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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农村治理规则变迁与中国经验——以民间规约为考量对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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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农村治理规则变迁与中国经验以民间规约为考量对象 李华胤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摘 要: “国家法律、民间规约”一直是农村社会治理的两大类规则;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作用强度因国家治理的变化而变化, 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变化而表现出不同的组合形式。在西方, 自中世纪之后, 农村治理走的是一条法治道路, 而中国却不同。在国家治理能力较弱的传统社会, “他我生产”的国法不下乡, 农村社会依靠“自我生产”的一整套完整的治理规则体系进行自我治理;这套规则体系涵盖农村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 是农业社会实现“无为而治”的规则基础, 也是支撑农业文明延续的“规则密码”。1949 年之后, 进入

2、现代民族国家建构进程, 完全以现代的国家法律体系为前提。随着国家治理能力逐渐变强, 国家法律下乡进村, 并成为农村治理的主要规则。集体化时期到包产到户之后, 再到税费改革之后, 以及当下的“法治化”建设, 都是在国家治理框架下突出“国家法律”作为治理规则、治理农村社会的一个现代化过程。在当下, 国家治理能力在农村社会主要体现为“服务能力”, 农村治理规则的安排既需要高层输入的“国法”, 也需要基层内生的“规约”, “法为主, 约为辅”是当前农村治理规则的创新选择。关键词: 国家治理; 农村治理; 治理规则; 国家法律; 民间规约; 规则安排; 作者简介:李华胤 Email: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

3、科学研究青年项目“乡规民约与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对接机制研究” (16YJC810011) The Changes of Rules for Rural Governance in the Perspective of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Chinese Experience-Study on the Civil RegulationsLI Huayin Abstract: “Nationallaw and civil statute”has been the two main rules of rural social governance;The interac

4、tion between the two is changed by the change of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shows different combinations with the change of national governance capability. In the west, since the middle ages, rural governance has followed a path of rule of law. China is different. In the governance ability weak tradit

5、ional society, there is no law in countryside, rural society rely on“production”of a complete system of governance rules, just for self-management;This whole set of rules system covers all aspects of rural economic and social society, and is the basis of the rule of“no treatment”in agricultural soci

6、ety, and the“rule code”that supports the continuation of agricultural civilization. After 1949,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ng modern nation-state is based on the modern national legal system. With the gradual improvement of national governance capacity, the national law has taken the countryside into

7、villages and became the main rule of rural governance. After collectivization period and the production quotas, and after the reform of taxes and fee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law, are all under the governance framework to highlight“national law”as a main management rules, management of rural social

8、 modernization process. In the present,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in rural society mainly embodied in the“service”, the arrangement of the rural governance rules require both national law and specifications. The law is first, the civil regulations is second. However, they are both valuable for the inn

9、ovation of current rural governance.Keyword: national governance; rural governance; rules of governance; national laws; civil regulations; rules arranging; 规则是治理的基础。纵观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的历史与现实, 农村治理规则无外乎两类:一是横向规则, 即民间规约;二是纵向规则, 即国家法律。当前国家关于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思路是法治化, 进一步推进法律进村入户、法律落地。如果仅仅在现代法治的视域下认识农村治理, 将法律作为农村基层治理的规

10、则, 着眼于法治化, 是远远不够的。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主要内容, 在国家治理视角下, 认识农村基层治理规则及其变迁, 某种程度上可以拓展农村治理规则研究的外延与历史深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国家治理与农村治理规则的关联性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传统中国是一个东方农业大国, 在“皇权不下县”的条件下依靠什么规则进行自我治理、实现自身的持续运转呢?其中, 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乡村各个治理主体或组织具备一定的规则生产能力, 自我生产多样化的、多层次性的治理规则, 维持其内部秩序的同时, 与国家法律保持有序联系与良性互动”。这一“规则生产机制”是传统农业社会持续运转的规则基础。徐勇教授认为, 历

11、史决定现在和未来。1治理规则与治理方式高度相关, 忽视了农村治理规则的历史, 就无法理解农村治理规则的变迁及其内在规律性, 也就无法理解农村治理变迁及其规律性。一、问题的提出对于任何规模的治理单元, 其治理必定依赖于一定的治理规则。没有有效的规则就没有有效的治理, 国家如此, 乡村亦如此。(一) 国家治理与“规则基因”国家治理就是国家运用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和过程。2恩格斯认为:“在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 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 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 不致在无畏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 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

12、 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 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 就是国家。”3以此为基础, 列宁进一步认为:“国家是系统地使用暴力和强迫人们服从暴力的特殊机构。”4可见, 国家就是调和社会冲突或矛盾, 实现社会的有序运转。要实现社会的有序运转, 国家必须依赖于一定的工具、规则。一套系统的治理规则或工具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在不同的国家形式, 所使用的规则也不一样, 即列宁所说的“技术手段的差别, 如原始时代的棍棒、奴隶时代较为完备的武器、中世纪的火器、20 世纪出现的现代化武器等”5。国家治理与治理规则高度关联。社会越进化, 民众的需求越是多样

13、化, 社会矛盾越是多样化, 对国家治理能力的要求越高, 对治理规则的要求越高。但是, 不能说, 治理规则的完善必然带来国家治理能力的强大。可以说, 规则是国家治理的基因。好的规则产生善的治理。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 大国治理依靠什么规则呢?在中国, 运用法律来实施统治是一种极其久远的传统。6法家崇尚“缘法而治”“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不别亲疏, 不殊贵贱, 一断与法”等思想。自秦朝“商鞅变法”以来, 每一个朝代都有大量的法律典章留下来, 如秦律汉九章汉律新律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例等。帝国法律依靠由儒生构成的庞大官僚集团来执行, 虽有法, 却不是公共法, 而是私法, 法治淹没在人治之下。在“皇权

14、到县”的传统时期, 只有郡县设有刑狱机构, 负责行使司法权;县以下, 民众不知法为何物。也只是到中华民国时期, 才在“乡”一级建立了警察所。对此, 韦伯认为“中国的治理史充满了皇权政府试图将其势力贯彻于城外地区的实例, 是一点也不夸张的”。7这说明, 作为传统中国最重要的国家治理规则的“法”只在城市内部地区起作用, 事实上, 皇权的官方行政只实施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 出了城墙之外, 行政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受到限制。8在县以下, 是没有官员的。同样, 费正清也认为王朝的法律“始终是高高地超越农村日常生活水平的、表面上的东西。”9可见, 作为国家治理规则的“法”与农村、农民的生活是没有什么关

15、系的。既然在县以下没有官员, 没有刑狱机构与司法机构, 作为国家治理的规则的“法律”只在“县”这样的都市地区发挥了作用, 国家治理在县以下的农村社会的治理靠的是什么呢?在韦伯、孙中山等看来, 在传统中国, 农村之于国家, 只有两种作用, 一是税赋的来源, 二是兵役的来源。“人民对于皇帝只有一个关系, 就是纳粮。”10另外, 马克思认为东方国家也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水利设施建设的国家职能。“在东方社会, 由于文明程度太低, 幅员太大, 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 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每一个专制政府都十分清楚地知道它们首先是河谷灌溉的总管。”11在魏特夫看来, 治水是专制主义的起源;国家治水的

16、主要目的是保持自己的专制主义统治、以及税赋的正常汲取。12可见, 国家不愿意也没有兴趣掌控农村基层社会。历朝历代的王朝政府, 只能依靠地方士绅、地方精英管理地方事务、地方自治, 以实现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皇帝无为而天下治”。在国家治理上, 西方社会强调个体之间的自由与平等的权利, 国家立法保障个人财产与契约缔结, 走的是一条法治之路。与此不同的是, 在传统中国, 为了解决国家治理在农村社会的“鞭长莫及”, 通过不一样的规则安排与规则生产, 在国家默许与国家法的框架之下, 乡村社会成为一个“规则的生产机器”, 生产多层级、多样性的适用性强的民间规约维持持续与稳定。(二) 规则生产与“农村治理规则之

17、问”在传统中国的农村治理研究中, 侧重于“治理主体”的研究, 对“治理规则”的关注不够, 或只是一笔带过。关于规则, 哈耶克将规则分为人工设计的规则、自生自发的规则13, 孟德斯鸠认为“法则是万物秩序的根本, 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 将法分为自然法与人为法14。韦伯认为“惯例和法律均是正当性的秩序, 都可以提供正当性的基础”, 但是, 惯例有效, 法律更合法。15孟德斯鸠认为, 法是人类的理性, 因为它治理着地球上的所有民族。16一般来说, 规则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秩序, 不是天然的, 而是人为生产的。对于农村治理规则而言, 规则的生产有两种渠道:一种是“他我生产”, 即国家生产的制度性规则,

18、 自上而下地输入农村;另一种是“自我生产”, 即农村自己生产的非正式规约。在传统中国, 国家法始终悬浮于农村上空。在国家治理不及农村的情况下, 乡村依靠什么规则治理呢?与西方的“法律治理”不同, 中国走的另一条道路礼俗治理。对此, 孟德斯鸠将其称之为“中国人的反常道路”, 即中国把治家等同于治国, 把法律、习俗与风尚混为一谈, 习俗代表法律, 风尚代表习俗。17费正清认为“农村的大部分纠纷是通过法律以外的调停以及根据旧风俗和地方上的意见来解决”18。金观涛提出“通过儒生实现国家管理, 宗法伦理观念不仅维护国家统一, 而且管理家族家庭”。19秦晖教授提出“国权不下县, 县下唯宗族, 宗族皆自治,

19、 自治靠伦理, 伦理造乡绅”。20费孝通先生指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 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 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21韦伯也认为:村落是无官员的自治地区22, 地方精英依权威而治。梁志平认为, 在传统中国, 国家治理依靠两类法律:一类是国家法, 一类是民间法。民间法是在民间的自发秩序与规则, 是在“国家”以外生长起来的制度, 又以这样那样的方式与国家法发生联系, 且广泛为官府认可和依赖。23可以看出, 传统中国国家治理走的是一条不一样的道路, 这条道路只是被一直以来学界的“传统中国农村治理主体”的研究范式所遮蔽, 以至于对“治理规则”少有关注。自黄宗智提出的“第三区域”说之后

20、, 有学者呼吁“传统中国农村治理研究的范式转变”, 即“从主体到规则的转向, 应该是传统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研究的一个新的范式”24。无论如何, 学界大多承认这样一个事实:传统社会的农村治理依靠的是从民间生长出来的各种民间规则, 它们构成了农村治理的规则制度。这一套规则得以产生是基于国家治理的“规则安排”, 即国家治理依靠国家法, 基层治理依靠民间规则;在这一“规则安排”下, 民间有了“规则生产能力”, 开始大量生产各种各样自己需要的、现实可行的规则, 治理农村事务。但是, 这一套“治理规则”又是什么?如何被生产出来的?目前的学界既没有系统性的阐述与研究, 也没有研究国家治理与农村治理规则之间的关

21、联性与规律性。笔者将这称之为“农村治理规则之问”。近年来, 随着中央高层提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的宏大命题, 如何在广大的农村社会实现农村基层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与法治化, 是重点, 也是难点。这其中暗含了一个治理规则的命题, 即“将国家法律作为国家治理与基层治理的唯一性规则”。因此, 深入历史考察农村治理规则的基本形态及其变迁, 及其与国家治理之间的关联性、规律性, 显得迫切而有必要。二、农村治理规则的中国实践与比较“一家一户”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济组织单位, 家户私有是其本质特征。由这样无数个“一家一户”构成了无数个村落。在村落内部, 家户内部成员之间、家户与家户之间、家户与市场之

22、间、家户与村落之间的矛盾、纠纷或冲突如何解决呢?在传统中国, 乡村社会以其强大的“规则生产能力”生产出无数的、为人们所认同和遵守的“民间规约”, 自我治理自己的事务。(一) 多层多类的民间规约:传统中国农村的治理规则体系20152017 年, 中国农村研究院对 50 个宗族村庄、62 个长江流域村庄以及 70个黄河流域村庄进行了实地调查, 所有报告收录在中国农村调查 (村庄类) 中。从中, 我们可以发现:在国家法律 (王法) 没有进入农村社会的传统中国, 在国家的默许下, 赋予乡村社会“规则生产”的能力与空间, 通过生产乡土规则来治理村落事务。1. 家户单元的规则:规范家庭治理家户治理好了,

23、国家就稳定了。家户内部治理遵循一定的规则, 形成了“家法、家训、家约、家规”等治理规则。根据中国农村调查的调查资料来看, 家户单元的治理规则主要有以下两个类别。(1) 成文的“家训”类, 以训导、教化、劝诫为主, 偏重于思想教育与行为引导。如坪村的蓝氏家训、呈坎村的罗氏家训、白鹭村的钟氏家训、上岳村的先贤文公家训伯庐公治家格言以及伯庐公劝言四则、枧村的钟氏家训十则、杨家坊村的杨氏家训、符竹村的郭氏家训、三溪村的刘氏家训、下镇村的陈氏家训文化、玉华村的叶氏家训、廷坑村的范氏家训四则、浦源村的家训十六条与郑氏家训, 等等。25(2) 成文的“家法”类, 以惩罚、规制、执行为主, 偏重于对纠错与刑罚

24、。如山池村的谢氏家法、俞源村的俞源治家赞词、新城村的曾氏家规、福岭村的陈氏家训、杨家坊村的杨氏家法、桂山村的廖氏家法、符竹村的郭氏家法、查村的泾川查氏睦族文, 以及嗣韩公查氏家规、余家桥村的杨氏家法二十条、建节村的谢氏家约、芳心村的戴氏家约、雷河坝村的赖氏家规, 等等。26(3) 不成文的规则, 以口口相传为主, 没有形成固定的正式文本。如符竹村的“儿不孝, 子媳同罚”;蔡岗村的“长辈先进食、妇女不上桌”;坪村的“不得与彭氏通婚”的先祖遗言、雄村的“族人不得仕”的先祖训斥, 等等。从中国农村调查来看, 家户作为最小的血缘治理单元, 其治理秩序的维持, 不仅仰仗于儒家学说的“三纲五常”, 更重要

25、的是家规。从根源上看, 家户治理规则的主要来源有五种:第一种为本家先祖所制定的、成文字类的规则, 由历任“家长”一代一代往下传承而来。第二种是历任“家长”在本家家规的基础上, 借鉴其他家规, 根据形势需要, 不断更新成新的家规。第三种由同一祖先制定, 并为本族之下所有家庭共同参照遵守执行。这在广东、安徽、福建、江西等宗族村庄比较普遍。第四种由本家去世的前辈口头制定, 并相传下来的规定, 如遗言、禁忌等。第五种为村落或地域内为所有家庭共同认可并遵守的“约定俗成”或道德规范, 如尊老爱幼、孝子贤孙、睦四邻、爱朋友等。家户治理规则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系统性, 其规定了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查村的嗣韩

26、公查氏家规分为“家本、家范、家政、家礼、家庙、家统、家族、家训、家业、家声、家劝、家戒”等二十条。二是家长是家规的主要传承者与执行者。三是家庭成员在家规面前的平等性。四是家规的外延性, 与族规、国法等相互一体, 家、族、国同构。在治理功能上, 家规在家户治理中有这样几个功能:第一, 从血缘传承性与同一性方面, 家长权威得到了稳固与认可, 为家长治家提供了基本依据。第二, 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规范了家庭成员的行为, 如吃穿住行、交际、婚姻、丧葬、教育等。第三, 家法家规等还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2. 宗族性规则:规范宗族治理宗族是政治与地方组织27, 也是血缘共同体。族是比“家”更大的血缘单位

27、, 不仅体现在规模上, 还体现在组合上。要维持一个族的内部秩序, 依赖于一定的规则, 这种规则必须为族人共同认可和遵守, 才能依规治族。(1) 祖赋“祖训”, 带有很强的教化性、劝诫性。如:山池村的谢氏祖训、坪村的蓝氏祖训、呈坎村的罗氏祖训、燕坊村的鄢氏祖训十则、司前村的吴氏祖训、上岳村的劝族俚言、枧村的钟氏祖训十二则、新城村的刘氏祖训、符竹村的祖训二十条、桂山村的廖氏祖训十则、杨家坊村的杨氏祖训、三溪村的刘氏广传公祖训、新叶村的“九思”祖训与白崖公祖训、下镇村的陈氏祖训二十条与民国祖训三十二字、芳心村的戴氏祖训十条28(2) 族规, 带有执行性、惩戒性。如山池村的谢氏族规、坪村的蓝氏族规、呈

28、坎村的宗仪八则、白鹭村的钟氏族规、俞源村的俞氏规约十二条、司前村的吴氏族规、枧村的钟氏族规、福岭村的陈氏家规、桂山村的廖氏祖规十二则、杨家坊村的杨氏族规、浦源村的宗祠法规十条、雄村的新安曹氏族规与祠规、曹氏宗族仁祠填簿规则、新岭村的伯澜公家传箴规与潘氏上祖箴规、新叶村的祖先谕族规条、下镇村的陈氏族规、廷坑村的范氏族规十则与范氏族禁八则、铜山口村的朱氏祠规、建节村的谢氏族规、芳心村的戴氏族约29(3) 不成文的宗族规定, 侧重于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事务。如:新城村的刘氏俗规中的“禁赌、禁盗”。俞源村俞氏宗族规定:东溪、西溪, 每天早晨八点之前不允许洗涤, 只供村人挑饮食用水, 秽桶等不得在溪中洗刷;

29、不准上午放鹅鸭下溪;不准扫地垃圾倒入溪中;不准人畜尿粪倒入溪中;不准水牛入溪。违者俞祠派人出面处理。凤岭村的刘氏宗族规定:耀祖笔为全村共同拥有的山林, 村里人都可以在这个地方砍树烧炭。其他的山林只能在每年规定的几天时间内到山上砍树和割芦箕, 这几天时间称为“开山”。三溪村的刘氏宗族规定:严禁砍伐族林, 违者请全族族人吃糖, 并在房长的监督下游行整个三溪村, 敲锣警示族人, 由房长带进祠堂跪拜祖先;严禁偷鸡摸狗;严禁乱伦和通奸30宗族作为“扩大化”的血缘单位, 是无数个家庭血缘单位的组合体。其有效治理依赖于其强大的规则, 取决于规则的生产力、执行力与约束力。根据中国农村调查, 宗族性治理规则有这

30、样几个特点:一是祖赋规则, 不仅赋予了宗族治理规则的血缘合理性, 而且可以先天地带来族人遵守的共同性。二是规则的多层次性、多样性, 教化与惩罚并重, 成文规定与口头规约并重。也正是基于这两个特点, 宗族性治理规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治理族内事务、处理族内纠纷、凝聚族人的功能。同时, 宗族性治理规则依托“族长、房长、家长”一体化的纵向权威, 以及宗族组织的组织权威等, 得以高效施行。3. 地域性规则:规范乡村治理根据中国农村调查来看, 以“乡、村”等地域为单位的规则主要集中在北方集中居住的村庄以及聚族而居的宗族村庄。第一类:成文字的乡约。如上岳村的文公增订蓝田乡约与两岳乡规十条、福岭村的福岭乡规、

31、蛟塘村的村规民约、长治县村民会议办法、翟城村村治制度及乡规民约31等等。在豫西, 为了让村民熟悉乡规, 一些大村还设立“讲约所”, 每月初集中全村人, 请“约正”“耆老”或“村夫子”讲解村规民约内容和意义, 回答村民不明白的问题。另外, 在赵沟村, 村民定有陕县赵沟村村规民约碑记五知条例 (即知业、知教、知禁、知防、知工) 。为了更好地执行村规民约, 村长指派五个“村执事”进行监督, 并在每年四个季度的月终, 召集全村各户户长, 齐聚在一起总结, 将公文帐簿宣读于众, 再由村长和户长们一起商议有关本村的各项事宜, 并根据五位“村执事”所呈报的村民执行“五知”的情况, 分别以酒食钱物和巾帨花簪来

32、奖励遵守五知条例的模范村民, 同时责罚违犯者。第二类:口头约定的乡约, 主要是“习俗或惯例”。如朱洼村的“守寨民约”规定:家内 1845 岁的男性壮劳力均要看寨, 轮班守夜;家庭土地在 1845 亩者, 由寨里发枪;其他家庭必须自己购买一支枪。外来户也要参与看寨, 必须买两支枪, 一支交给寨里, 一支自持;独子者家庭, 统一编成“孤子队”, 受训守寨。再如军王村发生火灾的时候, 所有成年男丁都要去救火;外庄人入侵的时候, 全庄所有人出动抵抗。如雷河坝村的“碉楼契约”:家庭男娃多者, 出人守夜巡逻, 不出灯油费;家庭无男娃者, 要出灯油费。如曲水村的“桥首事会约”规定:桥首事由 6 名首事组成,

33、 两村各占三名, 三年任期, 由桥周边的所有农户公开选举, 等等32。应该说, 成文字的乡约、村规比较少, 大多以口头性的规约为主。村落精英人物, 如绅粮 (绅士) 、村长、寨首、会首等, 以其道德威望或经济地位等, 在村里享有较高的威望, 制定了各种维持内部秩序的村规村约, 并为村民共同遵守;因此, 这些人也是主要制定者、执行者。这样的村规村约, 带有很强的地域规模性、针对性。4. 教育性规则:规范教育治理传统中国, 国家设有“贡院、翰林院”等国立教育机构。在乡土社会, 村民们自发兴办教育, 如私塾学校、义学、社学、宗族书院等。为了维持正常的教育秩序, 也产生了相应的教育规则。第一类是成文字

34、的规约。如:呈坎村的文会公约;雄村设立“文会”, 负责管理竹山书院、蒙童馆、私塾学校等;浦源村的业儒, 祠董会管理私塾学校;查村的“发蒙制度”以及济阳家塾的会长同编、震山书院记、劝输略等均是“分甲私塾、济阳家塾、震山书院”的教育管理制度;江村的江氏蒙规从二十三个方面规定了私塾教育制度, 等等。33第二类是“约定俗成”的惯习。如坪村祠堂私塾的“斗谷问学”“学不教, 跪祠堂”等惯例;山池村的“养子过学堂”等;江村的毓文书院规定:书屋和学堂只允许江氏学龄儿童入学就读, 决不允许外村和非江氏宗族的族人进入书院学习;余家桥村的“三不欠”, 即不欠先生的学费、不欠赌博佬的赌债、不欠婊子的嫖账等;蔡岗村的私

35、塾学校规定:严禁先生随便摊派学款, 如有发现可向八大保长举报, 查实者, 逐出联保, 等等。34在基础教育公共服务由乡村自我供给的传统中国, 教育治理也由村落自我治理, 乡村读书人办私塾, 村落精英监督, 通过制定成文字的或口头式的规约, 规范私塾教育行为, 一方面约束私塾先生的行为, 一方面达到劝学督教的目的。5. 生产性规则:规范生产秩序家庭是独立的经营单位, 但是与其他农户以及村落之家的生产交往在所难免。在生产方面, 农户们依据长期以来的“习俗”或“惯例”行事。第一类, 土地产权惯例。如余家桥村的“田埂树木产权规则”:水田归上坎、旱田归下坎;余家桥村的“田埂产权界定规则”:你一半、我一半

36、, 各不过半;余家桥村的“雨水产权界定”:水从谁的坡上流下来, 雨水就归谁;朱洼村的“公共沟地芦苇砍伐规则”:平时任何人不得随意砍伐,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 统一砍伐芦苇;曲水村的“田埂产权规则”:上管下, 高管矮, 左右归邻居;罗家坝村的“田埂产权规矩”:田埂为界, 共有公用;上不佝腰, 下不抬头;李家郖村的“屋台边界规约”:落桩为界, 不可私自挪桩, 不可越桩建房, 种树为界, 栽树守界口, 界口三尺远, 巷道为界, 滴水不可过界, 等等。35第二类, 水利产权与灌溉的惯例。如沱口村的“水权认定”:下从上, 上顾下, 上不拦湖打垱;龙池村的“抢水规则”:干旱的时候, 先抢公共的小池塘, 再抢

37、公共的大池塘;在统一的时间, 用水农户同时开始抢水;余家桥村的“拦水开垱规则”:上垱矮一尺, 下垱高一尺, 上垱留一手, 下垱自可活;乌珠湖村的“用水规则”:上管下, 高管低;曲水村的“清白江与锦水河的灌溉规矩”:雨水天上落, 鱼水不分家, 道口分段, 中心为界;曲水村的堰务简章, 等等。36当然, 根据中国农村调查, 在传统中国, 关于“生产方面”的治理规则, 远远不仅限于上述两类, 另有关于“挑堤修坝、挖掘沟渠、清淤挖沟、车水、过水、筑田埂”等诸多方面的治理规则。但是, 在不同区域的村庄, 规则的内容不一, 均有这样两个共同点:一是细致性, 对生产中各个环节可能会有的问题等均有相关的规约;

38、二是习惯性, 这些规则大多是农户们长期生产中由先辈们一代一代积累下来的惯习, 村民们沿袭惯习并共同遵守。6. 生活性规则:规范生活秩序余家桥村有这样的习惯:瓜果过界归别人;牛粪落地归地主;塘鱼本一身, 鱼出水来自由身;田埂之树只可修不可砍, 砍树烂树根, 地陷坏了别家粮, 要赔偿;用水者修井洗井, 不修不洗不用水;宁吃自家糠, 不盗别家粮;落水是命, 与主家不相干;见人叫人, 不失一分脸;有礼没礼, 请人断一断蔡岗村有这样的规定:左右街坊共修井, 共淘井, 先来后到, 不抢不争, 近者守井敬井神, 污井者淘井;地邻相互看坡, 房邻早晚照应;富家瓦门楼, 穷家草门楼;孤田栽树好纳凉, 共田栽树招

39、是非当然, 根据中国农村调查的资料, 在传统中国的农村, 生活性的规则多种多样, 涉及农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诸如“交际、借还、人情往来、水井、救济、帮忙、买卖、信仰、节庆、文化活动”等。这一类规则多以“惯习”为主, 口头相传, 共同遵守;同时, 在“水井、桥梁、公共土地、寺庙、祠堂、祖庙或家庙”等基础设施之旁, 以竖立石碑的形式, 订立文本性的规则。7. 市场性规则:规范市场秩序施坚雅认为“农村市场可以满足农民家庭所有正常的贸易需求, 农民是生活在一个自给自足的基层市场社区”。37根据中国农村调查资料显示, 传统社会, 村庄市场层级包括“村庄内部集市、邻村集市、乡镇集市”等, 还有流动性的

40、“商贩”以及“牛市、猪行、米行、粮行、布行”等多种专业性的市场场所。维护市场秩序的规则包括以下四类:第一类:集市规约。坪村的“堂居小市场”规定:在开圩之日, 蓝氏族人自由地在市场上变卖农副产品, 无需交租;外姓之人则要得到族长的同意才能进入集市摆摊, 每月交租 10 个铜板。为了规范市场秩序, 市场实行“公称”制度第二类:特定市场的规则。在余家桥村、龙池村、蔡岗村等村的“牛行”或“牛市”, 无论是买牛还是卖牛, 都由“牛经纪”或“牛倌儿”或“行夫”等出面, 讲价议价在袖套里进行, 不公开。在辛集村, 经纪人撮合变卖牲畜时, 必须遵循“牲口不吃不喝, 三天管 (负责) 六天倒 (退) ”的规则第三类:流动市场的规则。在坪村, 禁止流动摊贩进村贩卖;在马图村, 只允许“蓝姓、彭姓”等几个大姓氏的村民进村贩卖;在余家桥村, 流动商贩可以随意进村第四类:农民私下交易惯例。对于变卖家庭私有土地, 坪村村民遵循“血缘由近到远、由本族到外族”的原则;余家桥村村民“先问水田的四邻, 地邻优先, 价高者得之”;蔡岗村村民“先问居住的四邻, 四邻优先, 价高者得之”。在乌珠湖村的“房屋买卖”中遵循“上买起青天, 下买起黄土三尺”, 在土地买卖中遵循“先尽凭连界人等, 诸人不收, 属*家”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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