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50417-2007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17-2007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of under the coal mine20070521 发布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646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2007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2、。其中,第2.0.1、 2O3、20.5 、 2.0.6、2.0.9、4.1.1 、4.2.1、4.2.9、5.1.3、514(4、 5、 6)、6.1.4、6.3.1(4)、7.1.1、 7.1.2、7.1.3、714、715 、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 OO 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 号文件 关于印发“2005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 的通知 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
3、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 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 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
4、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 442 号,邮编: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张建民 周秀隆 于新胜 刘兴晖 刘建平 马自玫 张焱 杨敢 李明 胡腾蛟 周桂华 杨晓明目次1 总则2 井下供配电
5、系统与电压等级3 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4 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41 电缆类型选择42 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43 电缆截面选择5 井下主( 中央) 变电所设计51 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5.2 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6 采区供配电设计61 采区变电所设计62 移动变电站63 采区低压网络设计7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71 电气设备及保护72 电气设备保护接地8 井下照明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在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工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
6、0.45Mta 及以上新建矿井的井下供配电设计。1.0.3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经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提高煤炭工业的装备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1.0.4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2.0.1 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1 井下主排水泵:2 下山采区排水泵:3 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 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5 井下移动式瓦斯抽
7、放泵站。2.0.2 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1 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 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元轨运输换装设备;3 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 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 井下集中制冷站;7 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 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 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2.0.3 井下主 (中央)变电所
8、应由矿井地面主变( 配)电所直接供电。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其供电范围内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2.0.4 采区变 (配)电所宜由井下主(中央) 变电所或附近地面变电所供电。由地面变电所供电时,电缆可由进风井或钻口下井。煤(岩 )与瓦斯 (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采区、下山采区、高产高效和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盘) 区供电时,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个回路,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该采(盘)区负荷的用电要求。2.0。5 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
9、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2.0.6 井下局部通风机供配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2 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的“三专”供电:3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喷出区域、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其中,主供电源应采用“三专”供电,备供电源允许引自其他动力变压器的低压母线段。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4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其配电设备必须实行风电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在停风和瓦斯超限后能切断该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
10、备的电源。2.0.7 井下高压电源宜采用 10kV 或 6kV。2.0.8 井下低压电源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井下低压不应超过 1140V;2 手持电气设备、固定照明宜采用 127V。2.0.9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 3300V 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3 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3.0.1 井下电力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能够较精确计算出电动机功率的用电设备,直接取其计算功率;2 其他设备,一般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序号名称 需要系数 Kx 平均功率因数COS1 综采工作面 按式(3.0.3-2)计算0.72 一般机采工作面 按式(3.0.3 3)计算0.60.73 炮采工作面(缓倾斜
11、煤层)0.40.5 0.64 炮采工作面(急倾斜煤层)0.50.6 0.75 非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 0.30.4 0.66 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 按式(3.0.3 2) 0.60.73.O.2 井下各种用电设备的需要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宜按表 3.0.2 的规定选用。表 3.0.2 需要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 注:当有功率因数补偿时,按计算的功率因数。3.0.3 每个回采工作面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综采、综掘工作面需要系数可按下式计算:一般机采工作面需要系数可按下式计算:式中 S工作面的电力负荷视在功率 (kVA);P。 工作面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cos 中 工作面的电力负荷的平均
12、功率因数,见表 3.0.2;Kx需要系数,见表 3.0.2;Pa最大一台 (套)电动机功率 (kW)。计算7 架线电机车整流 0.450.65 0.80.98 蓄电池电机车充电 0.8 0.80.859 运输机 0.60.7 0.710井底车场(不包含主排水泵)0.60.7 0.73.0.4 采区变电所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式计算:戈中 Ks本采区内各工作面的同时系数,见表 3.0.4。表 3.0.4 井下各级变电所的同时系数 序号变电所名称 负荷情况 同时系数供一个工作面1.00供两个工作面0.901 采区变电所供三个工作面0.852 井下各级采区变电所0.800.90注:不包括由地面直接向采区供电的负荷,若为单采区或单盘区矿井,则同时系数取 1。3.o.5 井下主变电所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式计算:式中 Sj井下总计算负荷视在功率(kV.A);S除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配的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计算功率之外的井下各变电所计算负荷视在功率之和(k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