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广元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区资源,维护风景区生态环境,促进风景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景区内的规划、保护、利用、日常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风景区的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原则。 第四条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机构履行白龙湖、亭子湖风景区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设置的湖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
2、区域内湖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湖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由利州区湖区管理机构负责。 县区人民政府发改、旅游、民政、财政、国土、环保、规建、交通、水务、农业、林业、文化、体育、安监、扶贫移民、 1 投资、公安、城管、卫生、民宗、航务海事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风景区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区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风景区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行为。 在风景区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白龙湖、亭子湖风景区规划分别是白龙
3、湖、亭子湖风景区保护、管理、建设和开发利用的依据。 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风景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七条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 (三)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航道规划相衔接; (四)保持风景区自然景观原有风貌和人文景观历史风 2 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各项建设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 (五)协调处理好保护与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六)确定功能分
4、区,划定分级保护范围,提出分级保护规定。 第八条风景区规划的编制和审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机构牵头,县区协助。 (二)各类跨县区的专项规划由市上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三)县区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深化、细化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的深度。 (四)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各项规划的实施情况。 (五)白龙湖规划的审批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执行;亭子湖各项规划经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5、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与他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听证。 3 第十条风景区各类规划未经批准前,不能从事任何开发利用建设活动。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对风景区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备案。修改后的各项规划应当重新公布。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风景区的水体、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第十二条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水体保护、景观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等各项管理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制。 风景区保护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应当公布后实施,同
6、时报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机构备案。 风景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区的景观、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野生鱼类等资源和各项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区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县区湖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遗迹、遗址、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特殊地质地貌等进行调查登记、监测,并采 4 取建立档案、设置标志等措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调查登记、监测的数据和相关保护措施应当公布后实施,同时报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风景区水资源的配置与调度,应当依照规划,兼顾生活、生产、生态、航运以及旅游景观等需要,提高水域环境质
7、量。 第十五条风景区严格执行规划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污染风景区水体的项目。 风景区内开展渔业、旅游、航运、体育运动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并制定具体规划和方案。 第十六条白龙湖、亭子湖及汇入白龙湖、亭子湖的水系流域内的县区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建设完善城镇截污干管和污水处理体系。城镇产生的污水都应当进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因生活、生产经营所排废水、固体废弃物,应当建立配套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含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和处置。 风景区航行的各类船舶应当按照国
8、家相关规定配置污水、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 风景区范围内饮用水源的保护由环保、水务部门负责。 5 第十七条风景区内取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风景区内制定生态渔业发展规划。 风景区生态渔业捕捞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风景区从事生态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县区有关部门在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市、县区湖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九条风景区内从事水上训练、竞赛等重大活动,应当经县区
9、湖区管理机构审核,报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机构审定后,在划定的风景区范围或水域内进行。第二十条风景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出租、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名胜区; (二)设立各类开发区; (三)非法占用风景区土地; (四)从事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围湖造田、掘矿开荒、修坟建碑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五)烧荒、毁林开荒和乱砍滥伐森林;非法采伐和移栽、毁坏古树名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 6 和其它植被; (六)修建储存或者输送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设施,或者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和危害风景名胜区生态、公共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10、 (七)猎捕、伤害各类野生动物; (八)违反渔业规划进行网箱养殖、施肥养殖等肥水养殖行为; (九)禁渔期内捕鱼;使用电、毒、炸等灭绝性方式及其他禁用渔具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 (十)堆放、倾倒、排放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动物遗体等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废物和其它污染物; (十一)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利用渗井、渗坑、溶洞、裂隙、暗管等方式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十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十三)其他损坏景观、生态和环境卫生等行为。第二十一条在风景区内从事除第二十条规定外的其他的影响
11、生态和景观的活动,有关部门在依法批准前应当征求县区 7 湖区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县区湖区管理机构审核后,应就审核事项报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风景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布局、体量、外观结构、高度、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风景区内的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 第二十三条在白龙湖风景区内修建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公路、索道、缆车、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与游乐设施、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规划的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由县区白龙
12、湖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经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机构审查后,按法定程序报审。 第二十四条亭子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风景区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市政府重点管理核心区,其他区域委托相关县区政府管理建设。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报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机构、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8 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风景区内的道路。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有关机构依法批准前,应当征求县区湖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县区湖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竣工验
13、收备案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风景区内从事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位置和设计进行施工; (二)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栏; (三)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的植被、地貌和水体; (四)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五章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开发利用风景区内的水体、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 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风景区内的产业发展、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区内核心风景区、风景恢复区、风景游览区和发展控制区的分类保护要求。 风景区内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进行重大项目的招商引
14、资、宣 9 传营销、旅游开发等活动,应当报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机构审定后统筹实施。 第二十九条风景区内从事旅游服务、交通运营、餐饮住宿、娱乐、摄影摄像、户外广告等商业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项目经营权。 第三十条经县区湖区管理机构审核和有关部门批准,在风景区从事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以及影视、娱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和生态恢复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风景区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用于风景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区政府应当根据风景区有关规划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第三十三条县区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组织扶持风景区内的居民发展具有地
15、方特色的生产和服务事业,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制止和限制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事业。 第六章日常监管 第三十四条风景区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市、县区湖区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县区湖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风景区游览的各项具体规定,并在景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告。 10 进入风景区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对风景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完善各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保障风景区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县区湖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
16、区内设置规范的标志标牌,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并协助相关部门定期对交通、旅游等各种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第三十六条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县乡村三级联动机制,成立专业的日常清扫保洁和湖面垃圾打捞队伍,配备相应的垃圾打捞设施设备。 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要求,做好责任区域的日常清扫保洁工作。第三十七条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风景区内治安和道路交通管理,控制车辆流量,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八条凡进入风景区内的各种车辆、船舶,应保持干净、整洁,按规定路线或航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第三十九条经营商品、服务项
17、目应当明码标价。出售或 11 者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十条风景区内各经营单位的指示标牌,应当按县区湖区管理机构规定的式样、规格制作,在指定地点安置。第四十一条风景区内游乐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游乐设施的危险区域、部位设置警示标志,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并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四十二条经批准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营业面积,在非指定的经营地点、区域揽客、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 (三)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乱收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第四十三条县区湖区
18、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区内的企业兼职。第四十四条县区湖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风景区的执法监管。 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 12 有关人员、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取证。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县区湖区管理机构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依法向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机构和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县区湖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通报制度,在执法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通
19、报有关部门,依法协调处理。 县区政府应当在景区内逐步建立联合执法或综合执法制度。 第四十六条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机构应当对县区风景区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进行年度目标考核。 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机构应当对县区湖区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县区湖区管理机构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八条市、县区湖区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13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白龙湖风景区
20、、亭子湖风景区范围概况。 白龙湖风景区范围。总面积416.3km2,其中水域面积78.8km2,北至姚渡镇,西至木鱼镇、骑马乡,南至紫兰坝水电站,东至省界,涉及利州区三堆镇、金洞乡,青川县骑马、木鱼、姚渡、沙州、营盘等7个乡镇。 亭子湖风景区范围。总面积462km2,其中水域面积110km2,涉及苍溪县鸳溪镇、浙水乡、亭子镇,剑阁县鹤龄镇、樵店乡、杨村镇、店子乡、田家乡、木马镇、江口镇、闻溪乡、张王乡,利州区宝轮镇,昭化区射箭乡、朝阳乡、明觉镇、红岩镇、沙坝乡、白果乡、黄龙乡、丁家乡、陈江乡、虎跳镇、青牛乡、香溪乡、张家乡、昭化、大朝,广元经济开发区盘龙镇、袁家坝街道办事处、石龙街道办事处等3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 核心景区按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14 第 14 页 共 1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