正常运行。5.4.4 检验设备有标识;应按周期检定、校准、保养、维修并做好记录。5.4.5 实验用水应符合中国国家实验室用水  GB6682-2000 标准,应有实验用水监测记录。5.4.6 购置的检验试剂应证照齐全。5.4.7 委托项目委托其他医疗机构开展或出具相关结论的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项目应明确列出并详细说明;应签订外送项目委托协议书;受托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应符合委托医学检验管理规范规定;6DB11/T XXXXXXXXX受托医疗机构提

17、供委托检验项目质量保证证明材料;委托单位在委托前,有责任查验受委托单位业务情况并如实作出评价。5.5 个人安全防护5.5.1 受检者防护5.5.1.1 应为受检者提供必要的清洁消毒防护用品,至少包括:妇科、腔内超声检查使用的 隔离单、视力检查使用的眼罩等。5.5.1.2 采血应确保一人一巾一带。5.5.1.3 X  射线检查设备应配置可调节照射野大小的升降式防护设施或至少配备三套受检者 防护个人用品。5.5.1.4 应急处置5.5.1.4.1 医务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急救知识,熟知急救处理、报告流程,能够完成心肺复苏 抢救操作。5.5.1.4.2 急救设备、药品依据 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

18、法 附件  3 要求配备,应确保状态 良好。5.5.1.4.3 急救药品、器材应在有效期内。5.5.2 工作人员防护5.5.2.1 医疗机构应为工作人员提供岗位需要的、合格的防护用品。5.5.2.2 采血室、清洗消毒间、医疗废物暂存处应重点保障防护用品的提供。5.5.2.3 应按照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对放射岗位工作人员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 和业务培训。5.5.2.4 手卫生管理5.5.2.4.1 医疗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手卫生设施,包括非接触式水龙头、流动水、洗手液、干 手器或纸巾、速干手消毒剂。5.5.2.4.2 重点科室(检验科、妇科、外科、采血室)应使用非接触式水龙头。5.

19、5.2.4.3 工作人员应做到手卫生依从性好且方法正确。5.5.2.5 职业暴露管理5.5.2.5.1 各岗位工作人员应掌握职业暴露的标准处置流程和涉及本岗位的工作要求。5.5.2.5.2 发生职业暴露应做好处置、上报、记录和后续管控工作。5.6 医疗废物管理5.6.1 应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5.6.2 应与具备资质的公司签订医疗废物转运合同。5.6.3 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合理,各工作环节应做好记录。5.6.4 医疗废物暂存处应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措施,有清洁和消毒设施,有警示标识和 “禁止吸烟、饮食”标识,有上下水。5.6.5 医疗废物应分类收集,损伤性废物应使用利器盒。5

20、.6.6 医疗废物处理专(兼)职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定期培训。5.7 污水处理7DB11/T XXXXXXXXX5.7.1 应具备污水处理设施并做好日常监测记录。5.7.2 应每年由 CDC 或环保部门开展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5.8 医疗用品安全5.8.1 重复使用医疗用品医 疗 用 品 清 洗 、 消 毒 或 灭 菌 应 按 照 医 院 消 毒 供 应 中 心 清 洗 消 毒 及 灭 菌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及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执行;应进行相应效果监测,并有制度执行记录。5.8.2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5.8.2.1 医疗机构应从证照齐全的企业购进无菌器械。5

21、.8.2.2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疗 用 品 管 理 应 参 照 一 次 性 使 用 无 菌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局令第 24 号)执行。5.8.2.3 无菌器械采购、验收制度执行严格,应做好相应记录。采购记录至少应包括:购进 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6 服务要求6.1 形象要求6.1.1 服务环境6.1.1.1 医疗机构对外标牌上所使用的机构名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名称一致。6.1.1.2 体检场所宜设有体检流程相关指引或指示。6.1.1.3 体检科室标识应准确,公共设施牌应明显,如洗手间、

22、电梯、公用电话、楼梯等。6.1.1.4 体检区域布局流程合理,通风良好、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6.1.1.5 医疗机构在体检区域应设置待检区,餐厅、卫生等各类辅助设施应齐全。6.1.1.6 整体环境明亮、温馨,宜配备饮水机、冷暖空调、休息座椅、绿色植物、背景音乐 等提高受检者服务感受的设施和措施。休息座椅配备数量应与体检接待量相适应。6.1.2 工作人员形象6.1.2.1 在岗工作人员应服饰统一,仪容整洁。6.1.2.2 服务举止礼貌得体,提倡微笑服务。6.1.2.3 应规范佩戴标牌,标牌内容宜包括本人姓名、机构名称、岗位名称等基本信息。6.1.3 现场咨询服务6.1.3.1 体检场所应设立有

23、咨询台或咨询人员。6.1.3.2 咨询人员应佩戴明显标识。6.1.3.3 应有问必答,不推诿争执。6.1.4 电话咨询服务6.1.4.1 体检场所应设有预约及咨询电话。6.1.4.2 工 作 时 间 拨 打 预 约 及 咨 询 电 话 1 分 钟 内 应 有 人 接 听 ( 不 含 占 线 ) 。6.1.4.3 接听电话态度良好、解释到位。6.1.5 健康教育宣传8DB11/T XXXXXXXXX医 疗 机 构 宜 开 展 健 康 教 育 宣 传 , 形 式 包 括 现 场 讲 座 、 视 频 广 播 、 健 康 知 识 展 板 、 健 康 书 籍 、 健康画册等。6.2 项目公示6.2.1

24、体检项目应进行公示,包括基础体检项目、价格、项目意义介绍。6.2.2 公示应在体检场所公共区域明显处展示。6.2.3 委托项目公示包括委托体检项目、外送单位名称和资质。6.3 检前告知与提示6.3.1 体检区域内应设有常规体检注意事项、特殊项目检查要求、禁忌等相关情况的指导或 告知。6.3.2 妇科检查和腔内超声检查针对女性(未婚者)应有告知栏和知情同意书,相关岗位医 务人员应在检查开始前再次与受检者本人确认。6.3.3 体检场所应设有餐前餐后项目提示。6.4 隐私保护6.4.1 身 体 暴 露 检 查 的 科 室 ( 如 : 妇 科 、 B    超 、 内 科 、 外

25、科 等 ) , 应 做 到 一 受 检 者 一 室 , 检 查 时关门或有遮挡。6.4.2 乙肝检查6.4.2.1 从事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开展乙肝检查项目的,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 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 【2012】12  号 ) 、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 (京卫医字 【2011】66 号)等规定的要求执行。6.4.2.2 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前应与受检者签订知情告知协议。6.4.2.3 乙肝检验报告单应单独密封、单独发放、本人领取,他人代领应由本人授权委托。6.5 投诉处理6.5.1 应设立有效的投

26、诉电话或投诉岗位、投诉流程。6.5.2 对投诉应如实记录并有明确地跟进措施。6.6 体检项目6.6.1 医疗机构开展的健康体检项目应与其在登记机关备案的 健康体检项目目录 相符, 项目发生调整的应按照法定时限变更。6.6.2 健康体检项目可分为基本项目和选择项目。6.6.3 基本项目健康体检基本项目应包括:问卷调查;一般检查;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妇 科 ( 女 性 ) ;9DB11/T XXXXXXXXX实验室常规检测;常规心电图;X线检查;超声检查。6.6.4 选择项目应根据受检者风险评估情况,决定健康体检选择项目。健康体检选择项目宜包括:超声心动图;动脉硬化检测;乳腺钼靶;

27、低剂量螺旋CT;电子胃镜;电子肠镜;液 基 薄 片 细 胞 学 检 测 ( TCT) ;特殊肿瘤标记物检测;骨密度检测;心理检测。6.7 体检流程6.7.1 人员登记(唯一标识)6.7.1.1 受检者检前应进行登记,进行登记的受检者应具有唯一标识。6.7.1.2 受检者唯一性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应登记受检者基本信息,至少含姓名、性别、年龄;宜采用身份证号码、条形码或体检编号作为受检者唯一标识;未 整 合 到 体 检 报 告 中 的 受 检 者 检 查 结 果 , 应 在 相 应 检 查 结 果 的 每 页 中 注 明 受 检 者 基 本 信息以便识别。6.7.2 照片采集医疗机构体检时宜现场采

28、集受检者照片,保证信息准确。6.7.3 科室检查6.9.3.1 物理检查科室(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妇科)在工作中应遵从特 定 步 骤 : 核 对 基 本 信 息 、 核 对 照 片 、 询 问 病 史 、 规 范 查 体 、 如 实 记 录 、 形 成 初 步 的 科 室 结 论 和 建议。6.9.3.2 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开始前,应注意核对受检者基本信息。6.7.4 主检结论受 检 者 体 检 结 束 后 , 主 检 医 师 应 对 受 检 者 全 部 体 检 结 果 进 行 综 合 判 断 , 出 具 主 检 结 论 和 健 康建议。6.7.5 体检报告出具体检报告应符

29、合 北京市健康体检报告基本规范 要求,见附录  A。6.7.6 高危异常结果处理及随访6.7.6.1 高危异常检查结果应及时告知受检者,开展随访并做好记录。6.7.6.2 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通知的时间、通知情况、通知未果者的处理及随访情况等。6.7.7 健康管理10DB11/T XXXXXXXXX从事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宜对受检者开展健康指导和宣教,促进居民健康。6.8 检查内容及方法6.8.1 一般检查6.8.1.1 一 般 检 查 项 目 宜 包 括 血 压 、 身 高 、 体 重 、 腰 围 、 臀 围 测 量 , 体 重 指 数 ( BMI) 计 算 和 腰臀围比(W/H)计

30、算。6.8.1.2 血压测量应满足下列要求:宜使用汞柱式血压计测量血压;测量前检查水银柱是否在零点,不在零点时应进行校正并排除水银柱的气泡;受 检 者 在 测 量 前 1h内 不 应 从 事 任 何 剧 烈 运 动 , 宜 排 空 膀 胱 , 在 安 静 环 境 下 休 息 5分 钟 , 取坐位进行测量;测量中应注意使血压计零点与肱动脉、心脏处于同一水平;受检者宜每人连续测量3次,两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s;结果记录取两次测量结果相近的数据,以毫米汞柱为单位进行记录。6.8.1.3 身高测量应满足下列要求:人体测高计应事先校正;身高测量受检者宜赤足,立正姿势站立,眼眶下缘与耳屏上缘呈水平位 &

31、nbsp; ,足 跟 、 骶 骨 部及两肩胛间区三点与立柱相接触;检测人员宜站立于被检者的右侧,检测人员读取身高数据时应避免人为误差;结果记录应以厘米为单位,读数至小数点后一位,测量误差不应超过0.5cm。6.8.1.4 体重测量应满足下列要求:体重测量仪器使用前应检验其准确度和灵敏度;结果记录应以千克为单位,读数至小数点后一位,测量误差不应超过  0.1kg。6.8.1.5 体重指数(BMI)体重指数是判定肥胖与否的重要方法,计算公式为体重指数( BMI) =体重( kg) /身高的 平 方 ( ) 。 判 定 标 准 见 表 1。表 1 体重指数中国标准(成年人)项目 BMI正常

32、 18.5-23.5超重肥胖24.0-27.928.06.8.1.6 腰围测量应满足下列要求:宜使用长度为 1.5m,宽度为 1cm,最小刻度为 0.1cm 的尼龙带尺;带尺使用前应使用钢卷尺校正,每米误差不应超过0.2cm;测量时受检者应自然站立位,腹部露出,呼吸平稳;11DB11/T XXXXXXXXX测 量 时 带 尺 应 贴 近 受 检 者 皮 肤 , 但 应 避 免 紧 压 而 陷 入 皮 肤 , 带 尺 下 缘 应 距 受 检 者 肚 脐 上缘约  1cm  处,并经两侧十二肋骨下缘与髂嵴上缘之间中点,水平环绕一周测量;结果记录应以厘米为单位,读数至小数点后一位

33、,测量误差不应超过0.1cm。6.8.1.7 臀围测量应满足下列要求:宜使用尼龙带尺,带尺规格及校正要求同腰围测量;测量时受检者应站立位,双足并拢并取出裤袋内物品;测 量 时 带 尺 应 水 平 环 绕 臀 部 一 周 , 测 定 臀 部 向 外 最 突 出 部 位 间 的 横 向 水 平 距 离 , 带 尺 宜上下移动,比较不同部位读数大小;结 果 取 最 大 值 记 录 , 记 录 应 以 厘 米 为 单 位 , 读 数 至 小 数 点 后 一 位 , 测 量 误 差 不 应 超 过1.0cm。6.8.2 内科查体6.8.2.1 病史采集应包括既往病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及自觉症状。6.8

34、.2.2 胸部检查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检查胸廓形态;检查呼吸频率、呼吸运动情况,有无“三凹征”、呼吸运动不对称等异常体征;肺 部 听 诊 受 检 者 可 取 坐 位 或 卧 位 , 微 张 口 , 稍 作 深 呼 吸 。 宜 由 肺 尖 开 始 , 自 上 而 下 分 别听诊前胸部、侧胸部及背部,应注意在上下、左右对称部位进行对比。6.8.2.3 心脏检查6.8.2.3.1 视诊应注意检查有无心前区隆起、紫绀、杵状指、呼吸急促等异常体征。6.8.2.3.2 触诊检查应注意以下方面:应注意对视诊发现的异常体征进行证实;检查有无震颤,心包摩擦感,以及心前区搏动和心尖搏动的部位、范围和强弱;受检者宜

35、取卧位,检查者用右手全掌置于其心前区,感觉心脏搏动的大体位置,然后 逐渐缩小到用手掌尺侧(小鱼际)或示指、中指及环指指腹并拢同时触诊。6.8.2.3.3 心脏听诊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受检者取坐位或卧位,必要时可变换体位;宜 采 用 的 听 诊 顺 序 为 : 二 尖 瓣 区 肺 动 脉 瓣 区 主 动 脉 瓣 区 主动脉瓣第二 听诊区 三尖瓣区;听诊内容应包括心率、心律、心音、额外心音、杂音及心包摩擦音;听诊应注意杂音的部位、时期 (收缩期、舒张期 )、性质 (吹风样、隆隆样、叹气样、 机器声样、乐声样)、传导(帮助判断杂音的来源与病理性质)、强度、与体位变化。6.8.2.4 腹部检查6.8.

36、2.4.1 为 避 免 触 诊 引 起 胃 肠 蠕 动 增 加 , 使 肠 鸣 音 发 生 变 化 , 腹 部 检 查 的 顺 序 宜 调 整 为 视 、 听、触、扣。6.8.2.4.2 检 查 中 除 腹 部 检 查 区 域 , 躯 体 其 他 部 位 应 遮 盖 , 并 注 意 保 暖 , 暴 露 时 间 不 宜 过 长 。6.8.2.4.3 视 诊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12DB11/T XXXXXXXXX受 检 者 宜 取 低 枕 仰 卧 位 , 双 手 自 然 置 于 身 体 两 侧 , 充 分 暴 露 全 腹 , 上 自 剑 突 , 下 至 耻 骨联合;应 注 意 腹 部 外 形 变

37、化 , 检 查 外 形 是 否 对 称 , 有 无 全 腹 或 局 部 的 膨 隆 或 凹 陷 ; 有 腹 水 或腹部肿块时,还应测量腹围的大小;应注意是否存在腹壁静脉曲张、胃肠型和蠕动波。6.8.2.4.4 触 诊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a)  受检者宜取低枕仰卧位,双手自然置于身体两侧,双下肢屈曲并稍分开,做腹式呼吸 使腹肌放松;b) 应检查腹壁紧张度,检查是否存在腹部压痛及反跳痛;c)  肝脏触诊宜采用单手触诊法或双手触诊及钩指触诊法,应注意肝脏大小、质地、边缘 和表面状态、压痛、搏动、肝区摩擦感;d)  脾 脏 触 诊 宜 采 用 双 手 触 诊 法 , 正

38、常 情 况 下 脾 脏 不 能 被 触 及 , 发 现 脾 脏 肿 大 应 分 度 记 录 : 1) 脾下缘不超过肋下2cm为轻度肿大;2) 超过肋下2cm至脐水平线者为中度肿大;3) 超过脐水平线或前正中线者为高度肿大;e)  触诊发现腹部肿块,应注意其部位、大小、形态、质地、压痛、搏动及移动度等。6.8.2.4.5 叩 诊应注意以下方面:一般采用间接叩诊法;应检查有无肝区叩痛、肾区叩痛、移动性浊音等。6.8.2.4.6 听 诊宜 以 右 下 腹 作 为 肠 鸣 音 听 诊 点 , 正 常 情 况 下 , 肠 鸣 音 大 约 每 分 钟  4-5 次 ; 应 检 查 肠

39、鸣 音 变 化情况及有无血管杂音。6.8.2.5 神经系统检查6.8.2.5.1 检查前应确定受检者对外界刺激的反应状态。6.8.2.5.2 应检查受检者肌力、肌张力情况,注意是否存在病理反射或脑膜刺激征。6.8.3 外科查体6.8.3.1 既往病史采集应着重了解外科手术史、既往发生的运动系统损伤和相关疾病,以及 与 外 科 疾 病 有 关 的 恶 性 肿 瘤 家 族 史 ; 现 病 史 采 集 应 着 重 了 解 与 消 化 道 有 关 的 症 状 ( 如 便 血 、 排 便习惯改变、大便性状改变等)和与排尿有关的症状(如尿路刺激征、排尿困难等)。6.8.3.2 皮肤软组织检查宜采用视诊和触

40、诊方法进行。应检查全身皮肤颜色、皮疹、瘢痕、皮下结节及肿块情况。6.8.3.3 淋巴结检查6.8.3.3.1 检查顺序应按照耳前、耳后、枕部、颌下、颏下、颈前、颈后、锁骨上、腋窝、 滑车上、腹股沟、腘窝顺序进行。6.8.3.3.2 宜用手指滑动触诊由浅入深触摸皮下淋巴结。6.8.3.3.3 应检查淋巴结是否肿大,以及肿大的部位、大小、数目、硬度、压痛、活动度、 波动、与皮肤及毗邻组织有无粘连、局部皮肤有无红肿、瘢痕及瘘管等。6.8.3.4 头颈部检查13DB11/T XXXXXXXXX宜 重 点 观 察 头 部 畸 形 、 颈 部 对 称 情 况 , 头 颈 部 运 动 及 存 在 包 块 情

41、 况 , 颈 部 血 管 充 盈 、 搏 动 和杂音情况,以及气管偏移情况等。6.8.3.5 甲状腺检查6.8.3.5.1 甲状腺检查宜采用双手触诊法。6.8.3.5.2 检查者宜站立于被检者背面,触诊时嘱被检者配合吞咽动作,随吞咽而上下移动者 即 为 甲 状 腺 。 检 查 左 叶 时 ,右 手 食 指 及 中 指 在 甲 状 腺 软 骨 下 气 管 右 侧 向 左 轻 推 甲 状 腺 右 叶 ,左 手 食指、中指和无名指 3 指触摸甲状腺的轮廓大小及表面情况,检查有无压痛及震颤。用同样的 方法检查右侧。6.8.3.5.3 触诊发现甲状腺结节应关注结节的位置、大小、质地、活动度,以及结节表面

42、是 否光滑、与周围组织的界限是否清楚、有无压痛、是否伴有局部淋巴结肿大等。6.8.3.5.4 甲状腺肿大甲状腺肿大分为 3 度 :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为 I 度 ;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为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为度。6.8.3.6 乳腺检查6.8.3.6.1 视诊应检查外形是否对称,乳晕、乳头有无异常,乳房皮肤是否存在发红、回缩 和水肿。6.8.3.6.2 触诊应注意乳房有无包块、压痛及乳头溢液。6.8.3.6.3 乳腺检查应包括整个乳房及区域淋巴结,无论乳腺是否异常,均应触诊腋窝。6.8.3.7 脊柱和四肢关节检查6.8.3.7.1 脊柱检查应注意以下方面:受检者站立位

43、,检查者从侧面及背面观察脊柱形状;外观检查应观察生理弯曲是否存在,脊柱有无前突或后凸畸形;判断有无脊柱侧弯,应嘱受检者弓背弯腰,检查者用示指、中指置于脊柱棘突两侧, 自上而下以适当压力划压,沿棘突皮肤可出现一条轻度充血线,观察此线是否正直;检 查 颈 段 脊 柱 时 应 固 定 被 检 查 者 双 肩 , 检 查 腰 段 脊 柱 须 用 双 手 固 定 被 检 查 者 骨 盆 , 然 后作脊柱旋转活动;检查脊柱运动时应询问被检查者有无活动疼痛。6.8.3.7.2 四肢关节检查应注意以下方面:应 观 察 受 检 者 肢 体 左 右 两 侧 形 态 是 否 对 称 , 有 无 成 角 、 短 缩

44、或 旋 转 畸 形 , 肢 体 是 否 处 于正常体位;应逐一检查各关节有无红肿、畸形,关节附近肌肉有无萎缩;运 动 检 查 时 应 根 据 各 关 节 部 位 和 功 能 的 不 同 , 分 别 检 查 相 应 关 节 是 否 具 备 屈 伸 、 外 展 内收、旋转等运动功能,以及相应运动范围是否正常。6.8.3.7.3 进行脊柱及四肢关节检查时应同时关注全身皮肤色泽改变,是否存在全身性水肿 或局部性水肿。6.8.3.8 肛门直肠检查6.8.3.8.1 受检者宜取站立弯腰位或膝胸卧位。14DB11/T XXXXXXXXX6.8.3.8.2 应观察肛门及其周围皮肤颜色及皱褶,肛周有无脓血、粘液

45、、肛裂、外痔、瘘管 口、溃疡或脓肿等。6.8.3.8.3 直肠指诊应注意待受检者肛周括约肌适当放松后开始检查。先检查肛门括约肌紧 张度,再查肛管及直肠内壁。6.8.3.8.4 检查结果应按照“体位+时钟方向”方式进行记录。6.8.3.9 男性外生殖器检查6.8.3.9.1 男性外生殖器包括:阴茎、阴囊(含阴囊内容物)、前列腺及精囊腺。6.8.3.9.2 包皮检查应注意有无包皮过长、包茎、包皮粘连、包皮嵌顿。6.8.3.9.3 阴茎检查应注意大小及形态;显露鬼头和阴茎颈部,应观察其表面色泽以及有无 溃疡、赘生物,触诊有无硬结、包块。6.8.3.9.4 检 查 尿 道 口 应 轻 轻 挤 压 鬼

46、头 使 尿 道 口 张 开 , 观 察 有 无 红 肿 、 分 泌 物 、 溃 疡 、 狭 窄 、 尿道下裂、尿道口开口异位。6.8.3.9.5 检查阴囊时应注意发现腹股沟疝、阴囊象皮肿、鞘膜积液、隐睾等疾病。6.8.3.9.6 精索检查宜用拇指和示指触摸,从附睾到腹股沟环。6.8.3.9.7 睾丸检查宜动作轻柔,注意其大小、形态、软硬度、有无触痛、包块,应做两侧 对比。6.8.3.9.8 附睾检查应注意其大小、有无压痛和结节。6.8.3.9.9 前列腺检查宜取膝胸卧位或站立弯腰体位。应了解前列腺大小、质地、表面是否 光滑、有无结节、压痛以及是否与直肠粘连。6.8.3.9.10 精囊腺正常人不

47、能触及,如触及则为病理状态。6.8.4 眼科查体6.8.4.1 体检流程宜按照标准视力表检查视力、询问眼病及相关病史、眼前节检查(必要时 检查眼位)、眼底检查、签署导引单并录入体检结果的顺序进行。6.8.4.2 病史采集宜包括:眼病病史、眼科手术史、高血压 /糖尿病史,如受检者视力较差, 应询问屈光不正及眼镜度数情况,有无角膜接触镜佩戴史,   怀疑遗传性疾病应询问家族史。6.8.4.3 应根据受检者主诉有针对性进行重点部位检查。6.8.4.4 眼科体检必备仪器和设备应至少配备以下仪器和设备:国际标准视力表、LogMAR视力表或ETDRS视力表;假同色图;检眼镜;裂隙灯;非接触式眼压

48、计;眼底照相。6.8.4.5 视力检查6.8.4.5.1 应使用标准视力对数表;视力表印制规格、视力表灯箱放置距离、放置高度、照 明应符合 GB11533 的规定。6.8.4.5.2 检查距离应为 5m,受检者取坐位。6.8.4.5.3 检查顺序:用遮眼板先将左眼轻轻遮上,检查右眼视力,后遮右眼检查左眼视力。15DB11/T XXXXXXXXX6.8.4.5.4 视标辨认 :嘱被检者先辨认  5.0 行视标 ,如辨认正确视标数未达到要求则逐行上查 , 如辨认无误应逐行下查。每个视标的辨认时间不宜超过  5s。6.8.4.5.5 使用视力表变距检查低视力 (远视力 4.0),

49、应符合 GB11533 的规定。具体操作应 按照下列步骤进行:a) 采用远视力表走近法测定,走近至能辨认 4.0 行视标为止,按表 1 记录实际视力值。表 2 远视力表 4.0 行视标变距检查的实际视力走近后的检查距离 m4.0 3.0 2.5 2.0 1.5 1.2 1.0实际视力 3.9 3.8 3.7 3.6 3.5 3.4 3.3b) 若走近视力表至 1m 处仍不能辨认 4.0 行视标时,进行指数检查: 1)检查距离从 1m 开始,逐渐移近,直到能正确辨认为止。2)记录指数检查距离,例如“指数/50cm”;c) 如 果 在  5cm 处 仍 不 能 辨 认 指 数 , 进 行 手 动 检 查 , 将 手 在 被 检 者 眼 前 摆 动 ,如 果 能 看 清 手 动,则记录手动检查距离,例如“手动/20cm”。d)如果眼前手动不能辨认,应进行光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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