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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票据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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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际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行为第三节 汇票第四节 本票第五节 支票第六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在商业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中,信用制度的这个自然发生的基础扩大了,普遍化了,完成了,在这里货币大体上已经不过当作支付工具在发生功能。因此,商品也不是为货币而卖,而是为一种定期支付的文据而卖。为了简单的目的,我们能够把这种支付文据包括在汇票这个总的范围之内,这种汇票本身在当作支付手段来流通,直到他期满他们形成了真正的商业货币,如果这种汇票可以由债权和债务的平衡而相互抵消,他们就是绝对并当作货币使用,因为这时候,他已无须最后转化为货币,

2、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而是以汇票的流通为基础。“-马克思,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二、票据的历史发展(一)外国票据的历史发展古希腊罗马时代-自笔证书12世纪初-利用票据作为汇款的工具兑换

3、商委托付款的证书-本票的前身兑换商接受其他兑换商的委托或者委托其他的兑换商的付款的证书-汇票的前身票据的作用-兑换,15世纪法国-以交付的票据用来代替现金支付票据具有支付功能和信用功能票据得以背书流通,已经具有流通和融资功能支票-银行制度,(二)中国票据的历史发展唐宪宗时期-飞钱宋代-便钱和交子明清末年 -票号钱庄,(三)票据的作用1、汇兑作用2、支付作用3、信用作用4、结算作用票据交换中心,三、票据立法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19世纪末逐步形成了三大票据法系,(一)法国法系:旧票据主义1807年法国颁布了商法典,但仅包括汇票和本票

4、1865年法国又制定了支票法特点:1、认为票据是代替现金运送的工具,强调汇兑作用2、认为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没有分离,如果出票人能证明他已经把资金交付给付款人,就可以免除责任,免受追索3、对票据形式的要求相对宽松,(二)德国法系:新票据主义德国票据法在1871年4月16日公布支票法在1908年制定特点:更加注重票据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功能发展趋势:20世纪以来受到票据法国际统一趋势的影响,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相互融合,共同形成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三)英美法系:英国票据法:1992年制定汇票法,1959年制定支票法特点:1、将汇票、本票和支票纳入同一项法律中,归为流通证券之中2、强调票据的信用和流通

5、功能,3、对于票据的形式要求不太严格,比较注重实际,同时注重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美国票据法1896年,美国全国统一州法协会制定了统一票据流通法(Uniform 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美国有48个州采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篇“流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存款单,但提单、信用证、证券等外,(四)中国的票据立法新中国成立初期:信用集中到银行,限制和取消商业信用取消汇票和本票,只允许使用支票198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新的银行结算办法,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并规定个人可以使用支票我国的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五)有关票据的国际公

6、约日内瓦统一票据法:1930年的关于解决统一本票和汇票的日内瓦公约、关于解决汇票和本票法律冲突的公约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公约关于解决支票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的对立已经基本消除英美法系的国家拒绝参加公约旧的法国法系的票据立法:伊朗和约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8年联合国第43次大会通过了国际汇票本票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s of Ex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s)截止到2009年3月,只有加拿大、俄罗斯和美国3个国家在公约上签字

7、,有5个国家核准加入,因此尚未生效。,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行为,一、票据的特点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的权利和票据是混为一体的,票据的发生和权利转让必须通过票据进行。2、票据是文义证券。出票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签发3、票据是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4、票据是无因证券持票人只要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而不问票据取得的原因是否无效或者有瑕疵。,二、票据法律关系(一)概念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1、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

8、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等之间的关系。,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因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在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权利,(三)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是指虽然与票据有某些关联,但是处于票据之外的关系.基础关系主要包括:1、票据的原因关系:票据的原因是指当事人之间发行票据或者转让票据的依据或者原由。2、票据的预约关系:在有了原因关系之后,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接受票据之前达成的作为接受票据依据

9、的约定而发生的关系。,3、 票据的资金关系。是指票据的付款人和出票人之间的资金补偿关系。,(四)票据法律关系的三要素1、主体(票据关系的当事人)(1)出票人(也称为发票人):指依照法定方式做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名盖章,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2)收款人(也称为抬头人):指票据到期并经提示后收取票款的人(3)付款人:根据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款的人(4)持票人:指持有票据的人,(5)承兑人:接受汇票的出票人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6)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者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者持有人。(7)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者接受票据转让的人(8)保证人:为

10、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2、内容依据票据享受的权利和义务3、客体一定数额的金钱,三、票据行为(一)概念票据行为是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出票是主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追索等,(二)票据行为的特点1、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关系与作为其前提的票据的基础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票据基础关系存废和效力有无的影响。原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1)无因性的表现 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起影响作用。 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持

11、票人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即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的基础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2)对于票据无因性的限制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汇票的持票人必须与付款人之间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开立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基于票据的基础关系主张抗辩。票据债务

12、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和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取得票据者,其原因如果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的对价,则不能取得优于前手的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以与其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理由向其行使抗辩权。,A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对价是指一方在获得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B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的票据债务人。,2、票据行为的形式性票据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和效力解释,行为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方式为票据行为,而不允许选择行为方式,也不能对票据行为的效力做任意性的

13、解释。意义:使票据行为简单化、统一化判断票据行为效力的外在标准,(1)票据行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作成(2)在票据上的必要的记载事项是法律严格规定,如果欠缺,该票据无效。(3)票据行为必须以固定的方式进行。(4)票据行为必须以所载文义进行解释。,3、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指票据中的若干的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按照其票据上所载的内容,独立发生效力。一个行为的撤消或者有瑕疵,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1)票据上如果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名,该签名的无效不影响其他签名的效力。(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的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

14、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的签章的效力。(3)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人效力。,(三)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必须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1)签章票据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如无签章,或者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是该当事人的本名。法人或者其他使用票

15、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BCD,注意问题: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

16、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的公章的,签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2)票据的记载事项依照记载后的效力,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等,根据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B票据不得转让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D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AC,(四)票据行为的代理1、票据行为代理的要件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1)明示本人的名义(2)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2、无权代理没有代理

17、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3、越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四、票据权利与抗辩(一)票据权利1、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特点:(1)是一种二次性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不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只能依据票据才能行使,2、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的原始取得从出票人处取得善意取得票据(从无处分权人手里取得票据权利)A受让人为善意或者无重大过失。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18、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也不能享有票据权利。,B支付了相当的对价对价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取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认可的相对应的对价。注意问题:善意取得可以使持票人获得票据权利,但是如果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2)票据的继受取得(1)从有处分权的人处通过背书或者交付等方式取得票据。(2)因税收、继承、公司合并或者赠与的方式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受的票据权利不的优于前手。不受背书连续的影响,只要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依法举证,就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

19、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B,3、票据权利的消灭(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2)追索权的消灭,试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起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B乙持有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

20、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CD,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A2007年6月15日 B2007年12月5日C2008年6月5日 D2009年6月5日D,5、票据权利的补救(1) 挂失止付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法。挂失止付的条件票据法规定:票

21、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除外。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属于无效票据无法确定付款人的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是于见票时直接付款,挂失止付的程序和结果失票在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收款人,应当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后失票人的义务暂时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在挂失止付之起起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或者直接申请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

22、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2) 公示催告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向付款人或者付款代理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公告,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收到利害关系人申请,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期间届满以及判决作出前,没

23、有利害关系人申报,申请人自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判决票据失效,持票人凭判决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请求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甲所持有的一张支票遗失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告期间内,乙持一张支票到法院申报权利,甲确认该支票就是其所遗失的支票,但是乙主张自己已经善意取得该支票上的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甲的申请B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C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判决乙胜诉D 法院应当直接终结公示催告程序B,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丧失后,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4、公示催告的申请,该支票支付地是:A失票人所在地B收款人所在地 C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D出票人所在地C,(3)普通诉讼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二)票据抗辩1、概念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权利人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原则:控制票据抗辩,保证票据流通性,2、票据抗辩的种类根据抗辩的原因和抗辩效力不同(1) 对物抗辩抗辩原因:票据自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抗辩对象:对所有的持票人提出(绝对抗辩或者客观抗辩),有关票据记载的抗辩-所有票据债务人对所有票据债权人可以行使的抗辩票据的记载事项的抗辩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的记载或

25、者有法定的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 背书不连续的抗辩依照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尚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的抗辩;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经失效的抗辩;票据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的抗辩,如该作出拒绝证书而未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票据效力的抗辩有瑕疵的票据行为中的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所有的持票人提出抗辩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者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伪造和变造的抗辩。,(2)对人抗辩基于票据的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注

26、意问题:不能对抗善意持票人,3、票据抗辩的限制(1)抗辩的切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2)凡是善意,已经付出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3)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A背书不连续B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D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

27、ABC,五、票据的瑕疵票据的瑕疵是指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票据的瑕疵和票据形式上的瑕疵票据瑕疵:票据的变造、伪造、涂销和毁损,(一)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的名义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票据本身的伪造:假冒出票人的名义为出票行为伪造签名:伪造背书人、承兑人等的签名,1、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公约的规定(1)对被伪造人的效力不负任何票据责任该抗辩事由,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包括取得票据时无恶意的善意持票人)。(2)对于伪造人的效力不负票据责任(3)对于真实签章人的效力应当负票据责任票据上有伪造或者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4)对持票人的效力对于伪造者和

28、被伪造者,都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如果票据上有真实签章人,而且在被伪造人之后,可以依票据法的规定对真实签章人行使追索权失去票据的人不能要求持票人交还票据,除非持票人在取得汇票时是有恶意或者是重大过失。,(5) 对于付款人的效力对伪造的票据付款,如果付款人不能辨认或者错误的辨认发票人的签章而导致付款,应当由付款人自行负责;伪造的背书,付款人由于只需要对背书承担认定形式上是否连续的责任,只要背书是连续的,则付款人付款不负任何责任。注重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让失票的真正所有人承担伪造签名而引起的损失,2、英国票据法关于伪造签名的规定伪造签名或者未经授权而以他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是完全不能起作用的,任何人

29、不得根据这种签名取得保留该汇票的权利,也不能因为对该汇票的付款解除责任或者提出强制执行付款的要求。(1)伪造出票人的签名被伪造人不负任何责任;付款人对此付款不能向出票人追偿, 只能向伪造者追诉,如果假冒出票人签名的汇票已经被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不能否认出票人的存在和签名的真实性背书人依法应当对持票人保证出票人以及一切前手背书人的签名是真实的,如果发现伪造签名的背书,应当对持票人负责;(2)伪造承兑人承兑,该汇票视为没有承兑;,(3)伪造背书人的签名A开立了一张以B为受款人,P为付款人的指示性票据,B将其背书给C,C不慎遗失,为S拾得,S为取得票据假冒C的名义将票据背书给D,D背书给E,E背书给F

30、后果:上述伪造背书视为没有背书,该汇票仍应认为是向C付款的汇票;D得到了一张未经背书的汇票,一旦C发现汇票在F手中,C有权要求F返还;,即使付款人已经承兑了汇票,如果发现伪造背书的情事,最后持票人也没有强制要求其付款的义务遇到伪造背书时,即使付款人已经向持票人付款,也不能解除其付款义务,该汇票的真正所有人仍有权要求付款人向他再次付款。如果作为付款人的银行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付款,即使该汇票是有伪造情事的,只要银行的付款是善意的,付款银行也可以解除付款义务。注重保护的是票据真正所有人的利益由直接从伪造背书人手中取得汇票的人承担责任,(二)票据的变造1、概念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

31、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2、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按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来承担责任。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判断题:甲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本票交给收款人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将本票金额改为8万元后转让给丁,丁又将其背书给戊,如果戊向甲请求付款,甲只应支付5万元,戊所受到的3万元的损失只能向丁和丙要求赔偿。,第三节 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一)概念BILL OF EXCHANGE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内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32、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DRAWER付款人PAYER收款人PAYEE,第二节 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一)概念BILL OF EXCHANGE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内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DRAWER付款人PAYER收款人PAYEE,(二)种类,我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分类(根据出票人不同)1、银行汇票:银行签发的汇票银行汇票一般由汇款人将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者支取现金。出票人:签发行,只有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才能签发汇票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2、商业汇票:收款人或者付款人

33、签发,由承兑人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汇票上的票据行为,出票issue背书endorsement提示presentment承兑acceptance付款payment汇票遭到拒付dishonor拒绝证书protest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二、出票,(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二)汇票的格式1、表明汇票的字样汇票文句在大陆法系和我国的票据法中都是必要记载事项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和英国的汇票法并

34、不要求汇票上写明汇票的文句,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附有条件的,汇票无效3、确定的金额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金额不确定,则汇票无效。 汇票金额:出票时在汇票上应当记载的确定的金额实际结算金额:不超过汇票金额,而另外记载的实际结算的金额,注意问题:(1)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作为汇票金额。(2)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以汇票金额作为实际结算金额。(3)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 ,实际结算金额无效,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4、付款人的名称。5、收款人的名称。我国不允许签发无记名汇票6、出票日期A可以确定

35、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日期B确定见票即付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C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承兑提示日期D确定利息起算日E确定某些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限F确定保证成立的日期英美法认为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7、出票人签章。我国票据法:上述事项如果在汇票上未记载,则汇票无效。,8、我国法律和日内瓦统一法中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该等未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1)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等事项的,必须清楚、明确。(2)付款日期见票即付 sight bill定日付款 fixed date出票后定期付款 after date 见票后定期付款。A

36、fter sight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3)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4)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9、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发生汇票上的效力。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等,(三) 出票的效力1、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2、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并不因为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而承担任何票据上的义务。3、对出票人的效力汇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与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

37、清偿相应的金额和费用。,三、票据的背书,(一)汇票转让与背书汇票转让是指汇票的持票人以背书或者仅凭交付的方式将票据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方式(二)汇票转让的特点,(三)背书的法定应记载事项背书是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记载事项1、关于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的到期日前背书。注意问题:背书人未签章的,背书行为无效,2、关于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注意问题:(1)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行为无效。(

38、2)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粘单的使用票据的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处签章。,(四)背书的种类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1、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又可以分为:(1)一般转让背书,是指具有完全的转让力的背书。记名背书空白背书我国的票据法中不承认空白背书。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2)特殊转让背书指背书人在背书时,除签名

39、外,还附加了某种特殊文句,借以限制自身的责任,限制汇票的再度转让或者加附其他条件的背书。禁止背书A出票人在汇票上(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B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于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附有条件的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一定的条件,以限制或者影响背书效力。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将汇票上的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的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法定禁止背书汇票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

40、票责任。,2、非转让背书-将票据权利授权他人行使(1)委托取款背书背书记载“委托取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如转让,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2)设质背书汇票可以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行使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注意: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的质押。,.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为了担保期债务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将一张以

41、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据。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乙公司遂于该票据到期时持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承兑人应当向乙公司付款B.如果乙公司同时提供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自己的权利,承兑人应当付款C.如果甲公司书面证明票据质押的事实,承兑人应当付款D.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D,(五)背书的连续性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和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应当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应当是第二背书的背书人。1、持票人得以背书连续证明其权利。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如通过赠与、继承等方式,必须依法举证,证明其汇

42、票的权利。2、付款人应当以背书的连续性主张免责付款人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3、背书连续是指转让背书连续,而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六)背书人的责任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合同,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背书无效B背书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C背书有效,但是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D票据无效C,(七)背书的效力1、转让票据权利或者

43、授权的效力。以背书转让汇票的,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2、担保付款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了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持票人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背书人应当向持票人清偿金额和费用。3、权利证明效力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持票人的权利。,四、承兑(一)承兑的概念和意义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的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如果汇票在到期日之前已经被拒绝承兑,则持票人应当有权立即向出票人和前手背书人求偿。,(二)承兑的程序1、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1)提示承兑的种类,(2)未在规定期限内

44、提示承兑的后果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汇票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2、承兑成立(1)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不做表示,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2)接受承兑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3)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的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3日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

45、时记载付款日期。(4)退回已承兑的汇票发生承兑效力,3、附条件的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三)承兑的效力1、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承兑人成为主债务人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四)参加承兑 当汇票不能获得承兑时,或者承兑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向其作出承兑提示,或者付款人、承兑人被宣告破产时,为了防止追索权的行使,由第三人以参加承兑的名义加入票据关系的行为。参加承兑的目的,在于防止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之前,因不获承兑而行使追索

46、权,以维护出票人和背书人的声誉易誉承兑,参加承兑与承兑的区别:1、目的不同参加承兑的目的是防止持票人在汇票的到期日之前行使追索权,承兑的目的是确定付款的责任;2、参加承兑人只是汇票的第二债务人,只有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才承担付款义务,同时偿还债务后,汇票权利不随着消灭。3、由于参加承兑,参加承兑人代理付款人成为债务人预先指定的参加人和临时指定的参加人,四、保证,(一)概念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因主票据行为产生的债务为目的而做的票据行为。(二)汇票保证的特点:1、汇票的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保证人应当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的事项:(1)绝对应记载事项A 保证文句表明保证的字样B保证人签章,

47、(2)相对应记载事项A保证人的住所;B保证日期,如果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C被保证人的名称;如果未做记载,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注意问题:保证的记载方法: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记载在票据正面;为背书人保证,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2、汇票的保证具有独立性。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3、汇票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三)附条件的保证汇票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四)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上记载日期的效力,附条件的票据行为的效力,六、付款,(一)付款的概念 汇票的付款是汇票的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二)付款的程序1、付款提示;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1)付款提示的效力:A 付款人一经提示,即应付款;B持票人得以保全对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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