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养殖场租赁合同甲方:辽源市辽河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乙方自愿承租甲方养猪场有关事宜达成以下一致协议,以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二年,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至2009 年 2 月 28 日止。2、 租赁金额伍千元整,在双方签字之前一次性缴齐。3、 乙方向甲方交租赁保证金壹仟元整,在租赁期间,乙方未造成房屋设施损坏及重大事故,甲方在合同期满返还租赁保证金。、双方责任:1、 甲方只提供现有圈舍、房屋、设施不增不减。22、 乙方单独承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同期内发生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3、 合同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电费
2、、取暖费等等。4、 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转租他人,只允许用于养猪生产,如需要改造、扩建必须与甲方协商,甲方同意后方可改、扩建。5、 乙方负责保管、看护、维修猪场的一切设施,所涉及的费用自理。合同期满后完好无损失交还给甲方。如有丢失、损坏按原价赔偿。6、 合同期内乙方负责安全管理,要做好猪场工作防火、防盗、人为破坏等防护工作,如造成损失,乙方按价赔偿。7、 对猪舍的危房,乙方在使用时要自行维修,如倒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8、 乙方在租赁期间要遵守法律,不得有违纪行为。39、 乙方在租赁期间要搞好室内外卫生。院墙外 20 米之内不能存放粪便、垃圾。、其它事宜1、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 该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3、 租赁期间如有其它事宜,双方协商。4、 后附物品明细一份。甲方负责人: 甲方经办人:乙方负责人: 乙方经办人:2007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