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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制文明史上礼的发展演变动因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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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法制文明史上礼的发展演变动因探析 冯曙霞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 礼是古老中国基本的社会现象, 它不仅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 而且是中华法制文明的主要构成部分。早期先民们为护佑自身而产生的祭祀之礼, 形成了中华法制文明的重要基础;国家产生以后统治者为维护和巩固其政权将礼引入政治领域, 礼法结合, 使礼得以不断传承和发展, 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工具, 由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制文明史。关键词: 中华法制文明; 礼; 发展演变; 轨迹; 动因; 作者简介:冯曙霞 (1965) , 女, 河南漯河人, 本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收稿日期:2017-08-20基金:2015

2、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项目 (编号:2015BFX024) 阶段性成果Received: 2017-08-20礼是古老中国基本的社会现象, 它不仅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 而且是中华法制文明的主要构成部分。礼源于早期先民们的祭祀活动, 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过程。早期先民们为护佑自身而产生的祭祀之礼, 形成了中华法制文明的重要基础;国家产生以后统治者为维护和巩固政权将礼引入政治领域, 礼法结合, 使礼得以不断传承和发展, 成为统治者治国理政的重要工具, 由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制文明史。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内涵, 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地改造习俗, 适应新秩序, 是一个体现新旧斗争、文化

3、渐进、历史传承的形态。那么, 礼这一原始社会早期先民们的宗教迷信活动何以能够代代传承发展下来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内涵?针对这一问题, 我国著名法史学家张晋藩明确提出, 我们应加强对礼的认真研究, “特别是从礼的发生、发展与变迁中总结规律性”1。为此, 本文从中华法制文明史上传扬了几千年的礼的发展演变轨迹入手, 着力探寻礼的历史演变动因。一、中华法制文明史上礼的发展演变轨迹礼义之兴源于敬神, 以礼敬神而求神赐福。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的人们为护佑自身而进行的祭拜神天活动。许慎说文解字道:“礼, 履也, 所以事神致福也。”2这里是说, 礼就如穿鞋走路一样, 人们应该以礼敬神而求神赐福。礼

4、的早期含义是指一系列的祭祀规范。可见, 礼一开始并没有等级制度、伦理道德方面的意思, 只是一种祭祀活动。后来有了等级之分, 宗教祭祀也随之出现了身份的限制和等级的区分。国家产生以后由于礼具有因俗制宜的功能和精神威慑的力量, 因而受到统治者的重视, 被引入政治领域, 成为其维护统治秩序的精神力量和行为规范。国家的一切活动, 以遵礼为号召、以行礼为标榜, 用礼来调整政治、军事、司法、教育、宗教、社会、家庭诸方面的活动, 规范着人们的言论和行为。夏商时期的统治者将早期的礼与神权政治结合起来, 宣扬君权神授、奉天罚罪。这一时期的“敬天”“天讨”“天罚”作为夏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构成了早期神权政治法律理

5、论的基础。西周建立以后, 周公集夏礼、商礼之大成使礼不断发展并趋于完备。这一时期的礼主要指国家的典章制度和个人的道德规范, 主要功能为“定亲疏, 决嫌疑, 别同异, 明是非”3, 目的是确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男女有别的贵贱有等、尊卑有序的等级秩序, 形成贯穿于国家、社会、家庭、个人诸多方面的礼之规范, 使每个人都能在礼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而安守本分, 以此建立和维护西周的统治秩序。到了春秋战国时代, 西周时期建立的礼制秩序由于诸侯争霸等原因而遭到破坏, 使礼遭受了没落衰败的历史境遇。秦始皇一统天下后焚诗书、坑儒士, 对法家学说推崇备至, 以致出现了背弃礼仪、事皆决法的繁法严刑局面。及至汉朝,

6、 礼又出现复兴, 礼直接入主法律, 即将礼的尊卑贵贱伦理等级秩序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八议入律”“官当之制”“重罪十条”“五服治罪”, 使礼、法最终走向统一。唐朝时期集历代礼法之大成, 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以伦理化为特征的中华法系, 之后的宋、元、明、清则一直传承沿袭, 直至清末变法修律时将有关以礼为特征的等级制度、血缘关系的法律规定予以废弃, 而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律原则得以确立, 中华法系逐步解体。现代社会的礼已随着时代的发展、历史的变迁演变为文明的象征、进步的标志而被大力倡导弘扬。二、中华法制文明史上礼的发展演变动因1. 早期对神天的敬畏崇拜使礼得以形成。人类

7、社会早期对神天的敬畏崇拜是世界普遍共有的一种社会现象, 原因在于此时的人们认识水平极为有限, 认为自己赖以生存的一切都是神天所赐, 大自然中的所有都受神天掌控。比如, 天上的风云变幻、电闪雷鸣、日月星辰, 地上的山川河流、草木虫鱼、飞禽走兽, 人的生老病死、旦夕祸福等都受神天的主宰。神天高兴, 就会赐予人们幸福安康;神天伤感, 则会降临人间灾难祸患。同时, 人们还认为神天冥冥之中过着同人间一样的生活, 也需要饮食与精神慰藉。神天是否对人们进行护佑, 取决于人们对他们的态度。因此, 为了表达对神天的感恩之心、敬畏之情, 求得神天的欢心以获取其护佑与恩典, 人们就开始了祭拜活动。久而久之, 这种祭

8、拜活动就演变为中华文明早期的礼。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甚为客观合理的今天看来, 那种对神灵的信奉、祭拜乃是迷信落后甚至是荒唐之物。然而, 在当时社会科学技术水平极为落后、人们对周围世界认识水平极为有限的情况下, 这种运用对神灵的崇拜、对宗教的信仰作为人们思想的归宿、感情的寄托、精神的慰藉的方式, 还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2. 夏商时期的统治者为了加强王权, 以神天笼络人心、将原始社会的祭祀之礼引入政治统治领域。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产生之际, 人们的神天观念正处于极为浓厚的状态。因此, 夏朝统治者利用人们的这一心理取得民心, 建立政权, 维护统治。禹破坏了传统的禅让制将王

9、位传至儿子启遭到有扈氏等人的反对, 启讨伐有扈氏时就对民众说, “有扈氏威侮五行, 怠弃三正, 天用剿绝其命, 今予惟恭行天之罚”4。启把对有扈士的讨伐宣称为“天讨”“天罚”, 而非争夺王位的军事战争。启打败有扈氏建立夏王朝以后, 将“天讨”“天罚”“奉天罚罪”作为夏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成为早期神权政治法律理论的基础。为维护统治秩序, 夏王朝将礼中符合其统治需要的内容上升为国家意识。夏朝礼的主要内容是“上事天, 下事地, 尊先祖而隆君师”5。也就是说, 夏朝的礼主要是祭天、祭地、祭祖先、祭君王、祭圣贤。这些用以祭祀天、地、鬼、神的礼, 充分体现了神权、族权、君权三者的统一。此后的商朝也基本上沿

10、用了这些制度, 即“殷因于夏礼”“率民以事神”6。总之, 在夏商时期人的思想认识水平极为有限的情况下, 以祭祀为主要内容的礼, 以天意神权为依托强化家长、君王权威, 宣扬君权神授, 维护王权统治, 是有着极大的作用和意义的。正如张晋藩所言, “由于礼具有因俗制宜的功能和精神威慑的力量, 因而从一开始便受到统治者的重视, 成为国家实行其统治的精神力量和行为规范”7。3. 西周时期以周公为代表的周初统治者为更好地统治被分封的诸侯王, 制定了以“亲亲”尊尊”为核心, 集夏礼、商礼之大成的系统化、完备化的中华文明礼制体系。西周建立以后, 我国的奴隶社会进入鼎盛时期, 礼也通过“周公制礼”发展得相当完备

11、、相当系统。其主要动因在于以下几点。第一, 人们思想意识的变化。到了西周, 周初统治者从夏朝特别是商王朝兴亡的史实中悟出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 而并非一成不变。这里的德, 即敬天、敬宗、保民, 于是礼由夏商时期简单地主张“敬天”“天讨”“天罚”发展到西周时期的“以德配天”。人们除继续强调天命以外, 还提出了道德上的要求。周人一方面保留了对神的敬畏, 另一方面大力彰显“德”字。正如礼记表记所言:“周人尊礼尚施, 事鬼敬神而远之。”8也就是说, 尽管祭祀是西周礼的一个重要方面, 但礼的内容已大大超过了祭祀, 其作用也开始发生重大的变化。此时, 人们的神权思想逐渐淡化, 由单纯地崇神转变为崇神重人。

12、因而, 中国古代社会没有形成对宗教的痴迷与狂热, “自此, 中国法律便走上了非宗教化而与人的道德伦理结下了不懈之缘”9, 这为周公制礼打下了良好的思想理论基础。第二, 西周分封制的实施。周人灭商以后, 又占据了大片地域。周初采用和缓与殷人之间矛盾的政策, “释萁子之囚”“释百姓之囚”10, 争取了殷人对周的支持。同时, 使纣之子武庚于商都代替周人统治殷民, 并派武王之弟管叔、蔡叔、霍叔加以监督。后来, 管叔、蔡叔串通武庚起兵反周。周公率军东征, 平定了“三监”叛乱。通过这次“三监”之乱, 周初统治者认识到单纯以殷人制殷的办法不可行, 于是实行了分封政策。由周王室直接统治一部分地区, 其余地区以

13、血缘远近分封给同姓亲属及依功劳大小分封给异姓功臣, “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其怀柔天下也, 犹惧有外侮;捍御侮者, 莫如亲亲, 故以亲屏周”11。受封的诸侯国, 连同土地和奴隶一同受封, 并代表周王对所辖地区予以统治;受封的诸侯要履行朝聘、纳贡、勤王的义务, 否则, 就会受到或夺爵, 或削地, 或灭国的惩罚。这些被分封的诸侯在政治、经济、军事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同时大部分又与周天子有同宗的血缘关系或有异姓的姻亲关系。只有强调对祖先和父兄的尊崇与孝敬, 强调对姻亲之间的亲爱与尊重, 强调被分封的诸侯对周王的听命与顺从, 才有利于周王室的统治和安定。所以, 制定亲亲、尊尊的礼制制度乃是时代所需。第三,

14、 周公顺应时势制礼。周公, 西周的政治家、思想家, 曾助武王克商建周。武王病故以后, “周公摄政, 一年救乱, 二年克殷, 三年践奄, 四年建侯卫, 五年营成周, 六年制礼作乐, 七年致政成王”12。在扫平叛乱、营建成周之后即周公辅政的第六年, 为了进一步巩固周朝政权, 周公继承了周人尊礼的传统, 对夏商时期已有的礼进行了整理、制订和补充, 确立了“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礼制原则。同时, 以这一精神原则为基础, 又制定了外在表现形式的“五礼”“六礼”“九礼”, 将政治与伦理融合统一, 制定出法律性质的礼、习俗性质的礼、伦理性质的礼三类, 大到国家制度、法律道德,

15、 小到日常生活、言行举止, 都以礼的形式加以规定。也就是说, 国家的一切活动、家庭的所有关系、个人的每一言行, 都以礼来标榜、都以礼来调整。可见, 周礼已经跳出了夏商祭祀仪式的局限, 广泛渗透到国家的一切活动、家庭的所有关系、个人的每一言行, 可以说是无所不包。“经过周公制礼, 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 成为法度之通名”13。诚如孔子所言, “周监于二代, 郁郁乎文哉”14。也就是说, 借鉴夏、商二代而制定的周礼是多么丰富完备啊。西周初期, 人们关于神天观念的变化为西周礼制的发展完善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 分封制的实施使礼制的制定成为时代必需, 而夏商时期的礼又为周礼的制定提供了丰

16、富的借鉴依据, “周公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要求不失时机地健全了礼制并完善了礼制思想体系, 终于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占有特殊地位的伟大的思想家”15。4. 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争霸、王室衰微使礼的实践横遭破坏, 但一些礼的制度、观念则积淀下来。春秋时期, 周王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同周初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政治上, 周王“天下共主”的局面遭到破坏。这一时期的周王朝已非周初王室独尊、诸侯同朝的浩荡模样, 而是诸侯争霸、王室衰微的没落样态。周王名义上虽仍为“天下共主”, 实际已丧失了对各诸侯的控制能力。周天子以下, 以卑犯尊的事件屡有发生, “亲亲”“尊尊”的伦理准则受到严重冲击,

17、甚至出现了“春秋之中, 弑君三十六, 亡国五十二, 诸侯奔走, 不得保其社稷者, 不可胜数”16的惨局。鲁国大夫季孙氏“八佾舞于庭”17的违礼僭越行为, 充分说明了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历史状况。经济上, 土地王有制的规定被动摇。周初实行的“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率土之滨, 莫非王臣”18的土地王有, 到了春秋时期, 已变成了各诸侯国废除井田的土地私有。例如, 公元前 594 年, 鲁宣公十五年推行“初税亩”制度, 实行按亩收税。战国时期, 商鞅在秦实行变法, 一条重要的富国经济举措便是“开阡陌封疆, 而赋税平”19, 即实行按亩收税, 准许土地买卖。这些措施实际上等于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思想上

18、, 礼治统帅一切的观念受到冲击。周初之时, 礼治思想统帅一切、决定一切, 而到了春秋战国时期, 学说众多, 百家争鸣, 则出现了与礼治思想分道扬镳甚至针锋相对的不同主张。例如, 法家提出了“法不阿贵”“刑无等级”“一断于法”的口号, 对西周礼制的等级制度构成了莫大的冲击。墨家主张“官无常贵, 民无终贱, 有能则举之, 无能则下之”20, “不党父兄, 不偏富贵贤者举而上之, 富而贵之, 以为官长;不肖者抑而废之, 贫而贱之, 以为徒役”21。这显然是将矛头对准了礼治任人唯亲、世卿世禄的固有传统。尽管西周初期以等级为特征的礼治到了春秋战国时期, 由于诸侯争霸、列国纷争而横遭破坏, 但“必须意识到

19、, 亲亲、尊尊的伦理准则对现实政治的拘束力削弱, 并不意味着这套伦理准则的正统性、合法性发生了颠覆”22。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第一, 从政权统治上来说, 君王统治天下的政治体制依然存在。当时的周王仍是至尊至上的“天下共主”, 天下诸侯仍然要保持对周王的基本尊重, 即使是以破坏周礼的不忠不孝之举而掌权的各国新贵仍然选择与宗法等级相吻合的制度以巩固自己的统治。一个非常典型的史实为, “春秋有鲁的三分、四分公室, 而季孙、叔孙、孟孙三家本身基本上还是实行嫡长制。战国有三家分晋、田氏代齐、周分东西, 而赵、魏、韩三国、田齐以及东西周公仍然照传统制度传宗接代”23。战国时期主持变法最为成功的商鞅在

20、秦变法后, 于国制定了等级森严的官爵体制, 于家实行了等级划分。紧接其后的王朝秦朝, 在秦始皇得天下之后就有朝臣建议秦适用西周的分封制。历史上著名的王朝汉朝建立后就采用了西周的分封制, 由天子掌管各国诸侯进而统治天下。而且, 西周的“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24的立法司法原则和西周的“八辟”特权制度被后世发展成为系统的官僚贵族特权法。第二, 从意识形态上来说, 周礼中等级制的思想学说依然存在。在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学派林立的局面中, 儒家是最为全面地维护西周礼治传统的一个学派, 而法家因明确提出否定等级制的“刑无等级”“一断于法”而成为对儒家学说以最强力批判的一派。尽管如此, 法家学派也并

21、不完全否认儒家的等级思想。比如, 法家的著名代表人物商鞅认为:“所谓义者, 为人臣忠, 为人子孝, 少长有礼, 男女有别。”25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也说:“臣事君, 子事父, 妻事夫, 三者顺则天下治, 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 明王贤臣而弗易也。”26可见, 法家和儒家都意识到家庭伦理对治国安邦的重要作用。西周的礼治在政治、经济、思想上因诸侯争霸、群雄并起遭受了极大的破坏与冲击, 使“礼崩乐坏”成了这一时期的代名词、常用语。在这一历史时期, 周天子对诸侯、百官的控制力减弱, 上至一国之君、各国诸侯, 下至一般贵族、平民百姓, 原来以身份等级分配政治、经济资源的制度被打破, 以世卿世禄

22、制、分封制、井田制的瓦解为外在表现形式的西周礼治在实践上走向衰亡。尽管如此, 也不意味着礼治的消亡, 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宗法伦理制度依然是国家的基本制度, 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宗法伦理意识依然是国家和社会的正统观念。5. 西汉时期为解决轻缓的休养生息政策与苛繁的法律法令之间的矛盾冲突, 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 将礼引入司法领域, 使中国的传统礼、法走向统一。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著名的长治久安的封建王朝, 也正是在这一历史时期开始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使先秦时期的礼直接入主法律。这个时期礼的演变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 汉初轻缓的休养生息政策。西汉建国初年, 统治者总结秦暴政而

23、亡的教训, 废弃了秦原有的治国之术, 探索新的长治久安的治国之道, 实行了清静无为的治国之策, 使百姓在汉初 70 年左右的时间内得以休养生息, 迅速改变了汉初极度凋敝的经济状况, 使得“京师之钱累百钜万, 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 充溢露积于外, 腐败不可食”27, 由此出现了为史学家所盛赞的繁荣兴旺的“文景之治”。第二, 汉初苛繁的法律法令。汉初轻缓的休养生息政策, 使得汉朝人生活富足, 经济强盛。然而, 新的矛盾也出现了。地主豪强大量兼并土地, 诸侯地方政权坐大, 农民逃税脱离户籍, 恰如汉书刑法志所说:“其后四夷未附, 兵革未息, 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 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

24、取其宜于时者, 作律九章。”28萧何曾为秦朝官吏, 对秦朝的法律极为熟悉, 在为刘邦打天下的过程中他极为重视秦朝律令典籍的收集整理。因此, 在制定汉朝的法律时萧何无疑参酌秦律而制定汉律, 使秦朝的严刑峻法仍被汉律沿用。此后, 汉王朝又制定了傍章律越宫律朝贺律等。到汉武帝时期, “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 大辟四百九条, 千八百八十二事, 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律令文书数目之浩繁, 连司法官吏都不能通览。第三, 武帝时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汉兴之初, 思想上, 天子公卿崇信的是黄老之术, 广开言路, 形成了儒家、法家、道家、墨家、阴阳家等诸多思想流派。在诸子百家中, 法家思想过于严苛容易引起

25、人民的反抗, 不利于稳定统治;黄老思想过于消极, 不利于加强中央集权;阴阳家思想过于迷信, 缺乏一定的说服力;墨家的“兼爱”思想, 不能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新的儒家思想则继承了先秦的儒家学说, 并吸收了阴阳五行、墨家、法家、黄老等思想中一切有利于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的因素, 这种思想“较之秦时专任刑罚更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比起黄老之学也更能促进国家的强盛和中央集权的巩固”29, 较之阴阳家的思想更能使人们信服, 较之墨家的思想更能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由于董仲舒的思想可以成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也迎合了好大喜功的武帝的政策需要, 因而得到了武帝的赏识和采纳, 儒学成为官学, 儒

26、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30。汉武帝时期贯彻的是休养生息政策, 实行的是秦朝的繁法苛律, 而轻缓的休养政策与苛繁的法律法令则形成了矛盾对立。汉武帝为了适应“大一统”的政治要求采用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方针, 但在法制领域中一时还不可能建立起与此方针相适应的体现儒家思想特点的法律体系。在这种情况下, 唯有依靠皇权的支持将这一思想方针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以司法实践的伦理量刑弥补法律之不足, 以经义决狱解决政策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由此, 儒家思想直接入主法律, 礼、法开始走向了统一, 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之后的“亲亲相隐”“五服治罪”“重罪十条”“官当八议”就是最好的明证。6. 唐代君臣对

27、儒家思想的推崇及历代礼法结合之大成的立法, 使中华法制文明的礼、法在盛唐得以全面完美结合, 进而形成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中华法系。中华法制文明发展到唐朝盛世, 乃形成了成文法的巅峰之作唐律疏议。“四库全书在论及唐律疏议时, 评价其一准乎礼, 这可以看作是唐律背后总的精神。自汉代开始引礼入法以来, 至此方实现了礼法的完美结合”31。这一最终结果的形成绝非偶然, 而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的。第一, 唐初君臣对儒学礼教的推崇。唐朝建立以后, 唐初的统治者接受隋亡的沉痛教训, 充分意识到儒家忠孝伦理对治国理政的重要作用。因为, “一个政权必须运用思想和文化手段塑造与影响人民的价值观念, 以使他们认可现存

28、的政治和社会秩序, 从而自愿地服从国家的控制和管理”32。唐初的统治者选择了儒家思想作为治理天下的主导思想。李世民说:“朕今之所好者, 惟有尧舜之道、周孔之教。”33随之置弘文馆, 封孔子为“先圣”、颜渊为“先师”, 在国学设“孔子庙堂”, 形成“儒学之盛, 古昔未之有也”34的景象。魏征劝谏李世民“仁义, 礼之本也;刑罚, 礼之末也”35。唐初宰相张九龄也说:“人伦用忠孝, 帝德也光辉。”36唐高宗时集全国最优秀的儒臣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褚遂良等人合力编纂的唐律疏议着重以儒家礼教观念解释律文, 并在卷首名例篇开宗明义地说, “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37

29、。这可以说是对“贞观之治”中李世民集团统治思想的高度概括, 也充分体现了正是在这种成熟化的礼法高度结合的法律思想指导下, 盛唐法律才沿着礼法高度结合的轨道实现了完备化、定型化。唐律中“三纲五常”的法律化、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良贱异法的定罪量刑, 即是礼法融合的具体体现。第二, 前朝礼法结合立法的集成。在中华法制文明史上, “法律儒家化的巅峰或者说礼法完美结合的产物, 则是唐律疏议的诞生”38, 而唐律疏议的问世正是历代法典精华之大成的杰作。自汉朝开启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以后,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礼法结合朝向更为深入广泛的领域发展, 代表性的法典魏律将周礼中的“八辟”之法入主法律, 即属“亲”“故”“

30、贤”“能”“功”“贵”“勤”“宾”八类人犯在定罪量刑时与一般人区别对待、给予优遇, 从而改变了法家刑无等级、一断于法的状况, 也是礼的重要功能“定亲疏、别异同”的真实体现。到了西晋, 在被誉为“第一部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法典晋泰始律”39中则将礼与法更进一步结合。其突出表现为“峻礼教之防, 准五服以治罪”40, 即以刑律维护礼教, 凡是违犯礼教的罪犯皆处以重刑。其中“准五服以治罪”的“五服”原为丧礼中表示亲疏、尊卑的五等关系, 是指遇到案件先要判断当事人之间有无亲属关系、何等亲属关系, 进而予以定罪的有与无、轻与重。到了南北朝时期, 引礼入律更进一步深化, 礼法结合的特色更加鲜明。在北魏律中将儒家

31、一向着力倡导的孝道观念定为“存留养亲”之制, 将“不孝”的行为在被誉为“第一部简练精粹的法典北齐律”41中被列入“重罪十条”予以严惩。在被誉为“集南北朝诸律大成的法典隋开皇律”42中, 以上这些立法都被规定下来且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因而, 开皇律被誉为中国古代法制史上里程碑式的法典, 这部法典对于唐律的制定起了极为重要的蓝本作用。正是有了这些法典的良好基础, 才使得唐律的制定有了丰富的素材和有益的经验, 以至于唐初的第一部法典武德律和隋的开皇律内容与体例几乎相差无几。可见, 到了唐朝盛世, 实现了礼与法完全的合一, 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巍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中华法系。这既是唐初开明君臣认真总结历

32、史经验教训以儒学礼教治国理政的结果, 更是中华礼法文明传承发展而结出的丰硕成果。唐朝的集大成之作唐律疏议“总结历代王朝积累的丰富的立法与司法经验, 继承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 使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43。唐朝以后, 历朝历代皆效仿唐律进行立法, 后世著名的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虽然体例上有所改变, 但立法精神没有改变, 法律的内容得以传承。其中宋刑统的内容与唐律相差无几, 可谓是唐律的翻版。特别是唐律中明确反映礼法关系的一些制度如“十恶”“八议”“请”“减”“赎”“当”等都在这些法典中得到了全面的反映。7. 鸦片战争爆发以后, 帝国主义列强的步步紧逼和国内革命运动的迅速兴起, 西方资

33、产阶级思想的逐步侵入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 使得清政府被迫变法改制, 以礼为主要特征的中华法系逐步解体。历史的脚步步入 19 世纪 40 年代, 中英鸦片战争的爆发及其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 使清王朝面临着多种社会力量汇聚, 将清政府推到了“三千年未有之变局”, 迫使其在 20 世纪初必须进行一场前所未有的历史性变法改制。清末的变法改革客观上正是在国内外种种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孙中山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迅速兴起, 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和法律文化的冲击, 义和团反帝爱国运动和八国联军野蛮侵华战争的爆发, 以致清王朝的种种危机全面凸显, 变法改革被迫仓促进行;主观上则是慈禧太后经过庚子之乱,

34、 在八国联军攻陷北京西逃途中亲眼目睹国家凋敝、百姓涂炭的凄惨境况, 为堵国内臣民不满怨愤之悠悠众口, 一改保守僵化之政府形象, 在刚刚血腥镇压了戊戌变法运动之后仓惶间发布上谕, 同意变法。可见, “清末变法修律不是一场孤立的事件和运动”44, 而是多种因素催发积聚的结果。1902 年, 清政府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 先后制定了刑事诉讼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典以及相关法规, 改变了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体例, 废除了礼中体现血缘连带关系的“缘坐”“十恶”等方面的规定;抛弃了礼中体现其本质特征的等级制度而适用平等的原则, 删除了旧律中因“官职”“服制”“良贱”

35、而轻重有别的制度。这对于传统礼法融合律典的内容、体例构成了很大的冲击, 标志着以“亲亲”“尊尊”的等级伦理为基本精神的礼逐渐被废弃, 中华法系逐步解体, “民主、自由、平等等现代化法制观念开始在古老的中国专制土壤里落地、生根、发芽、开花”45。五四运动以来, 中国古代的礼脱离了原先为封建时期森严的等级制度服务的本质, 使礼不断变得简单化、人性化, 并吸收了西方一些可以借鉴的模式, 演变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必需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成为社会文明的象征、进步的标志。综上所述, 在中华法制文明几千年的历史上, 礼经历了曲折而漫长的历史进程, 它由早期先民们的宗教祭祀活动, 到夏商统治者以礼的神天

36、理论统治天下, 再到西周的周公制礼, 使礼成为区分君臣官民的权利义务的标尺, 直至唐朝礼和法完美结合, 成为统治者维护统治的重要工具。清末变法修律时礼的传统规定被废弃,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不再受礼的约束, 甚至把儒家文化等传统文化看成是陈腐的东西, 而把西方文明看成是完美无缺的圭臬。实际上, 我们鄙弃的只是中国古代传统礼中的糟粕, 对于儒家文化中占相当分量的好的内容还是要继承和发扬的。正像我国著名法史学家曾宪义、马小红在其鸿篇巨制礼与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论中所说的那样, “礼浸透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方方面面, 是中国古代文明的标志”46, “研究中国传统法律的当务之急应该扎扎实实地梳理传统

37、法律, 尤其是礼的基本概念”47。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今天,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中寻找精气神。”48“没有文明的继承和发展, 没有文化的弘扬和繁荣, 就没有中国梦的实现”49。的确,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 中华法制文明史上所创造的以礼为核心的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以德、齐家治国、正己修身等治国理政的宝贵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汲取, 并以此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益的历史借鉴和精神动力。我们相信,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 礼无与伦比的魅力必将再度大放异彩, 中国也将因为礼而更加文明进步、更加美丽多姿。参考

38、文献1张晋藩.论礼中国法文化的核心J.政法论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 1995 (, 3) . 2许慎.说文解字M. 324礼记曲礼上M. 4尚书甘誓M. 5史记礼书M. 6礼记表记M. 7915张晋藩, 蒲坚.中国法制通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345, 345, 353. 8礼记表记M. 10史记周本纪M. 11左传僖公二十四年M. 12尚书大传M. 1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5. 1417论语八佾M. 16太史公自序M. 18诗经小雅北山M. 19史记商君列传M. 20墨子尚贤上M. 21墨子尚贤中M. 22何剑.论礼治的内在逻辑

39、及历史发展轨迹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2007. 23陈戍国.中国礼制史先秦卷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 2011.387. 25商君书画策M. 26韩非子忠孝M. 27汉书食货志上M. 28汉书刑法志M. 2930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148, 148. 3138张晋藩, 陈煜.辉煌的中华法制文明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2015.58, 48. 32李文玲, 杜文奎.儒家孝伦理与汉唐法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332. 33贞观政要慎所好M. 34贞观政要崇儒学M. 35全唐文理狱听谏疏M. 36全唐诗四十九M.北京:中华书局, 1960.8344. 37唐律疏议名例M. 394142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4.218, 218, 218. 40晋书刑罚志M. 43陈鸿彝.唐律疏议体现中国古代律学精华N.民主与法制时报, 2017-06-04 (03) . 44林明.外来因素的冲击与回应:清末修律动因再探J.山东大学学报, 200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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