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理容忍不能适用“禁反言” 近日, 在一起商标案件中, 英国高等法院没有支持被告的禁反言抗辩。Coreix 公司从 2003 年开始就使用 Coreix 标记提供网络技术及电子通讯服务, 通过多年经营, 积累了良好声誉。Coreix 公司一直与 Connexions4London 公司 (下称 C4L 公司) 有业务往来。两公司隶属同一领域, 并互相提供过服务。2014年, C4L 公司开始使用“core TX”指代其多协议标签交换网络, 但在商业活动中还是使用其 C4L 商标。随后, C4L 公司注册了 CORETX 商标。Coreix 公司对此知情, 但是出于商业谋略的考虑, 并没有采取什
2、么措施制止 C4L 公司的使用和注册行为。2016 年, C4L 公司并入一家大型的集团公司。2016 年 4 月, 集团在全部业务上都使用了 C O R E T X 品牌, 业务仍是网络服务及电子通讯。Coreix 公司得知这个情况后, 立即提起反对, 并随即提起了商标侵权及仿冒之诉。被告抗辩认为, 根据禁反言原则, 原告之前从未提起, 所以此时也不应提起反对。法院援引在先判例 (Marussia v Manor2016ETMR 32) , 认为禁反言抗辩不能适用于商标案件, 但是可能会用在仿冒案件中。法院认为, 之前原告没有采取措施, 是出于维护两者之间商务关系的考虑, 这在当时的商务环境
3、中合情合理, 也非常实际。但 2016 年, 当被告所属集团决定把 CORETX 商标扩大使用到集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上时, 情况变化已经超出了原告可预知的范围。对于被告主张的协议禁反言, 法院认为即使被告有一般性的推定, 比如认为原告不会起诉, 被告的各种行为也不是基于这个推定作出的, 更何况这种推定在 2016 年 4 月就已经不可能存在;对于被告主张的陈述禁反言 (estoppel by representation) , 法院认为, 原告从不曾对 C4L 公司以及其他被告作出任何表述, 让被告据以使用涉案商标;因此, 其禁反言的抗辩不能得到支持。法院同时也驳回了被告有关默许的抗辩。综合其他因素, 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仿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