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代女性改嫁现象刍议 慈华 曲阜师范大学文学院 摘 要: 元时, 蒙古族入主中原, 蒙、汉文化之间互相交流与影响, 处于正统地位的儒学思想受到了巨大的冲击, 社会风气紊乱。于婚姻风俗之中, “伤风化”“败人伦”的事例比比皆是, 女性改嫁现象繁多。元政府为“厚风俗”“兴教化”, 宣扬女性的贞节意识, 在精神上给予鼓励、物质上给与支持, 有力地抑制了女性改嫁现象。关键词: 元代; 女性; 改嫁; 守节; 政治、经济决定文化的发展变化, 文化又反作用于政治、经济。元时婚嫁风气一度紊乱, 这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息息相关。蒙古族是游牧民族文化, 而中原地区则是男耕女织式的小农经济文化, 两种文化之间的交流碰
2、撞, 为当时的社会风气带来了不一样的火花。文化间互相交流对于社会的生产发展会有促进作用, 但是, 事物都有两面性, 人伦之本的婚姻风俗在这场文化的碰撞中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社会上女性改嫁的例子枚不胜数。一、元时社会背景分析元代是蒙古贵族为主体统治的社会, 是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政权。蒙、汉文化间既有隔阂, 又有沟通与交流。各民族虽有主要的聚居地, 但是更多的表现为民族间的杂居。在这样的情况下, 蒙、汉文化间的交流与影响更为深入与全面。游牧民族的文化对于汉人上千年来处于正统地位的儒学思想带来巨大的冲击。蒙古族等北方游牧民族有收继婚俗, 即寡居的妇女, 可以由亡夫的家属再娶为妻。在他们的
3、观念中, 收继婚是合法合理的。元典章户部“收继”条记载了许多收继婚的例子, 如“收小娘阿嫂例”“小叔收阿嫂例”“外甥转娶舅母为妻”“定婚夫亡小叔再下财求娶等”。这样的婚姻风俗, 与汉唐以来中原地区妇女改嫁的做法也有着本质的不同。在收继婚俗中, 小叔子可以娶孀居的嫂子, 而以儒学为主导的古礼中宣扬男女有别, “嫂溺援之以手者, 权也”1(P161)。元代社会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个等级的划分, 还有明确的“贵贱”“良贱”区别。因民族间的杂居相处, 社会上产生了蒙汉联姻、良贱为婚的家庭。元史卷二十一指出“行省官久任, 与所隶编氓联姻, 害政”2(P455)。蒙古族初入中原时, 摧残城市、乡
4、村, 欲发展牧业。后来, 统治者渐渐认识到了城市经济的重要性, 于是, 开始重新修建城市, 发展经济。元代大一统为南北往来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为经济的繁荣创造了条件。忽必烈统一全国后, 元朝的疆域空前辽阔, 元史卷五十八指出“盖汉东西九千三百二里, 南北一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 唐东西九千五百一十一里, 南北一万六千九百一十八里, 元东南所至不下汉、唐, 而西北则过之, 有难以里数限者矣”2(P1345)。元时城市经济相比宋时更为繁荣。马可波罗感叹北京城的繁华:“凡世界上最为珍贵的东西, 都能在这座城市找到, 特别是印度的商品, 如宝石、珍珠、药材和香料。契丹各省和帝国其他各省, 凡有贵重值钱的
5、东西都运到这里, 以满足那些被这个国家吸引, 而在朝廷附近居住的大批群众的需要。这里出售的商品数量, 比其他任何一个地方都多”。3(P111)马可波罗游记中还记载了元时常州、苏州、吴州、杭州等城市的盛况。元时城市经济的繁盛程度可见一斑。元时重吏, 由吏入官是当时的重要仕途。有感于此, 徐元瑞辑录为吏的“律书要旨”写成吏学指南。谢枋得叠山集卷六“送方伯载归三山序”中指出“我大元制典, 人有十等:一官、二吏, 先之者, 贵之也, 贵之者, 谓有益于国也;七匠、八娼、九儒、十丐, 后之者, 贱之也, 贱之者, 谓其无益于国也”4, 指出了吏员尊贵的社会地位。然而, 事实上吏员却未产生“有益于国”的效
6、用。相反, 孔齐在至正直记卷三“世祖一统”条指出“八十余年, 一旦祸起, 皆由小吏用事故吾谓坏天下国家者, 吏人之罪也”5(P99)。当时社会吏治腐败, 吏员徇私收贿, 横征暴敛, 搜刮民脂民膏, 百姓苦不堪言。杂著“民间疾苦状”指出“贿赂公行, 执权者止要良金、美女、俊马、奇珍, 百倍其价, 物重则钞轻”6(P249)。商品需求量多, 供不应求, 所以物价上升, 金钱的购买力变低。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 人们对于利益意识的加强, 反映到婚姻风俗上来则表现为婚姻重聘财的风气。在游牧民族婚俗的影响之下, 社会风气更加开放, 女性不受贞节意识的影响, 改嫁的事例也是俯拾皆是。二、元时“伤风化”“败人
7、伦”的紊乱婚俗庙学典礼卷一“选试儒人免差”条记载了 1237 年元太宗下达的一道圣旨, 其中指出“今来名儒凋丧, 文风不振”7(P9), 这是元代社会风气的真实反映。蒙、汉文化间的碰撞与冲击, 政治上的腐败、民族与阶级矛盾加剧, 生产发展, 经济上的互相往来, 社会风气更为开放, 导致了元时社会“伤风化”“败人伦”的紊乱风气。城市经济繁荣, 生活日趋奢侈享乐, 出现了婚姻重聘财的风气。元婚礼贡举考“大德聘礼”条记载“近年聘财无法, 奢靡日增, 至有倾资破产, 不能成礼, 甚则争讼不已, 以致嫁娶失时”7(P153)。嫁娶所用费用很高, 有的家庭因支付不起费用, 以至于错过嫁娶的时机。元史纪事本
8、末卷十一中指出“而今之嫁女者重要财钱, 品官富人或索七十锭, 市庶之家不下二三十锭, 更要表里、头面、羊酒等物, 与估卖躯口无异”8(P85)。政府虽规定了聘礼的数量, 但元社会前期无法可守, 无人实施。在利益的驱动下, 甚至出现了明码标价典卖妻妾的例子。通制条格“典雇妻室”条记载“江淮薄俗, 公然受价将妻典与他人, 如同夫妇”9(P193-194);“嫁卖妻妾”条记载“山东廉访司申, 去岁灾伤, 百姓饥荒, 以致父子兄弟离散, 质妻鬻女, 不能禁止。又有指称买休, 明受其价, 将妻嫁卖”9(P193)。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 以人身交易来换取金钱的事件越多。至正直记中指出浙西地区、苏州、杭州地
9、区出现了把女子抵押给别人以换取金钱, 抵押再三才让女子出嫁:“浙西风俗之薄者, 莫甚于以女质于人, 年满归, 又质而之他, 或至再三然后嫁。其俗之弊, 以为不若是, 则众诮之曰:无人要者。盖多质则物多也。苏、杭尤盛。”5(P53)女子也加入到经商的队伍中来, 能够自理生计, 有了与“夫权”抗衡的能力:“浙西风俗太薄者, 有妇女自理生计, 直欲与夫相抗, 谓之私。乃各设掌事之人, 不相统属, 以致升堂入室, 渐为不美之事。”5(P69)元时, 婚姻中奢靡紊乱的事例枚不胜举。孔齐至正直记“娶妻苟慕”条指出“陶之家富有奁具, 既娶而淫悍, 且在家时已与邻家子通, 未尝觉也。后生子顽很凶暴, 通乎其同
10、母妹, 不齿于人”5(P53-53);“浙西风俗”条记载“今浙间妇女虽有夫在, 亦如无夫, 有子亦如无子, 非理处事, 习以成风, 往往陷于不义, 使子弟视之, 长其凶恶, 皆由此耳”5(P70)。元典章卷十八指出“闾巷细民不辩薰莸, 纵其女之好恶, 拣择贵贱, 就舍贫富, 妄生巧计, 频求更嫁, 不以为耻”10(P624)。至正直记中记载了“妻死不葬”的事件:“溧阳张允天, 妻死不葬斳县袁日华, 不葬其妻近世有如此者, 亦多矣。”5(P58)有的女子在丈夫去世后, 很快嫁人, 而不为丈夫守丧。传统儒学思想受到冲击, 理学中宣扬的“守节”也并未产生多大影响, 元时女性改嫁非常普遍。元典章“命妇
11、夫死不许改嫁”条指出“近年以来, 妇人夫亡守节者甚少, 改嫁者历历有之, 乃至齐衰之泪未干, 花烛之筵复盛, 伤风败俗, 莫此为甚”10(P642)。元典章记载了女子于六日内焚化丈夫尸体, 并把骸骨洒于江内;又十日, 改嫁他人的例子:“正月十二日, 有夫杜庆因病身死。至十八日, 凭陈一嫂做媒, 得讫钞两银镮等物, 改嫁彭千一为妻。”10(P668)夫死之后并不埋葬, 而把尸体洒于江内;夫亡十六日便改嫁他人, 而不为丈夫守孝, 即服内成婚。这样有伤社会风气的不良现象绝非少数, 可见元时社会风气的紊乱, 人伦之本的婚姻受到了强烈的冲击。三、元政府“厚风俗”“正人伦”的政策“人伦之道, 夫妇之义重”
12、10(P624), 夫妻关系的稳定可带来社会秩序的安定。为了整治紊乱的社会风气, 元政府制定了“厚风俗”“正人伦”的措施。政府支持女子守节的做法, 宣扬女子贞洁的重要性。张养浩为政忠告“风节”条指出“名节之于人, 不金币而富, 不轩冕而贵。士无名节, 犹女不贞, 则何暴不从, 何炎不附, 虽有他美, 亦不足赎也。故前辈谓爵禄易得, 名节难保。爵禄或失, 有时而再来;名节一亏, 终身不复矣”6(P310), 谈及贞操节守的重要性。名节重于富贵, 且富贵易得, 名节难保, 没有贞操的女子犹如失去名节的男子。徐元瑞吏学指南中记载女性“三从四德”的规范, “三从:谓妇人有三从之称也。在家幼时从父兄,
13、出嫁则从夫, 夫死则从子也。四德:谓妇人有四德也。一曰远和邻里, 二曰近睦六亲, 三曰上孝舅姑, 四曰下敬子孙也”6(P90-91)。“七出之条”也是对于女性身为妻子的规范作用, “妇人所犯而出之:一曰无子, 谓绝世也;二曰淫泆, 谓乱族也;三曰不事舅姑, 谓逆德也;四曰口舌, 谓乱亲也;五曰盗窃, 谓反义也;六曰妒忌, 谓乱家也;七曰恶疾, 谓不可供奉粢盛以祭先也”6 (P92) 。元时, 社会重利观念浓厚, 对于财产的限制能有力地减少女性改嫁。大德七年 (1303 年) 六月, 元政府对于结婚时的聘财做了规定, 除被出的情况外, 改嫁则聘财归夫家所有:“今后应嫁妇人, 不问生前离异, 夫死
14、寡居, 但欲再适他人, 其元随嫁妆奁财产, 并听前夫之家为。礼部议得:除无故出妻不拘此例, 余准本部所拟相应。”9(P168)宋元时期社会上流行“厚嫁”风俗, 女性出嫁时带到男方家的奁资丰富, 若是改嫁, 女性没有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对于财产的控制, 极大发挥了抑制改嫁的效用。为推动贞节观念的传播, 发挥守节女性的表率作用, 朝廷对于守节的女性给予旌表。通制条格卷十七“孝子义夫节妇”中指出“义夫节妇, 旌表门闾, 本为激励薄俗, 以敦风化”9(P517)“参详魏阿张孝奉老姑, 守节不嫁, 钦依圣旨事意, 官为养济。仍令除免差役, 更加旌表, 以励风俗。都省准拟”9(P516)。大德八年 (13
15、04 年) 八月, 政府旌表孝义等事。规定:“若夫亡在三十之前, 栢舟自誓, 守志至五十以后, 行露不侵, 执节不回如文宁女, 临难不避如义宗妻”10(P1147), 这样的守节女性才能获得旌表。元代对于婚姻的规定是“各从本俗”, 各民族间不必相同。但是, 在蒙古等族的收继婚俗的影响下, 汉人间也出现了收继婚的例子。对此, 元政府规定汉人不得收继:“同类自相犯者, 各从本俗法。其汉人儿不合指例, 比及通行定夺以来, 无令接续。”10(P658)汉人中如果出现收继婚, 则叛离婚, 还要量情处罚。元时不乏蒙、汉族间通婚的家庭, 政府规定汉人女子嫁于蒙古等有收继婚俗的男方家, 夫死之后, 汉人女子也
16、不能被夫家收继。对于同为有收继婚俗的家庭, 政府规定只要女子愿意守节, 可以不被收继;年纪差别大, 可不收继。政府虽然极力宣扬女性守节、抑制改嫁现象, 但是对于无力供养守节女性的贫困家庭来说, 丈夫去世后, 家庭中的女性改嫁对于家庭是有利的:既可以减轻家庭负担, 又能够得到聘礼。贞节意识是针对女性的一种约束性社会规范, 然而迫于生活的压力, 一些中下层女子被父母或婆家等强烈要求改嫁。元史列女传中记载了若干这样的例子:苏氏“生子德政, 四岁而寡。夫之兄利其资, 欲逼而嫁之”2(P4499), 杨氏“夫死戍所, 母欲夺嫁之”2(P4485)。对此, 元政府规定“妇人夫亡, 服阕守志并欲归宗者, 听
17、, 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9(P147-148)。“至元十三年三月, 中书省户部呈:蒲台县人户韩大妻阿臧, 夫亡, 愿不改嫁, 亦不与小叔续亲。本部议得:今后似此守志妇人, 应继人不得搔扰, 听从所守。如却行召嫁, 即各断罪, 仍令收继”9(P148)。这是针对有着收继婚俗的民族来说:丈夫死后, 婆家不可以强迫女子改嫁, 但女子可被收继, 即, 可再嫁, 不可改嫁。朝廷虽制止了社会上父母或婆家要求夫亡妇女改嫁的现象, 但是由于劳动力少, 孀妇难免出现生活困难。因而朝廷制定了对于孀妇物质方面支持的规定。通制条格卷四“鳏寡孤独”条记载:大德六年六月, 中书省御史台呈: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 官给
18、衣粮, 病给医药, 然于送死未有盛尸之具, 若量买棺木埋瘗, 生死沾恩, 实补仁政。户部照得:先奉省判, 孤老病故者, 城郭周围空闲官地内斟酌标拨为坟, 官为给棺, 令孤老头目主丧, 仵作行人应付轝车埋瘗, 合用棺板价钱, 于罚钱内支给。都省准拟。9(P188)官府提供粮食、医药、官房、柴火、布料、棺木等。物质的充足, 使孀妇不必再受生活上的重压, 这对于元时妇女的改嫁现象有所抑制。为厚风俗, 政府鼓励女性守节, 但并非反对妇女改嫁。元沿袭了前朝司马光、周密“义绝离婚”的观点, 认为与其夫妇不睦, 不如义绝离婚。通制条格“嫁娶”条指出“夫妇不相安谐者, 卖休买休。若不禁断, 败坏风俗犯义绝者,
19、 离之。违者断罪。若夫妻不睦而合离者, 不坐”9(P174)。对于普通老百姓中愿意改嫁的妇女, 朝廷也给予支持。善俗要义二十七曰恤鳏寡助死丧附记载“女子可嫁者, 聊备衣服, 即与嫁之”6(P360)。然而, 有身份有地位的中上层妇女, 朝廷则设定限制。元典章卷十八“命妇夫死不许改嫁”条指出至大四年八月 (1311 年) , 政府规定“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 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 若夫、子不幸亡殁, 不许本妇再醮, 立为定式。如不遵式, 即将所受宣敕追夺, 断罪离异”10(P642)。元政府还从根本上制定了整治社会风气的措施。至元六年 (1269 年) 四月, 元世祖忽必烈规定“
20、劝课农桑, 问民疾苦, 勉励学校, 宣明教化盖学校者, 风化之本, 出治之原也。”7(P13)。朝廷在各县兴建小学;令官吏在文庙讲授经史, 儒生、民家子弟们可去听讲。为了增加生员, 朝廷提供学习所用的笔墨纸砚、教材, 为生员提供饮食。政府还规定“儒人免差”:“所据儒人, 除地税、商税外, 其余杂泛差役并乞蠲免”7(P29)。元世祖重点针对风俗不兴、“俗无礼仪”的云南地区, 在建立了许多孔子庙。诸生学习四书, 以朱熹的集注本为纲。恢复科举后, 把理学作为考试内容。可见, 朝廷对于理学的重视。而理学对于女性的突出影响则表现为对贞节观念的强调, 这无异于从思想上对女性的改嫁施加影响。元政府种种肃清风
21、俗、宣明教化的举动, 的确发挥了功效。元史列女传中记载了的许多守节的列女。1.“未婚守节”者:“赵氏女名玉儿, 冠州人。尝许为李氏妇, 未婚夫死, 遂誓不嫁, 以养父母。父母殁, 负土为坟, 乡里称孝焉”2(P4491)。2.“早寡守节”者:“脱脱尼, 雍吉剌氏, 有色, 善女工。年二十六, 夫哈剌不花卒。前妻有二子皆壮, 无妇, 欲以本俗制收继之, 脱脱尼以死自誓。二子复百计求遂, 脱脱尼恚且骂曰:汝禽兽行, 欲妻母耶, 若死何面目见汝父地下?二子惭惧谢罪, 乃析业而居。三十年以贞操闻”2(P4495-4496)。3.“自杀守节”者。“自杀守节者”又分为三种情况:面临家长要求改嫁的压力下自杀
22、守节者:“李氏, 滨州惠高儿妻也。年二十六, 高儿殁, 父欲夺归嫁之, 李氏不从, 自缢而死”2(P4495);不忍夫死, 自杀相从者:“又有雷州朱克彬妻周氏, 大都费岩妻王氏蒙古氏太术妻阿不察、相兀孙妻脱脱真, 并以早寡不忍独生, 以死从夫者”2(P4492);社会动乱背景下自杀以全节者:“丁尚贤妻李氏, 汴梁人。年二十余, 有姿容。至正十五年, 贼至, 欲虏之。李氏怒曰:吾家六世义门, 岂能从贼以辱身乎!于是阖门三百余口俱被害”2(P4504)。在这些守节妇女中, 不仅汉族, 也有蒙古等族, 可见政府正风俗的成效。在理学产生之前, 妇女改嫁是相对自由的。自理学产生并逐渐受到重视后, 贞节对
23、于女性的禁锢渐趋明显。南宋末期, 理学虽受到统治者重视, 但是在社会上并未发生多大功效。元初, 社会风气更加靡乱, 妇女改嫁又增上了新的高度。自元统治者推行汉法、重视理学、广施教化, 女子的守节意识受到激发;关于女性财产的规定更加“稳固”了女子守节的做法, 妇女改嫁终于受到了抑制。随着理学的发展, 贞节观念的禁锢日益严重, 至明清时期妇女改嫁将更加艰难。注释()1万丽华, 蓝旭:孟子, 北京:中华书局, 2007 年版。 ()2宋濂:元史, 北京:中华书局, 1976 年版。 ()3陈开俊等译:马可波罗游记福州: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 1981 年版。 ()4谢枋得:叠山集, 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 1934 年版。 ()5孔齐:至正直记,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7 年版。 ()6杨讷点校:吏学指南 (外三种) , 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 1988 年版。()7王颋点校:庙学典礼 (外二种) , 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 1992 年版。()8陈邦瞻:元史纪事本末, 北京:中华书局, 1979 年版。 ()9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 北京:中华书局, 2001 年版。 ()10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 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北京:中华书局, 2011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