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整顿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建房 1997 6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北京市市政管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并明确规定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来,大多数城市都能认真贯彻执行,建立和健全了地方政府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实行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从而有效地保障了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有的地方和部门,不按城
2、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出现一些非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及在同一城市多级发证的现象。严重地扰乱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权威性,确保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健康实施,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整顿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具有政府行政职能的房地产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凡不具有政府确定的房地产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房产经营公司一律不得承担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二、坚持制止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非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
3、权证 。非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一律无效,并要求产权人限期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同时根据情况依法追究违法发证单位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三、产权登记发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一个市、县只能由一个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中央和省、自治区、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具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县政府设在市内(市、县同城)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市辖区内的房屋所有权证 ;由于地域范围广、房屋数量多,房屋产权实行一级登记有困难的大城市,可以实行二级管理。市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产权登记管理和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区(包括新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受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负责区范围内的产权登记管理和代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发证工作。请各地按照以上精神对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进行整顿,并于 1997 年 6 月底前将整顿的具体情况报我部房地产业司。