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试行稿) 为了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办公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以及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二条在本公司区域办公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综合办公室为本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及监管部门,负责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的生产、基建、绿化、后勤等有关科室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综合办公室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治理、预防知识的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工作
2、和生活习惯。 第五条 矿区公共卫生区内应设置卫生责任区牌板、宣传牌板、警示牌板,明确责任和范围,宣传有关知识,提示员工讲究卫生,爱护环境。 第六条公司公共区域(包扩矿区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场所、员工宿舍外环境等)的清扫与保洁,由综合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清洁。员工宿舍由住宿人自行清洁,应及时将垃圾堆放到指定的垃圾点或垃圾桶内,不得扔在门前、楼道内或堆放在宿舍门口。 第七条公司统一使用的建筑物、宣传设施、公告栏、公共卫生间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安排专人清扫与保洁。各科室、队组使用的办公场所,例如办公室、班前会议室等,由各科室、队组负责,自行清洁。 第八条在地面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物垃圾和生活垃圾,由施工单
3、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综合办负责督导与监管。 第九条井下施工、清理大巷或地面检修产生的垃圾,由其施工或检修责任单位负责清理,集中堆放在固定垃圾点。 第十条禁止在公司内部公共场所随意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 1的垃圾扫入道路或公共场地,禁止在厂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第十一条矿区内的树木、花草应安排专人负责。需加强日常养护和修剪,保持鲜活完好,不准损毁、攀摘或向绿化带抛弃垃圾,不准利用树木晾晒衣物。 第十二条办公室内卫生由所在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用具、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室内时常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
4、窗台上无灰尘、污迹,窗明几净;室内不准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篓(桶)内。由综合办公室进行监督管理,每月不定期至少组织一次进行全面检查,进行评比排队,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并在全矿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分布在矿区(楼道)内的垃圾桶、垃圾篓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综合办公室安排专人定时倒运。各科室、队组办公区域内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综合办公室规定的地点、方式倒入垃圾桶或垃圾堆放容器内,不得乱堆乱放。 第十四条在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由矿综合办负责对各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与考核,对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工作消极、应付了事、影响正常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所有
5、罚款全部用作环境卫生先进工作和成绩突出者的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处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办公室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视情节给与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理: (一)办公室、会议室、公共卫生责任区未建立值日表或责任区牌板,没有明确职责范围的每次罚款50元; (二)不及时清理卫生,造成卫生混乱的每次处罚100元; (三)垃圾不装袋、不入桶(箱)、不归点,随意弃置的每次罚款100元; (四)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每次罚款100元,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五)员工宿舍卫生差、存放生产材料的每次处罚100元,连续三次以上的(含三次)取消住宿资格;宿舍内存放违禁和危险
6、物品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取消住宿资格; (六)私自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再罚款100元; (七)办公室内文件资料、办公设备、文件箱柜、桌椅摆放不整齐,且随意 2挪动位置的每次处罚100元; (八)施工工地未设置护栏,施工过程垃圾未及时清理,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厂容、厂貌和公共环境卫生的每次罚款300元; (九)在集团公司每月组织的“行政后勤标准化”管理专项检查时,影响评比结果、造成罚款或批评的责任科室、队组和责任人,除承担集团公司相应的罚款外,矿上处以同等的罚款; (十)对在矿上每月组织的检查评比中,排在后三名的科室、队组和个人在全矿通报批评,并处以对应的罚款;连续三次排在后三名的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奖励规定。在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对成绩突出和工作积极的科室、队组和个人实行奖励与表扬。 (一)在矿上每月组织的检查评比中,排队前三名的科室与队组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300元,第二名200元,第三名100元; (二)在矿上每月组织的检查评比中,排队前三名的个人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150元,第二名100元,第三名50元; (三)对在矿上每月组织的检查评比中,前三名的科室、队组和个人在全矿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本规定经矿委会研究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