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药电子法规问题概述 作者:姚昱 单位:江苏省扬州市卫生监督所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作模式,是当代信息社会中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商贸领域中综合应用的产物。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通过互联网应用平台,进行各种医药贸易的活动。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定的电子商务基础规模,但毕竟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具有不同于传统医药贸易活动的特殊性,它与传统的法律制度,社会规则之间必然发生冲突。总体看有关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相对滞后。 1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推动电子商务有序
2、发展和保障各方主体权益的前提和保障,也是政府在推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核心任务。世界各国已越来越重视电子商务环境下法制建设的问题。1997年7月,美国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1998年10月英国政府发表了电子商务一英国的税收政策;1997年欧盟出台了欧洲电子商务动议。1999年,经合组织公布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导方针。200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将在本国制定全面保护数据的法律。欧盟委员会制定发布的远程销售指令试图通过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来促进电子商务,保障消费者在远程销售合同中得到本国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保护。纵观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内容还是侧重于对计算机和网络管制的立法
3、。虽然近年来在电子合同、网上交易数据的证据效力、电子支付和特殊行业的交易规范等方面做出了一些突破性的工作,但在诸如网上交易数据的保护、个人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救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等方面都还是空白。 2我国发展医药电子商务还存在种种法律制度瓶颈问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7月和2005年9月先后发布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后继的一系列补充通知等法规文件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这两部法规从市场主体准入方面、交易主体的行为准则方面、权利义务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是由于受到整体法律环境的限制和立法者本
4、身特点的制约,决定了这两项部门规章并不能解决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所有问题1。 2.1医药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在网络这一虚拟的环境中,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产品信息、意思表示、资金信息等均通过交易当事人自己设立的或者其他人设立的网站上传递和储存,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与在其网站上设立虚拟企业进行交易的人之间,其与进入站点进行交易的消费者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该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承担怎样的责任,受损失的交易相对人如何救济,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2.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
5、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这里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界定显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2.3电子合同问题网络交易中,所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均以电子化的形式储存于电脑硬盘或者其他电子介质中,而这些记录方式容易被涂抹、删除、复制、遗失,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细致地进行针对性的规定。 2.4电子支付问题电子商务付款方式包括传统付款和电子付款。实现电子付款这一过程涉及到网络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之间的协议、网络银行与网站之间的合作协议法律关系以及安全保障问题。而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明确电子支付当事
6、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也缺乏相关的电子支付制度来认可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2.5网上税收的问题从网络交易的客观实际来看,由于其逐步发展为全球范围内的交易,造成了国家难以控制和收取电子商务的税金。在互联网环境下,基于商品订购、款项支付等都是一系列无纸化的虚拟网上交易,交易合同、订单、销售票据等也都以容易修改和删除的电子形式存在,这就使得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面临着直接的管理难题2。 2.6网上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在开放的网上处理交易,如何保证传输数据的安全,如何规范商家的利用行为,如何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成为医药电子商务能否普及的重要因素之一。 3结语 纵观我国现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虽然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数量较多,但由于缺乏更高的法律或立法规划的指引,法律法规的效力普遍较低,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系统性仍很差。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及早拿出解决方案,当务之急就是要确立与电子商务发展有关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法规条例,然后在此基础上探索有效可行的具体操作规则,以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及行业自治规范,建立安全有效的电子商务法制环境,最终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乃至各行业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