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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doc

上传人:拉拉链 文档编号:14718427 上传时间:2022-12-28 格式:DOC 页数:35 大小:5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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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 (送审稿修改版-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_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我国正处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发展阶段,增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有效减少地质灾害损失,提升土地资源调查、监管和地质找矿现代化水平,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提升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是国土资源科

2、技创新工作的首要任务。 根据国家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新要求,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必须依靠科技创新实现地质找矿突破,从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缓解资源瓶颈制约。加强深部矿产勘查技术攻关和重点矿产成矿作用研究,加强地热能、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能源资源调查评价开发利用研究。重点实施地壳探测工程、深部矿产探测工程、矿产资源勘查装备国产化工程、深海能源探测技术工程、特种矿产综合利用技术工程等重大科技计划;必须依靠科技创新实现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对现代化进程的保障程度。加强土地资源评价与可持续利用新理论、新方法的研究,加强土地资源监测与 管护关键技术突破。重点实施土地资源时空演变与国土资源综合承载能力评估工程、

3、国土资源卫星应用发展工程;必须依靠科技创新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延长地质工作链。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理论方法研究,发展地下水循环与可持续利用理论,开展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地质新理论、新技术研究。重点实施地质灾害低空遥感应急监测技术系统、二氧化碳地质储存科技示范工程、矿山地质环境现代化监测与治理技术装备研发工程等。 我国国土资源自主创新能力依然较弱,大型科学技术装备、调查监测主体数据严重依赖国外技术,科技成果研发、应用与转化存在脱节问题。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与部中心工作尚有距离,还存在着科技创新工作缺乏统筹、科技创新意识不强、科技创新工作僵化、科技创新高端人才后继乏人等问题。为强化科技在

4、土地资源管理服务和矿产资源保障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创新国土资源科技工作机制,进一步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指导全系统科技工作的长远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科技创新工作决策机制 科技创新是支撑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科技工作,构建科技决策机制,健全完善科技议事和专家咨询制度,健全各级科技管理体系。 (一)建立科技议事制度。部成立科技领导小组,建立重大科技事项议事制度。部科技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 议,集中研究国土资源管理中重大科技问题,决策重大科技事项,审定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项目指南,监督科技保障措施的落实。涉及土地、地矿、海洋和测绘的共性科技问

5、题,要按照大部制,统一思想、统筹决策、整合推进。国土资源部每5年召开一次国土资源部科技大会,按照国家科技创新工作总要求,以及部中心工作,部署下一个五年的科技发展规划。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成立或适时调整科技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科技领导小组议事制度,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集中研究本省国土资源管理中重大科技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所在地区国土资源科技工作的领导。 (二)完善专家咨询制度。为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决策的科学性,部成立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部重大科技决策咨询机构,聘请土地、地矿、海洋、测绘等各领域专家参与咨询。部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技计划、人才培养计划

6、以及科技奖励等,必须经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审议,提出咨询意见。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也应成立科技专家咨询机构,实行重大科技事项决策的专家咨询议事制度。需报部审定的重大科技事项必须经所在部门(单位)科技专家咨询机构审议。 11“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包括中国地质调查局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部其他直属具有科研能力的事业单位。其中,中国地质科学院及其所属研究所为国家非营利科研院所。下同。 二、建立科技创新工作统筹机制 科技创新工作要调动各方面科技资源,建立起以科技规划、年度计划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创新工作统筹机制。有序安排科技预算,集中解决国土资源重大科技问题,避免低

7、水平重复。 (三)强化科技发展规划指导作用。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紧密结合国土资源事业发展需求,部组织编制五年科技发展规划,统筹部署部系统科技工作。科技发展规划是安排科技创新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应结合地方和单位特点,根据部科技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五年科技发展规划,做好重点科技创新任务的落实,报部备案。科技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将作为部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科技工作考核的依据。 (四)建立年度科技计划制度。部年度科技计划是落实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服务国土资源中心工作的基础,部将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及

8、年度中心工作,发布年度科技项目(含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多渠道落实经费。组织编制年度科技计划,落实国家、部和地方国土资源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年度目标。建立科技创新成果交流制度,部每年组织召开科技成果交流会,及时推广转化新成果。 (五)建立科技项目统一备案制 充分发挥部机关各司局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落实科技创 新任务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中的作用,在组织实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中,可依专项急需,安排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项目。下达科技项目前应将项目信息报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相关司局、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和科技主管司根据部年度中心工作要求统筹协调项目布局,加强监督和成果考核。 各省(区、市)国土资

9、源行政管理部门、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应做好科技任务协调,加强部年度科技计划的执行,每年向部提交上年度科技计划执行情况和重大科技进展。 三、建立科技创新工作责任机制 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是部、省及所属单位的共同责任,为充分发挥各自在科技创新不同层面的优势,按照层级管理、分类指导原则,建立科技创新工作责任机制,落实科技创新任务。 (六)强化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部、省(厅、局)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核心,要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研究,着力解决制约科技创新工作发展的重大体制机制问题,明确科技创新目标任务,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 (七)增强科技创新主体的责任意识。国土资源部系统

10、科技创新的主体是部直属国家非营利科研院所和国家级、部级重点实验室,要加快建立科技创新目标责任制等配套制度,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积极性。力争在宏观调控创新研究、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研究、土地管理创新研究、地质找矿创新研究、地质环境保护创新研究等新理论、新技术创新方面形成特色,有所突破。 各相关单位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尽快改善国家非营利科研院所的科研设施条件,着力打造一批具国际水准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研发基地,在若干优势领域跻身国际先进行列。 (八)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体系的作用。部科技创新支撑体系的核心力量是部其他直属(科研)事业单位和省(区、市)厅(局)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应围绕提高国

11、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水平、提升业务能力,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积极组织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灾害防治等领域实用技术创新和先进成果推广应用中,充分发挥其主力军作用。在重大工程实施中强化行业技术培训、成果集成转化等措施建设。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集中力量,重点抓好12个创新能力较强的直属科研或事业单位建设,稳定支持其从事科技研发和新技术推广,着力解决本省(区、市)在国土资源调查、评价、保护和合理利用科技方面的突出问题,提高国土资源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地方科技力量与部属、行业科研单位及高等院校联合承担国家及部科研任务。 (九)强化

12、科技创新工作考核。部建立科技创新工作考核制度,对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的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服务部(局)中心工作的贡献、科技成果质量和推广应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该单位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以及部科技条件建设倾斜、调整的依据。 对省(区、市)国土资源科技工作,侧重考评科技规划执行情况,科技工作对地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支撑作用、服务能力及效果。 四、完善科技工作联动机制 做好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需要部际、部省、地区间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起科技工作联动机制,集中科技优势资源,努力破解国土资源领域的关键科技问题,提高科技对国土资源中心工作的支撑能力。 (十)建立部际会商制度

13、。加强国土资源部与科技工作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年度会商制度,商议和解决国土资源领域面临重大科技问题,共同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工作,开展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本省(区、市)科技工作相关部门的联系,共同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工作。 (十一)建立部省联系制度。部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科技工作的联系,共同研究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中突出的科技需求和难点问题,支持、指导地方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协调联动,促进国土资源科技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破解。 (十二)健全各级科技工作管理体系。部直属(

14、科研)事业单位应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管理力量,建实建强科技管理处室。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健全完善科技工作管理体系,建立贯穿省、市、县的科技工作管理网络,做到省级有处室,市县有岗位,科技工作有人思考、有人规划、有人组织实施。 五、建立科技创新联合攻关机制 提高科技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支撑作用,必须着力破解科技创新与应用脱节问题,应对科技新课题新挑战。建立产学研用联合攻关、科技创新战略联盟新机制。 (十三)强化产学研用联合攻关。在重大科技攻关的组织上,对于支撑国土资源业务的科技项目,既要有企业和科研院所、院校等单位参加,更要有用户单位参与;对于区域特点突出的科技项目,要加强科研院

15、所、院校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联合,结合地方科技示范区建设,开展产学研用联合攻关试点,积极推进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提高科技成果应用效率。 (十四)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为实现地质勘查、资源监管仪器装备现代化和国产化,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建立科研单位、企业和投资机构联动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挥各自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相互依存发展的新型合作关系。以重大地质勘查技术仪器装备、数字化调查技术装备、矿产品综合利用设备等产品型技术创新为突破口,加速国土资源工作急需的核心技术产品研制和推广应用。 (十五)建立重大创新课题研究联盟 面临延长地质工作链、促进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等国土资源工作的新命

16、题、新挑战,必须突破固有专业领域、行业界限,建立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科技创新联盟,超前开展科技创新研究,促进新兴学科、工作领域和产业发展。 六、完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是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继续实施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加强有战略意识、创新意识和综合能力的科技创新高端人才培养是当务之急。 (十六)继续实施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制定科技创新人才工程管理办法,完善选拔机制,加大对高端科技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力度。培养和造就一批热爱国土资源事业、具备重大项目组织经验、有国际影响力、德才兼备具有创新精神的科技领军人物。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部直属

17、(科研)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科技创新人才发展规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青年科技人才成长环境。 (十七)建立重大项目总工程师或首席科学家制度。在部负责组织实施的国家专项、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中,建立总工程师或首席科学家制,优选具战略思维、创新意识和综合组织才能的优秀中青年人才,领衔组织关键问题科技攻关。通过重大项目实施,培养一批有创新精神和实践经验的科技高端人才。 (十八)建设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加强国家非 营利科研院所和部重点实验室研究生培养,形成国土资源系统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基地。促进部系统单位与高等院校共建,联合培养高素质的国土资源科技后备人才。 (十九)充分利用国际合作

18、项目培养科技创新人才。鼓励和优先安排列入部科技创新人才工程的中、青年科技人才赴国外开展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对在国际学术机构任职的专家,其所在单位应配套相关科研任务,为其开展国际合作研究创造条件。 (二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管理制度,强化科研行为制度约束,规范完善科研评价、人才选拔等规定,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加强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教育,开展向李四光等老一代科学家学习活动,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摒弃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等不良学风。对弄虚作假、无端诬陷,破坏科技创新团结和谐氛围的不良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 (二十一)加大力度激励科技创新。完善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标准,规范奖励工作程序。

19、列入部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作为科技奖励的重要依据。提高获奖成果社会公开性,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创新性研究,献身国土资源科技事业。 每个五年规划结束时,部将对科技创新能力有显著提升的优秀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对取得优秀科技创新成就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每年对取得优秀科技创新成就的科研团队和科技人员也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 依靠科技提升国土资源工作水平,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是关键。科学数据、科学装备和实验基地等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的基础;宣传资源国情、普及地学知识、推广科技创新重大成果、提升国土资源工

20、作的公众认知度,科学技术普及是有效途径;促进科技创新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科技资源共享。 (二十二)推进科学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以需求为导向,统筹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强国土资源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和科学数据库建设,建立面向国土、海洋、测绘及相关行业部门的科学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强化科学数据共享。着力打造卫星遥感数据、深部探测科学数据、境外资源信息、青藏高原科学数据等四大科学数据共享平台。推进国土资源科技信息服务的集群化和社会化。 (二十三)建立科技成果发布制度。组织开展国土资源行业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评估,围绕部中心工作,明确科技成果转化重点。部每年组织发布优秀科技成果,结合有关专项实施

21、,大力推广一批先进实用的科技成果。 (二十四)加强科普制度和能力建设。联合科技综合部门共同组织制定部科普工作专项计划。列入部年度科技计划的各类科技项目,应增加成果科普化考核要求。在科技奖励表彰等工作中提高科普成果比例。 以建设国土资源科普基地为重点,加强科普能力建设,建立 和完善科普基地建设指南和管理办法。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科普基地的指导和监督,发挥科普基地在提升科普能力、开展重大科普活动、创作优秀科普作品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二十五)加强科技创新条件平台建设。根据国土资源科技发展需要,编制国土资源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规划。加强国土资源部国家级

22、、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统筹大型仪器设备的引进和研制,提高实验室开放研究程度与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效率。 遵循地学研究特点,统筹规划、合理部署、系统建设国土资源野外科研基地,完善野外科学观测与试验研究技术体系,促进野外研究和观测数据共享。 加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工作对实施科教兴地战略、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应抓住机遇,攻坚克难,求实创新,为国土资源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月日 第二篇: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嘉政发202149号)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

23、展观,全面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嘉委202117号)和嘉兴市科学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嘉政发202148号),大力实施创新引领战略,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浙江省区域创新体系副中心城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业竞争力 1.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形成以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核心的一区多园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格局。对省级以上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企业,其主营业

24、务年销售收入首次实现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由高新区分别按其当年对高新区财政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的50给予扶持。 2.加快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推进和建设一批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被 1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创建管理单位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专项补助。 3.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挥重大研发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成果的孵化、转化和产业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和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各类专项资金、高新技术

25、企业认定等,对获得国家和省资金补助的项目,按规定予以优先配套。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授权的发明专利,除按现有政策标准给予经费资助外,再对该专利授权后前三次年费予以补助。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品牌、标准化建设给予奖励。 二、支持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完善科技创新条件4.支持嘉兴科技城与浙江科技孵化城(嘉兴)建设。嘉兴科技城、浙江科技孵化城(嘉兴)参照享受省级高新园区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资金(区财政作相应配套)支持嘉兴科技城、浙江科技孵化城(嘉兴)的发展,引导、扶持院校及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集聚入驻。 5.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

26、化器及区内在孵企业对地方的财政贡献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主要用于孵化器的自我建设与发展、在孵企业高新技术研发补助奖励等。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财政补助奖励。 6.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2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经费资助,主要用于添置必备的研发、检测仪器设备和改善工作条件。 7.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根据我市学科引领和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一批实用性强、服务性高、开放性好的重点实验室。对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

27、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对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的支持予以适当倾斜。 8.支持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独立或联合(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市组建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研发(技术)中心、市级研发(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鼓励企业在国(境)外独立创办或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我市企业到科技资源集中的国(境)外成功创办独立研发机构的,按其实际费用额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8、我市企业与境外研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办项目,给予我市投资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9.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其进口规定 3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海关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优先予以办理入关手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海关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面向我市重点发展产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以研究开发共

29、性关键技术和重要技术标准为纽带,打造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链,形成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的优势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1.支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培育发展壮大一批重点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为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技术开发、产品设计、成果转化、检验检测、企业诊断、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12.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建设。鼓励发展科技服务业,对于新认定的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给予适当

30、资助。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4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直接计入成本。 三、提高区域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3.深化引进大院名校。鼓励国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嘉兴建立研发机构和创新载体,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建设用地。对新建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重点支持。对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院校、海外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学、世界500

31、强企业在嘉兴建立独立研发中心(机构)、重点实验室并正常运作的,根据规模和层次给予500万元以内的适当资助。 14.落实企业研发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落实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

32、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优惠、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等。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 5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15.鼓励企业承担重大项目。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校、科研院所共同申报承担国家重大科研计划、国家支撑计划、863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示范工程等国家项目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对国家和省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给予经费配套。 16.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围绕加快全市经济社会领域的科技进步与创新,深化企业与科研院校的合作,依托各类创新载体和平台,组织

33、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每年安排不低于80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工程专项资金,重点资助产学研合作重大项目。对落户嘉兴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17.支持以高新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创办创新型企业。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18.加大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通过工程设计、预算控制、招投标等措施,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19.

34、实施专利战略。鼓励和支持各类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创造、运用、实施和转化。对获得授权的各类专利予以补助。突6出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主体地位,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和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被认定为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不得重复补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建立向全市开放的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的,给予适当补助。对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予以贴息支持。 20.实施品牌战略。对经国家、省主管

35、部门认定的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浙江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给予奖励。对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且年度出口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 21.实施标准化战略。支持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对牵头制定(修订)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修订)并完成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或组织给予奖励。鼓励企业结成技术标准联盟,推动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形成优势产业事实标准。鼓励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创新智力支持 22.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育力度。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有关政策意见,

36、吸引支持 7海内外优秀人才来嘉兴创新创业。市财政设立人才专项资金,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嘉兴创业的嘉兴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经认定给予10030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对嘉兴市重点创新团队,经认定给予30100万元的创新资助,同时在购房补助、学术活动资助、医疗服务等方面给予资助和优先照顾。 23.进一步创新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形成多种形式的“人才驿站”,让更多的高级人才通过短期聘用、技术合作、人才租赁等方式为嘉兴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开展嘉兴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业创新驿站建设,对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20万元的资助,对进创业创新驿站的博士后每位给予4万元的资助。 24.

37、支持创新型教育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引导和支持高校开展弹性学制、订单式培养,建设适应我市产业结构的特色优势学科、专业结构体系。大力发展和改革职业教育,不断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与社会服务。围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各类农民科技培训工程,提高广大农民的整体素质。 25.完善激励人才创新创业机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支持实行期权、期股奖励和企业年金制度。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人员在合作研发项目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期间交流兼职,允许兼职人员兼职兼薪。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获得8发明专利等

38、条件作为科技人员评优评奖、评职晋级的重要量化指标。 六、完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加强科技金融结合26.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科技进步和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在财政预算和决算中体现法定增长,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步增长。“十二五”期间,各级政府要确保财政科技经费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2个百分点左右,确保市科发资金每年有所增长,到2021年,各级财政科技经费占同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达到5%。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在“十一五”1亿元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新增1亿元,累计达到2亿元,重点支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自主创新载体与平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39、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国家和省自主创新项目配套等。 27.建立科技创业种子资金。“十二五”期间,全市设立5000万元的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用于支持尚处在种子期的项目特别是科技孵化器内处于初创期企业的项目风险投资。投资限额为30100万元,种子基金投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以回购、转让等方式收回。到期不能回收或回收无望的,经过专门评估审核,可作销减退出处理。 28.推进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全市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3亿元。发挥投资引导基金导向作用,加大对中小科技企业创新创 9业项目、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和科技创业公司的投资,鼓励、引导和参与

40、风险投资公司和民营企业在嘉兴组建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和各类投资企业,形成科技风险投资规模20亿元。 29.推进科技担保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市建立1亿元科技担保资金,组建若干家科技担保公司,鼓励各级金融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及企业创新活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科技担保额达到10亿元。进一步完善科技担保体系,发挥和集聚各担保机构的资源优势,鼓励民间资本设立科技担保机构,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参股科技担保公司,促进科技担保与创业投资协同发展。 30.推进科技金融发展。鼓励银行机构探索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探索组建科技银行12家,开展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创新

41、试点,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单列贷款计划、单建审批通道、单设激励考核,吸收科技专家参与贷款评审,逐步建立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特征和需求的业务营销和风险管理机制。 31.推进科技保险业发展。积极探索推进科技保险业发展,设立每年100万元的科技保险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型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以及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其他科技险种保险补贴等,分散和化解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 1032.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

42、小企业在国内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对列入上市辅导计划的企业,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实施市科技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 七、其他 33.本政策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和不重复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不叠加享受;同一事项涉及其他条线政策的,由企事业单位选择一个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以上各项涉及财政支出的,按归口部门资金支出渠道不变,并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34.本政策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意见中已有实施管理文件的条款按已有文件执行;未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原有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

43、政策意见为准。 11 第三篇: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 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21204号) 2021-12-30|作者:|来源:执法监察局|【大中小】 【打印】 【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土资源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土地管理局,_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兵团分院,_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

44、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国土资源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建立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国土资源部为牵头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为成员单位。国土资源部分管部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的部级领导及有关司(局、厅、庭、室)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联席会议设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厅、庭、室)负责同志和联络员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

45、需要,可临时召集办公室成员会议。 联席会议主要通报涉及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的工作情况;研究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形势,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研究决定当年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督办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建立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二、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有

46、条件的地方,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依托政务局域网络,实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信息系统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信息联网共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报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审判情况,以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 三、建立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联系配合机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制止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一旦出现暴力抗法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

47、,公安机关要依法妥善处置。处置工作中,要坚持“三个慎用”原则,以教育疏导为主,防止矛盾激化。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专门的联系渠道,确定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的部门和人员,切实加强执法衔接与沟通配合。 四、加强涉嫌犯罪案件调查中的协助配合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调查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互相协助和支持。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办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协助,或者向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办案件所需的相关材料;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提出咨询的,相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办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咨询;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如果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应在移送时一并告知受理案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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