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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等仪式规则汇编(10篇)(含高校、集团公司、镇乡、街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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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等仪式规则汇编(10篇)(含高校、集团公司、镇乡、街道)目 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人民政府)2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人民政府)5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局机关)14司法局党组议事规则16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仪式规则20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街道)25纪委议事规则(镇乡)32财务审批管理制度及议事规则(局机关)35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集团公司)38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高校)45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保证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办公室”)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

2、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_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与市审计局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科合署办公,在市联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第三条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市审计局的联席会议成员担任。设副主任三名,分别由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第四条办公室成员由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联络员由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干部兼任。办公室成员因故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办公室提出,报市联席会议审议批准。第五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在市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组织贯彻

3、落实中共X省委审计委员会、X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审计委员会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各项要求;(二)研究起草本市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三)组织研究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四)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过程中,具体办理需要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的各项事宜;(五)调研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研究;(六)向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信息和情况,提出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七)负责市联席会议有关会议和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的筹备工作;(八)承办市

4、联席会议日常文件的签发、交换传送、立卷归档等工作;(九)对县(市、区)经济责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X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十一)督促落实市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十二)办理市委审计委员会、市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成员参加的办公室工作会议。办公室工作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办公室成员可以向办公室主任提出召开办公室会议的建议。第七条办公室工作会议负责研究讨论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研究讨论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年度审计计划草案、年度工作总结;通报和研究其他重要

5、事项等。第八条办公室成员应当及时将办公室工作会议的意见向本单位的联席会议成员汇报,并将本单位联席会议成员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办公室。第九条办公室因工作需要正式行文时,以办公室名义行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适用于办公室与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工作,转发各地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法规、制度、规范性文件或经验总结,通报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等事项。第十条办公室负责编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讯,传达市领导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讲话、交流工作经验、报道各地工作动态等,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第十一条办公室负责有关文件立卷

6、归档工作,按市审计局档案管理办法管理。第十二条办公室成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第十三条本工作规则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工作规则自市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人民政府)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对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全面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市联席会议在市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关重要事项并作出有关决定。会议召集人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

7、任。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市审计局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科合署办公,负责市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审计局的联席会议成员担任。第三条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根据需要,经市联席会议批准可以调整成员单位。市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各成员单位的一名处级领导同志,市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市联席会议变更。第四条市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订我市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二)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三)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四)推进经

8、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五)指导下级联席会议的工作;(六)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七)完成市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市纪委市监委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全面从严治党总体要求,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规划和部署中,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并作出具体安排;(二)参与研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三)根据工作需要,将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需要审计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介绍或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

9、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五)对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六)根据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市纪委市监委处理的问题,按照有关程序依纪依法予以处理。需要市纪委市监委反馈处置结果的,可以与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会商,由市纪委市监委根据问题线索的敏感程度等具体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反馈;(七)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

10、重要参考;(八)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干部管理监督、巡视巡察的重要参考;根据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被审计对象个人的廉政档案,作为干部廉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的重要参考;(九)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十)办理市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第六条市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建设,并作出具体安排;(二)定期提供市管领导干部相关资料和信息,根据干部管理需要,提出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参与研究领导干部

11、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三)根据考察考核、群众反映、组织约谈等干部管理监督情况,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介绍或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并向审计部门提供需要查证事项的建议和线索;(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五)对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意见,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七)根据干部

12、管理权限,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对领导干部开展经常性教育;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八)对下级组织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九)办理市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第七条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二)研究制定经济责任

13、审计业务规章制度;(三)组织研究并提出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应当在每年下半年向市委组织部等部门提出下一审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征求市纪委市监委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年度项目计划草案,报请市委审计委员会审定;(四)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商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五)听取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六)依规依法独立组织实施领导

14、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市委组织部,并根据工作需要,送市纪委市监委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八)分析研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九)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及市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十)负责组织全市经济责任审计业务培训;(十一)办理市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第八条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规

15、定,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监督管理机制建设,并作出具体安排;(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参与研究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三)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介绍或提供被审计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四)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所管理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派人参加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五)对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六)在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

16、部的重要参考;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范化解风险;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七)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八)办理市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第九条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等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规定,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监督管理机制建设,并作出具体安排;(二)对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三)应

17、当在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对审计发现的机构编制、财政、属于地方事权的金融管理等方面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加强对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四)对下级对口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五)办理市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第

18、十条市联席会议应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第十一条市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确定,市联席会议成员可以向召集人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第十二条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市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第十三条召开全体会议前,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会议通知、议题、提交研究讨论的相关材料送市联席会议成员,并通知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第十四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市联席会议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

19、部门的人员列席。第十五条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拟定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重大决策,讨论拟定重大事项,并上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二)研究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三)听取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报,安排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十六条全体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第十七条对于情况清楚、意见明确的一般事项,市联席会议可以采用传签的形式决定。第十八条市联席会议因工作需要正式行文时,可由有关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行文,也可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名义行文。第十九条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行文适用于市联席会议制定出台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

20、度等文件,印发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以及其他需要联合行文的重要事项。第二十条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行文适用于市联席会议向各成员单位传达中央和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向省联席会议报送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印发市联席会议的会议纪要,出台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和向各县(市、区)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事项等。第二十一条市联席会议成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自市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局机关)_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为提高工作效率,使决策民主化

21、、科学化,特制定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一、议事内容及范围1、传达学习县委、县政府指示精神,讨论决定贯彻意见;2、贯彻落实县机关后勤管理的有关规定,审定全局性的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3、决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奖惩;4、研究确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及职责分工;5、研究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和较大的经费开支:6、研究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7、局长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二、议事形式1、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2、局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正、副局长,办公室主任。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由局长或副局长临时指定列席人员;3、会

22、议召开前,要做好议题征集工作。需提交会议决策的,由办公室主任收集整理,然后按主次缓急分门别类拟定程序,征得局长同意后再提交会议讨论。提交前,还应将会议议题、日期及有关资料提前通知或分送与会人员,以便作好充分准备;4、指定专人记录。三、议事方法1、重大问题应按职责权限规定,分别由局长或副局长提议,与会人员应根据议题的内容发表意见,在反复磋商、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表态;2、决策前作好充分准备,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按分工拟定好实施意见,然后在会上集体研究,作出决议;3、决策时局长应注意集中大家的意见,在认识比较统一时形成决议。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协调或调查研究,经过深入交换意见

23、后再作决议。对需要立即决策的议题,则按局长负责制的原则执行。四、实施与监督1、正、副局长必须执行局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在贯彻实施中应对局长负责;2、局长办公会议决议按职责范围,由分管局长或办公室负责落实、督查;3、执行决议情况应列入下一次会议议程,由分管局长或办公室汇报,必要时,可由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汇报,执行决策情况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司法局党组议事规则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

24、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第二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第四条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第五条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六条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第七条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第八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第九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

25、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第十条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第十二条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第三章议事制度第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第十四条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研究决定人事调配事项。第十五条党组会议须有过半数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第十六条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

26、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成员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需要回避时,本人必须回避。第十七条局政治部指定专人承办党组会议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议题汇报、通知、材料发送和会议记录等工作。第十八条党组会议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书面通知每位党组成员。第十九条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局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第四章议事程序第二十条提出预案。拟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详细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第二十一条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

27、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第二十二条会前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议题承办部门准备汇报材料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文件、重要活动方案、重要项目安排等有关材料,应提前分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第二十三条充分酝酿。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以在会前听取党组成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广泛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重要人事安排应当提前沟通酝酿。第二十四条民主讨论。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的党组成员可对有关情况

28、进行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第二十五条会议决定。在议题经过党组会议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讨论意见,会议表决后做出决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需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另行召开会议讨论。第二十六条提交党组会讨论的环节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事项,事先征求局政工股、办公室意见,严格按照

29、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专人向未能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第二十八条党组重大决策应向市委、省司法厅党委作出专题报告。第五章决策实施第二十九条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成员认真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政治部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报告,确保党组决策落实。第三十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上复议。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

30、任何与党组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第三十一条局党组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应当公布的,应及时公布。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党组会议的讨论情况及相关内容,党组成员及有关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严守党的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仪式规则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工作实际

31、,制定本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保证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第二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第四条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第五条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六条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第七条内部

32、机构设置、职责、人员配置等事项。第八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第九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第十条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第十二条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第三章议事制度第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第十四条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一般不研究决定人事调配事项。第十五条党组会议须有过半数党组成员出席方

33、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第十六条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成员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需要回避时,本人必须回避。第十七条党的建设日常事务以及承办党组会议由委党建办具体负责,党组会议议题汇报、通知、材料发送和会议记录等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第十八条党组会议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书面通知每位党组成员。第十九条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第四章议事程序第二十条提出预案。拟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当进行调查研

34、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详细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第二十一条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第二十二条会前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议题承办部门准备汇报材料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文件、重要活动方案、重要项目安排等有关材料,应提前分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第二十三条充分酝酿。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以在会前听取党组成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广泛征

35、求班子成员的意见。重要人事安排应当提前沟通酝酿,并充分征求上级主管领导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民主讨论。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的党组成员可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第二十五条会议决定。在议题经过党组会议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会议表决后做出决议。表决视情况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

36、见执行外,需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另行召开会议讨论。第二十六条提交党组会讨论的科级(含)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事项,须事先征求驻委纪检组长、上级主管领导的意见,在党组表决通过后报州委组织部批准任用。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专人向未能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第二十八条党组重大决策应向州委专题报告,涉及重大工作领域的需向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作出专题报告。第五章决策实施第二十九条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成员认真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委党建办公室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报告,确保党

37、组决策落实。第三十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上复议。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第三十一条党组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应当公布的,应及时公布。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党组会议的讨论情况及相关内容,党组成员及有关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严守党的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新的规定及时做出修订。第三十四条本规

38、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街道)为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基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切实提高街道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省市区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结合实际,制订中共_街道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1.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2.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严格

39、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3.坚持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决策部署与结合街道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坚持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断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水平。5.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街道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增强街道党工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6.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落实街道党工委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7.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二、议

40、事决策的范围1.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省市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2.讨论提出召开街道重要会议方案,检查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3.讨论决定街道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工作部署。审议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和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重大民生保障、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它重大事项。4.讨论决定街道党的建设工作,研究决定街道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工作部署。每年至少向区委专题报告1次

41、抓党建工作情况。定期听取所属党组织党建工作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听取所属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5.讨论决定街道所属部门、村(社区)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并就请示事项作出决定。定期听取办事处、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工作情况汇报。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街道管理干部的培养教育、监督管理和推荐、提名、任免、奖惩以及街道人员的调入调出、招录、聘用等事项,讨论需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批的干部人事事项。7.讨论决定党工委、办事处拟出台的政策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和街道领导代表街道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审定以街道名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报告和各类请示等。8.研究确定街道领导班子自身建

42、设的办法和举措,研究确定街道党工委会议、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的决策权限和范围,研究确定街道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和根据分工处理日常事务的授权范围。9.研究决定应由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三、决策前的协商和酝酿1.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凡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分管领导和主办部门事前应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根据工作需要,有的事项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选的方案和意见。2.健全决策协商机制。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政协工委的沟通协调,注重通过街道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和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

43、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凡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先应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拟作出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3.健全决策酝酿机制。需要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街道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原则上应先经书记专题会议酝酿、研究后,再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街道重大问题、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原则上应先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酝酿、研究后,再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其中,召开街道党工委书记专题会议的,由书记召集和主持,副书记和其他

44、有关党工委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工委会议作出决策。街道党工委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四、议事决策的方法程序1.定期召开街道党工委会议。街道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也可召开扩大会议。2.确定议题。街道党工委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街道党工委委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街道党工委会议议题安排应当适量,一般不临

45、时增加议题。3.确定参会人员。街道党工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街道党工委委员,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政协工委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可以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4.会议通知。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一般应提前2-3天通知到参会人员。街道党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严格会议管理制度,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说明具体事由,报经书记同意。5.研究讨论。讨论议题时,由议题提出部门的分管领导先汇报情况、作出说明。党工委委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研究,

46、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凡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的干部人事议题,组织人事部门事先应认真考察,并向会议汇报考察情况。会议不搞临时动议。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当逐个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明确意见。6.进行表决。每项议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其中,讨论干部人事议题时,对

47、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双方人数相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街道党工委会议再作表决。7.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每次街道党工委会议由专门人员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案;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情况。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可整理成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编入纪要。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

48、时,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凡应当由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街道党工委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街道党工委会议报告。五、决策的执行和监督1.街道党工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参加会议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街道党工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督查督办制度,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和作出的工作部署,由街道有关部门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和街道党工委会议报告。2.街道党工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工委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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