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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461516 上传时间:2018-07-19 格式:PPT 页数:48 大小:228.0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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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小组成员: 王濛濛 胡静娴 胡婧 邵静 刘静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2,罪名解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4,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1年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失效)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2011年已被修

2、订)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 ,5,6,客体,根据金融法规的规定,只有银行或者经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才可以吸收社会资金作为存款。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人与其争夺公众的资金,减少了储源,严重分割着其吸收存款的这条生命线,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7,客观方面,(1)行为方式(2)行为对象(3)行为形式,8,(1)行为方式,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如个人私设银行、钱庄、企

3、事业单位私设银行、储蓄所等(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法定主体资格),非法办理存贷款业务,吸收公众存款。,9,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而是以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如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基金会、集资办项目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等。,(1)行为方式,10,对比图,11,(2)行为对象,所为公众,是指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群,如果存款人是特定的少数人,如仅限于本单位人员,则不构成本罪。所谓存款,是指现金储蓄。根据存款人主体不同,可分为机构存款(对公

4、存款,包括企业存款和财政性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非法吸收、变相吸收的主要是个人储蓄存款。,12,(3)行为形式,利用非法成立的组织:抬会、地下钱庄、民间互助会、地下投资公司等。 一些合法的组织也从事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供销合作社民政部门倡导的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财务结算中心投资公司基金会。构成的犯罪的,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13,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的范围: (1)没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如典当行、财务公司等 (2)没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 (3)具

5、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可否构成本罪?,14,具有吸收公众存款法定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采取非法方式(擅自提高利率或在存款前先支付利息等)吸收公众存款,一般应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如果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其与金融机构的工作关系而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吸收公众存款。,15,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扰乱了金融秩序,仍执意实施该行为。目的或意图:不可能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将非法吸收的资金投向信贷、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不论以何种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构

6、成。,能不能是 过失呢?,16,证据规格:,一是必须具有证明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等客体的形态证据。二是必须具有证明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的形态证据。三是必须具有证明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一般主体的形态证据。四是必须具有证明有主观故意构成的形态证据。,1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eg: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殊形态认定,18,(一)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行为人实施吸收存款的行为是否经银行业监督

7、管理机构的批准。二是行为人吸收的是不是“公众存款”,如果是企事业单位内部以集资、摊派、抵押等方式吸收本单位工作人员资金,不能构成本罪。三是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从事的是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其他金融业务的,则不能以本罪论。,1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20,(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21,(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殊形态认定,1、停止形态认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达到了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即为本罪的既遂。 “要约引诱”

8、:行为人之间进行犯意沟通、成立非法经济组织、寻找办理业务的地点、伪造相应的证明文件等,都是预备行为 。如此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施本罪的实行行为,以本罪的预备犯论处。 着手犯罪后,未达到既遂前,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得逞的,以本罪的未遂犯论;因意志以内的因素中止犯罪的,以犯罪中止论。,22,2、罪数形态认定(1)实施本罪同时实施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的定性,分为三种情形,设立非法的金融机构目的在于吸收公众存款的,以牵连犯的 原则处断,由于两罪(本罪及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法定刑相同,以本罪论处。 先实施本罪行为后因扩大规模再成立非法金融机构的,如若都构成犯罪,以数罪并罚论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意图

9、从事除存款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而后出于某种考虑开始从事吸收存款业务如若都构成犯罪,以数罪并罚论处。 如果行为人成立了其他的非法组织,如抬会、地下钱庄、民间互助会等组织的,如其利用这些组织吸收存款,以本罪论处;如其实施上述行为之外还从事某些现金支付结算活动,按刑法第225条第3项处理,可数罪并罚。,23,(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目的在于进行洗钱活动。如果是以吸收存款方式来掩饰、隐瞒犯罪的 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形似本罪,实际上以洗钱罪论处。如果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中,是以吸收存款的方式吸纳洗钱罪中规定的七种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

10、源和性质的,以二罪并罚。,2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5,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

11、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26,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

12、定(二) 的规定,可以考虑如下情形:(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 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7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50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27,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28,相关法律法规,1

13、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9,30,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一方面,非法集资行为不具备融资的主体资格,并且采取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从而严重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另一方面,集资诈骗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过程中通常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侵占投资者的资金,因此同时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31,犯罪对象和行为对象,本罪的犯

14、罪对象是货币资金,即公私财产中呈现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形态的部分,如人民币、外币、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等,不包括呈现物质形态的其他财物。本罪行为人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的对象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此犯罪对象所有权属主体具有不特定性;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通常为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既包括资金也包括其他财物。,3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一是使用诈骗方法。二是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三是实施了非法处置集资款项的行为。四是数额较大。,33,使用诈骗方法指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如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高回报率

15、为诱饵的方法和手段,欺骗公众骗取集资款。只要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意图使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而不论采取的是哪种手段,都已经符合了“使用诈骗方法”。,使用诈骗方法,34,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有两个重要的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二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我国不允许个人面向公众募集资金,因此不存在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问题。,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35,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

16、资;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还包括企业在职工内部进行有偿集资、教育储备金、地方政府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招商”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房地产开发中的非法集资、利用社会福利机构非法集资、以从事期货交易为名非法集资、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非法集资。,36,实施了非法处置集资款项的行为,实施了非法处置集资款项的行为,是诈骗的客观表现形式,如携款潜逃、挥霍集资款、使用集资款支付其承诺的高额回报以便进一步实施诈骗、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使集资款无

17、法返还或者拒不返还集资款等,这也是司法推定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内容的一句。,37,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集资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第九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38,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39,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

18、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携带集资款逃跑的;()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0,根据 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 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

19、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41,证据规格,一是必须具有证明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等复杂客体的形态证据;二是必须具有证明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实施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行为的形态证据;三是

20、必须具有证明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一般主体的形态证据;四是必须具有证明主观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目的内容的形态证据。,42,集资诈骗罪的界定标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界限,43,罪与非罪,根据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携带集资款逃跑的;()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4,集资诈骗罪与诈

21、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行为人在客观上都实施了诈骗行为,在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45,46,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 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22、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 【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47,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48,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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